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83636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中国于2001年批准了该公约。国际、区域和国内法律制度日益重视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尊重、保护和实现,理论和实践极为丰富。本书汇集了国际、区域和国内层面有关这些权利的基本文件、资料和案例,并依据这些文件、资料和案例,在更为广泛的人权背景和框架中,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每一实质性条款予以分析和评论。
本书是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全面评注,对于各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国际和区域人权组织和机构、非政府组织、人权实践者、学者和学生,本书都是全面和深入理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不可或缺之读本。
上册
第1章导论
第2章第1条民族自决权第25条自由利用天然资源的权利
导言和起源
嗣后的规范发展
区域性标准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解释方式
第1条第1款
第1条第2款
第1条第3款
第3章第2条第1款《公约》权利的逐渐实现
实现的现实
确定义务
在现实中履行义务
第4章第2条第2款不歧视
背景和情境
定义
被禁止的歧视理由
国家义务
结论
第5章第2条第3款发展中国家中的非国民
背景和情境
定义
结论
第6章第3条男女权利平等
背景和情境
定义
国家义务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进路
结论
第7章第4条、第5条、第24条对《公约》权利的限制以及
“不得影响”条款
导言
第4条
第5条第1款
第5条第2款
第24条
第8章第6条工作权
导言:宗旨、起源和起草
第6条与国际劳工组织标准之间的关系
其他国际人权文书
工作权的内容
禁止强迫劳动
不得被任意剥夺工作的权利
就业机会和充分就业的逐渐实现
实现第6条的措施——第1款和第2款
对侵犯工作权的救济
非国家行为者的义务
国际合作与国际组织的作用
对工作权的区域性保护
第9章第7条公平与良好之工作条件
导言:起草历史和宗旨
第7条(子)项:报酬
第7条(丑)项:安全卫生之工作环境
第7条(寅)项:平等升职机会
第7条(卯)项:休息、闲暇、合理的工作时间与带薪休假
第10章第8条与工会有关的权利
导言:起草、宗旨、历史
相关区域性标准
国家根据第8条承担的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第8条中“工会”的含义
第8条第1款(子)项:组织及加入工会的权利
第8条第1款(丑)项:工会成立联合会、同盟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的权利
第8条第1款(寅)项:工会自由行使职权的权利
第8条第1款(卯)项:罢工权利
第8条第2款:对军队、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的限制
第8条第3款:不得妨碍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
国际合作
对第8条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
下册
第11章第9条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的起源
社会保障的宗旨
第9条的起草
第9条的解释
国家义务的范围
实施
社会保障中的不歧视
社会保障援助的分支
社会保障的国际维度
侵犯和救济
将来的国际标准设立
第12章第10条家庭、母亲和儿童的权利
导言:起源、宗旨和起草
立即实施和逐渐实现
限制
第10条第1款:家庭
第10条第2款:与分娩有关的对母亲的保护
第10条第3款:保护儿童及少年
第10条规定的国际合作与协助
第10条规定的国家义务概览
救济
相关区域性标准
第13章第11条适当生活水准权
导言
食物权和用水权
衣服和住房
国际合作
第14章第12条健康权
导言
界定“健康”与“健康权”
协调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
社会—经济语境
政治和法律必要性
将背景和义务转化为行动
可用性
可及性
品质
实现健康权:实施、监督和执行
第15章第13条受教育权
背景和情境
第13条第1款
第13条第2款
第13条第3款
第13条第4款
结论
第16章第14条对免费强迫初等教育之权利的实施
背景
情境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解释和适用
结论
第17章第15条文化权利
背景和情境
第15条第1款(子)项
第15条第1款(丑)项
第15条第1款(寅)项
结论
附录
基本信息和文件列表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列表
缩略语列表
文书列表
参考文献
中文版序言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为1966年通过、1976年生效的“人权两公约”之一,主要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该公约的起草者力图使其规定的权利在所有经济制度中都可实现,无论这种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或资本主义的、发展中的或发达的。出于这一关键原因,尽管该公约对各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的设计和实施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其作为一项普遍的人权公约,仍得到了广泛的接受–截至2018年6月,全世界共有168个国家批准、加入或继承了该公约。
各国政府在履行其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时,享有相当大的灵活余地。该公约规定,其所确认之权利的“逐渐实现”要依据各国资源能力所及之程度并同时考虑社会之需要与个人之固有尊严,从而容纳了各国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同时,所有国家–不论其贫富程度如何–都必须履行该公约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其中某些义务具有即时效力、必须立即承担。令人遗憾的是,即使是最富裕的国家也经常做不到将其可用资源尽力用于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美国就是一个例证:该国的贫困程度很高、劳工保护很差、医疗保健很贵,同时却维持巨额的军事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成立以来,在促进和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取得了惊人的进步,贫困的大量减少和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就是证明(见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7年发布的白皮书《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第四部分)。中国在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了两次报告。委员会根据该公约所确立的标准审议中国落实每一权利的情况之后,分别于2005年和2014年发布了对中国这两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这些结论性意见以及与中国的建设性对话中,既承认了中国的成绩,也确定了若干需要中国进一步改进的领域。
委员会2005年5月通过的结论性意见(E/C.12/1/Add.107)欢迎中国颁布有关劳动保障、集体合同和最低工资的规章,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建立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农村扶贫开发纲要,采取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举措,通过教育发展纲要以改革和发展教育。委员会在其2014年6月通过的结论性意见(E/C.12/CHN/CO/2)中,欢迎中国在实现各项“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如消除极端贫困、普及初等教育、减少产妇死亡率;委员会还欢迎中国通过了有关社会保险和促进就业的新法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以及首份全国性的促进就业规划。
中国于2016年发布的第三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则展望未来,提出了通过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工资福利制度和扩大社会保障来进一步减少贫困。根据该行动计划,中国还将确保基本住房、清洁饮水、食品安全、财产权利、基本医疗卫生需要(包括增加预期寿命),并提高入学率、改善文化服务和加强环境保护。
本书所阐释的法律标准,是所有国家为改善其民众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都必须努力遵守和实现的。对于任何国家实现这样的目标,其他国家、联合国各机构、人权专家和民间组织都愿意和准备提供合作与帮助。我们希望本书对中国学术界和实践者研究和了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促进该公约在中国和全世界的更充分、更有效实施,能有所助益。
悉尼
2018年6月
致谢
本书的写作持续了多年。我们最先要感谢的,是我们长期不辞辛苦的研究助手–他们搜集和分析了大量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广泛的起草记录、条约机构的实践以及区域和国内法庭的判决;他们还为我们就特定问题起草了纪要并编写了大量的文稿;他们从不抱怨,总是愿意付出更多。这些极具才华、辛勤工作的研究助手都是悉尼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娜奥米·哈特(Naomi Hart)、吉塞勒·肯尼(Giselle Kenny)、瓦内莎·奥斯汀(Vanessa Austen)、凯瑟琳·伯恩斯(Katherine Bones)、凯特琳·希斯(Kathleen Heath)、艾拉·亚历山大(Ella Alexander)、哈里森·格雷斯(Harrison Grace)、亚历山大·霍恩(Alexander Horne)和爱丽丝·加多尔(Alice Gardoll)。
对于协助获得20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起草记录,我们感谢悉尼大学图书馆、新南威尔士州立图书馆(悉尼)、澳大利亚国立图书馆(堪培拉)以及联合国达格·哈马舍尔德图书馆(纽约)。
我们的许多同事提供了有益的见解,包括悉尼大学法学院的罗恩·麦卡伦(Ron McCallum)、伊蕾娜·巴格胡米安斯(Irene Baghoomians)、特里·卡尼(Terry Carney)和朱迪思·卡什莫尔(Judith Cashmore),以及悉尼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的蒂姆·斯蒂芬斯(Tim Stephens)、弗勒尔·琼斯(Fleur Johns)、切斯特·布朗(Chester Brown)、艾米丽·克劳福德(Emily Crawford)、玛丽·克罗克(Mary Crock)、卢克·诺蒂奇(Luke Nottage)、约翰·佩斯(John Pace)、艾莉森·珀特(Alison Pert)、伊万·希勒(Ivan Shearer)和劳拉·史密斯-卡恩(Laura SmithKhan)。我们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的人权课程中无数的学生对我们的思考也有相当的贡献,其中要特别提到每年在尼泊尔与加德满都法学院共同举办的喜马拉雅实地学校课程“法律、发展与人权”中的尼泊尔和澳大利亚学生。杰奎琳·莫布雷(Jacqueline Mowbray)还指出,欧洲区域硕士项目“东南欧的人权和民主”中的学生作出了贡献。
我们还感谢与其他地方的专家、同行或朋友进行的讨论,包括菲利普·奥斯顿(Philip Alston)、丹尼尔·奥根斯坦(Daniel Augenstein)、丹尼·布拉德洛(Danny Bradlow)、塔克拉·布尔托(Takele Bulto)、阿尔多·卡里阿利(Aldo Caliari)、阿利森·科克里(Allison Corkery)、马克·达罗(Mac Darrow)、科斯塔斯·杜吉纳斯(Costas Douzinas)、玛丽·道尔-琼斯(Mary DowellJones)、康纳尔·吉尔蒂(Conor Gearty)、克里斯托弗·海恩斯(Christof Heynes)、马尔科姆·朗福德(Malcolm Langford)、博尼塔·迈耶斯菲尔德(Bonita
Meyersfeld)、斯里·帕鲁比(Sri Palupi)、吉塔·帕塔克·桑罗拉(Geeta Pathak Sangroula)、育巴拉吉·桑罗拉(Yubaraj
Sangroula)、马格达雷娜·塞普尔维达·卡莫纳(Magdalena Sepúlveda Carmona)、艾哈迈德·沙希德(Ahmed Shahid)、孙世彦和弗朗斯·维尔约恩(Frans Viljoen)。我们还感谢从互联网上对“经社文权利网络”(ESCRNET)作出贡献者以及澳大利亚人权理事会的成员。本·索尔(Ben Saul)对简·麦克亚当(Jane McAdam)、杰奎琳·莫布雷对蒂姆·舍曼(Tim Sherman)表示单独的感谢。当然,本书中的任何错误或疏漏,都由作者负责。
我们感谢来自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的协助,包括其给予本·索尔的“未来研究基金”以及戴维·金利(David Kinley)的开发项目“资助人权:全球问题和可能性”;还感谢来自悉尼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术支持基金。悉尼大学的学术环境使本书的写作成为可能。在一个许多大学和学者都努力奋进的世界中,我们感谢澳大利亚的大学,特别是我们供职的大学,激励和支持我们进行如此庞大、复杂、历时数年的研究项目。本书是一项集体成果,我们每人都领头负责了几章:本·索尔负责第2章、第7~12章(参与第12章撰写的还有凯特琳·希斯),戴维·金利负责第3章、第13章、第14章,杰奎琳·莫布雷负责第4~6章、第15~17章。
我们感谢牛津大学出版社在本书漫长的孕育期间的耐心等待。约翰·洛斯(John Louth)欣然接受了出版本书的构想,梅勒尔·阿尔斯泰因(Merel
Alstein)和安东尼·辛顿(Anthony Hinton)则帮助我们将此构想付诸实现。
悉尼
2013年9月
译者说明
本书所涉国际公约,凡有作准中文本者,中译本皆用各该作准中文本之标题和约文。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通过时之标题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2001年,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出,以“公约”取代该文书之标题和约文中的“盟约”(Depositary
Notification C.N.781.2001.TREATIES-6,5 October 2001);对此无任何国家提出反对,因此这一更正于2002年1月3日生效(Depositary Notification,C.N.7.2002.TREATIES-1,3 January 2002)。在本书中译本中,则一律使用“公约”,而不论2002年1月3日之前用词如何。
在联合国和中国的出版物中,还广泛通行一份题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盟约》的中文本,其约文与《公约》作准中文本有一定差异。本书中译本采用《公约》之作准中文本,而不论其来源不明、并无法律效力的通行中文本的约文如何。
本书所涉国际公约的缔约情况,除非译者有特别情况,否则均为原书在大约2013年年中完成时的情况。
本书中所涉联合国大会文件(如联合国大会决议)之行文,中译本皆用联合国发布之中文本;其他国际文件,包括可能有中文本者(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和结论性意见),则由译者参考可能存在的中文本从英文本翻译而成。脚注中,凡标题译为中文且有文号的文件(如联合国特别报告员的报告),皆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s://documents.un.org/prod/ods.nsf/home.xsp)中,据其文号找到中文本。凡译者未发现有中文本的,其标题保留英文原样。
原书按国际惯例,在目录之后、正文之前有案例列表和文书列表。中译本删除了案例列表,而将文书列表中有关国际性文书和区域性文书挪至正文之后的附录中,但删除了文书列表中的国内文书。中译本亦将原书目录之后、正文之前的缩略语列表挪至附录中。中译本删除了原书的主题索引。
原书目录中列出了12项有关《公约》基本信息和文件的附录,但并未收录其文本,而是指向牛津大学出版社的网站(http://ukcatalogue.oup.com/product/9780199640300.do)。中译本亦未收录这些文本,而仅在附录中列出了这些基本信息和文件的名称、来源,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清单。
原书各章之下的标题为递次缩进格式,中译本中各级标题之序号为译者所加。
原书正文有4930个脚注,中译本经过适当调整,删掉了500多个脚注,以方便阅读,同时不妨碍对原书所使用资料的查证。原书中每章的连续编注,在中译本中,改为当页注。
原书中有一些笔误和错漏,经与作者核对,中译本对其做了更正。绝大部分更正之处,在脚注中以“*”号或“译者注”的方式标明。其他译者认为有必要说明之处,亦在脚注中以“*”号或“译者注”的方式标明。
原书中所指“中国”,在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起草阶段时,实指在1971年之前非法窃据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参加了《公约》之起草与通过的台湾当局;在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生效之后的情况时,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英国于1976年批准“人权两公约”之时,声明其适用于香港。因此,在中国于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前,英国曾于1996年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E/1994/104/Add.10),说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情况,委员会也于同年提出了结论性意见(E/C.12/1/Add.10)。1984年,中国政府在与英国政府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之时声明:在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时,“人权两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将继续有效。据此,中国政府于1999年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E/1990/5/Add.43),说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情况,委员会于2001年提出了结论性意见(E/C.12/1/Add.58)。
葡萄牙于1978年批准了“人权两公约”,并于1992年将其适用延及澳门。因此,在中国于1999年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前,葡萄牙曾于1995年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E/1994/6/Add.8),说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情况,委员会也于1996年提出了结论性意见(E/C.12/1/Add.9)。1987年,中国政府在与葡萄牙政府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时声明,在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时,中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定仍可继续适用。因此,其中包括了“人权两公约”。在中国于2001年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前,未就该公约在澳门的适用单独提交报告。
中国于2001年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2003年提交的第一次报告(E/1990/5/Add.59)和2010年提交的第二次报告(E/C.12/CHN/2)都包括了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单独部分。委员会2005年提出的结论性意见(E/C.12/1/Add.107)和2014年提出的结论性意见(E/C.12/CHN/CO/2,原书因为时间关系未涉及),也都包含了有关香港和澳门的单独部分。
原书中有少部分内容,在中译本中作出删除。
原书第一作者本·索尔2016年出版了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Travaux Preparatoires(Oxford
Univesity Press),其中收录了从194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始起草“国际人权宪章”到1966年“人权两公约”通过期间,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起草有关的几乎全部原始文件,有兴趣的读者可自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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