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4145
第一章 快递服务合同的特征
第一节 快递服务合同的格式性
一、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范围
二、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成因
第二节 快递服务合同的利他性
一、快递服务合同是否为利他合同
二、利他合同的异态性
第三节 快递服务合同的消费性
一、消费合同的特殊性
二、消费性快递服务合同的类型及特征
三、针对消费性快递服务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快递服务合同的要式性
一、要式合同的类型及法律意义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要式立法及相关实践
第二章 快递服务合同标的
——快递服务
第一节 快递服务与货物运输服务的区别
一、目前学界及司法实践对二者关系的认识
二、快递服务与运输服务的差异性分析
三、小结
第二节 快递服务与普服邮件寄递服务的区别
一、什么是普服邮件寄递服务
二、目前司法实践对快递服务与普服邮件寄递服务关系的认识
三、快递服务与普服邮件寄递服务的差异性分析
四、小结
第三节 快递服务的行业性质
一、快递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业
二、快递服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邮政业
第三章 快递服务合同主体
——快递企业
第一节 快递企业概述
一、对快递服务提供者的称谓及界定
二、我国快递企业的产生与发展
三、我国快递企业的类型
第二节 快递企业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一、经营许可制度概述
二、我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设立与存续的必要性
三、我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制度的构成
四、对《邮政法》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规定的争鸣
五、我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条件及程序的完善原则
六、未经许可进行经营是否导致快递服务合同无效
第三节 对快递企业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限制
二、对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限制
三、违反限制经营规定签订快递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快递服务合同缔结中的义务群
第一节 快递企业在接单环节的提示义务
一、禁限寄提示
二、收寄验视提示
三、易损风险提示
四、非常时期延误概率提示
第二节 快递企业的收寄验视义务
一、快递企业收寄验视义务的主要内容
二、收寄验视义务的民事法律意义
三、对收寄验视义务的两个认识误区
第三节 快递企业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一、格式条款提示义务的法理分析
二、快递企业格式条款提示义务之范围
三、快递企业格式条款提示义务的履行要求
四、违反格式条款提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快递企业格式条款提示义务之免除或减轻
第四节 寄件人在收寄环节的主要义务
一、规范填写必要信息的义务
二、将其他必要信息告知快递企业的义务
三、对快件进行妥善封装的义务
第五章 快递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主要义务
第一节 安全送达快件的义务
一、防止快件丢失和内件短少的义务
二、防止快件损毁的义务
第二节 及时送达快件的义务
一、遵守快递服务时限的义务
二、无法在时限内进行首次投递时的通知义务
三、关于旺季服务保障
第三节 以约定或规定方式投递快件的义务
一、按名址面交
二、用户自取
三、快件转投
四、智能快件箱投递
五、对信访快件投递方式的特别规定
六、法院专递投交的特殊性
第四节 接受用户验收的义务
一、关于验收与签收的顺序——先签后验还是先验后签
二、关于验收对象——外包装验收还是内件验收
三、关于内件验收的内容——表面验收还是品质验收
四、代收、转投、智能快件箱投递等特殊投递方式下的验收问题
第五节 保护公民通信秘密与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
一、相关概念辨析
二、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的义务内容
三、保护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内容及违反后果
第六章 快递企业的后合同义务
第一节 依法退回快件的义务
一、快件退回义务之承担情形
二、快件退回义务之制度解构
三、快件退回义务之法理分析
第二节 妥善处理无着快件的义务
一、无着快件的认定
二、对无着快件的保管义务
三、进一步查找收寄件人的义务
四、对保管期满未查找到收寄件人的快件进行妥善处理的义务
第七章 快递服务合同诉讼中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快递企业常见违约形态
一、快件延误
二、快件丢失
三、快件损毁
四、内件短少
第二节 快件损失赔偿纠纷中的原告
一、有权就快件损失提起违约之诉的原告
二、有权就快件损失提起侵权之诉的原告
第三节 快件损失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一、寄递服务损失赔偿纠纷中的区别适用法律规则
二、关于快件损失赔偿纠纷法律适用的三种常见错误认识
三、快件损失赔偿纠纷法律适用中的两个具体问题
第四节 快递企业的法定免责事由
一、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快件延误或损失免责
二、对所寄物品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造成的快件损失免责
三、对寄件人、收件人过错造成的快件延误或损失免责
四、不属于快递企业免责事由的两种情形
第八章 快件损失赔偿的责任主体
第一节 直营模式中快件直接投交收件人本人时的损失赔偿责任主体
一、总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结构下的损失赔偿责任主体
二、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结构下的损失赔偿责任主体
第二节 代收等将快件投交第三人时的损失赔偿责任主体
一、快件代收中的损失赔偿责任主体
二、代收转委托时的损失赔偿责任主体
三、擅自将快件投交第三人时的损失赔偿责任主体
四、仅经收件人同意即将快件投交第三人时的损失赔偿责任主体
第三节 转投、智能快件箱投递损失赔偿的责任主体
一、快件转投损失赔偿的责任主体
二、智能快件箱投递损失赔偿的责任主体
第四节 加盟经营中的损失赔偿责任主体
一、快递加盟内部关系解构及有关主体的义务内容
二、快递加盟法律关系性质辨析
三、加盟经营中快件损失赔偿责任承担的司法实践考察
四、基于法理分析与政策考量之责任主体确定
第九章 快件损失的赔偿范围
第一节 保价快件的损失赔偿
一、快件保价的含义及溯源
二、保价条款的构成
三、保价条款的性质
四、保价条款的功能
五、保价条款效力认定的两大常见误区及匡正
六、保价规则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适用
第二节 运单限赔条款之适用
一、运单限赔条款之适用前提——当事人未进行保价约定
二、提示、说明义务之履行与限赔条款的成立
三、公平原则与限赔条款的效力
四、快递企业故意、重大过失的存在与限赔条款效力
第三节 根据当事人举证对快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一、根据当事人举证对快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适用条件
二、快件实际损失之构成
三、快件实际损失的数额认定
四、可预见性规则对快件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序
当前,我国正处于伟大变革的时代,各种新类型的社会关系可谓层出不穷。而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这就要求每一位法学研究工作者时刻关注社会发展,及时对新事物、新现象进行积极探索,并将这种探索作为一项不可推卸的时代使命。
伴随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合同法领域出现了一个突出现象,即新类型合同不断诞生,无名合同阵营持续扩容。如何通过各类新型合同的缔结和履行实现自身权益,在合同运行过程中防范风险与化解纠纷,成为市场主体最为关心也最为迷茫的话题。在司法领域,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难题,无论是对各类新型合同的诸项法律关系要素,还是对其整体特征的认识,都在挑战着法律工作者对新事物的反应能力。就立法工作者而言,在建设法治国家号角引领下,须肩负起特有使命,适时将具备重要性、典型性和复杂性的新型无名合同予以有名化。而上述守法、用法、司法及立法活动中各类目标的实现,无不呼唤着合同法学研究的及时跟进。
近年来,伴随网络经济的繁荣,快递服务在我国突飞猛进地发展,快递服务合同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从而成为一种既关涉民生,又对企业生产经营有着重要影响的新型无名合同。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快递服务合同既具有新兴性,又具有复杂性,因此不但相关纠纷的发生越来越多,而且此类无名合同纠纷的解决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压力。
在上述背景下,本书作者及时将快递服务合同这一新的合同类型作为研究对象,并探索完成了较为全面的系统性研究。在并无甚多相关文献资料可资参考,尤其是快递服务合同研究专著尚付阙如的情况下,本书对此类合同的整体特征、法律关系要素以及从合同缔结到纠纷解决的全流程进行了全方位的解析与探讨,力求实现的研究内容之丰富与讨论程度之细腻,实属不易并值得鼓励。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目前快递服务合同已经开始受到学界关注,但相关文献通常仅立足于合同法学对其进行研究,而不重视且不熟悉其邮政业属性,从而制约了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并影响了研究结论的科学性。与此有别,本书同时借助合同法学与邮政法学的相关理论与基本规范对快递服务合同进行研究,符合该项课题的跨学科性质,因而更有条件实现研究成果的科学性。
另值嘉许的是,本书在研究风格上突出体现了科研服务于实践的务实作风。所研究问题的提炼来源于实践,相关基础研究和规范研究亦鲜明地指向实践中各类问题之解决。
虽然本书对具体类型合同研究的贡献值得期许,但不足亦在所难免。希望广大读者对此项研究需要改进之处予以热诚指正,共同促进我国合同法学研究的进一步繁荣。
2018年12月
自序
快递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战争中对情报和战事信息的专差传递,在我国则起源于对政府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古代邮驿制度。20世纪60年代后,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外诞生了联合包裹(United Parcel Service,UPS)、敦豪(Dalsey,Hillblom and Lynn,DHL)、联邦快递(FedEx)等国际快递企业,主要对重要商务文件和工商企业小件样品进行寄递。改革开放后,快递服务逐渐在我国兴起。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快递服务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业态,并很快实现跨越式发展。从1988年至2018年,我国快递年业务量从153万件增长到500多亿件,并在2014年首次超过美国,至今已连续4年稳居世界第一。30年间,我国快递业务增幅达3.2万多倍,对全球快递业的增长贡献率超过50%。2018年,我国快递业务收入超6000亿元,增速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3.3倍,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也由2009年的1.37‰增长到2018年的6.7‰;每天使用快递人次近3亿人次,年人均快件使用量36.3件,年人均快递支出432.7元;快递服务支撑网络零售额超过6.9万亿元,支撑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超过3500亿元,带动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超过7000亿元,年支撑制造业产值约2100亿元。目前,快递服务对我国消费增长的贡献率已超过30%,对经济增长的间接贡献率已超过20%。上述统计数据反映出的情况是,快递服务不仅已经渗透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已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到了基础性支撑作用。
快递服务是通过快递服务合同的缔结和履行来完成的,因此其重要性必然决定了快递服务合同的重要性。伴随这一合同类型在我国的普遍应用,相关纠纷也开始频繁发生;而其新兴性、无名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困惑和认识分歧。尽管实务工作者的积极探索已经对此类纠纷解决做出了殊值嘉许的贡献,但司法裁判不统一和有欠科学的现象仍不容小觑。在实践需求强烈的背景下,相关学术研究的跟进却相对迟缓,主要体现在:第一,对具体实践问题的研究既不够全面,又有待深入。前者表现为:就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大量困惑而言,进入学者视野的不过是冰山一角,主要限于舆论关注的部分热点问题;对并未进入舆论视野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已表现为重点、难点的问题,则缺乏提炼和应有的认知,更未能做到预设性地研究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潜在问题。后者表现为对问题的研究无论是理论研讨还是规范分析都不够精细到位,导致研究结论时常禁不住推敲。第二,对快递服务合同基本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尚付阙如,至今并无关于快递服务合同的专著。目前亟待做到的是,从法学原理和有关规范分析出发,对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要素进行全方位解析,对其全流程进行充分研讨,以形成对这一合同类型的系统性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为实践中各类热点问题的解决提供清晰的分析思路、翔实的分析依据和科学的处理方案。
基于上述背景,本书写作确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出发点:
第一,突出应用性。在研究内容上,无论是框架体系的设计,还是具体问题的筛选,均建立在对企业合同实践和有关司法实践持续进行跟踪调研的基础上,从而确保了研究的“问题导向”,并着力澄清了实践中的诸多模糊认识,同时纠正了较为常见的一些带有偏差性的观点;在研究脉络上,坚持以基础研究为出发点,以对实践问题的分析解决为落脚点,并对大量典型司法判例进行专题评析;在研究手段上,始终将法理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从而实现研究成果在快递服务合同实践和相关司法审判中的直接可应用性。
第二,既注重现实性,又兼顾前瞻性。本书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现阶段快递服务合同实践中已经暴露出的各类热点及难点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研讨,又立足于基础研究对目前实践中尚不突出甚至并未发生,但又完全有可能于未来产生纠纷的潜在问题进行预先研究。
第三,既着眼于立法论,又立足于解释论。目前,快递服务合同在我国尚为无名合同,但又属于应予有名化的无名合同,因此在研究中涉及了对相关立法的建议。而面对立法缺位和实践紧迫需要这一缓不济急的矛盾,本书还充分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和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努力探索了如何在现行法框架下对当前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四,在确保科研成果便于直接应用的同时,又注重一定的理论研究深度。针对各类实践问题,本书写作在进行规范分析的同时,亦较为充分地剖析了相关理论基础。为确保研究成果在实践应用中具有阅读简明性的同时,亦能为科研工作者提供更为充分的参考,本书保留了大量延伸性讨论,并将其从主文中剥离到相关说明性注释里,使全书注释体系的信息量亦颇为丰富,从而在不害及应用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强了此项研究的学术价值。
本书适合的读者群既包括司法实务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也包括快递服务用户、快递企业、相关合同管理工作者和相关立法者。成果试图实现的价值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当事人缔结、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提供明确指引;二是为快递企业加强日常合同风险管控、确定应诉策略以及为用户维权提供有益方案;三是为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提供翔实参考;四是为行业管理部门、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完善合同管理提供专业知识基础;五是为相关立法活动提供科研基础和专门资料;六是为完善快递服务合同研究抛砖引玉,并为丰富我国无名合同研究添砖加瓦。
需要指出的是,囿于作者专业水平的局限,时间的仓促以及研究对象的新兴性、复杂性和发展变化性,本书对某些问题的研究并未能够达到更为理想的深度。恳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同时诚邀法学理论及实务界同仁参与这一话题的讨论,以使相关研究早日趋于成熟,共同为满足时代需要做出贡献。
贾玉平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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