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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2356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研究》一方面从基础理论层面系统研究了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理论意涵与基本特征、范式嬗变与基本逻辑、关键环节与制度构成,以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以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为法治目的,以特定空间区域整体为调整对象,以产业转型、生态修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等为主要内容,以政府管制与公众参与互动为治理手段,并覆盖了准入与开发、拓展与扶持、转型与退出全过程。另一方面从制度建构层面,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现状及实效进行分析,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备本土适应性的法治建议和设计方案。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1.2.2国内研究现状
1.3研究结构与方法
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概述
2.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理论意涵
2.1.1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定义
2.1.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诠释
2.1.3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内涵特征
2.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现实意义
2.2.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2.2资源枯竭型城市治理策略转换的需要
2.3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制度价值
2.3.1秩序价值
2.3.2正义价值
2.3.3永续发展价值
3.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现状及实效
3.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现状
3.1.1有序开发综合利用资源方面的法治
3.1.2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方面的法治
3.1.3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治
3.1.4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法治
3.1.5财政转移支付与征收资源税费方面的法治
3.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运行实效:以湖南省为样本
3.2.1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3.2.2法治在湖南省实施取得的成效
3.2.3法治在湖南省实施存在的问题
3.2.4法治在湖南省实施对全国的标本意义
4.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存在的问题
4.1.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结构性问题
4.1.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具体制度问题
4.1.3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司法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4.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存在问题的原因
4.2.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先行经验不足
4.2.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具有综合性
4.2.3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背后关涉复杂利益博弈
5.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域外镜鉴
5.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域外实践
5.1.1德国
5.1.2日本
5.1.3美国
5.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经验启示
5.2.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形成多层次的法治体系
5.2.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融合政策与法治工具
5.2.3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区域与产业法治相协调
5.2.4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需要规范、援助、转型相结合
6.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完善
6.1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基本思路
6.1.1应专门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展开立法
6.1.2专门立法的形式应当是行政法规
6.1.3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
6.1.4应与地方立法结合形成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6.2国家层面相关立法的构建与完善
6.2.1国家层面立法的原则与框架
6.2.2国家相关立法的完善
6.3湖南省专门立法的探索
6.3.1湖南省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6.3.2章节安排的内在逻辑
6.3.3《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的框架结构
7.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司法保障的完善
7.1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司法理念
7.1.1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
7.1.2确立预防与恢复性司法理念
7.1.3树立公益性司法理念
7.2加强环境司法能力建设
7.2.1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7.2.2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
7.2.3构建环境诉讼基金
7.3完善相关诉讼制度
7.3.1改进行为保全制度
7.3.2改进财产保全制度
7.3.3改进先予执行制度
7.3.4改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7.4强化环境刑事司法适用
7.4.1环境犯罪规定的完善
7.4.2对环境犯罪财产刑和非刑罚手段的完善
7.4.3刑罚适用原则的改进
附录《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立法建议稿
参考文献
致谢
序
我国有很多城市以开采、加工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为主要产业,他们多数依托资源而发展,也随着资源枯竭而衰落,他们被认为是资源枯竭型城市。他们曾经为国家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当前也面临重大的现实问题。资源枯竭型城市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较好的规划设计,随着资源不断衰减,产生了产业发展停滞、经济结构失衡、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失业和贫困人口激增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除了直接影响到城市产业经济的发展、转型、升级,也威胁到与公众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质量和生命健康安全,并作为触发点进一步引发社会的利益分配矛盾和维稳压力,因此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当前我国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五位一体”全面小康社会的新时代主旋律下面临的重大议题。
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发展过程也是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的过程,更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纳入了我国环境保护法治的视野。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引导,但现实的推进速度仍然较为缓慢,可持续发展从理念到行动、从形式到内容、从总规划到具体措施都有待于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研究》一书正是循着此思路展开而撰写的一部法学著述。作者一方面从基础理论层面系统研究了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理论意涵与基本特征、范式嬗变与基本逻辑、关键环节与制度构成。作者认为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以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为法治目的,以特定空间区域整体为调整对象,以产业转型、生态修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等为主要内容,以政府管制与公众参与互动为治理手段,并覆盖了准入与开发、拓展与扶持、转型与退出全过程。另一方面作者从制度建构层面,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现状及实效进行分析,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备本土适应性的法治建议和设计方案。作者通过以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为政策基础,选取湖南省3个县级资源枯竭型城市为样本分析认为现有法治存在结构和制度双重缺陷。作者分析双重缺陷的产生是因为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先行经验不足、司法保障不完善,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具有综合性,背后关涉复杂的利益博弈。故而,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应当从立法模式和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国家应专门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展开行政法规立法,并且与地方立法、其他相关立法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综合性的法治体系。另外,在立法完善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对于资源枯竭型城市的保障作用,形成在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行政与司法手段的双轮驱动。
本书的研究内容属于学科前沿理论问题,在很多方面体现了作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创新的思维方式。一是在研究层次上,作者从“资源枯竭型城市”“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三个概念的阐释入手,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理论意涵、基本特征、范式嬗变与基本逻辑等基础原理进行研究,深化了已有研究的理论纵深并推动理论研究的系统化。二是在研究路径上,作者通过借鉴、吸收德国、日本、美国等域外经验并立足于“本土化”提出一系列的法治完善建议和方案,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现实性。三是在研究方法上,作者选取湖南省3个县级资源枯竭型城市为样本,通过开展实地调研、走访,梳理、分析的实证研究,使研究成果更具有可靠性。
作者唐启迪是湘潭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博士,师从谢勇教授。因为从事环境法研究的关系,笔者也全程参与了他的博士论文选题、开题和答辩工作。在博士攻读阶段,他浓厚的学术兴趣、扎实的学习功底和勤奋刻苦的钻研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本书是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成的。作者不满足于我国环境法学、诉讼法学等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本着学术批判的精神、秉承学术理性分析,以细腻的文风表达了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法治现实和发展需求,充满着作者的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当然,作为一本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领域的尝试之作,书中内容并非无懈可击,有些观点不一定正确,有一些主张可能有失偏颇。然而,瑕不掩瑜,对于作者的学术勇气和勤勉以及作品中的学术探索和理论创新,作为他的老师,我是欣慰的。我相信,本书的出版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法治研究,拓展我国相关领域的研究。真心希望作者不忘初心,结合法治实践,在学术道路上创新进取不断,研究成果不断。
二○一八岁末于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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