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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99477
中国是海洋大国,海洋能源储量丰富,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近年来,我国近海油气开发进度加快,沿海工业入海排污过重,加之海上运输船舶及海上钻探平台漏油,严重危害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党中央提出,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全力遏制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2013年以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为“海洋强国”及“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我国在海洋开发领域如何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国际组织及其他海洋大国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海洋污染相关法律制度及其新发展》从环境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出发,以船舶、钻井平台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应急处置与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体系为重心,比较分析国际、国内立法差异与司法实践分歧,为其他类型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提供较为详尽的经验模板,为遏制海洋环境恶化、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法律方面的力量。
第一章海洋污染侵权责任概述及发展
第一节海洋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
一、海洋环境污染
二、环境侵权上的一元说和二元说
三、各国在环境侵权责任上的不同归类
四、海洋环境侵权上的严格责任
第二节与严格责任相配合的新机制
一、确立环境权以弥补有效诉权的缺乏
二、采用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三、重视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赔偿机制
第三节引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环境侵害分类
一、引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原因行为”分类
二、引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原因物质”分类
三、引发海洋污染侵权责任的“原因物质”
第四节“设备责任”与海洋污染侵权责任主体
一、“设备责任”在确定侵权责任上的优势
二、船舶、钻井平台所有人(实际操作方)承担设备造成污染的责任
三、国家和营运人共同承担核动力船造成的污染责任
四、航空器经营人承担航空器对海洋造成的污染责任
五、与海岸工程相关的单位承担工程造成海洋污染的责任
六、陆地污染源造成的海洋污染责任
第五节海洋污染侵权造成的损害
一、海洋污染侵权导致损害的概念
二、环境侵权导致损害的范围
三、海洋污染侵权导致损害的特点
第六节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一、海洋环境侵权举证的特殊性
二、各国在举证责任上的创新
三、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构建
本章小结
第二章海洋污染立法新发展
第一节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一、“环境权”的确立对公益诉讼至关重要
二、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相关法律规定及争议
三、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及有关争议
四、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
第二节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趋势
一、赔偿责任社会化是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实现的有效途径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填补趋势
三、社会化填补的方式之一:行政救济
四、社会化填补的方式之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节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样例之一:钻井平台造成污染赔偿机制在欧盟的新发展
一、钻井平台的原油泄漏事件
二、近岸钻井平台油污损害的特征
三、欧盟调整近岸钻井平台油污问题的机制更新
四、环境责任指令(Directive 200435EC)
五、海上油气钻探安全指令(Directive 201330EU)
第四节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样例之二:海上钻井平台经营者的行业互助协议——OPOL赔偿机制
一、OPOL赔偿机制的特点
二、OPOL赔偿机制的主要构成要素
三、OPOL的优点与缺陷
四、OPOL的国际化途径
第五节生态补偿机制与海洋污染防控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发展
二、中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海洋生态补偿
本章小结
第三章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的国内外立法
第一节船舶污染防治的国际立法发展
一、船舶污染防治的国际立法起源
二、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与相关立法的演进
第二节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国际公约的分类
一、有关船舶污染防治的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二、有关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污染的具体标准的公约
三、有关船舶污染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四、污染责任人的责任限额、责任限制基金及诉讼时效
五、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
六、《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的生效要件与强制退出机制
第四节《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及其议定书
一、《1971年基金公约》
二、1976年议定书
三、1984年议定书
四、《1992年基金公约》
五、2003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补充基金
六、2006年《小型油轮油污损害赔偿协议》与《油轮油污损害赔偿协议》
第五节《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一、《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制定背景
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一、《HNS公约》的主要内容
二、《HNS公约》的特点
三、《HNS公约》的2010年议定书
第七节国际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油污损害赔偿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赔偿责任限额的水平不断提高
三、损害赔偿范围和责任限额法律制度呈现统一化趋势
第八节中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立法
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
二、《侵权责任法》
三、《海商法》
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
六、《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七、《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十、《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本章小结
第四章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节《油污损害赔偿规定》出台前法律适用的争议
一、先决问题:条约在缔约国实施问题
二、“单轨制”与“双轨制”的争议
三、“单轨制”下国内法适用的争议
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油污损害赔偿规定》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单轨制”规定
二、《油污损害赔偿规定》的合理性分析
第三节其他类型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一、《油污损害赔偿规定》不作调整的海洋污染
二、不同类型海洋污染的法律适用规范
本章小结
第五章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第一节国际公约对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三、《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二节国内立法有关责任主体的规定
一、《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侵权责任法》
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国内立法的不足——有关责任主体范围的争议
第三节存在责任主体争议的特殊情况
一、单船公司与方便旗——利弊兼有的油轮运营模式
二、污染事故由多艘船舶引起时的责任分担
三、第三方责任——国内法律规范的冲突
四、船舶碰撞导致的溢油污染事故
本章小结
第六章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节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一、《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
三、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手册》
四、美国立法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五、加拿大立法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六、英国立法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二节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对赔偿范围的界定
一、清污等预防措施的费用及损失
二、收入损失——争议问题的厘清
三、海洋环境损害赔偿
四、尚待厘清的问题
本章小结
第七章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
第一节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
一、国际公约有关责任限额的规定
二、国内立法有关责任限额的规定
第二节直接诉讼中保险人的责任限制
一、受害人对油污责任险保险人的直接诉讼
二、保险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
第三节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一、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与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区别
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及管理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及解决
本章小结
第八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与直接诉讼
第一节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
一、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概念
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特征
三、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及其历史发展
四、中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六、保险标的赔偿范围与责任限额
七、特殊的保险人——船东互保协会
八、油污责任再保险
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
第二节第三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诉讼制度
一、直接诉讼制度的概念及立法目的
二、直接诉讼与强制责任保险的关系
三、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的法理讨论
四、直接诉讼的法律依据
五、仲裁条款与第三人直接诉讼
六、保险人对直接诉讼请求权的抗辩
七、完善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直接诉讼制度的建议
本章小结
第九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第一节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国际公约的视角
一、概述
二、《1992年基金公约》
三、2003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补充基金
四、《小型油轮油污损害赔偿协议》与《油轮油污损害赔偿协议》
第三节中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一、基金的性质与适用范围
二、基金的征收
三、基金的使用
四、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第十章钻井平台造成海洋污染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钻井平台污染事故及其特点
一、国内外重大钻井平台污染事故举例
二、钻井平台污染事故的特点
第二节涉及钻井平台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立法
一、国际公约及区域性公约
二、国际海事委员会专门性立法
第三节美国涉及钻井平台造成海洋污染的国内立法
一、《1990年油污法》之前美国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情况
二、美国《1990年油污法》
三、美国法院的实践
四、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件后美国油污预防与管理体制的变化
第四节中国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中国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
二、钻井平台的法律地位
三、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主要争议问题
四、建立中国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之构想
本章小结
第十一章海洋污染民事诉讼相关制度
第一节海洋污染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民事诉讼管辖的基础理论
二、《油污损害赔偿规定》——对集中管辖制度的创新
三、集中管辖不适用于诉前保全
第二节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价值和效果
二、侵权责任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第三节海洋污染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一般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二、特殊侵权领域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四、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
本章小结
结语
前言
进入21世纪,海洋再度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我国顺应世界形势,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海洋强国”战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成为建设海洋强国的核心内涵之一。目前,我国海洋开发中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现象严重,海洋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和挑战。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与保护势在必行。为落实上述政策方针,更好地服务“海洋强国”及“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2013~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8部法律,修改了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25部法律,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自此得以不断完善。我国海洋能源储量丰富,近海油气开发进度加快,沿海工业入海排污过重,加之海上运输船舶及海上钻探平台漏油,严重危害了海洋环境。海洋作为一个整体,其所受的污染关系到每一个沿海国家的切身利益。这些特点使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成为国际立法的一个焦点问题。我国在海洋开发领域如何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国际组织及其他海洋大国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书从环境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出发,以船舶、钻井平台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应急处置与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体系为中心,比较分析国际、国内立法差异与司法实践分歧,为其他类型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提供较为详尽的经验模板,为遏制海洋环境恶化、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法律方面的力量。
第一章“海洋污染侵权责任概述及发展”讨论了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在海洋污染侵权方面发展出的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新理论、新机制。本章第一节探讨海洋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第二节讨论与严格责任相配合的新机制;第三节对引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环境侵害进行了分类;第四节讨论“设备责任”与海洋污染侵权责任主体;第五节深入探究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第六节讨论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
第二章“海洋污染立法新发展”从以下角度介绍了近年来国内外海洋污染防控与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发展情况。首先是环境公益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以《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基础而建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严格落实环境责任提供了新的路径,对污染者苛以重责。而海事法律领域特有的责任限制、赔偿基金等制度,使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适用、索赔主体、赔偿机制等方面均体现出有别于一般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本章分析了各界关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特殊性的不同观点,并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建议。其次是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和生态补偿机制的国内外立法发展,及其在海洋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重点介绍了欧盟的《环境责任指令》(Directive 2004/35/EC)和《海上油气钻探安全指令》(Directive
2013/30/EU),欧洲北海(North Sea)沿岸国家形成的海上钻井平台经营者的行业互助协议(OPOL赔偿机制),并对生态补偿机制应用于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的国内外立法”分类梳理了为遏制海上船舶污染,尤其是船舶油污污染而设置的国际、国内法律,深入探讨了国际社会已经初步建立起的有关预防、治理海上船舶溢油污染与损害赔偿等各类活动的法律体系。本章重点介绍了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为基础的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并与中国国内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了国际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详细梳理了与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有关的中国国内法律、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在适用这些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时产生的问题;并结合对两部司法解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分析及理解,全面厘清目前中国不同类型的海洋污染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五章“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整理并对比了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对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分析了国内立法中有关责任主体范围的争议,对责任主体存在争议的四种情况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与分析,并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第六章“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范围”对比分析了国内、国际立法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深入探讨了油污损害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的问题,如清污费用的性质、收入损失计算标准、人身伤亡损害是否应属于污染损害赔偿范围、因漏油导致的非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以及船载非持久性货油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等。
第七章“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对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海事法律领域所特有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将责任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额度范围之内,据此,航运业可以明确投资和经营风险,保险人得以确定保险金额,赔偿基金得以明确摊款或税款数额。本章比较了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与一般海事赔偿责任基金,分析了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及管理有关的问题。
第八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与直接诉讼”分为两小节,分别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与直接诉讼进行讨论,包括其概念、立法目的及具体法律规定。通过比较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阐释中国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以及国际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完善国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与直接诉讼制度提出建议。
第九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首先介绍了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理论基础,其后梳理了涉及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体系的国际公约,最后落脚于中国的船舶油污损害基金制度,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委员会索赔指南和理赔规则逐一介绍分析,并对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制度在征收与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十章“钻井平台造成海洋污染的法律问题”围绕钻井平台污染事故的独特性展开论述。本章总结归纳了目前涉及钻井平台海洋污染的国际立法,全面介绍分析了美国有关钻井平台造成海洋污染的国内立法(《1990年油污法》)以及在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件发生后美国油污预防与管理体制的最新改革。并以此为鉴,在分析讨论中国国内法体系下钻井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和赔偿限额等具有争议的问题后,提出对建立中国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责任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第十一章“海洋污染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结合船舶污染纠纷独特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则,分析探讨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相关民事诉讼的管辖、诉讼时效以及举证责任等程序及实体问题,并进一步讨论这些规则适用于其他类型海洋污染民事诉讼的可能性。
参与本书撰写工作的包括:张丽英(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胡晓雨(第五章、第七章、第九章)、李可(第四章、第六章、第十章、第十一章)、许艺馨(第八章)。全书由张丽英、胡晓雨统稿、审定。
感谢法律出版社的陈睿编辑为本书出版所做的大量细致工作。
本书不当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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