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4237
《消费者法理念与技术的重构》对中国消费者法的产生发展与现实推动力等问题进行反思,作者从日本著名法学家星野英一将消费者描绘为“弱而愚”的“人像”出发,从私法史的角度梳理了消费者法在中国的产生路径,分析了消费者法在中国的研究现状及困境;从比较法的视角审视了中国消费者法借鉴域外法制上的偏差和不足,对中国消费者法的法律文本实践以及中国消费者法的研究内容与方法进行了反思,立足人的价值和发展哲学以及法教义学层面,提出消费者保护的再造进路并重塑“强而智”的消费者“人像”。
第一章 中国消费者的“人像”
第一节 法律文本“塑造”消费者主体
第二节 社会事实与法律实施
第三节 消费者“身份”与“权利”的滥用倾向
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类型化与实定法路径
第一节 消费者运动与消费者权利
第二节 民事权利与消费者法
第三节 社会权利与消费者法
第三章 消费者合同的体系化
第一节 格式条款
第二节 典型消费者合同
第三节 体系化构造
第四章 法律概念的误读:以“金融消费者”为例
第一节 学术研究与政策文件的貌合神离
第二节 理论与实践双重坐标检验
第三节 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的实施进路
第五章 消费者:“人”的发展哲学
第一节 “单向度的人”:消费者法之于人的发展
第二节 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
第三节 星野英一:“人的再发现或复归的方向”
第六章 代结语:文本反诘与实践进路
第一节 一般法功能的再激发
第二节 消费者保护社会共治
第三节 “强而智”的“人像”重塑方向
附录:消费者维权问卷调查表
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为何要绘制消费者的“人像”?
消费者系现代市场经济中,依据市场交易规则从事消费行为的主体。在法学场域内,消费者是一个隶属于民法自然人主体脉系的特定概念,基于消费行为的“特定行为逻辑”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实力不均衡的“社会场境”而被赋予特殊身份和地位,日本著名法学家星野英一将消费者描绘为“弱而愚”的“人像”。以20世纪中期的世界消费者运动为基础,世界范围内对消费者的集中关注与研究始于20世纪中期六七十年代。在美国,以1962年肯尼迪总统在国情咨文中提出四项消费者权利为开端;在德国,则以20世纪70年代提出两个消费者保护政策报告为开端。
中国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消费者运动,以制定法形式出现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当属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该法的意义除了是形式意义上的成文法之外,更在于“塑造”了消费者主体与权利以及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概括的私法史角度而言,消费者法在中国的产生路径与欧美国家迥异,欧美国家的消费者法是在私权已然充分发展、私主体具有充分的权利意识以及民事法律制度已解决一定利益冲突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中国的消费者法则是在私权并未充分发展、私主体亦未充分发育的背景下产生的,法律文本以及实践规则多是遵循“管制法”的路径,以行政管理为基本手段保障消费者权益。中国对消费者的保护已历史地形成了对公权力管制的路径依赖,然而二十余年的消费者保护实践表明,依赖公权进行保护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从中国消费者法的研究来看,国内已有成果大致在行政法、经济法和民法三个领域讨论消费者法。行政法对消费者的讨论多集中于消费者行政管理法律技术规则;经济法的讨论大多依据德国20世纪中期消费者从民法主体体系析出等社会法理论;民法的讨论则更多地集中于消费者法到底是政策型特别民法抑或是抛却“特别法”之争而回归债法规则的重新整合。这些讨论更多地停留在法律技术规则层面,而对消费者自身发展的主体哲学、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之间到底形成何种张力,以及中国消费者法一直所遵循的“管制法”路径是否正确或合适等未有反思,这也是本书试图讨论或尝试突破的问题。
从比较法的视角而言,国内学界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消费者法的借鉴也过于简单和武断。国内大部分讨论消费者法的理论基本上是德国20世纪中期的民法或社会法理论,或者是借鉴欧美新近的法律规则发展而忽视背后的理论争论。实际上,无论是在德国及欧洲其他国家、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法自20世纪中期产生之后,他们都在不断进行自我反思与自我校正。德国及欧洲其他国家对消费者的主体哲学、法价值和法技术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脉络,并始终注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消费者这一“人”的特性的区分;美国在肯尼迪提出消费者权利之后的近二十年间对其政策进行了较为激烈的批判,并提出政府在消费者保护上只能处于第二位,最重要且居于首位的仍然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在消费者法领域加强行政规制到21世纪初“缓和”行政规制,进而回复到激发消费者主体的自我成长;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债法领域的定型化契约与行政规制、民事主体自由发展与行政管制之间不断游移并寻找平衡点。国内对其他典型国家和地区消费者法的变化和争论有所忽视,或者是引入相关理论之时过于主观而产生一定偏差或讹错,以至于大家所认为的“共识”并非实质“共识”,导致一些“想当然”的理论无法应用于实践,缺乏一定的自我校正与纠错能力。
客观审视中国消费者法的法律文本与实践,反思中国消费者法的研究内容与方法,无疑是思考当下消费者法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同时也必须是在此种反思与批判中,才可能会形成一种相对科学的法教义学层面的共识,寻找到相应的解决之道。总之,当下中国的消费者法必须要回归至世界范围内的哲学之辩、理论之辩、路径之辩与规则之辩,消费者保护才能逐渐从困顿中走出,实现“人”的价值升华,而消费者在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中,到底是依靠外力保护而仍然停留于“弱而愚”的形象,还是基于主体自身发展而重新塑造“强而智”的形象,这可能成为一个当下值得深思的问题。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