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3230
游艇业在国外被称为“漂浮在黄金水道上的巨大商机”。近几年,我国游艇经济开发已经启动,游艇产业发展迅猛。不过,随着游艇产业的发展和实践问题的涌现,如何完善并挖掘制度的积极作用,亟须展开系统性地深入研究;如全国性规范本身的理解和完善,全国性规范和地方性规范的协调,地方性规范的创新,针对新需求(如游艇的检验检疫)的制度创新等。《我国游艇产业制度研究》以游艇产业制度为研究对象,系统展开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地方游艇安全管理办法、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游艇俱乐部相关制度等内容的研究,对实践中保障游艇产业发展的现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和完善游艇产业相关制度起到参考作用。
第一章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游艇检验、登记
一、游艇检验
二、游艇登记
第三节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四节 航行、停泊
一、游艇的航行
二、游艇的停泊
第五节 安全保障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二章 游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检验、登记
第三节 游艇从业人员、游艇俱乐部
第四节 安全保障、防治污染
第五节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之制度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游艇操作人员制度之一般规定
第三节 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试
一、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
二、游艇操作人员的考试
第四节 《游艇驾驶证》的申领和适用范围变更
一、《游艇驾驶证》的申领
二、《游艇驾驶证》的适用范围变更
第四章 游艇俱乐部之制度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游艇俱乐部的备案
一、备案类型
二、备案条件
三、备案程序
第三节 游艇俱乐部的责任
一、法定责任
二、协商责任
三、管理条例
第四节 游艇俱乐部的服务规范
一、服务规范之现状
二、服务规范之探索
三、会员服务之内容
第五节 游艇俱乐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种类
二、行政法律责任
三、民事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后记
前言
游艇作为一种私人性质的、非营运用途的休闲船舶,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和商务接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游艇正在成为人们娱乐休闲的新消费品,游艇业在国外被称为“漂浮在黄金水道上的巨大商机”。近几年,我国游艇经济开发已经启动;游艇产业发展迅猛,将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又一个消费“制高点”。从产业链条来看,游艇产业可分为上、中、下游:上游产业一般是指游艇的设计、制造与配套产业,主要提供游艇产业的技术服务、游艇的生产制造以及包括专用发动机、发电机、专业仪器仪表、导航设备、螺旋桨、帆具、涂料、安全设备、卫生洁具、电器设备等在内的游艇附件配套功能。中游产业是指游艇的销售和游艇的消费服务,为游艇产业提供流通和消费服务,属于游艇产业链的中心环节。其中,游艇销售包括代理服务、销售公司、游艇展商及一系列游艇信息宣传等业务;游艇消费服务包括游艇租赁、游艇俱乐部、游艇器材专卖等服务;游艇销售服务包括总代理、游艇销售公司、游艇网站、游艇信息服务业、二手游艇经营等大量的相关业务。下游产业是指与游艇生产制造、游艇销售及消费服务等相关联的一系列产业,具体包括游艇停靠的码头、游艇的航道、游艇的运输及仓储服务、水上运动器材装备的加工制造业等。
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驾护航。对我国游艇产业的制度保障,目前有学者提出:“游艇产业是关系到航运、造船和安全的产业,因此,明确行业责任不仅是游艇产业的发展问题,也是我国游艇产业与国际游艇产业的接轨问题。”“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等对游艇产业制定了产业标准,而我国的游艇企业并没有自己的一套产业责任体系,这给我国游艇产业带来一系列有关责任归属不明等问题。”有学者也认为,从我国“关于游艇安全准入法律制度的现状看,还是沿袭了我国当前主要针对营运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法规。而专门针对游艇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受制于更高层次法律制度的约束,也只能就当时表现尖锐突出的矛盾进行规范,没有针对游艇进行系统的顶层设计,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注定了这些法律制度的出台就存在先天性缺陷”。
尽管我国游艇产业发展迅速,但也属朝阳产业,相应的产业政策、制度存在漏洞和不完善之处也在所难免。不过,作为游艇产业中心环节的消费服务直接和游艇水上活动挂钩,给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带来了新的内容和要求。这是因为游艇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在建造风格上追求个性化,它不参与公共交通运输(不同于营运船舶),在国际上也不是公约船,全球缺少约束它的一致的标准和规范,除了国际避碰规则外,其他国际海事公约大多对它不适用,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就不适用于游艇。因此,在制度上不能套用营运船舶的管理理念来管理游艇。
游艇作为一种水上船舶,在管理制度上首要的是确保其运行安全。在海事管理上,安全运行的准入设置分为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政策层面上要求挂旗航行,即要求船舶必须取得国籍才能取得航行权,这属于形式安全。技术层面上要求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即船舶必须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检验,这属于实质安全。目前我国涉及游艇管理的一般制度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同时,自2009年我国先后实施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等全国性规范及其配套措施;我国各地也先后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如《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天津市游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和制度。这些规范的实施为促进游艇产业的健康发展无疑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不过,随着游艇产业的发展和实践问题的涌现,如何完善并挖掘制度的积极作用,确需展开系统性地深入研究,如全国性规范本身的理解和完善,全国性规范和地方性规范的协调,地方性规范的创新,针对新需求(如游艇的检验检疫)的制度创新。正如有论者所言,目前我国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大多数以理论研究居多,基本上注重游艇活动对经济的分析研究,对于水环境的保护、相关产业和配套等研究相对深入;而对游艇安全监管的概念、内容、重点和对策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与此同时,绝大部分对于游艇安全的研究都是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出台之前,其研究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大都已经被《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涵盖了,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施行以来出现的新问题则很少被研究,游艇的安全监管无论是研究的广度还是深度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当然,时至今日也有论者认为,“中国现有游艇旅游相关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游艇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粗糙、行政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行业协会职能不明确、人才和金融配套服务不足、游艇消费意识欠缺、海洋亲水文化不足等方面。鉴于当前正式制度在引导游艇旅游业发展上的主导作用,以及长期正式制度缺失将可能导致制度的功能、认知和政治锁定性风险,需要政府不断完善游艇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公共游艇码头,鼓励游艇大众化消费模式创新,培养游艇专业人才,推动游艇旅游金融产品创新,并积极培育社会游艇消费文化,从而推动中国游艇旅游业健康发展”。而在具体方面,也有论者认为,即使我国针对游艇服务企业的准入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缺失,仍应一方面完善我国游艇服务企业市场准入程序:“我国对游艇市场准入具有审核权的机关繁多,出现了重复混乱的现象,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有多个机构对游艇产业的转入具有审核资格。同时鉴于我国缺少游艇服务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对于游艇服务企业准入的审核标准不一致,并且关于游艇市场准入的部门文件的透明度不高,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游艇服务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和融资渠道的拓展。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程序,对审批管理部门的权限和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完善外国游艇服务企业准入制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扩大以及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航运管理成为对外开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国外的游艇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要求将越来越强烈,对于国外游艇服务企业准入制度,既不能毫无限制地引入,也不能全面地封锁。因此,完善我国国外游艇企业的准入应当实行有限制的准入。按照WTO规则(海运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49%),在游艇运营领域可以放宽国外游艇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但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的某些领域却要严格禁止国外游艇服务企业的准入。”
不过当前我国鲜有论者探讨前述游艇产业链之上、下游之产业制度问题。笔者认为,这可能缘于游艇的设计、制造等上游产业一般属于工业制造业领域,而码头、航道、仓储服务、水上运动器材装备等下游产业也不具有游艇产业的专属性。因此,当前探讨游艇产业制度一般仅指游艇安全监管和消费服务行业,即游艇安全管理、游艇俱乐部、游艇驾驶、水上运动培训、游艇代管、保养维护、游艇租赁等部门、行业的相关制度。全面系统地研究游艇产业链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法律制度问题,已远不是笔者所能及;同时,如前述学界普遍关注的一样,笔者也认为因游艇给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带来的新内容和要求,当前亟须展开深入研究。故笔者以学界通称的游艇产业制度为研究对象,系统展开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地方游艇安全管理办法,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游艇俱乐部相关制度等内容的研究,以期对实践中保障游艇产业发展的现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和完善游艇产业相关制度起到参考作用。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