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5802
内容简介
陈冀平、王其江主编的这本《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5辑)》收录了法学实务工作者、法学专家、学者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的多篇论文。通过具体分析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社会历史环境,展示其思想对当时法制建设作出的重要贡献。同时注意与时俱进,重点分析了董必武法学思想对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借鉴意义,展现出法治中国建设思想与其法学思想一脉相承的联系。
目 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继承和发展了董必武人民民主法制思想
董必武法律思想与依宪治国方略
董必武依宪治国思想与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
论董必武的法治思想与依宪治国
“有法必依”是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学习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的一点体会
董必武法学思想对当今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董必武法治思想与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改革
从董必武法律思想看我国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设立与完善
论董必武思想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程序正义在中国司法活动中的七品论——以董必武法学思想与当前审判为视角
从董必武“程序公正”法律观论如何科学审判案件
论刑事程序中的检法关系——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
从董必武的法治思想看司法权威的树立
民事司法裁判遵从获得与民事司法公信力提高——以董必武法学思想为角度
董必武法学思想与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以开发区法院设立、运行与改革为视角
关于董必武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思想研究
董必武法治思想与全面建设法治公安
以人民为本位的法制实践路径思想——董必武法制思想之当代意义探究
董必武法治思想与新中国法制建设
略论董必武人民监察思想及华北人民政府的实践
应特别珍视和借鉴民间调解传统——也从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领导的调解立法说起
论华北人民政府时期的军人社会保障法令
论董必武正规式政府建设的科学内涵
董必武对陕甘宁根据地农村法治建设贡献及其启示
结合董必武法学思想谈检察官法律思维培养
董必武法学思想对领导干部提升法治素养的启示
董必武的守法教育思想及其启示
以董必武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管子“以法治国”思想的继承与发扬
论董必武森林法制思想的诗意情怀
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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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十五辑)》:
(一)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董必武同志十分重视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注重培养公民守法意识。1954年,他提出了加强群众法律意识培养的要求。众所周知,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培养各族群众法律意识,要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包括《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少数民族群众能够认识到自身拥有的法律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要定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普法教育,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为民族事务的治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有法可依才能依法办事。董必武同志多次指出:“国家没有法律,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他反复强调,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法可依”。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依法治国略的落实,有利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健全民族事务的法律体系,要将民族事务工作中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要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清真食品的管理等民族事务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把法治贯彻到民族事务治理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上来,使民族事务治理走向规范化法治化。
(三)培养民族事务管理人员依法办事理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董必武主张党员干部应做守法模范。他提出培养人民法律意识关键在于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民族事务管理人员大多数来自少数民族群众,他们是党和政府和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在民族事务治理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培养民族事务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观念,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与民族事务管理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不断学习和培训,使其树立法治观念,在处理民族事务中要做到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合法合理行政,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地区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管理民族事务的水平和能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机制
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机制,是确保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利于减少工作中的不和谐的现象,有效提高民族事务治理的工作效率。在民族事务治理中,针对少数民族群众普遍关心的主要问题,不断扩大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加大对民族事务治理中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建立自查与督查相结合长效监督机制。同时,也要让少数民族群众积极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的监督当中来,让他们感受到民族地区基层法制的有效性,提高民族事务法治建设的民主性。
(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在民族事务的治理中,各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强化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机制,保护其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作出减损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定。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感情,争取得到各族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善用法治观念、方式来协调民族关系。对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妥善处理,以保障各民族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完善民族事务公共服务体系,做到政策保障与法律保障相结合,严格依法处理民族矛盾纠纷和影响民族团结的社会问题。
总之,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必然选择。在当前新的时期、新的形势下,深入学习董必武同志依宪治国的思想,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对于新时期推进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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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董必武同志十分重视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注重培养公民守法意识。1954年,他提出了加强群众法律意识培养的要求。众所周知,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培养各族群众法律意识,要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包括《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少数民族群众能够认识到自身拥有的法律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要定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普法教育,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为民族事务的治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有法可依才能依法办事。董必武同志多次指出:“国家没有法律,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他反复强调,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法可依”。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依法治国略的落实,有利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健全民族事务的法律体系,要将民族事务工作中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要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清真食品的管理等民族事务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把法治贯彻到民族事务治理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上来,使民族事务治理走向规范化法治化。
(三)培养民族事务管理人员依法办事理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董必武主张党员干部应做守法模范。他提出培养人民法律意识关键在于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民族事务管理人员大多数来自少数民族群众,他们是党和政府和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在民族事务治理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培养民族事务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观念,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与民族事务管理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不断学习和培训,使其树立法治观念,在处理民族事务中要做到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合法合理行政,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地区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管理民族事务的水平和能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机制
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机制,是确保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利于减少工作中的不和谐的现象,有效提高民族事务治理的工作效率。在民族事务治理中,针对少数民族群众普遍关心的主要问题,不断扩大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加大对民族事务治理中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建立自查与督查相结合长效监督机制。同时,也要让少数民族群众积极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的监督当中来,让他们感受到民族地区基层法制的有效性,提高民族事务法治建设的民主性。
(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在民族事务的治理中,各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强化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机制,保护其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作出减损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定。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感情,争取得到各族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善用法治观念、方式来协调民族关系。对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妥善处理,以保障各民族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完善民族事务公共服务体系,做到政策保障与法律保障相结合,严格依法处理民族矛盾纠纷和影响民族团结的社会问题。
总之,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必然选择。在当前新的时期、新的形势下,深入学习董必武同志依宪治国的思想,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对于新时期推进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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