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99668
内容简介
本书从刘伟民教授的著作、论文、译作中精选出23篇予以出版,全面介绍了航空法的概念和内容,阐明了航空法的名称、定义、适用范围、调整对象、特点、渊源、地位和作用,以及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研究方法;揭示了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适应经济全球化演变的必然趋势,以及航空运输合同损害赔偿制度由“主观责任制”(过错责任制)向“客观责任制”(无过错责任制)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论述了国内航空法与国际航空法的关系,指出航空法对我国民用航空业蓬勃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强调完善航空立法,促进军民航融合发展,为建设航空强国服务。本书不仅是刘伟民教授对航空法研究成果的展示,而且对航空法学的深入研究及其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目 录
完善航空立法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颁布20周年
一、《民用航空法》是一部良法,发挥了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民用航空法》的不足和局限性
三、抓紧修法,保障发展,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航空法导论
一、航空法的概念
二、航空法的特点
三、航空法的渊源
四、航空法的地位和作用
五、航空法学及其研究方法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人类的飞行活动和航空法的萌芽
二、航空法的形成和统一法活动
三、现代航空法的发展
四、中国民用航空业及其法制建设
国际航空法概览
一、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四、国际航空运输
五、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国际航空保安的法律保护
七、航空器权利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与国际航空法
一、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及其国际性
二、经济和社会形势变化,国际航空法有新发展
三、国内法与国际法互动,推进中国航空法学的发展
四、结论
国际民用航空发展历程的回顾与展望
——纪念签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成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70周年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引领国际航空运输的高速发展
二、领空主权和国际合作相统一,是建立国际航空关系的正确原则
三、中国与ICAO关系紧密: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离不开中国
四、维护和建设国际法治,迎接新的挑战
五、结语
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
一、“自由化”的来龙去脉
二、航空公司联盟与反托拉斯法
航空自由化及其发展趋势
一、第五次世界航空运输大会的背景
二、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框架
三、航空自由化是大势所趋
四、什么是航空自由化
五、什么是“航权”
六、“航空自由化”的来龙去脉
七、美国推行航空自由化,为“国家利益”服务
八、WTO推动航空自由化的进程
九、开放“航权”是历史的必然
十、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开放”的世界
论经济全球化与航空法的新发展
一、国际航空运输公法在内容上发生了根本变化
二、刷新了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
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实行强制性安全审计
论WTO与国际航空运输法的新发展
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框架
二、WTO的GATS关于航空运输的涵盖范围
三、航空自由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四、WTO规则对国际航空运输法的影响
五、结论
论航空自由化与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崛起
一、中国只能走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
二、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目标和航空自由化的趋势
三、航空自由化是一种新的航空运输管理模式
四、什么是航空自由化
五、“开放”是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之本
六、“开放”应与中国国内发展水平相适应
七、“开放”应有完善的管理体制相配套
八、结论
“开放”,中国发展航空运输业的基本国策
一、“开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二、“开放”,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之举
三、“开放”,是中国航空运输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开放”,应与国内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开放”,应有完善的管理体制相配套
中国航空运输业将在更开放的环境中稳健发展
——论加入WTO对中国民航的影响
一、中国航空运输业在“改革开放”中飞速前进,也将在加入WTO后的全面对外开放中进一步发展
二、WTO已将航空运输部分地纳入了多边轨道,并将进一步促进航空自由化
三、“9•11”恐怖事件终究阻挡不了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四、中国加入WTO后,给中国航空运输业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中国的航空运输企业也将面临激烈竞争的挑战
论国际航空运输的责任制度
一、华沙/海牙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对危地马拉/蒙特利尔制度的评价
三、关于解决《华沙体系》问题新方案的剖析
四、结论
论中国航空运输责任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引言
二、1951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三、1989年我国开始建立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
四、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与华沙体制的建立
五、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开创了国际航空运输私法的新时代
六、完善我国航空运输责任赔偿制度的建议
论航空运输延误和“超售”拒载的违约责任
一、关于航空运输因延误造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航空运输“超售”拒载的经济补偿制度
三、关于航空运输延误和“超售”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超售”拒载经济补偿制度造成的困惑
五、解决“航班延误”问题,首要目标是做好航班不正常的服务
六、结论
论航班延误纠纷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航班延误问题的严重性
二、应对“航班延误”,首要目标是做好航班不正情况下的服务
三、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积极处置航班延误问题
四、关于航空运输因延误造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五、结论
以开放的姿态审视《鹿特丹规则》
一、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
二、国际空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
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发展趋势
四、结语
论防空识别区与国际法
一、“防空识别区”概述
二、建立“防空识别区”是保障国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三、保障国防安全的措施不得违反国际法
四、关于空中航行自由、过境通行权、群岛海道通过权
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规定
五、坚持国防安全与空中交通安全相统一的原则
六、结论
马航MH17航班事件与保障民航安全的国家责任
一、引言
二、保障空中航行安全是首要任务
三、保障空中航行安全的措施及其演变
四、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五、国家责任与强行法
六、结论
论国际航空法中的刑事管辖权
一、关于刑事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
二、领空主权原则和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公约关于空中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四、国内法关于空中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建设航空强国需要国际法
一、中国民航飞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国际法的促进作用明显可见
二、中国建设航空强国,必须进一步改革开放,更需要国际法
三、中国国际法学人应深刻认识国际法的重要性,履行历史使命
西安打造国际化大都市需要航空法
例证一: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发展航空运输业是不可缺少的
重要条件
例证二:严格执法,预防为先,切实保障航空运输安全
例证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民用航空运行正常秩序
例证四:法律保障航空制造业蓬勃发展,支撑西安打造国际化大
都市
例证五:航天业方兴未艾,需要法律与之相适应
后记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颁布20周年
一、《民用航空法》是一部良法,发挥了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民用航空法》的不足和局限性
三、抓紧修法,保障发展,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航空法导论
一、航空法的概念
二、航空法的特点
三、航空法的渊源
四、航空法的地位和作用
五、航空法学及其研究方法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人类的飞行活动和航空法的萌芽
二、航空法的形成和统一法活动
三、现代航空法的发展
四、中国民用航空业及其法制建设
国际航空法概览
一、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四、国际航空运输
五、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国际航空保安的法律保护
七、航空器权利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与国际航空法
一、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及其国际性
二、经济和社会形势变化,国际航空法有新发展
三、国内法与国际法互动,推进中国航空法学的发展
四、结论
国际民用航空发展历程的回顾与展望
——纪念签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成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70周年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引领国际航空运输的高速发展
二、领空主权和国际合作相统一,是建立国际航空关系的正确原则
三、中国与ICAO关系紧密: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离不开中国
四、维护和建设国际法治,迎接新的挑战
五、结语
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
一、“自由化”的来龙去脉
二、航空公司联盟与反托拉斯法
航空自由化及其发展趋势
一、第五次世界航空运输大会的背景
二、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框架
三、航空自由化是大势所趋
四、什么是航空自由化
五、什么是“航权”
六、“航空自由化”的来龙去脉
七、美国推行航空自由化,为“国家利益”服务
八、WTO推动航空自由化的进程
九、开放“航权”是历史的必然
十、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开放”的世界
论经济全球化与航空法的新发展
一、国际航空运输公法在内容上发生了根本变化
二、刷新了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
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实行强制性安全审计
论WTO与国际航空运输法的新发展
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框架
二、WTO的GATS关于航空运输的涵盖范围
三、航空自由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四、WTO规则对国际航空运输法的影响
五、结论
论航空自由化与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崛起
一、中国只能走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
二、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目标和航空自由化的趋势
三、航空自由化是一种新的航空运输管理模式
四、什么是航空自由化
五、“开放”是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之本
六、“开放”应与中国国内发展水平相适应
七、“开放”应有完善的管理体制相配套
八、结论
“开放”,中国发展航空运输业的基本国策
一、“开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二、“开放”,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之举
三、“开放”,是中国航空运输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开放”,应与国内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开放”,应有完善的管理体制相配套
中国航空运输业将在更开放的环境中稳健发展
——论加入WTO对中国民航的影响
一、中国航空运输业在“改革开放”中飞速前进,也将在加入WTO后的全面对外开放中进一步发展
二、WTO已将航空运输部分地纳入了多边轨道,并将进一步促进航空自由化
三、“9•11”恐怖事件终究阻挡不了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四、中国加入WTO后,给中国航空运输业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中国的航空运输企业也将面临激烈竞争的挑战
论国际航空运输的责任制度
一、华沙/海牙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对危地马拉/蒙特利尔制度的评价
三、关于解决《华沙体系》问题新方案的剖析
四、结论
论中国航空运输责任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引言
二、1951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三、1989年我国开始建立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
四、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与华沙体制的建立
五、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开创了国际航空运输私法的新时代
六、完善我国航空运输责任赔偿制度的建议
论航空运输延误和“超售”拒载的违约责任
一、关于航空运输因延误造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航空运输“超售”拒载的经济补偿制度
三、关于航空运输延误和“超售”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超售”拒载经济补偿制度造成的困惑
五、解决“航班延误”问题,首要目标是做好航班不正常的服务
六、结论
论航班延误纠纷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航班延误问题的严重性
二、应对“航班延误”,首要目标是做好航班不正情况下的服务
三、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积极处置航班延误问题
四、关于航空运输因延误造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五、结论
以开放的姿态审视《鹿特丹规则》
一、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
二、国际空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
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发展趋势
四、结语
论防空识别区与国际法
一、“防空识别区”概述
二、建立“防空识别区”是保障国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三、保障国防安全的措施不得违反国际法
四、关于空中航行自由、过境通行权、群岛海道通过权
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规定
五、坚持国防安全与空中交通安全相统一的原则
六、结论
马航MH17航班事件与保障民航安全的国家责任
一、引言
二、保障空中航行安全是首要任务
三、保障空中航行安全的措施及其演变
四、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五、国家责任与强行法
六、结论
论国际航空法中的刑事管辖权
一、关于刑事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
二、领空主权原则和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公约关于空中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四、国内法关于空中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建设航空强国需要国际法
一、中国民航飞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国际法的促进作用明显可见
二、中国建设航空强国,必须进一步改革开放,更需要国际法
三、中国国际法学人应深刻认识国际法的重要性,履行历史使命
西安打造国际化大都市需要航空法
例证一: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发展航空运输业是不可缺少的
重要条件
例证二:严格执法,预防为先,切实保障航空运输安全
例证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民用航空运行正常秩序
例证四:法律保障航空制造业蓬勃发展,支撑西安打造国际化大
都市
例证五:航天业方兴未艾,需要法律与之相适应
后记
在线试读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6届会议通过2758号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合法代表”。同年11月9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74届理事会第16次会议通过类似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原中国外交部部长姬鹏飞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阿沙德·科台特,中国政府决定承认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加入有关修改议定书,并自即日起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
刘伟民同志即是在上述背景下,于1974年4月从外交部调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司工作;同年9月随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第21届会议;同年12月被派往中国常驻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代表处工作; 1979年4月回国,正值国家布置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即被指派为航空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专职法律工作。因此,刘伟民同志与航空法结下了不懈之缘。从1974年开始至今40年有余,眼观世界,心怀祖国,立足本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操办实务,又著书立说,教书育人,孜孜不倦地专心钻研航空法,为完善航空法学理论,为航空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本次从他发表的100多篇(部)著述、论文、译作中精选出23篇整理出版,既是对航空法学研究成果的小结,又可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和治学精神。这部航空法学文选,应是航空业界、航空法研究和教学人员和爱好者的良师益友,引领和推动航空法的研究工作。
航空法是20世纪初的产物。航空法的历史表明,它是随着人类征服空气空间,出现“航空”现象之后而产生,并随着航空技术的进步和广泛应用而发展。
航空法是一门新兴法律学科,发展很快。由于航空技术进步日新月异,民用航空业在经济社会中具有积极重要的战略地位,航空领域的专业性又很强,因而航空法已形成特有的体系,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航空法博大精深,它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产生的社会关系,其范围十分广泛。法国航空法学者勒·果夫曾说过:“凡与航空器、航空器的正常状态、航空器的操作、航空器所有权及其正常转移、机场、信标、商业航空运输及其国际通航、可能造成的损害责任、保险等有关的问题,都在航空法的范围之列,并受航空法的约束,内容极其丰富。”[参见[法]勒·果夫著:《航空法教程》(公法),巴黎达罗兹书局1954年版,第49页。]但在今天看来,我们应进一步提高对航空法的认识。
1944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尚未结束,包括中国在内的52个国家代表聚集在美国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什么这样做?因为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国际航空运输的重要性,预见到了战后航空运输高速发展的到来,认识到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摩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于是, “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 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航空技术突飞猛进,不仅大大提高了飞行速度,更使航空运输能力猛增,航空运输更加安全,航空运输蓬勃发展。据统计,1946~1976年30年中,世界航空运输以年平均15%的增长率的速度发展,1976年比1946年完成的运输吨公里总量增长了70倍。之后,航空运输一直持续快速发展。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成员国的航空公司定期航班完成的运输总周转量,1976年达929亿吨公里,1986年达1780.4亿吨公里,1996年达3146.8亿吨公里,2006年达5147.5亿吨公里, 2013年达到了7243.50亿吨公里。
今天,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员国发展到了191个,全球航空业约有1400家商业航空公司、4130个机场和173个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完成全球飞机起降达约3400万架次;全世界11亿旅游者一半以上是搭乘飞机旅行的,而由航空器运送的货物价值量占贸易总价值的35%;航空提供850万个工作岗位,其直接经济影响达到约7000亿美元。展望未来,定期航空运输量到2030年将增长到超过60亿旅客;飞机起降量增加到6000万架次,国际旅游人数将达到18 亿,其中52%将通过航空到达访问目的地。
事实表明,民用航空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产业。民用航空的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的象征。在全球范围内,民用航空业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推动力,潜在经济利益巨大,因此,必须大力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的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我国颁布实施《民用航空法》已20年,促进和保障了我国民用航空业的迅猛发展。但这期间,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国内国际都需完善法治。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形势,继续不懈地努力做好工作,继续加强航空法的研究工作,再接再厉,引领和推动民用航空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王瀚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2015年12月31日于西安
书摘插画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