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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498445丛书名: 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法律法规”系列教材、“工商”企业在职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第一章食品安全法导论2
第一节食品3
第二节食品安全8
第三节食品安全法16
第二章中国食品安全法历史演进18
第一节萌芽时期(1949—1963年)19
第二节发展时期(1964—1979年)21
第三节完善时期(1981—2009年)23
第四节成熟时期(2013年至今)27
第三章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理33
第一节食品安全法概述34
第二节食品安全法的性质和特征36
第三节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38
第四节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40
第五节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42
第六节食品安全法律责任45
第二篇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制度50
第一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含义51
第二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研究53
第三节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历史演进58
第四节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概述60
第五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法律制度68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法律制度概述68
第二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74
第三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77
第六章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84
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概述84
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运行机制90
第三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95
第四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99
第七章食品生产经营法律制度103
第一节食品生产经营概述104
第二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107
第三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安全培训制度117
第四节食品安全追溯制度119
第五节食品标签制度126
第六节食品召回制度131
第七节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35
第八节食品广告管理制度139
第八章食品检验法律制度145
第一节食品检验概述146
第二节食品检验主体148
第三节食品安全检验机制154
第九章食品进出口法律制度161
第一节食品进口法律制度162
第二节食品出口法律制度170
第十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法律制度176
第一节食品安全事故概述177
第二节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178
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85
第三篇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概述194
第一节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概念界定194
第二节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功能与价值196
第三节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原则200
第四节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特征203
第五节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分类204
第十二章食品安全民事责任210
第一节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概述211
第二节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认定212
第三节食品安全民事责任赔偿制度217
第四节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评析223
第十三章食品安全行政责任226
第一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概述226
第二节市场主体的行政责任232
第三节市场监管者的行政责任240
第四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评析241
第十四章食品安全刑事责任244
第一节食品安全刑事责任概述245
第二节市场主体的刑事责任246
第三节市场监管者的刑事责任255
第四节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260
附录272
参考答案390
参考文献397
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是高校法学专业非常重要的专业核心课程,也是就业从业所必须具备的关键知识技能。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要求,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我国现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结合国内外的权威理论及食品药品安全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我们编写了此书。
本书作为普通高等教育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特色教材,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学习者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突出实践能力培养”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力求做到:一是与时俱进,吸收新的立法、修订过时的内容;二是注重研究与实用性的结合,提高了教材的理论深度,并引导学生用新的理论去解决一些复杂的案例,以体现教材的写作特色。
全书共十四章,根据《食品安全法》具体内容,以及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的最新精神,结合实际案例,具体介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标准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法规、食品检验法、食品进出口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食品安全行政责任、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等有关法规知识,并通过实证案例分析讲解,培养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本书融入了食品药品安全法规的最新实践教学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力求严谨、注重与时俱进,具有知识系统、理论适中、观点科学、案例真实、贴近实际、突出实用性、易于理解掌握等特点。因此本书既可作为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的教材,也可以作为其他相关专业的学习教材和食品药品行业从业者的在职教育岗位培训教材。
本教材由李大军筹划并具体组织,侯春平和苑莹焱主编,侯春平统改稿,侯斌、赵霞为副主编;由食品药品安全法律专家李爱华教授审定,李遐桢教授复审。作者编写分工:牟惟仲(序言),侯春平(第一章、第十一章、第十四章),侯斌(第二章、第十三章),苑莹焱(第三章、第九章),郎晨光(第四章、第十章),张冠男(第五章、第六章),赵霞(第七章、第八章),王桂霞(第十二章),王宝生、孙勇(附录);华燕萍(文字修改、版式整理),李晓新(制作教学课件)。
在教材编著过程中,我们参阅了近几年出版的最新书刊、网站资料,参阅了国家历年颁布实施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政策、管理制度,收集了大量具有实用价值的典型案例。我们的工作还得到业界专家教授的具体指导,在此一并致谢。为了方便教学,本书配有教学课件,读者可以从清华大学出版社网站(www.tup.com.cn)免费下载使用。因作者学识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恳请同行和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2018年8月
食品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不同的年代有着不同的具体含义。对于什么是食品,无论是立法表述还是理论研究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古人云:“食,命也。” 意思是说,凡是能够延续人体生命的物质,都可称为食品。《现代汉语词典》对食品的定义是:“商店出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食物”,该定义强调了食品在现代社会中的生产销售特征。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食品定义的外延做了扩大:“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精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并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用于制造、制备或处理食品的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者制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在2015年《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3条规定:“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而《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是:“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所有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人们对食品的含义的理解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共同揭示了食品的内涵,有利于人们对食品概念的理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2015年《食品安全法》)基本沿用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2009年《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同时,在2015年《食品安全法》中更加准确地表述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在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定义中阐释了食品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其一,食品是供人类所用的物品,而非供动物或其他所用的物品;其二,食品是供人类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而非供人类生存发展其他需要,如人类衣、住、行所需的物品;其三,食品既包括食物成品、原料,也包括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这样食品不仅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的能够直接食用的各种食品,也包括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这样使食品与药品严格区分开来。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2条中,明确指出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因此,保健食品是食品而非药品。
食品是否包括可以直接食用的农产品,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理解。有的学者认为,2015年《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没有规定可以直接食用的初级农产品是食品,因此,可以直接食用的初级农产品不应由2015年《食品安全法》调整,而应该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但是,我们认为,虽然从字面上看《食品安全法》没有包括可以直接食用的初级农产品,但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2015年《食品安全法》调整的食品也应当包括可以直接食用的初级农产品。我国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是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由此不难看出该法的立法倾向主要规范的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从这个角度讲,2015年《食品安全法》实际上是将种植业和养殖业领域的食品排除在该法的范围之外的。虽然在我国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2条中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不过,随着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的食源性农产品危害范围的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重,将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排除在食品安全的范围以外,并不能有效解决农产品存在的各种问题,也不利于全面地实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目标。
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中所述的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和农膜、农机、农业工程设施设备等农用工程物资产品。其中,涉及2015年《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第49条中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和相关禁止性要求。这就比较好地解决了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和法律适用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食用农产品执法和司法难题,也更好地保障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充分体现了2015年《食品安全法》所体现的全程控制原则。
二、 与食品相关的概念
[*2](一) 有关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0条关于药品的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的定义明确地界定了药品是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015年《食品安全法》中定义中所说“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是指2002年3月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列明的:第一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87种物品,如丁香、山药、杏仁、乌梅、金银花、百合、肉桂等。第二种,是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114种,如人参、人参果、三七、天麻、白术、丹参、川贝母等。同时按照《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健品是“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因此,保健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是药品。2013年,国家卫计委组织对该名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将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名更新为101种,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持不变。
(二) 有关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生物技术改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所制造或生产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等。” 即针对某一或某些特性,以一些生物技术方式,修改动物、植物基因,使动物、植物或微生物具备或增强此特性,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价值。其包括:其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其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其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其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转基因食品是利用新技术创造的产品,也是一种新生事物。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和标识制度。
(三) 有关食品添加剂
世界各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不尽相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法规委员会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是有意识地一般以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观、风味和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非营养物质。”按照这一定义,以增强食品营养成分为目的的食品强化剂不应该包括在食品添加剂范围内。
按照《食品卫生法》第54条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8条以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条和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9条,我国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为加入食品中的物质,因此,它一般不单独作为食品来食用;二是既包括人工合成的物质,也包括天然物质;三是加入食品中的目的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
而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2015年《食品安全法》中所列的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而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2011年卫生部公告发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胶姆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主要分为:第一类,防止食品的污染、预防食品腐败变质的发生而添加的防腐剂、抗氧化剂;第二类,改善食品外观的状态而添加的着色剂、漂白剂、乳化剂、稳定剂;第三类,改善食品的风味而添加的增味剂、香料等;第四类,满足食品加工工艺的需要而采取的酶制剂、消泡剂和凝固剂等;第五类,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使用的营养剂;第六类,其他,如为满足糖尿病患者而使用的无糖的甜味剂。
2014年12月3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该标准将替代2011年版本并于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与2011年版相比,新版 GB2760涉及食品用香料香精部分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其一,允许使用食品用香料品种数量发生变化,删除了八角、茴香、牛至、甘草根、中国肉桂、丁香、众香子、莳萝籽等天然香料品种;增加了异戊酸、异丙酯等24种合成香料。其二,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发生变化,增加“茶叶、咖啡”。其三,部分香料名称发生变化。如,“杭白菊油”修改为“杭白菊花油”。其四,引用标准发生变化。如食品用香精标签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标准中规定:“将食品营养强化剂调整由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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