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1619
权*的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强大的规模: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独特的内容: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数据库增值服务
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录
Contents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暴力袭击辅警是否属于法定“袭警”从重处罚情节
——吴某某妨害公务案
2.具有盗窃嫌疑的行为人实施轻微暴力妨害公务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刘永某、管国某妨害公务案
3.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的延续
——王立某妨害公务案
4.伪造企业印章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龚某伪造企业印章案
5.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获取公安机关制作的有效身份证件行为的,是否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的间接正犯
——翁巧某伪造身份证件、偷越国(边)境案
6.盗窃服务类门户网站账户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王中祥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7.监守自盗网络虚拟财产及其共犯的认定
——朱某、王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8.游戏币代充值业务的定性
——陈某某、武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9.“撞库”行为的法律定性
——顾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案
10.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李承科、曹毅聚众斗殴案
11.单方聚众斗殴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张夏某等聚众斗殴案
12.持械聚众斗殴罪中未持械者刑事责任的认定
——李甲、李乙聚众斗殴案
13.临时起意打砸公私财物的定性
——黄继某寻衅滋事案
14.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应如何定性
——洪春某等寻衅滋事案
15.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认定边界
——杨某寻衅滋事案
1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行为的定性
——翟某某寻衅滋事案
17.寻衅滋事并殴打出警警察的行为以一罪处罚还是需数罪并罚
——瞿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
18.寻衅滋事罪中“多次”情节的认定
——张某寻衅滋事案
19.寻衅滋事罪中“扰乱社会秩序”的理解与认定
——史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20.以入狱为目的劫持被害人行为的定性
——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21.以销售彩票为幌子接受赌博投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刘淑某等开设赌场案
(二)妨害司法罪
22.虚假诉讼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竞合时的认定
——胡乃某、陶德某虚假诉讼案
2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4.因拒不执行前罪生效判决的赔偿义务被判刑的,能否认定为累犯
——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25.无罪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
——郑某某脱逃案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犯的认定
——吕超、李顺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7.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
——马斌受贿、污染环境案
28.污染环境罪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认定
——赵某污染环境案
29.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不是以一个犯罪目的为终极目标的不构成牵连犯
——张某、周某污染环境案
30.收购已经死亡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否构成犯罪
——丁继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31.滥伐林木罪中的林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
——徐道某等滥伐林木、张海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2.贩卖毒品罪中毒品样品提取的认定
——罗显福、邵礼伟贩卖毒品案
33.毒品提取、称量程序违法与瑕疵的界定及处理
——钟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34.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毒品的数量认定
——王啟良贩卖毒品案
35.贩卖毒品案中假毒品的认定与定罪量刑
——段常旭贩卖毒品案
36.贩卖毒品罪中推定贩卖的主从犯区分
——彭朝湘、吴东雪贩卖毒品案
37.吸毒后的剩余液体不应计入运输毒品的毒品数量
——王卓、孙玉阳运输毒品案
38.购买大量毒品并使用车辆进行运输的行为如何定性
——李金果运输毒品案
39.同居期间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
——何向前、傅爱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40.运输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的区分
——李仁杰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41.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认定
——唐强非法持有毒品案
42.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的认定和处理
——全兴平、欧进成贩卖毒品,罗超坚非法持有毒品案
43.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犯罪未遂的认定
——吴亚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44.容留恋人吸毒性质的认定
——黄燕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5.如何理解组织卖淫罪的“组织管理”特征
——吴某某组织卖淫、陆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46.组织卖淫与介绍、容留卖淫的界定
——梁红某等介绍、容留卖淫案
(七)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7.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物品数量的计算
——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48.对淫秽物品的认定与被查获未售出行为既、未遂的判断
——谭长某、金大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49.利用网络云盘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在量刑时应综合评判
——张某传播淫秽物品、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50.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数据如何作为定案证据
——蒋某甲、蒋某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二、贪污贿赂罪
51.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中共同贪污的认定
——刘某贪污案
52.国有企业高管通过“关联交易”获益的性质认定
——韩春来贪污案
53.贪污罪主体的判断
——韩寿清、韩文某贪污案
54.职务犯罪中被告人身份、犯罪数额的认定
——索某甲贪污、受贿,向光某贪污案
55.犯意联络松散的互相帮助共同犯罪的认定
——史连某、赵克某贪污案
56.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蓝甲贪污案
57.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
——杨荣富等挪用公款案
58.民营经济协会会费是否属于公款
——朱某挪用公款案
59.多次挪用公款并归还的数额计算问题
——陈某挪用公款案
60.“斡旋受贿”的认定
——陈某受贿案
61.“借款型”受贿案件的认定
——欧爱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62.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犯罪性质的认定
——张某某受贿案
63.交易型受贿行为的交易时间及受贿中的“明显”不合理差价的认定
——赫国强受贿案
64.国家工作人员以“人脉关系”参与合伙并分享利润构成受贿罪
——周国强受贿案
65.共同受贿中各受贿人受贿数额的认定
——王洪琦受贿案
66.共同受贿犯罪中受贿数额的认定
——邱祥某受贿案
67.公职人员收受超过法律保护限度的借款利息如何定性
——刘某受贿案
68.公务支出的把握标准
——李某受贿案
69.以行贿手段获取应得利益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石才伟受贿、单位行贿案
70.如何认定受贿罪的犯罪未遂
——被告人毕华、沈叶某受贿案
71.行贿款暂存于行贿人处是否影响行贿既遂的认定
——陈某受贿、行贿案
72.党校教授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罗志先受贿案
73.国有事业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被派至中外合作企业后再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身份认定
——姜某某受贿案
74.协警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
——余茂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75.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收受贿赂行为的认定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医院麻醉科、鲁朝某、李某单位受贿案
7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牛兴勇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77.行贿行为与介绍贿赂行为的界限
——夏某行贿案
78.截贿行为的具体认定
——苏某单位行贿案
三、渎职罪
79.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何定性
——周小宁玩忽职守案
80.抽象行政行为中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刘某玩忽职守案
8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受贿罪中牵连关系的处理
——王春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受贿案
82.环境监管失职主体要件、因果关系的认定
——王泽某受贿、环境监管失职案
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8年已连续出版7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2019年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并充实完善数据内容。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55犯意联络松散的互相帮助共同犯罪的认定
——史连某、赵克某贪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贪污罪
【基本案情】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某号楼1104室原系北京海关的房产,于1998年分配给北京海关工作人员吴某居住,同年进行了房改,北京海关将1104室房屋以人民币45147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并办理了产权证。后吴某调到海关总署工作,海关总署重新为其调整分配了住房,吴某遂将1104室腾退后交给海关总署,后该房屋的材料和钥匙一直由时任海关总署机关服务中心机关资产处处长的被告人史连某保管。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史连某利用其担任机关资产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在被告人赵克某的帮助下,将其实际控制的1104室擅自过户到其个人名下,房产交易约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2.78万元。后史连某将该房屋无偿交给其朋友岳某居住,直至2014年10月30日,岳某以史连某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所获售房款人民币142万元均归岳某所有。
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某号楼502室原系海关总署自建的房产,后分配给工作人员陆某居住。1999年,海关总署以人民币97087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陆某,并办理了产权证,性质为已购公房。2009年,海关总署根据陆某的申请,将同样户型和面积的双花园某号楼201室调换给陆某,陆某同时将502室腾退,后该502室被海关总署调换给北京海关,用于给职工分配住房,但因种种原因,北京海关对该房产一直未分配,该房产的钥匙和资料由机关资产处负责保管。被告人赵克某在任北京海关行政处房管科科长期间,知道有一套海关总署给北京海关的房产一直尚未分配给他人的情况,遂于2010年下半年,主动找到被告人史连某,提出自己想要这套房子。史连某利用其担任机关资产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未经请示海关总署领导,亦未向北京海关通报的情况下,擅自将502室的钥匙和相关材料交给赵克某,并在2011年帮助赵克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上市手续。后赵克某于2011年4月26日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妻子褚某名下,房产交易时约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85.67万元。
2015年,海关总署在对自有住房进行清查、核对时,发现陆某名下有502室和201室两套住房,遂开始进行调查,后赵克某主动向海关总署坦白了其将502室登记到其妻子褚某名下的事实,并于2015年5月27日向海关总署上交了502室的房产证及钥匙。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史连某要求岳某退缴涉案房款,后岳某将人民币159.46万元退缴至法院。
【案件焦点】
赵克某与史连某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及意思联络,是否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二人是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还是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分别非法占有502室和1104室。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及各自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书证、证人证言及史连某、赵克某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赵克某伙同史连某,利用史连某担任海关总署机关服务中心机关资产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由机关资产处负责保管的相关房产手续取出后,在赵克某的帮助下,通过伪造公证书、委托书等虚假文书的方式,指派史连某的妹夫周某冒充房屋所有权人,将1104室过户到史连某名下,将502室过户到赵克某妻子褚某名下。史连某、赵克某为达到将各自占有控制的房产据为己有的目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故史连某、赵克某的辩解及其各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史连某在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房款及其收益,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赵克某在没有受到办案机关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及时将涉案房产退回单位,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在各自侵吞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互为帮助,并非共同占有,犯意联络较为松散,虽然应当对贪污总数额承担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体现。故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史连某可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克某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均适用缓刑。被告人史连某于2014年将1104室出售给他人后所得的收益,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史连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赵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在案扣押被告人史连某退缴的人民币一百五十九万四千六百元,其中,人民币四十二万七千八百元发还海关总署;人民币九十九万二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人民币十七万四千六百元冲抵被告人史连某的罚金。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二被告人系犯意联络松散的互相帮助犯罪行为,虽然犯意联络松散,但能够证明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贪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
表面看来,史连某对502室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从502室谋取任何利益,其仅仅是将本来就属于北京海关的房产交给北京海关的赵克某,史连某实际非法占有的是1104室;赵克某对于史连某非法占有1104室没有事先预谋,仅仅是帮助史连某介绍了可以办理过户的中介公司,赵克某实际非法占有的是502室。似乎二人只是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分别非法占有1104室和502室,其行为的交叉之处仅在于通过同一个中介公司完成过户手续。
但实际上,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共同故意,又互相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帮助行为,应共同对贪污1104室和502室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二人对于涉案1104室和502室系国有资产是明知的,对于对方无权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通过非法手段予以过户的行为系贪污犯罪行为亦是明知的,仍互相帮助对方将二处房产予以侵吞。史连某在明知赵克某因为单位调房问题心理不平衡,想将502室据为己有、且赵克某并不负责北京海关房屋管理的情况下,依然将502室的相关手续交给赵克某用于办理过户,为赵克某贪污502室的行为提供了帮助,而不仅仅是一种放任,不能仅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来评价;赵克某在明知史连某想将1104室据为己有的情况下,依然帮助史连某联系能够办理该事宜的中介,如果没有该特定中介的作用,在房屋实际所有人并不能真正到场的情况下,史连某不可能办理完成过户手续,该作用并非一般普通中介所能够达成的,赵克某对于史连某侵吞1104室的行为所起到的帮助作用并非简单的“介绍中介”,而是对于史连某的贪污犯罪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在两起贪污行为中,二人互为主从犯,虽然互相对于对方为主犯的贪污对象没有非法占有,但不影响其帮助对方非法占有的意图和行为。
二被告人为达到将各自占有控制的房产据为己有的目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在各自侵吞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互为帮助,利用史连某的职务便利将房产相关手续拿到手后,隐瞒所在单位,在赵克某的帮助下,通过伪造公证书、委托书等虚假文书的方式,在房屋所有权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史连某的妹夫周某冒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完成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虽然二人并非共同占有,犯意联络较为松散,仍应当对贪污总数额承担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钟欣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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