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23852
内容简介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于2018年11月23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的处置范围、处置流程与时限和组织实施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辑刊登了《通知》。
在“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栏目,本辑刊登了《原告邱某江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记卡纠纷案》,阐明银行卡盗刷系刑事犯罪,但在“银行卡盗刷”认定前,银行卡持有人可以基于合同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卡银行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应明确借记卡发放银行与借记卡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即发卡银行对其发放的借记卡有义务确保拥有有效防伪和识别功能等,持有人在使用借记卡时也有防范、谨慎的义务。
在“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栏目,本辑刊登了《原告邱某江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记卡纠纷案》,阐明银行卡盗刷系刑事犯罪,但在“银行卡盗刷”认定前,银行卡持有人可以基于合同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卡银行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应明确借记卡发放银行与借记卡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即发卡银行对其发放的借记卡有义务确保拥有有效防伪和识别功能等,持有人在使用借记卡时也有防范、谨慎的义务。
目 录
【法律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国务院
关于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2018年10月24日)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2018年11月13日)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12月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2018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11月16日)
……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与解读】
【典型案例】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新立法司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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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8年第12辑,总第168辑)》:
一、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注销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增强企业可预期性;坚持诚信推定、背信严惩,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二、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原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基础上,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的《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
试点地区要在《指导意见》基础上,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试点地区要发挥先行先试优势,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企业自主选择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通过推进部门间业务协同,实行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提高企业注销办事效率。
四、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五、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
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六、切实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做好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规范统一。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的有序开展;要根据《指导意见》及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及时调整完善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要依托信息技术,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应功能,增加对办事企业的提醒服务功能等;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试点政策解读,引导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注销方式。
各试点地区应于2019年1月底前正式启动试点。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
一、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注销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增强企业可预期性;坚持诚信推定、背信严惩,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二、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原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基础上,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的《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
试点地区要在《指导意见》基础上,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试点地区要发挥先行先试优势,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企业自主选择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通过推进部门间业务协同,实行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提高企业注销办事效率。
四、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五、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
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六、切实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做好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规范统一。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的有序开展;要根据《指导意见》及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及时调整完善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要依托信息技术,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应功能,增加对办事企业的提醒服务功能等;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试点政策解读,引导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注销方式。
各试点地区应于2019年1月底前正式启动试点。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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