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4995766
新形势下如何做保险中介培训工作
浅谈当前银保业务监管转型路径
互联网保险中介转型之道
保险中介APP营销创新还是搅局
保险公估机构转型:增质、增技、增营
保险中介互联网转型的窘境与出路
揭开另类“车险超市”的神秘面纱
“叠加”背景下的保险专代监管
政策“切换期”个代监管转型之道
中介变革路上勿忘防范风险
从保险商业贿赂案例看兼业代理的规范
【商业车险改革篇】
车险经营要不要“去中介化”
新视角新认知新路径——对商业车险改革的深度思考
融合痛点:提升4S店车险体验满意度
互联网车险“破茧化蝶”的三道关
应对车险欺诈“内功”探析(上)
大型保险公司精耕汽车4S店业务策略
中小保险公司4s店业务如何实现弯道超车
提升车险服务的三大路径
车险经营适应汽贸新政之道:三改一加强
反车险欺诈:练内功重于借外力
【经典案例篇】
机动车肇事逃离现场,保险赔不赔
顾客在银行网点跌倒摔坏佩饰,保险赔不赔
两辆车先后撞上同一人致其死,保险如何赔偿
友情代驾要小心!出了事故,可能双方都担责
细节看保险:理赔快又足,更要防得勤又准
细节看保险:金华一小步保险一大步
十起大巴恶性交通事故对我国当前车险主动经营的启示
细节看保险:责任险发展要靠两大支点
动物园老虎伤人,保险赔不赔
用好校责险,对“校园欺凌”说不
剖析典型热点事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酒驾电动车撞上路边停放的机动车遇难,保险赔不赔
细节看保险:遏制车祸的三道防线
闪婚后丈夫谋杀妻子,保险赔不赔
探寻反保险欺诈机制建设规律
非交通事故导致校车出险,保险赔不赔
预防大巴汽车风险:“软措施”应当更“硬”些
细节看保险:开学三味
无接触性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担责,保险赔不赔
保险可以拯救“替罪羊”吗
电梯安全事故频发,保险该怎么赔
车险理赔“竞速”利好反车险欺诈
“意外死亡”之果与“意外伤害”之因不应混淆
正确理解意外伤害的含义——从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谈起
故事新论:保险欺诈的罪与罚
故事新论:遏制意外险欺诈的三道防线
【保险新闻篇】
延安保险业快速应对安塞暴雨洪灾
延安保险业向辖内灾区送上爱心捐款
陕西局推进中介“两两”回头看
陕西保险业为“丝路行”活动保驾护航
快速处理保险纠纷陕西保监局坚持“三个一”
陕西省试行“访后付费制度”
陕西保监局举办党务干部专题培训班
延安保监分局营造行业发展环境
陕西保监局搭建示范平台支持行业创新
陕西创新苹果保险试点助力老区果业发展
农险为杨凌提供风险保障13亿元
陕西延川试点保险扶贫新模式
陕西黄陵县打造民生保险网
延安发文促推食责险
陕西查处非法“车险超市”
陕西保监局召开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
保险业的精准扶贫
陕西保监局与省工商局联合发文整治中介市场乱象
【保险创新篇】
借鉴美国经验推动我国农险转型升级
新环境、新理念、新举措——构建农村保险保障新格局
机器人“入侵”保险业哪些保险人的饭碗会被先砸
区块链技术是一把“双刃剑”
Insurtech:激活传统保险市场的“鲶鱼”
推动安责险:法治和技术一个都不能少
2016年保险营销:活跃在改革与延续之间
中保信将为UBI车险腾飞插上“翅膀”
管控保险营销“咽喉”,回归“保险姓保”
创新保险营销新思维:视角、要求、路径(上)
规范保险移动展业平台的三大抓手
保险营销转型至关重要
保险科技抵达彼岸需铺好三块“桥板”
保险业的碎片化思维和系统化思维
与保险共舞共享交通能否走更远
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模式转型:从合规到风控
保险需要追赶共享交通进步的节奏
“碎片化”保险产品应注重“三个结合”
互联网保险下一站:借力、人才、环境
互联网保险的“风口”和“裸泳”
打造反保险欺诈的“中央厨房”
错过网约车,UBI车险还有风口吗
差异化培训转型呼之欲出
保险业能否跟上无人驾驶时代来临的节奏
未来保险业发展的三大制高点
定制保险:保险业发展的下一片蓝海
互联网保险助推保险回归保障的三大支点
智能保险能否开启交通监管新时代
保险科技迎来发展黄金期互联网助推“保险姓保”
“新一拨”互联网保险中介面面观
附录
附录一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
附录二 2012年至2017年11月16日发表文章一览表
后记
本文立足于监管实际,着眼于近年来高速发展的保险市场上银保业务所隐藏的风险,通过梳理回顾我国银保业务监管政策发展的历史脉络,简要分析在不同时期监管政策对资格监管、行为监管以及资金监管的监管方向和监管重点的变化,研究探讨当下如何更好地防范银保业务的风险,提出对银保业务资金运用监管以及银保业务监管的整体转型路径,给出了完善制度、强化防范风险和上下联动等一系列建议。
研究当前银保业务的监管,要立足于现行的监管政策,但又不能仅拘泥于此,要对银保业务监管政策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综合研究。鉴于银保业务监管政策的复杂性,研究银保业务监管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打通原则。银保业务监管在银监会和保监会两个监管部门之间具有交叉性,故制定、出台监管政策多数采取两个监管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尚未出台银保业务监管的部门规章以上的监管法规,而《保险法》层面的监管规定重在宏观监管方向,对监管实务操作的指导性不强。多方面的原因,导致银保业务监管规定在顶层制度设计层面缺乏或者是无法进行整体设计,而是出台一些接踵而至的文件,这种现象经常给监管研究留下一种打补丁式制定监管规定的感觉。对于同一个问题,在不同时期或者不同部门下发的文件中规定有所不同甚至冲突的情形,自然不难理解。二是历史性原则。银保业务监管在保险监管领域属于保险中介监管,而保险中介监管在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底推行了“兼业代理专业化”改革意向,监管政策的设计导向是将现有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转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三是市场性原则。在这里强调的是银保业务的市场主体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来只是作为销售渠道的银行纷纷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那么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立足于这个市场实际。有的政策即使金融监管部门不出台明文规定,银行自身也会根据经营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短短六年,银行系保险公司发展速度和规模不可小觑,其将渠道优势迅速转化为经营优势,一跃成为保险市场上新兴的“后起之秀”。其特点有三:一是银行做东。截至2016年5月底,在190家保险机构(包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银行参股、控股的达34家,占比为18%,几乎覆盖所有的大型银行。银行系保险公司的诞生,标志着银行机构不再满足于代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只是“为人做嫁衣”赚取一点代销手续费,而是直接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同时将代理保险的佣金和保险经营的红利收入囊中,这大大改变了保险公司市场的主体结构。二是股东决策。参股保险公司的银行,在选择与保险公司合作的过程中,一般优先选定自己的保险公司,或者只有在完成一定的代理业务量后,才选择其他的保险公司。销售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以及销售额度都由总行或总公司确定。三是产品专属。立足现有渠道优势和产品特性,银行系保险公司在机构铺设中具有鲜明的特点,多数只在省会城市设立省级分公司,一般不再往地级市和县级市场延伸设立分支机构,也不组建个险队伍,专业瞄准银行渠道,银保业务占比过半,而其以高现金价值的产品为主。
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双向持股、控股比例的上升以及银保业务在保险行业业务中占比的提升,银保业务也被赋予全新的内涵,已经突破了传统单一的销售渠道的概念,演化为一种全新的销售模式,甚至商业模式。从产品本身来讲,新兴寿险产品凸显理财功能、淡化保障功能,也促使银保业务风险隐患增多,尤其是银行代理销售的银行系寿险公司理财型寿险产品。不断增多的风险隐患,对保险监管制度建设和监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