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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19432
《金融资源配置公平及其法律保障研究》把经济学的”金融资源观”引入法学研究领域,梳理和总结了中国金融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金融资源配置不公现象,分析了上述现象产生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原因,提出将”金融资源配置公平”作为金融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并认为可以通过构建包容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和差异化的金融调控制度以及加快扶持性金融资源配置立法的进程,保障金融资源配置公平的实现。
引言
章金融资源配置:法学研究的新视域
节金融资源观的产生
一、传统的金融观
二、传统的资源观
三、传统资源观与金融观的发展与交汇——金融资源观
第二节法学视角下的金融资源配置
一、“金融资源观”的开创性意义
二、“金融资源观”对法学研究的借鉴意义
三、法学视角下金融资源的具体范围
第三节金融资源的市场配置与国家调节
一、金融资源的市场配置与市场失灵
二、金融市场失灵的国家调节
三、金融资源市场配置与国家调节的配合
第二章金融资源配置公平与金融法传统价值的更新
节金融资源配置公平界定的理论铺垫——资源分配公平
一、资源分配公平的代表性观点
二、资源分配公平代表性观点的启示
第二节金融资源配置公平的基本意涵
一、金融资源配置公平的基本含义
二、金融资源配置公平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三、金融资源配置公平在社会利益基础上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
第三节金融资源配置公平在金融法价值中的定位
一、金融法传统价值观反思
二、金融资源配置公平在中国金融法价值中的定位
第三章沉疴待解:我国金融资源配置不公的现状与后果
节金融资源城乡配置的不公
一、基础性金融资源配置的城乡差异
二、机构性金融资源配置的城乡差异
三、金融商品资源配置的城乡差异
第二节东部与中西部地区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公
一、基础性金融资源配置的地区差异
二、机构性金融资源配置的地区差异
第三节国有与非国有经济体之间金融资源配置不公
一、基础性金融资源配置的所有制差异
二、机构性金融资源配置的所有制差异
第四节金融资源配置不公引起的后果
一、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公导致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逐渐加大
二、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公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三、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公导致民间金融在体制外“疯长”
第四章金融资源配置不公的原因解析
节政府越位:政府对金融资源的过度控制
一、金融资源的价格控制
二、金融资源的数量与投向控制
第二节有意而为:错位的金融监管
一、赶超战略、政府利益偏好与金融监管制度设计偏差
二、金融监管制度错位的具体表现
第三节无心之过:“一刀切”的金融调控
一、统一的存款准备金政策使落后地区资金更加匮乏
二、同一利率水平在客观上形成了对东部地区的利率优惠
三、统一的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政策在欠发达地区的作用有限
四、统一的宏观紧缩政策对西部地区的限制效果更为严厉
第四节有心无力:扶持性金融资源配置立法缺失
一、扶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立法缺失
二、保障弱势群体信贷权的立法缺失
三、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缺失
第五章金融资源配置公平的法律保障制度构建
节金融资源公平配置的前提——确立市场配置的基础性地位
一、确立市场配置基础性地位对实现金融资源配置公平的重要意义
二、基础性金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利率自由化
三、机构性金融资源配置的进一步市场化
四、金融商品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第二节包容性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监管理念的更新
二、建立包容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
三、构建公平的金融市场退出制度
第三节差异化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构建有利于实施差异化金融调控的法律主体
二、确立差异化的金融调控策略
三、差异化的金融调控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第四节扶持性金融资源配置立法的构建与完善
一、结合“新非公36条”与《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实施细则,扶持非国有金融的发展
二、提高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立法层级,扶持农村金融的发展
三、完善保护弱势群体信贷权的相关立法
四、加快进行政策性金融立法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总序
经济法学,在辽大
辽大经济法学成果累累
新一代经济法学者成长喜人
一
请允许我从一本书谈起。
这是一部编译之作–《日本经济法概要》(以下简称《概要》)。
此书1982年9月由地质出版社出版。
先受到读者质疑的是,为什么经济法这类书稿要交给地质出版社出版呢?
情况是这样的:1980年我受命出任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所长。同年10月开始,在著名日本问题专家金明善教授的支持与配合下,我组织所内几位学者选译了日本经济法规并进行了简要论述,定名为《日本经济法概要》。
1981年秋,我背着《概要》书稿奔赴北京寻找出版单位。”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的司法部刚刚恢复,但是法律出版社何时恢复尚无音信。于是我分别拜访了北京综合性和经济类的两家出版社。但遗憾的是,他们都以种种理由婉言谢绝,理由之一是经济法概念尚存疑虑。当时我已认为出版无望了!
正在此时,巧遇一位在地质出版社任职的辽宁大学校友,知道我遇到难题后,便爽快地说:”没地方出版,就到我们社出版吧!”
就这样,祖国大陆早论及经济法的一部专著,通过地质出版社与读者见面了!
二
作为经济理论工作者,为什么对经济法有如此浓厚的兴趣与热情?
这是对《概要》一书提出的另一类疑问。
在中国,政治经济学课程是以苏联同类教材为蓝本的。1953年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问世,成为经济类专业的基本教材。
20世纪初,苏联在”十月革命”夺取政权后,经历了一种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制度–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作为一种国家经济制度,不是有没有计划的问题,这是表层命题。它的本质乃是两个消灭,即消灭市场,消灭财产私人所有制。1919年俄共(当时尚未称苏共)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明确宣布:”社会主义就是消灭价值规律。”消灭价值规律就是消灭市场。20世纪苏联官方与学界对待价值规律采用的理论,在30年代是”消灭论”;在40年代变为”改造论”,即改造价值规律;在50年代则转为”限制论”,即限制价值规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边倒”和”全面学习苏联”的方针下,中国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建立苏式计划经济制度和理论体系。在中国,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是不准谈商品经济的。1979年我发表了《社会主义救中国,商品经济”富”中国》(《辽宁大学学报》1979年第6期)一文。不到一周,便接到在北京国家机关工作的朋友劝告:”不要再讲商品经济了,上面明确指示:不准讲商品经济。”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国将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从此,学术界开始了探索商品经济的热烈讨论。但是,仍然不能讲市场经济,1991年各主流媒体还在大批市场经济制度。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首次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命题。从此,学术界和经济界掀起了市场经济大讨论,大大推进了中国的改革与开放事业。
经济法恰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大发展的标志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我是主张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20世纪初,我发表《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社会科学辑刊》1984年第5期)等一系列文章,阐释价值规律(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并确认市场经济的五大功能(《当代企业》1993年第1期、《人民日报》1984年12月3日)。在反复强调市场经济五大功能的同时,我又十分重视那只”看得见的手”的重要作用。于是我郑重地提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建立五大调节体系(《辽宁大学学报》1982年第6期),其中第四个调节体系为”法规调节”,详细探讨了经济法在对微观经济运作和宏观经济决策方面的”调节”与”监督”功能。
也就是说,我在探索那只”看不见的手”的过程中,深深领悟到那只”看得见的手”的重要作用。于是,我抢先”找到”了具有完备体系的日本现行经济法规,并向读者推介。
就这个意义而言,经济法虽然不是我本专业的”内涵”,但我却认为探索经济法学恰恰是经济学专业所”必需的”。正是因为有如此强烈的心理诉求和专业需求,我也就顾不上有”班门弄斧”之嫌,遂出版《概要》。
三
在辽宁大学,法学院有一种文化,叫”传承”。
弘扬传承文化的前提和基础,是”追求”。
以杨松教授为代表的辽宁大学法学院团队具有一种理论兴趣和理论追求(包括法学理论、经济理论和人文理论),具有一种信息追求和学术追求,甚至还有一种学术伦理追求。他们这种积极进取、孜孜以求的行为,使辽宁大学法学院取得了传承与发展的丰硕理论成果、学术成果和人才成果,并开创了具有辽宁大学特色的学术风格和治学品格。
大大出乎我意料的是,多年来他们居然对《概要》如此珍重,甚至把它列为辽宁大学经济法学科的一种记忆、一种符号和一种文化。《概要》出版后,我就”言归正传”,埋首探索本专业了。至于它在社会上有什么反应,我一概不知。是他们–辽宁大学青年学者们,始终关注、关心并收集此书的社会反响。不久前,法学院给我开列了一张反馈清单,其中法学界戴凤岐、梁慧星、杨紫烜、车丕照、周汉民、邵建东等多位学者曾引用和点赞此书的若干观点。这使我十分惊讶,十分感动,也给予我莫大鼓舞!
凡此种种,透过这般追求与传承、探索,可以看到辽宁大学法学院还有一种文化,谓之”八端文化”。八端者,即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体现八端文化的举措之一,就是”辽宁大学经济法学文丛”的开设。这是一项发展学术、振兴辽宁大学的创举。它将是校内外学者展示成果、交流思想、探索学术、繁荣经济法学的平台与百花园地。我希望它将是开放式、”群众性”的,既有长篇宏论,也有微文小品;既有精品展示,也有青年学者”处女之作”。倘若吸引众多辽宁大学校友,并诚邀法律界实践家都来耕耘这块田园,那么,本文丛将成为辽宁大学乃至法学界响东东的”品牌”。
我由衷地预祝,诚挚地企盼!
四
在辽宁大学,法学院还有一种精神,即”三向”:向上、向善、向爱!
我衷心地祝愿辽宁大学法学院的老师和同学们,继续坚守这”三向”精神:
天天向上,
天天向善,
天天向爱!
是为序。
八十有五的辽宁大学老员工
谨记
二○一七年元月十二日
于辽阳县首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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