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1387085
他是一位具有复杂人格的科学家、哲学家:既有科学研究的自由思想和创造精神,同时又有形而上学的怀疑精神与神学诉求。
翻开小书,感受笛卡儿不一样的内心世界与人格魅力。
丛书简介:
“大家精要”丛书以近300位对人类文明有卓越贡献的大师为对象,浓缩其生平与思想精粹,涉及文学、史学、哲学、军事学等领域,旨在“启迪生活智慧,开悟人生哲学”。
丛书作者都是相关领域的研究专家,以浅显易懂的语言,清晰、简练、严密地阐述“大家”生平与思想,让读者能快速读懂“大家”。
内容简介:
笛卡儿,法国哲学家、数学家、物理学家,解析几何创始人。《笛卡儿》简要介绍了笛卡儿的家世背景与生活经历,重点对其代表作品《沉思》和《几何学》等进行探讨,围绕两大哲学命题“我思故我在”与“上帝是否存在”、几何学等观点进行了深入思考与分析。他在自然科学与哲学的成就使他成为17世纪欧洲哲学界和科学界*有影响的巨匠之一。
引言
第1章 童年
一、家庭与时代
二、“我自幼是用书培养起来的”
第2章 “读世界这本大书”
一、从军布雷达
二、“奥林匹亚之梦”
三、巴黎生活
四、《指导心灵探寻真理的规则》
第3章 自然哲学(一):研究与著作
一、“要生活得愉快,就要隐秘地生活”
二、《论世界》
三、伽利略事件
第4章 自然哲学(二):关于世界的“童话”
一、主体与客体
二、物质与广延
三、物体与运动
四、宇宙演化学说
五、动物是机器
第5章 《谈谈方法》
第6章形而上学的追求:《沉思》
第7章《沉思》:普遍怀疑与“我思故我在”
一、普遍怀疑
二、“我思故我在”
第8章《沉思》:关于上帝存在和物质存在的证明
一、为什么要证明上帝的存在
二、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
三、关于物质存在的证明
第9章《沉思》:心身二元论
一、心身区别
二、心身结合
三、笛卡儿心身二元论引起的反响
第10章伊丽莎白公主与《灵魂的激情》
一、伊丽莎白公主
二、《灵魂的激情》
第11章后的旅程
一、“一只脚在一个国家,另一只脚在另一个国家”
二、瑞典:致命的冬日
三、尾声
附录
年谱
主要著作
“我思故我在”
通过普遍怀疑,笛卡儿将天地万物、我们的身体和感官的存在都排除了,可是,他发现有一件事是不可怀疑的,那就是“我在怀疑”这件事本身。当我在相信任何东西的时候,当我想到任何东西的时候,当我怀疑任何东西的时候,总之,当我在思想的时候,即使我思想的内容都是虚构的,都不存在,但这个进行思想的“我”却一定是存在的。因为若说一个东西在思想,而这个东西却不存在,那是一个明显的矛盾。笛卡儿也将这个“我”称作“自我”或“心灵实体”,它们是一个意思。“我思故我在”,这就是笛卡儿通过普遍怀疑而发现的不容置疑的真理。而且,即使那个无所不能、想尽一切办法欺骗我的恶魔也不能动摇这条真理的真实性:因为他欺骗我,恰恰说明我是存在的,不论他怎样欺骗我,他总不能使我成为什么都不是,否则他在欺骗谁呢?于是,笛卡儿将“我思故我在”当作他的哲学的条原理,当作他的一切哲学推理的起点。古希腊科学家阿基米德发现了杠杆定律,宣称只要给出一个支点,他就可以用杠杆移动地球,笛卡儿认为他的“我思故我在”命题就是他的哲学体系的阿基米德支点。
对于“我思故我在”命题的有效性,很多人提出了质疑。其中一个观点是,笛卡儿从“我思”到“我在”的过渡是不合法的。因为作为一个推理,这个推理的前提“我思”已经将“我”暗含于其中,因此从“我思”推出“我在”只不过是将前提中暗含的“我”展示出来,赋予它以存在的性质,这里对“我”的“存在”并没有提供新的论据,或者说,只不过是玩了一个语言游戏。后来,笛卡儿极力为这个命题的有效性辩护,声称这个命题不是推理出来的,而是“直觉”出来的,是一看就明白的。当然这个辩解也是软弱无力的,因为它仍然没有为从“思”到“在”的过渡提供合理的依据。
然而,在笛卡儿看来,“我思故我在”是十分清楚、明白的,没有任何含混和可疑之处。我们追求知识不就是要发现那些清楚、明白的原理吗?而“我思故我在”就是这样的原理,它是清楚、明白的,因此它就是真的,不可能有错误。于是,笛卡儿提出了一个辨别真理的普遍标准:“凡是我非常清楚、非常明白知觉到的东西,都是真实的。”要注意的是,这个标准是理性主义的标准,而不是经验主义的标准,因为笛卡儿所说的“清楚、明白”不是在经验或其他感性活动的意义上说的,而是指理性思辨的结果,是不依赖于经验的证据,完全通过“理性的直观”得来的,是我们的“精神本性”使然。比方说,对于一个三角形的性质,即它由三个边组成,它的三个内角的和等于两个直角的和,我们可以清楚、明白地领会,因此都是真的。后来,“清楚、明白”就成为斯宾诺莎、莱布尼茨等近代理性主义者共同接受的真理标准,尽管他们对何为“清楚、明白”的解释有所不同。
笛卡儿用“我思故我在”确定了“我”的存在,在他看来,下面更重要的任务是要确定“我”的本性是什么。如果这个问题弄错了,而后的一切哲学推理也不可能正确。为了确定“我”的本性是什么,笛卡儿同样采取了普遍怀疑的方法,将以往有关的种种观点一一排除掉,而其中重要的、也是人们通常接受的一个观点是将人的身体看作人的本性。笛卡儿认为,人的身体由头、四肢、骨骼、肌肉等组成,它们具有一般物体的形状、广延、运动等性质,它还可以有视、听、味、嗅、触等感觉。可是,身体的这些性质对于“我”都不是确凿无疑的,因为无论如何,那个骗人的恶魔完全可以在这些方面欺骗我们,比方说,他可以欺骗我们有一个身体,而实际上我们根本没有这样的身体;他可以欺骗我们看到了红的颜色,实际上根本没有或根本不是那个颜色。那么,对于“我”来说,什么是“我”必不可少、确凿无疑的东西呢?笛卡儿认为是思维,因为只有思维永远不能和“我”分开:只要我在思维,“我”就是存在的,如果我停止了思维,“我”也就不存在了。于是,他说:“确切而言,我只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也就是说,是一个心灵或灵魂,或一个理智,或一个理性。”笛卡儿所用“思维”一词是广义的,不单指理性思维,而是包括怀疑、理解、肯定、否定、意愿、想象、感觉等各种精神活动在内。他还将各种具体的精神活动称作“思维”的不同“方式”或“样态”。这些“思维”活动也许并不是准确无误的,但我在进行“思维”这件事是不容置疑的。比方说,即使我看到的红色可能是假象,但我在从事“看”的感觉活动时,即我在思维,总是千真万确的。因此,“我”的本性正在于“思维”。
由此,笛卡儿还做了另一个推论,即比起物体性的东西(人的身体也是物体)来,作为人之本性的思维更容易被人所认识。他举了个例子:比方说一块蜡,它有特定的形状、硬度、颜色和气味等。可是,当把这块蜡放在火炉旁,它就逐渐发生了变化:味道消散了,颜色改变了,硬度变软了,形状由固态变成了液态等,它已经面目全非了,甚至我们想象它会是什么样都很难,那么,它还是那块蜡吗?对此,感觉和想象都无能为力,只有我们的理智能领会它,通过思考,我们可以断定变化后的东西就是原来的那块蜡。于是,笛卡儿指出,物体(比方说这块蜡)的性质是很难确定的,而在认识物体的过程中,我的“思维”本性却清楚显现出来了:因为,即使我所认识的物体发生了变化,甚至我不知道它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可是,我在感觉它、思考它,也就是说,“我在思维”这一点却是十分明显的。他因此断言,对人的“思维”本性的认识要比认识其他物体的性质容易得多。
笛卡儿通过“我思故我在”确立了人的精神本质,把人的物质存在排除在外,用他的话说就是,“除了我是一个精神之外,我什么都不承认”。他的这个观点引起了唯物主义哲学家的激烈反对。霍布斯在对《沉思》的反驳中指出,说我是在思维的,因而我是一个思维,或者说,我在运用理智,因而我是一个理智,这样的推理是不恰当的。这就如同说,我在散步,因而我是一个散步一样不恰当。笛卡儿的错误在于把进行思维和思维本身当成一回事了,而正确地理解思维和进行思维的东西是完全不同的。霍布斯进一步指出,一个在思维的东西必定是物质性的东西,因为只有将一切行为的主体看作是物质的,才能被理解。伽桑狄在对笛卡儿的反驳中也指出了笛卡儿否认一切肉体的作用,将“我”归结为精神的荒谬性。他讽刺说,既然是这样,那就不用直呼笛卡儿其名,只称他为“精神”好了。后来,笛卡儿在答辩中也毫不示弱,鉴于伽桑狄将心灵看作是物质性的东西,笛卡儿在提到伽桑狄时,反讥地称他为“肉体”。
尽管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将“我”归结为精神性的东西是不正确的,但在哲学理论上,它有重大意义。首先,它强调了自我意识的重要性。笛卡儿所说的“我思”不是别的,是对自己内心精神活动的意识,是将自己的感觉、知觉、意欲、想象等作为认识和反省的对象。当笛卡儿从“我思”出发构建他的哲学体系时,他实际上将“思”或“自我意识”置于首要的、核心的地位,使它成为包括存在论在内的一切哲学讨论的基础和前提。在笛卡儿看来,对于人类认识,世界上一切东西都可能是假的,只有的“思”不能是假的。因此,一切真知识归根结底都依赖于“思”,“思”由此获得了的“纯粹”和“本原”的意义,构成了一切知识真实性的基础。笛卡儿的这一观点对西方近代认识论研究有重大影响,不论在理性主义者那里,还是在经验主义者那里,都把人的意识作为认识论研究的基本内容。后来的康德在论证他的知识原理时,也特别借鉴了笛卡儿的自我意识概念,但与笛卡儿的自我意识区分开来。他认为笛卡儿的自我意识依赖于个人对自己内心活动的反省,因而它本质上是个体“经验的”,而他所说的自我意识是“先验的”,是对“感性直观的经验杂多”进行综合统一的先天能力,即他所谓的“统觉的原始的综合统一”,没有这种能力,人的任何知识都不可能实现。黑格尔也对笛卡儿的自我意识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笛卡儿是近代哲学的真正创始人,因为他将思维确定为哲学的“开端”,并以此将一切神学的论证和宗教的假定抛在一边,而近代哲学正是以思维为原则的。此外,在对自我意识的分析中,笛卡儿还强调了自我意识的“内在性”和“直接性”特征,用他的话说,自我意识包括“在我们之内,以致我们直接意识到的一切东西”。说自我意识是“内在的”,是因为它完全是心灵内部的活动,它只与心灵本身相关;说它是“直接的”,是因为它将由“思”引起,但与“思”无直接关系的一切东西,比如由意志引起的身体运动等,都排除在外了。笛卡儿的这一观点对后来心灵哲学和心理学的研究取向有很大影响,使诉诸内省成为一个重要的方法论选择,19世纪末欧美内省主义心理学的兴起就与这种方法的运用有密切关系。
其次,“我思故我在”确立了“我”这个思维主体的存在,它不依赖于包括人体在内的任何物质的东西,是具有意识并能够从事认识活动的主体。而且,这个主体具有主动的活动能力,它是能动的,它可以充分自由地运用自己的各项功能进行创造性的认识活动。这样一来,笛卡儿就为近代认识论确立了一个“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它将人的主体性放在人类认识活动的核心位置,从而使人的认识活动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为理性的自主解放开辟了道路;其次,它强调了认识主体的能动作用,一反当时机械论科学只承认物体在外物推动下运动的观点,将主体看成是本质上自主运动的,它不但能根据理性的规则进行周密的思考,还能通过想象进行能动的创造。也就是说,人的认识活动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僵化的,而是具有积极的、主动的、创造性的因素。这样一来,辩证发展的思想就被引入了认识论,这是笛卡儿的巨大功绩。这种主体性原则对后来的认识论发展很有影响,康德通过对人类理性能力的分析,提出了“人是自然的立法者”的论断,就是这一原则的明显体现。
总之,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哲学含义,我们看到,他的普遍怀疑的方法原则、“清楚、明白”的真理标准、“我思”的自我意识、思维“自我”的存在、认识主体性的确立等,都在对“我思故我在”的论证中得到阐明。“我思故我在”不但如笛卡儿所说是他的哲学的起点,而且也成为我们理解笛卡儿全部哲学思想的基础。因此,每当人们谈到笛卡儿的哲学,都不能不提到这个言简意赅、寓意深刻的“原理”。“我思故我在”几乎成了笛卡儿哲学的同义语。不过,我们要记住,在笛卡儿那里,“我思故我在”的提出还只是他的哲学推理的步,它仅仅是开始,而不是终结。那么,接下来,他还要论证什么呢?
书摘2:
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
在西方的宗教神学理论中,证明上帝的存在是重要的论题之一,著名的宗教哲学家约翰·希克(John
Hick)说它是“具有核心和主导性地位的问题”。在关于上帝存在的各种证明中,11世纪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安瑟伦(Anselmus)提出的“本体论证明”和13世纪意大利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提出的“宇宙论证明”影响。
“本体论证明”不涉及经验事实,只着眼于概念的内涵和展开,它的论证原理可以简单表述为一个三段论推理,即:
大前提:被设想为至上存在的东西必定不仅存在于思想中,也存在于现实中;
小前提:上帝被设想为一个至上存在的东西;
结论:所以,上帝是实际存在的。
可以看出,这个论证完全是在概念的范围内兜圈子,没有任何客观实在的证据。如果将它的意思指明了,它无非是说:凡是我想象为真实存在的东西,它对我就是真实存在的;而这里的“真实存在”只对我的“思想”有效,对客观实在是无效的。因此马克思说,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只是无聊的“同语反复”。
与“本体论证明”不同,“宇宙论证明”是从现实世界的特征出发,根据这些特征推出作为终极实在的上帝必然存在。阿奎那分析了现实世界的五个特征,提出了“宇宙论证明”的五个“方式”,即:
(1)从事物的运动推出推动者的存在;
(2)从一系列因果关系推出因的存在;
(3)从事物偶然的存在推出一个必然的存在;
(4)从事物的不同等级推出一个的存在;
(5) 从自然事物的目的性,推出一个有理智的神圣设计者的存在。
这五个证明借助的事实特征不同,但证明的思路是一致的,即从具体的经验事实推出超验的至上存在,或者说,从特定的结果推出终极的原因。因为事物的原因总是在先的,结果总是在后的,所以这个从结果推出原因的证明也被称作“由果溯因”的证明,或“后天的”证明。
我们在这里介绍“本体论证明”和“宇宙论证明”,是为了提供一个理论背景,使我们更好地理解笛卡儿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笛卡儿如何证明上帝的存在呢?他在回答荷兰神学家卡特鲁斯(Caterus)对《沉思》的反驳时说,要证明上帝的存在只有两个途径,一个是从上帝引起的结果上来证明,另一个是从上帝的本质或本性来证明。前者是在《沉思》的第三个沉思中阐述的,后者是在第五个沉思中阐述的。
关于个途径,又分为两个证明,即从“上帝”观念的来源进行的证明和从我存在的可能性进行的证明。我们可以看到,笛卡儿的这些证明从不同方面借鉴了上述“宇宙论证明”和“本体论证明”的某些原理,只是在具体论述上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介绍这两个证明。
从“上帝”观念的来源进行的证明。这个证明可以分为两个部分。部分通过对“思”的分析确定了上帝与某些“观念”的因果关系;第二部分在部分论证的基础上,从因果关系的性质对上帝的存在进行证明。部分是第二部分的铺垫和准备,是第二部分的证明所必不可少的。
为什么说部分证明是对上帝存在证明的铺垫和准备?我们知道,笛卡儿通过普遍怀疑发现“我思故我在”的原理,就是要以这个不容置疑的原理为起点,通过严格的推理,建立起一个真实知识的体系。可是,“我思故我在”仅仅表明“我”是一个思维主体,“我”的本性或“我”所具有的一切都是“思”,即各种各样的观念和在这些观念基础上的意志、情感、判断等活动,它们都是在我心内的,而现在所要证明的上帝却是在我心外的。显然,要证明上帝的存在,只在“我思”的范围内是不行的,必须将“我思”与“外在的”上帝联系起来,这里必须有一个由“内”向“外”的论题转换,否则我们从“我思”来论证上帝的存在就是不合法的。这就是笛卡儿在部分证明中所主要解决的问题。他的解决步骤大致如下:
步,笛卡儿对我们心中的观念作了分类。他认为,我们心中的观念有三种,一种是我们天生就有的,比如某些数学真理的观念;一种是外来的,是由外部对象引起的,比如,我们听到一个声音,这个声音是由存在于我们以外的某个对象引起的,这时,这个观念与这个外在对象有因果关系;一种是我们虚构的,比如美人鱼、飞马之类的东西都是我们用心中的观念通过不同的组合或结合虚构出来的。我们心中的“上帝”观念属于第二种,它是由某个外在的东西引起的。
第二步,笛卡儿对“外来的”观念进行分析,看看它们与引起它们的外在对象是否一样。他通过细致的论证表明,我们没有任何可靠的根据说这些“外来的”观念与引起它们的外在对象是一样的,甚至我们没有充分理由说这些外在的对象一定是存在的,因为我们对它们的领会往往并不是清楚、明白的,就像我们领会前面所说的蜡块那样,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它们只是来自我自己内心,并不是在外界实际存在的。我们的“上帝”观念也是如此,在我们心中,“上帝”观念具有“至上、永恒、无限、不变、全知、全能、是万物创造者”的性质,而我们找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引起“上帝”观念的那个外在的东西也具有这些性质,甚至我们还不能确定这个观念是否一定是由某个外界的东西引起的。也就是说,即使我们心中有一些外来的观念,但对于引起它们的外界对象的存在和性质,我们没有可靠的证据。
第三步,既然不能确凿证明一个“外来的”观念与引起它的对象是一样的,也不能证明那个对象的存在,于是,笛卡儿提出另一个设想,即把“外来的”观念看作是引起它们的外部对象的“影像”,它们“表象”着外部对象。这里的“表象”是一个哲学术语,有“表现”“表示”等意思,笛卡儿用它来指我们心中“外来的”观念(“影像”)根据与外在对象的某种相似性或对应关系而表现着外物。按照这种理解,我们心中“上帝”的观念就是引起它的那个外在对象的“影像”,它是从它所“表象”那个外在对象来的。
于是,在笛卡儿看来,关于上帝存在的问题就变成了这样两个问题:,我们心中的“上帝”观念是否意味着一定有一个引起它的外在对象?第二,如果有这样一个外在对象,这个对象是否具有我们心中的“上帝”观念所蕴含的“至上、永恒、无限、不变、全知、全能、是万物创造者”等性质?如果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上帝的存在就得到了证明。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及推论,构成了笛卡儿关于上帝存在证明的第二部分。笛卡儿的论证步骤如下:
步,为回答个问题,笛卡儿借用了一个自古代就为哲学家们所公认的一个原则“无中不能生有”,他认为这个原则是真实可靠的。根据这个原则,我心中的任何观念都是由某个原因产生的,没有任何原因的观念是不可能的。但有些观念是由我们自己产生的,或至少我们可以设想它是由我们自己产生的,比如颜色、声音、冷热等观念。而还有一些观念是由外界的原因产生的,“上帝”观念就是这样的观念。“上帝”观念为什么不能如颜色、声音那样由我们自己产生出来呢?这是因为,我们的“上帝”观念是关于一个“至上、永恒、无限、不变、全知、全能的万物创造者”的观念,而我们自己,即我们这个“思维主体”是有限的,“上帝”观念的无限性远远超出了我们自己的有限性,根据“无中不能生有”的原则,“上帝”观念中超出我们有限性的部分肯定是由我们之外别的东西产生的,或由它“放在”我们心里的。
第二步,为了回答第二个问题,笛卡儿又借用了“原因中的实在性必定大于或等于结果中的实在性”的原则,他认为这个原则也是真实可靠的。这个原则是什么意思呢?它指的是,在有因果关系的事物中,结果的性质和程度至多与原因一样,绝不可能超过原因。比如火烧热了石头,石头的热度绝不可能超过火的热度。根据这个原则,我心中的“至上、永恒、无限、不变、全知、全能的万物创造者”的“上帝”观念,不可能是我这个有限的东西产生的,一定是由实际具有这些性质,或超过这些性质的无限的东西产生的。
第三步,在上述两步论证之后,笛卡儿就可以将他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概括出来了:
因为:(1)我有一个“上帝”的观念;
(2)这个观念一定有一个原因,或者说,这个观念是这个原因的结果;
(3)这个原因的实在性一定大于或等于其结果的实在性;
(4)我的“上帝”观念是关于一个“至上、永恒、无限、不变、全知、全能的万物创造者”的观念;
(5)这个观念一定是由同样具有或超过这些性质的原因产生的。
所以,上帝是存在的。
从“我”存在的可能性进行的证明。“我思故我在”确定了“我”的存在,我们关于上帝的一切思考都是由这个“我”进行的,如果这个“我”可以不依赖于上帝而存在,那就意味着根本没有上帝这个“全能的”造物主。笛卡儿设想了“我”不依赖于上帝而存在的几种可能性,并将它们一一排除,从而得出“我”一定是上帝创造的,因此他一定存在。笛卡儿的证明大致如下:
(1)“我”不能依靠自己而存在。因为如果“我”是由“我”自己造成的,那就意味着“我”所需要的东西完全可以由“我”自己提供出来,“我”就是十分完满的,什么也不缺,那么,“我”岂不就等于是上帝,我为什么还要普遍怀疑,还要有各种诉求和希望呢?显然“我”不是依靠自己而存在的。
(2)“我”不是因父母而存在的。即使我们相信父母生了“我”,可是并不等于他们在生了“我”之后还继续保持“我”的存在。而且,“我”是什么?“我”只是个“精神”。父母生的是肉体,并不是“我”这个“精神”,“我”只不过是被关闭在这个肉体里罢了。因此,“我”不可能是因父母而存在的。
(3)“我”不可能因其他非完满的原因而存在。这个道理如前所述,原因的实在性一定大于结果的实在性,因此,具有完满的上帝观念的“我”不可能由不完满的原因所产生。
(4)由上述得出结论:既然具有“上帝”观念的“我”不能由任何其他原因产生,那么,一定是由上帝产生的。上帝在创造“我”的时候,把“上帝”这个观念放在我心里,“就如同一个工匠在他的作品上刻上他的标记一样”。
上述的两个证明都借助了因果关系的原理,笛卡儿对此类论证的思路做了一个总结,他说:“我在这里用来证明上帝存在的论据,它的全部效果就在于我认识到,假如上帝真不存在,我的本性就不可能是这个样子,也就是说,我不可能在我心里有一个上帝的观念。”笛卡儿进一步断言说,因为我心里的上帝观念是完满的、没有任何缺陷,而骗子是一种不完满和缺陷,所以,那个实际存在的上帝一定不是骗子。
从上帝的本性或本质来证明(本体论的证明)。这个证明是笛卡儿所说的证明上帝存在的第二个途径。这个证明的思路与前面介绍的安瑟伦主教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相似,因此,在西方哲学史上往往将笛卡儿的证明与安瑟伦的证明相提并论,都称作本体论的证明。而笛卡儿则将自己的证明称作从上帝的本性或本质进行的证明。笛卡儿的证明并不复杂,其论证步骤如下:
(1)在本性上,上帝具有一切完满性;
(2)完满性必然包括存在性,否则就是不完满;
(3)因此,上帝是存在的。
笛卡儿认为这个证明是根据上帝的本性来进行的,它说明,上帝的存在与上帝的本性是不可分的,正如一座山的观念与一个谷的观念不可分一样:谁能想象出没有山的谷,或没有谷的山呢?他还将此原理与数学概念相类比,当我们想到一个三角形时,就会想到它必然有一些确定不变的性质,如它由三条直线组成,它的三个内角的和等于两个直角的和等,我清楚、明白地认识到这些性质是必然属于三角性的,同样,在我们领会上帝的时候,必然领会他具有存在性,“有什么事情比有一个上帝,单单在他的本质里就包含存在这件事更明显的呢?”
前面在介绍安瑟伦的本体论证明时,我们已经指出了它的缺陷,这一缺陷也适用于笛卡儿的证明,也就是说,它实际上是同语反复,是在概念的范围内兜圈子,根本没有涉及事物的实际存在。后来康德从“存在”一词的作用上对本体论证明进行了批判,很有影响。康德认为,“存在”不是一个谓词,因此它不能赋予上帝以存在性。这里所说的谓词是指描述事物性质的词,比如,“是红色的”“是圆形的”之类的词。谓词赋予事物以某种性质,因此给事物增加了某些东西。当我们说“苹果是红色的”,就赋予了苹果以“红色的”性质,即在苹果的概念上有所增加。而“存在”起不到谓词的作用,当我们说“某物存在”的时候,没有给它增加任何东西。因此,康德说笛卡儿试图从概念本身来证明上帝的存在是“白费力气”,就好像一个商人为了增加财富而在他的现金数目上添上几个零那样可笑。如果读者对康德的论证感兴趣,无妨亲自读一读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那里有精彩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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