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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6656
内容简介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保障网络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网络空间主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的需要。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有关人员解读该法时表示,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一是服务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网络强国建设;二是助力网络空间治理,护航“互联网 ”;三是构建我国首都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四是提供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法律依据;五是在网络空间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六是成为网络参与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和依据。
2016年6月27日*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意见》时强调,一是执行信访应统一归口管理;二是各级法院应保障渠道畅通、信访公开、及时处理;三是推行网络信访的建立;四是落实信访督办的具体措施。《意见》特别规定了关于执行信访案件的依法终结,信访终结的意义在于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防止无限申诉,节约司法资源。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4辑 2016.12)》附有2016年全年《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目录,便于读者查找与适用。
2016年6月27日*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意见》时强调,一是执行信访应统一归口管理;二是各级法院应保障渠道畅通、信访公开、及时处理;三是推行网络信访的建立;四是落实信访督办的具体措施。《意见》特别规定了关于执行信访案件的依法终结,信访终结的意义在于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防止无限申诉,节约司法资源。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4辑 2016.12)》附有2016年全年《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目录,便于读者查找与适用。
目 录
【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国务院
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
(2016年11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11月10日)
解读《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年11月10日)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年11月4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6年10月20日)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解读《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6年6月27日)
解读《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破解执行难题 完善规范体系
——执行领域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综述
工伤认定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判断
——以“途中工伤”类型化案例为样本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张志光、方宏昌等10人诉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行为案
[评析]已提起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之诉可否再提起
原行政行为之诉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6年总目录
在线试读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4辑 2016.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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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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