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3187
在英美法系,推定信托和归复信托属于法定型信托,历史悠久且意义重大。它被作为一种返还性的制度工具,被广泛地应用在不当得利、信赖保护、家庭财产权分配以及反欺诈等领域。《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所收录的十二篇论文,出自这一领域的专门研究者,代表了这个问题的前沿研究:包括制度的历史、内涵、核心逻辑、阐释与应用以及不同制度之间的协调与比较。《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涵盖了多名学者的讨论,风格各异,资料详实,论证有力,观点鲜明。对于深刻理解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以及改进我国的现有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序言
部分 推 定 信 托
章 缺席的语词:推定信托之片史
一、引论
二、明示信托与推定信托之界分
三、历史材料
四、《防止欺诈法》的影响
五、1837年《遗嘱法》(The Wills Act 1837)的影响
六、秘密信托
七、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明示信托与推定信托
八、财产性禁反言与共同意图推定信托
九、结论
第二章 基于信赖的推定信托
一、引论
二、基于对受让人向出让人所给出允诺之信赖而进行的移转
三、其他类型的“丧失机会”:源于财产受让人之允诺的对象
四、基于始终拥有财产一方提供之允诺而导致机会丧失
五、对信赖损失的撤销以及对期待的实现
六、基于允诺的信赖和基于法律的信赖
七、能不能再宽一点?
第三章 Rochefoucauld v Boustead一案中信托的性质
一、引论
二、Rochefoucauld一案的判决
三、将Rochefoucauld一案之信托类分为推定信托的论证
四、结论
第四章 论“明知型接受”的救济
一、引论
二、坚持衡平法所有权
三、作为明示信托受托人的对人性做账责任
四、作为推定信托受托人的对人性做账责任
五、明知型受让人的义务
六、明知型接受责任与其他责任之比对
第五章 明知型接受与已登记土地
一、引论
二、作为一项对人性(in personam)权利请求的“明知型接受”
三、涉及已登记土地的对人性请求
四、明知型接受与已登记土地的购买人
五、背信型协助(dishonest assistance)
六、诸结论
第六章 论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的核心性
一、两个方面
二、转向第二个视角
三、对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的反对
四、支持明示信托
五、比较的视角
六、结论
第二部分 归 复 信 托
第七章 “自动型”归复信托:保留、返还,还是信任的寄托?
一、引论
二、“自动型”归复信托
三、保留的观念
四、“保留说”的历史
五、对“保留说”的分析
六、返还说
七、另一种观点:信任的寄托
八、结论
第八章 归复信托与不当得利:三个争议
一、引论
二、个争议:要想推定归复信托,原告必须证明什么?
三、第二个争议:该推定是证据性还是法律性?以及该推定的内容为何?
四、第三个争议:设若归复信托的创设,乃是源自法律在出让人(或提供人)“无意受益受让人”情况下的运行,那么它们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吗?
第九章 归复信托之推定,存在吗?
一、引论
二、此二推定之意义
三、所推定的是什么?
四、结论
第十章 论预赠推定
一、引论
二、预赠推定之关系的一般性质
三、抚养与扶养(Maintain and Support)的法律义务
四、预赠的合理性:早先的案例
五、自Bennet v Bennet一案以来的发展
六、预赠义务和抚养义务之比较
七、结论
第十一章 意图、错误和归复信托
一、引论
二、不当得利和非受益性移转(NonBeneficial Transfer)
三、意图与条件
四、错误
五、归复信托与错误移转
六、结论
第十二章 论反悔规则:忏悔、撤回和运气
一、法律背景
二、忏悔
三、赎罪
四、放弃
五、撤回
六、中止(Renunciation)
七、结论
序言
谈及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要想理解二者得以设定的原因和运行的原理,我们必须了解其悠久的历史。本书中很多论文都广泛地使用了历史材料,以便释明这些不同的问题。Paul Matthews的历史考察中包含了颇为生动的若干观点,既有针对推定信托之规则的形式化与限度的研究,也有关于共同意图推定信托(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与财产禁反言原则(proprietary estoppel)之间关系的研究,而后一讨论的内容就延伸到了今天。William Swadling重探了一个多世纪之前Rochefoucauld v.Boustead一案的判决,认为此案中的信托是明示信托而非推定信托(Matthews也持有相同观点)。那么,衡平法利用推定信托机制来破坏正式成文法的程度究竟为何?这个观点会影响我们对此问题的理解。Charles Mitchell和Stephen Watterson挑战了信托资金错置的明知型受让人”以推定信托的方式负担个人责任毫无意义”的流俗观点;并通过援引二百年以来的判例法,阐释了这一责任相当于明示信托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担的信托财产之做账责任。这个判断影响了在明知型接受案件中的救济方式,同时也对Matthew Conaglen和Amy Goymour所提出的问题有所启示:明知型接受是否可以针对已登记土地之收受人提起诉讼?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持肯定观点,但二位学者则令人信服地提出了相反的论证。
Johe Mee钩沉了早期的法律报告,显示归复信托的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的利益有所”保留”,现代学者对此问题的一般认识尚不全面。James Penner在回顾晚近作品中关于归复信托的争论之时,也讨论了这个问题。与此同时,Jamie Glister追溯了预赠推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的进化,并认为晚近对此推定关系的扩展乃误入歧途–因为只有在判断家长是否有义务确定子女作为独立经济行为人之时,才会适用预赠之推定,而晚近观点未能看到这个问题。
其他章节中包含如下讨论,Simon Gardner认为,其他学者将很多推定信托都归类于意图基础(intentionbased),但应被理解为对信赖损失(reliance loss)的弥补。这个观点颇具颠覆性,如能同时对照Matthew关于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的讨论,则可获益匪浅。Robert Chambers考察了”归复信托的推定是真实推定;而预赠推定则不然”的观点,并认为事实上恰恰相反。Ben McFarlane看到了如下事实,即很多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皆为特例,因其并不符合对信托的一般认识,即只有在创设者行使权力创设新的衡平法财产权之时,信托才得以诞生。但根据他的观点,当某人持有权利,而对与该权利相关之另一人负担义务之际,信托即得产生。如果承认这一事实,则前述困难便消弭无形。
Charlie Webb在讨论归复信托与错误时提出了一个观点,即原告移转财产的意图永远是附条件的,此条件总有未能延及的情况–而只有后者才真正的算得上是”无意移转财产”。后,Irit Samet考察了”推翻前言”规则(locus poenitentiae rule),即基于不法目的之财产移转可以基于归复信托(或者可基于普通法)加以返还,而移转人也在不法性得确认之前撤回交易。她出于道德哲学之立场而探寻了如下问题:移转人是否对其不当意图有真诚悔过,以及其在所计划之不当行为之前或之后撤回,结果会有何不同?
本书各章源自2009年于伦敦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召开的研讨会之会议论文。在此我谨代表作者们,感谢国王法学院(Kings Law School)所提供的资金支持,感谢所有会议参与人员对本讨论的贡献,特别是沃克法官大人(Lord Walker)自审判工作百忙之余前来参加,实为荣幸。
查尔斯·米契尔
2009年秋
总 序
现代信托制度的建立,是人类社会法律制度上的一个伟大进步。
中世纪黑暗中的英国社会,为了克服普通法的烦琐和僵化,转向由法官凭借公平和良知判案形成的法律制度,由此产生了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正是衡平法的出现和实施,催生和哺育了现代信托制度。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世纪后期,英国君王和各地领主对百姓及其财产的封建占有,严重地阻碍了财产的市场流转和效益的提高。为了打破这种封建桎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用益制度在英国逐步演化形成。用益制度实现了财产上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所有权继续遵循封建传统的规定,收益权转向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从而实现了承上启下、促进社会平稳发展转变的作用。
英国法律史学家和衡平法律师梅特兰(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高度评价英国人创立信托概念的贡献:”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伟大、杰出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概念。”
信托的发展,是在不断挑战原有法律的约束,又在不断促进法律修正的过程中,传播衡平法的公平、公理、良知、正义等理念,并不断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在引入现代信托制度的同时,结合本土的信托实践,相继建立了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
现代信托制度传入中国,发生在辛亥革命推翻皇帝专制制度之后。
1921年,中国历史上家标明为”信托公司”的企业–中国商业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此后,在短短数年里,先后有十余家信托公司成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始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信托失去了市场经济环境,被全面停办。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我国信托业重新起步。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随后,各种类型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全国各地如同雨后春笋般诞生,我国信托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但是,由于缺少法规和监管约束,再加上没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主营定位,信托投资公司迅速切入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各个领域,催生了我国债券、证券、基金业的发展,而其自身却由于缺乏规范而成为治理整顿的对象。
200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由此奠定了我国信托法律的基石。随后,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实施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由此构成了我国信托业”一法两规”的基本法律法规框架,结束了我国引入现代信托制度以来近一个世纪无法可依的历史。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施行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从此,我国信托业开启从”融资平台”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之转变。在上述规章引导下,我国信托业飞速发展。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信托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超过了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等金融行业的业务规模,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
目前,我国信托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超过26万亿元。投资信托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居民重要的理财方式之一。信托业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与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我国信托业在功能定位、法律制度、社会实践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信托业历史悠久,经验丰富,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特别是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此,国民信托博士后工作站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招收博士后,重点研究信托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邀请了一批国内从事信托法教学、研究的学者以及具有实践经验的信托业专家,经过认真地调查研究,筛选出一批国外信托法规和经典著作,翻译成中文,介绍给国内读者。
我们相信,这套《外国信托法经典译丛》的出版,对于我国普及信托法律知识、完善信托法律体系,繁荣信托市场,促进信托业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石俊志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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