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0032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的特点是:
*,专业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专业的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正,本书大量选用2018年法院生效裁判案例,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案例1形为劳务合同关系、实为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
案例2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3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发生伤亡
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4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遵守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案例5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规章制度限制劳动者的合法休假
权利
第五条【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第七条【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第八条【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第十二条【就业平等原则】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案例6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第十四条【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第十五条【使用童工的禁止】
案例7未成年人兼职打工过程中受到损害如何求偿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概念】
案例8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依据社会常理及相关证据认定
劳动关系是否现实存在
案例9要约函、聘书等本身并不当然等同于劳动合同
案例10劳动者持有的劳动合同未盖单位公章不影响合同
内容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案例11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
案例12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属于无效合同
案例13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案例14缺少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应当承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
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案例15事实劳动关系存续10年以上满足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签订条件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
案例16未明确约定试用期的视为直接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
案例17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
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案例18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案例19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
案例20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单位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
案例2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用人单位无需支
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
反制度的事实
案例23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位以公告形式辞退
劳动者仍需遵守严格程序
第二十六条【非过失性辞退】
案例24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
“不能胜任工作”
案例25用人单位不得滥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规定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案例26企业经济性裁员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例27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例28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
合同
案例29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
担责任
第三十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30表达离职意愿不等于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例31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标准工作时间】
第三十七条【计件工作时间】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的周休日】
第三十九条【其他工时制度】
第四十条【法定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禁止】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案例32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认定
第四十五条【年休假制度】
案例33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应予以补偿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
第四十八条【工资保障】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工资标准的因素】
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案例34恶意欠薪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一条【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第六十条【女职工经期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孕期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案例3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特殊法律规定
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的义务】
案例36用人单位收取员工培训费违法,应当退还
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资格】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制度】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条【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
第七十六条【职工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案例37劳动争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
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相互关系】
案例38劳动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前置
程序
第八十条【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案例39申请仲裁超过法定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三条【仲裁裁决的效力】
案例40未在法定期限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发生效力
案例41未在法定期限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案例42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
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
第八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
第八十八条【工会监督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法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订立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责任】
百条【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百零一条【阻挠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法律责任】
百零二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约定的民事责任】
案例43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
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百零四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百零五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效力】
第十三章附则
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实施步骤的制定和备案】
百零七条【施行时间】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8月1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3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年1月1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附录2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案例2
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957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与张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被告经人介绍到原告公司工作,驾驶工程车。关于工资的结算方式,开始时为每月固定工资,后为被告车辆净利润的30%归被告、70%归原告,每月结算,年底发钱,平时被告需要用钱就向原告借支。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2014年4月到原告公司工作,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判决原告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张某辩称:1.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某在仲裁庭举证过程中提交了借支条、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2.
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某在一审中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刘某所述张某在其公司上班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刘某提交证据证明,刘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某提交的借支条、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主张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是合作关系,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劳动关系的存在可以通过多方面的证据证明,包括人证、物证、书面证据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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