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0865
精选典型案例 提炼裁判规则 剖析审判思路
*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类案件推荐用书
全国首本环境资源类案例图书
精析32件 环境资源重大典型案件
汇总82件 *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
收录13部 环资常用司法解释政策文件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批环境资源重大典型案件被媒体广为关注,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充分说明了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环境法治信仰,提升环境司法公信力的巨大作用。
本书从全国的环境资源案例中精析出32件重大典型案件,涉及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例、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案例以及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五个篇章。从【内容摘要】【关键词】【裁判规则】【典型案例】(下设:案件索引、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法官评析】【相关法条】进行全面剖析和提炼,期望通过对环境资源案件的裁判规则、裁判方法和裁判规律的总结和归纳,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审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目 录
一、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
001湖南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002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举证责任以及被告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某太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003环境污染损失评估与修复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时某、黄某生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004被侵权人对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基本关联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黎某伦等88人诉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005环境污染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曾某亮诉饶平县樟溪镇乌溪村民委员会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006“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适用
——广东莲花山生态茶园诉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007不可量物的排放不能超过正常的容忍限度
——冼某才诉冼某强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008相邻当事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容忍限度认定
——李某诉泾阳县蒙秦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案
009容忍义务在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中的限度认定
——张某、印某红诉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案
010居民生活噪声污染纠纷的处理
——胡某强等诉中国联通河南省分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案
011行为致害性是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李某诉东海县联诚光伏石英有限公司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012公益诉讼的调解协议应当以判决的标准进行审查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兴、陈某根、钟某某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013环境侵权案件中存在损害事实但无法证明损害大小的裁判
——王某琼、杨某星诉重庆市江津区杨家湾砂石厂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014数人无意思联络共同污染环境行为的责任承担
——珍心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中盐重庆长寿盐化有限公司、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015全国首例因污染环境犯罪造成国家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董某伟、董某亚污染环境案
016刑事审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资源案件中的适用
——王某君等20人盗伐林木、非法收购盗伐林木、非法运输盗伐林木案
0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某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三、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
018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认定标准
——钟某福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再审案
019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不等于矿业权转让
——李某春、陈某良等诉浙江钱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钱塘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020全国首批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021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颜某棋诉颜某川环境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022刑事被告人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
——黄甲、黄某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023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的环境资源可减轻或免予处罚
——朱某贵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五、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024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犯罪中的适用
——朱某秀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025恢复性司法手段在涉环境资源案件中的运用
——蒋某刚、谌某宇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026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涉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中的认定
——张某刚、刘某明等犯非法狩猎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027在禁猎区非法狩猎“三有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认定
——刘某非法狩猎案
028事前形成共谋,案中分别实施各自行为且均未超出共谋范围时的共犯认定
——林某、文某和赵某被控非法采矿罪案
六、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029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行政机关环境修复监管职责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030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李某军诉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031违反“案卷主义规则”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浙江嵊泗美丽海岛三观文化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诉嵊泗县国土资源局、嵊泗县人民政府地矿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032司法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及公益诉讼人撤诉权行使的审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附录
附录一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
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附录二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两高三部发布的五个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附录三环境资源相关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23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3月1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4日)
附录四环境资源相关政策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7月1日)
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2014年12月26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12月24日)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2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4年6月23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2月20日)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会议纪要(节选)(2018年度例会)
代后记 加强环境资源案例研究提升环境资源法治水平
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第二次全国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的批示
(2018年11月22日)
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总结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对于更好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既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深化环境法治宣传和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为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增强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局。要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深刻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司法修复制度,推进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不断提高环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要深入调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新需求,密切跟踪生态环境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司法政策,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环境资源案件处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选)
(2018年11月22日)
……
二、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明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服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围绕大局、完善思路、谋划发展,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普惠的民生福祉。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的认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围绕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农村环境恶化等突出环境问题,坚持保护优先,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方式,促进环境整体改善,还人民群众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要把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的发力点,服务绿色兴农,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行动,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城镇后花园,为人民群众留住鸟语花香与田园风光。
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要准确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互为基础、互为目标、相互协调的关系,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将两者统一起来。要坚持协同推进的指导思想,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促进良性互动,形成良性循环。要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切实强化严格制度严密法治的底线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提升环境犯罪成本,震慑潜在环境危害者。要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通过专门化的审判落实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的修复难问题,推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积极参与环境立法和政策制定,不断增强司法政策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让法律制度真正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严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论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视野开拓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要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的基础上结合各辖区的地域特点,按照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确定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基本思路,研究有效对策,创新具体举措。要充分考量针对特定环境要素的修复行为对生态环境整体造成的影响,限度运用近自然方法、生态化技术确定修复方案,不断提升环境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功能性和均衡性。
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愿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终会伤及人类自身。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天人合一”等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自人类处理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历史中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为我们描绘了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愿景。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在审理案件时,本着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尽量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干扰,通过有效法律手段把生产生活规制在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范围内,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三、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倾听时代足音、紧扣时代脉搏、迈开时代步伐,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回应时代赋予的新命题,努力做好时代的答卷人,自觉承担起环境资源审判肩负的历史使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赋予了环境资源审判全新内涵。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明确了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特征和历史使命。环境资源审判应当遵循新时代的发展逻辑,打上新时代的烙印,为新时代的发展服务,并在服务新时代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进步和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新时代的内涵,准确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充分认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影响,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司法保障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找准环境资源审判服务新时代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完善审判理念、工作
机制和裁判方法。要着眼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当前任务和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中长期目标,前瞻性地谋划各项工作,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符合新时代需求,适应新时代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为环境资源审判带来了历史机遇。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出席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央密集出台多项改革措施,生态文明体制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建立;严厉惩处祁连山、秦岭等地发生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事件,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查行动,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确立了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发展方略,抓环保就是抓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全方位、开创性成就,发生深层次、根本性变革,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了历史机遇。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对标中央的部署要求和工作力度寻找自身差距,不断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工作中提高能力水平,凝心聚力、砥砺前行,自觉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打造成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劲助推器。
法律体系不断健全为环境资源审判开辟了广阔领域。当前,我国生态文明立法已经进入快车道,环境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环境责任体系不断丰富发展。今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要内容。民法总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系列单行法得以制定或修订完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开始在全国试行。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和法律规定的新精神、新内容,着力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水平,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对环境资源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及时作出司法回应,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要深入研究辖区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现实需求,充分发挥审判智慧,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做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协调与制约的动态平衡。要通过司法审判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督促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体系,助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要高度关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以及共享经济、绿色建筑、新能源、新业态等领域环境资源案件,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推动构建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生态全面优化。
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有利契机。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重要改革事项,将会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巨大飞跃。各级人民法院要抓住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契机,破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审判中的难题。要密切跟踪本地区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进程,强化与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要积极关注改革进程中出台的新政策,深入研究对审判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主动适应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提升。
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为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实践课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正在深入推进。作为司法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在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规模的同时,必然会对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提出新的课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坚决服从改革大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调查研究,加大创新力度,探索在新形势下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径。要下大力气破解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决避免踩急刹车、走回头路,努力实现司法综合配套改革与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协同推进。
四、开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境界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总的思路和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深刻把握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以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打造审判质效新高地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批环境资源重大典型案件被媒体广为关注,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充分说明了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环境法治信仰,提升环境司法公信力的巨大作用。
一是要突出重点案件的审理。要围绕助力打好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持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判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蓝天、碧水、净土的良好生态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要以打赢蓝天保卫战为目标,加大对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要以打赢绿水保卫战为目标,加大对长江、黄河、鄱阳湖、洞庭湖、太湖等重点水域的水污染纠纷案件审判力度。要以打赢净土保卫战为目标,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准确界定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妥善确定污染地治理、修复和再利用方案,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生活环境安全。
二是要不断提高审判质效。要充分认识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全社会法治信仰形成的重要意义,坚持精品战略,以高质量审判为发展目标,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具体贯彻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坚持法治原则,严格公正司法,保障当事人各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要遵循环境资源审判特殊规律,不断提升审判程序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需求。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载体作用,强化文书说理。要大力推进落实庭审公开、裁判文书上网以及人民陪审等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用看得见的方式彰显公平正义。要跳出就案办案的窠臼,善于总结案件审判中有价值的经验做法,将之理论化、系统化,提炼上升为能够普遍适用的制度规则,推动裁判规则的统一。
三是要注重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总结提炼典型案例作为推进精品化审判的重要内容。要深入挖掘案件价值,发扬精益求精、专注敬业的工匠精神,做好典型案件的提炼、打磨和发布。今后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将主要从下级法院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筛选。要不断加大案件宣传力度,拓展宣传载体、改进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渠道。要充分运用法院官网、微信公号、微博同步直播案件的庭审,通过定期发布白皮书、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开展宣传。要牢牢把握宣传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通过典型案件宣传传播法治声音、培育法治精神、汇聚法治力量,推动形成人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推动审判体制新发展
专门机构建设是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新时代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必须着重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要科学设置机构。实践证明,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高级法院在推动辖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已经设立专门机构的高级法院,要认真研究推动机构建设新发展。尚未设立专门机构的高级法院,必须尽快补足短板,把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设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协调,努力推进。新设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相关审判庭加挂牌子,并配备专职审判人员。要准确把握中级、基层法院“按需设立”机构的精神内涵,在重点区域、流域,如京津冀、长三角、汾渭平原、粤港澳大湾区以及福建、贵州、江西、海南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要认真梳理辖区内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情况,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派出法庭或合议庭,实现对重点区域、流域全覆盖。
二是要适应内设机构改革新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内设机构改革和专门化审判的关系,对运行良好、区位优势明显、案件数量较多、审判力量较强或是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中基层法院,要尽可能保留专门机构。不能全部保留已有机构的,应当在辖区内保留部分中基层法院的专门机构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对确实不符合保留条件的专门机构,可以通过设立环境资源派出法庭、在相关审判庭加挂牌子,或者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等替代方式限度保障审判专门化。
三是要确保环境资源案件由专门机构审理。从调研反映的情况看,部分地方法院设立的专门机构存在不能凝心聚力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情况。这一问题发生的原因,既有主观上的认识不到位,又有客观上环境资源案件范围不清晰的因素。目前,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有望于年底前出台。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类型、数量、特点,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要坚持统一指导、协同审判的原则,对相关审判庭审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统一牵头协调指导工作。要推动案件分配机制科学化,确保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审理专业案件。
(三)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机制建设对于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坚持创新引领,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推动机制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是要继续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要充分认识集中管辖制度对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藩篱,实现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目标的重要意义。要持续推进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内集中管辖,认真研究集中管辖可能涉及的环境修复资金的赔付和使用,环境修复工作的开展,刑事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异地办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以及当事人诉讼便利等具体问题,不断创新、改进工作方法。要积极探索在京津冀、长江流域、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实行跨省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可行性,在落实《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长江经济带11 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等已有合作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协商,妥善确定跨区划管辖法院和跨区划管辖范围,形成可资借鉴的经验向全国推广。
二是要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认识司法权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积极构建和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要充分利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智慧法院建设的有利契机,打造环境保护信息共建共享平台,以科技手段拓展协调联动范围,简化协调联动程序,充分发挥协调联动机制效能。要针对当前环境修复资金保管难、使用难的问题,加大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专项资金的保管、使用、审计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让修复资金真正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要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健全完善科学、公平、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三是要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要围绕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需求,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商事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技术专家在化解环境资源纠纷中的作用。要认真研究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行政调处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损害事实、确定损害结果的技术优势,鼓励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解决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程序的积极作用,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前磋商制度为重点,加强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为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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