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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经济 Economics财政税收环境保护税政策和征管百问百答(依据2018年2月底全新政策,手把手教会您计算申报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政策和征管百问百答(依据2018年2月底全新政策,手把手教会您计算申报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学习应用范本;纳税人、税务干部、涉税服务从业者案头;填报政策依据截至2018年3月;国税总局第7号公告;手把手教会您计算与申报环保税

作者:张艳超 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04月 

ISBN: 9787509216385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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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财政税收 SKU:5d840a615f98491045403dfc 库存: 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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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216385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环境保护税政策和征管百问百答》作者·专——全程参与《环境保护税法》起草工作

《环境保护税政策和征管百问百答》政策·新——依据截至2018年3月的环保税全新政策

《环境保护税政策和征管百问百答》问题·全——综合知识、政策、计算、征管、申报等全面覆盖

《环境保护税政策和征管百问百答》解答·深——为企业及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答疑解惑

 

内容简介

《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学习应用范本;纳税人、税务干部、涉税服务从业者案头***;填报政策依据截至2018年3月;国税总局第7号公告;手把手教会您计算与申报环保税

 

■作者全程参与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起草工作,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

■全面深刻:对环境保护税政策和征管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的解答

■六大部分:综合类知识、政策类知识、环保管理类知识、征收管理类知识、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综合案例分析与填报

■全新依据:政策截至2018年3月,通过实例来讲解相关报表的填报,有助于读者进一步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及表间逻辑关系

■简洁易懂:采用问答形式,特别注重体现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简介

张艳超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税务师、会计师等证书,进入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国际税收管理方向面试名单,成功入选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风险评估培养方向。

 

■ 拥有多年基层税收管理经验,精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督察内审等税收和征管政策,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亦有深入研究。

 

■ 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主管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业务。2015年起,参加煤炭资源税改革、资源税全面改革和水资源费改税等资源税重大改革工作。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起草工作,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

 

■ 在《中国税务报》《财经界》《紫光阁》等报刊发表多篇税收文章,参与编撰《资源税改革政策和征管业务指南》(中国税务出版社2017年1月版)、《环境保护税法知识问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年5月版)等财经类专业书籍。

目  录
目录
部分综合类知识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问题2目前我国主要污染物减排状况如何?“十三五”期间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问题3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问题4环境保护税在立法和制度安排上,是如何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的?
问题5《环境保护税法》走过了怎样的立法进程?
问题6环境保护税税制与排污收费制度相比,有哪些主要政策差异点?
问题7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相比,在征收管理上有什么重大改变?
问题8环境保护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如何分成?支出有没有专门的用途规定?
第二部分环境保护税政策
一、关于纳税人
问题9《环境保护税法》关于纳税人有哪些规定
问题10对“纳税人”的概念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理解?
问题11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的判定有哪几个条件?
问题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曾有具体的描述,为何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删除了该条款?
问题13居民个人也产生生活污水和垃圾,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二、关于税额
问题14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三、关于征税对象
问题15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问题16《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了哪些不征税情形?
问题17《环境保护税法》中对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到底是对超标征税,还是有应税污染物排放即征税?
问题18关于城乡污水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基本情况,在《环境保护税法》中有何特殊规定?
问题19为什么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题20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问题21关于排放口有哪些规定?
问题22水污染物中的一类污染物和其他类污染物在环保管理上是如何划分的?
四、关于计税依据
问题23如何理解环境保护税计算中的污染当量?
问题24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有哪些计算方法?
问题25纳税人有自建的实验室,符合国家监测规范,企业实验室监测的符合监测规范的数据能否用于环境保护税的计算?
五、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问题26在环境保护管理上,对于大气污染物是如何分类的?
问题27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算规则有哪些要点?
问题28应税大气污染物应当如何排序和计算?请举例说明。
问题29适用物料衡算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目前有哪些规定?
六、关于应税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问题30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划分标准有哪些?
问题31应税水污染物应当如何排序和计算?请举例说明。
问题32应税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是如何计算的?请举例说明。
问题33pH值、色度的环境保护税是如何计算的?请举例说明。
七、关于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
问题34《环境保护税法》对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有哪些规定?
问题35纳税人的应税固体废物如何计算?
八、关于应税工业噪声排放量的计算
问题36对噪声是如何征收环境保护税的?
问题37对噪声征收环境保护税所依据的监测规范主要有哪些?
问题38对于噪声中的具体名词,如“厂界”“昼间”“夜间”等,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3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40工业噪声的环境保护税是如何征收的?
九、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的特殊处理
问题41如何理解《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排放固体废物“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问题42如何理解《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的规定?
十、关于环境保护税减税政策
问题43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减税政策有哪些?
问题44如何理解《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
十一、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收政策
问题45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46“海洋工程”在环境保护法上是如何界定的?对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有何影响?
问题47请比较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与环境保护税征收的主要异同。
问题48对海洋工程水污染物有何特殊规定?
问题49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是如何计算的?
问题50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对于应税水污染物是如何征收的?有何特殊规定?
问题51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对于应税固体废物是如何计算的?
问题52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如何征收?
问题53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税额如何确定?

第三部分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管理政策的衔接

问题54环境保护税征管与全国污染源普查有什么关系?
问题55环境保护监测管理有什么要求?
问题5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的实施对纳税人的环境保护税申报有何影响?
问题57纳税人采购环保设备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问题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法律责任规定与《环境保护税法》中的应税污染物计算紧密关联的主要条文有哪些?
问题59哪些纳税人应当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
问题60关于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四部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知识

问题61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在征收管理上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问题62《环境保护税法》提出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要求,共享平台是如何运行的?
问题63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对纳税人的环保管理有什么启示?
问题64根据目前的规定,哪些情形不需要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
问题65环境保护税征管涉及税务、环保两个部门,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对象是谁?
问题66某火电企业,企业总部在市区,但电厂在该市所辖某县,之前主要缴纳废气排污费,现在环境保护税在哪里申报缴纳?
问题67其他税种都有核定征收税款的情形,环境保护税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税种,对核定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682017年底前的排污费如何缴纳?
问题69某企业2017年前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单位,2018年1月1日后是否需要按照试点文件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题70环境保护税具有特殊性,政策与以前的排污费政策差别较大,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该怎么办?

第五部分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一、纳税申报表基础
问题7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构成是什么?
问题7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是如何适用的?
问题7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是如何构成的?如何适用?
问题74环境保护税A类纳税申报表与基础信息采集表均采用主表 附表的设计结构,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问题75与原排污费报表相比,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在设计上能否减轻填报负担?
问题76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能否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申报需要?
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的填报
问题77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或因偶发的环保税征税事项需临时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问题78如何理解《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栏?
问题79《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税源编号”栏应如何填写?
问题80《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排放口或噪声源编号”栏应如何填写?
问题81如何选择填写《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包括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栏?
问题82如何填写《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执行标准”栏?
问题83如何填写《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 “标准浓度值”栏?
问题84如何填写《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功能区类型”栏?
问题85如何填写《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计税基数”栏?
三、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问题86《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如何填报?
问题87纳税人采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是否应分别填报环保税纳税申报表A表和B表?
问题88纳税申报表附表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的填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题89纳税申报表附件1中附表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的填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题90纳税申报表附件1中附表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的“污染物排放量”一栏的填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题91纳税申报表附件1中附表1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的填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题92纳税申报表附件1中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的填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题93纳税申报表附件1中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的填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题94纳税申报表附件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的主要应用范围是什么?
问题95适用纳税申报表附件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如何计算?请举例说明。
第六部分综合案例分析与填报

问题96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是如何计算和填报的?请举例说明。
问题97应税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是如何计算和填报的?请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为例加以说明。
问题98应税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是如何计算和填报的?请举例说明。
问题99物料衡算法在环境保护税的计算和填报中是如何应用的?请举例说明。
问题100噪声的环境保护税是如何计算和填报的?请举例说明。
附录
附录一法律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附录二原排污收费部分政策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关于确定工业区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性质的复函
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河北省矿石装卸堆存颗粒物放散系数应用的复函
关于进口固废拆解行业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深圳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复函
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录三延伸阅读
《环境保护税法》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条文对照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排污单位须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环保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修订《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后记
前  言


推荐序
在我国,环境保护税是一个新的税种。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这是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绿色税制体系,在实际绿色税种建设上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意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生态文明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因此,开征环境保护税以加强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既有必要性,也具有紧迫性。
我国的环境保护税立法可以说是“十年磨一剑”,在2016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既基于原排污收费制度,又吸收了的国际经验,并在征管对象、征收范围、征收程序、部门协作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创新。例如,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后,需要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在征管上,增加了复核程序,需要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加强部门协作。
环境保护税与税务机关管理的其他税种不同,其计算不是基于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而是依据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同时,由于污染物排放具有流动性、瞬时性等特点,这是对税法所要求的确定性的挑战,因此,环境保护税的管理具有双重难度,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环境保护税法》只有28条,但涉及的专业术语很多,需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对纳税人而言,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懂政策、能计算、会申报;对基层税务干部来讲,需要提高服务纳税人的能力;对环保部门来讲,需要按照税法要求,履行环保监测管理职责和部门协作要求;对全社会而言,高度关注《环境保护税法》的执行效果。因此,充分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
我一直跟踪研究环境保护税制,与本书作者有很多的交流和探讨。作者全程参与了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以通俗易懂的问答形式,将所思所想呈现给大家。本书对环境保护税政策和征管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刻的解答,在理论、背景、政策、征管等方面形成了较为严密的体系,是纳税人、基层税务干部以及关心环境保护的各界人士,了解环境保护税和环境保护制度的一把“钥匙”。
中国财政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许文

前言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同日,国家主席*签署第6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9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税法》正是落实这一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之际,为便于企业和财政、税务、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理解《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推动《环境保护税法》落地,作为参与《环境保护税法》起草工作的一员,笔者在工作之余编撰了本书。本书分综合类知识、政策类知识、环保管理类知识、征收管理类知识、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综合案例分析与填报等六个部分,以问答的形式呈现给大家,特别注重体现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在纳税申报部分,笔者根据政策(截至2018年2月底),通过实例来讲解相关报表的填报,有助于读者进一步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及表间逻辑关系。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专业水平有限,本书所覆盖的内容还不全面,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权作抛砖引玉,恳请专家学者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
张艳超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媒体评论

虽然《环境保护税法》只有28条,但涉及的专业术语很多,需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对纳税人而言,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懂政策、能计算、会申报;对基层税务干部来讲,需要提高服务纳税人的能力;对环保部门来讲,需要按照税法要求,履行环保监测管理职责和部门协作要求;对全社会而言,高度关注《环境保护税法》的执行效果。因此,充分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

——中国财政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许文

 

为便于企业和财政、税务、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理解《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推动《环境保护税法》落地,作为参与《环境保护税法》起草工作的一员,笔者在工作之余编撰了本书。本书分综合类知识、政策类知识、环保管理类知识、征收管理类知识、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综合案例分析与填报等六个部分,以问答的形式呈现给大家,特别注重体现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在纳税申报部分,笔者根据全新政策(截至2018年2月底),通过实例来讲解相关报表的填报,有助于读者进一步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及表间逻辑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张艳超

在线试读

问题6 环境保护税税制与排污收费制度相比,有哪些主要政策差异点?

答:

(1)增收的政策。

①固体废物整体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排污费主要针对危险废物征收,费改税后,固体废物整体纳入征收范围,且在《环境保护税法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针对特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征收管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不能减除,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这是税务机关的管理重点和难点,也是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点。

②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有所扩大。按照《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的规定,海洋工程对水污染物和附体废物征收。费改税后,将海洋工程大气污染物纳入环保税的征收范围,这是增收因素。

③因税率确定权下放,部分地区税率有所增加。环境保护税法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单位税额下限,分别是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上浮适用税额”,以满足不同地区的环境治理实际需求。从各省区确定的税率标准看,个别省区税率有所提高。以环境间题较为突出的京津冀地区为例,北京市按照税额标准10倍的上限确定了本地区适用税额,河北省按照税额标准的8倍确定了环京13县大部分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额,较原排污费有所提高。这些都体现了根据环境容量等条件,因地制宜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科学税制设计理念。

(2)减收的政策。

①建筑噪声没有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由于建筑噪声未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费改税后将带来较大幅度的减收。

②VOC(挥发性有机物)未列入环保税的征收范围。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6月、10月先后出台的《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费改税后,VOC(挥发性有机物)试点停止,对部分地区的环境保护税收入会有影响。

③删除对超标、超排放总量、落后产能的加倍征收条款。按照《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的规定,对超标、超排放总量、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费改税后,该条款失效不再执行,这是环境保护税的重要减收因素。

 

问题7 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相比,在征收管理上有什么重大改变?

答:

《环境保护税法》与排污收费制度相比,不仅仅是名称和形式的改变,遵循税法的原理,同时吸收排污收费制度的合理因素。

一是在申报上突出了纳税人自主申报责任和义务。与其他税种管理一样,纳税人负有自主申报的义务,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而排污收费制度规定上,排污单位首先需要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终的排放量需要环保部部门对填报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定。

二是在排放污染物计算方法上突出了计算顺序的法定性。纳税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确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计算方法。《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四种方法,即自动监测方法、委托监测方法、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以及抽样测算方法。而排污收费制度规定上,环保部门会通过排污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原材料与产品的物料衡算关系,将连续监控取得数据、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数据以及现场督察检查取得的数据结合起来,并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资料、排污历史数据等进行综合比对分析确定排放量数据。

三是在征管机制上涉及由原来的“排污者一环保”双方转变为“纳税人一税务一环保”三方。

《环境保护税法》确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污染物监测管理。

征管新机制为“税务征收、企业申报、环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其中,税务征收是主体,税务机关承担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主体责任;企业申报是前提,要确保纳税人“懂政策、能计算、会申报”;环保监测是支撑、信息共享是基础,协作共治是关键。具体流程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环保与税务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资料与环保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异常数据交送环保复核→税务机关依据环保部门的复核意见通知纳税人调整应纳税额”。与排污收费制度相比,该征管流程设计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和自行申报主体责任,明晰了税务机关需要承担征收主体责任、环保部门承担污染物监测管理主体责任。

 

问题17 《环境保护税法》中对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到底是对超标征税,还是有应税污染物排放即征税?

答:

对此不能化地理解,要具体分析。

一是从四个污染物种类看。对于噪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二是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水污染物有特殊规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城乡污水处理厂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是从税法规定看是对主要污染物征收。按照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对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税法规定的是对主要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问题70 环境保护税具有特殊性,政策与以前的排污费政策差别较大,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该该怎么办?

答: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同时,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咨询计算申报问题,到环境保护部门咨询环保监测管理问题,也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12369环保服务热线咨询。

 

问题72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是如如何适用的?

答:

(1)A类申报表。采用主表十附表的结构,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主表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用于纳税人对按月计算的明细数据进行季度汇总申报。

附表用于纳税人分类按月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需填报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其中,附表1.1适用于对大气污染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附表1.2适用于对水污染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附表1.3适用于对固体废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附表1.4适用于对工业噪声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附表1.5适用于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的减免税明细计算申报。

(2)B类申报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东东量值》表的纳税人和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除按次申报外,纳税人应按月填报B类表,按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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