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2234
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是原本停留于日常生活之中的民俗与习惯将汇聚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即民俗法律文化。有鉴于此,《黎峒文化研究:以法律文化渊源为视角》以黎族为研究对象,从物态民俗和物俗自律两种视角分别研究黎族的饕餮海洋文化,更路精神,习酒复仇等问题。从本质上讲,这些民俗尽管在内容上没有做任何的增加,它仅仅是以黎峒组织的形式来展现黎峒文化的渊源。诸如黎族人民几千年留存下来的刻木为信,结绳记事等生活习俗,但这些习俗却为解释我中华法系的法律起源、发展提供一种重要的历史性证据和一种重要的活化石。同时,在这个黎峒组织内部存在着一种先天的族群内部矛盾,对这种矛盾进行解析为整体社会治理提供一种治国方略,以及展示民族文化优势。客观上这种民族文化优势一方面证明了中华民族内部基本上不存在着族群矛盾的事实;另一方面也证明了这种文化优势或文化特征本身具有从根源上排斥族群矛盾的产生和发展的文明机能。
序言
章黎族的物态民俗
节关注物态民俗的意义
一、物态民俗长流不息,与其天生的综合性审美艺能也有密切的关系
二、物态民俗永久的魅力,还表现在该物本身与人类生存需求的挈合上
第二节古文献中有关黎族物态民俗的记载
一、物态民俗
二、物俗自律
第三节黎族物态民俗中的饕餮海洋文化
一、饕餮三苗族群的族号
二、饕餮系渔民心中的掏坦神与警戒神
三、饕餮的文化预示内容
四、饕餮海洋文化的预示
五、饕餮纹系事鬼敬神的神文精神
第四节黎族物态民俗中的更路精神
一、更路簿的历史性研究——基于历史学的研究视角
二、更路簿的历史价值
第五节黎族物态民俗中的习酒复仇
一、清朝时期的黎乱
二、民国初年的族群械斗
三、今天的族群械斗
四、七叉镇的自然情况
五、失地状况
六、失地原因与现状
七、失地后的生活状况
八、七叉镇与霸王岭地界权属纷争问题
第二章黎峒文化的起源与传说
节黎的称谓与黎族的传说
一、黎的称谓
二、黎族昌化江的传说
三、黎族五指山传
四、白沙峒黎的传说
五、岐黎的传说
六、黎婺的传说
第二节黎族宗族分类
一、南朴的苗族
二、大岐黎
三、元门峒黎
四、美孚黎
五、南劳黎
六、岐黎
七、白沙峒黎
八、小水峒黎
九、西部的本地黎
十、红毛峒黎(Hung-mau-dnug-Li)
十一、布配黎(Bu-pae-Li)
十二、侾(Ha)黎
第三节黎族习俗统合
一、罪犯处罚
二、禁忌
三、岐黎的婚姻习俗
四、水牛的价值
五、土地转让
六、政治组织峒
七、黎族村长
八、村长家门前的大鼓
第四节海南黎族各个宗族支系统计表
第三章海南黎族生活习俗中的法律文化渊源
节文化原始渊源
一、文化渊源的四大习俗
二、文字起源
第二节海南黎族保留的文化渊源的习俗
一、结绳记事计数
二、刻木为信
第三节结绳刻画计数以安民的社会功效
第四节结绳为约、刻木为信的法律文化基石
一、刻木为信作为族群交往的凭信
二、族群的夙愿记录
三、文身线条标记作为婚姻识别
第五节刻木为信中的线条的文化价值
一、刻画与文字的关系
二、线条的文化表意价值
第四章海南黎族生活习俗中的习惯法
序言
节海南黎族习惯法特有的家支、宗族制度
一、海南黎族的村长制度
二、海南黎族的血缘宗族制度
第二节海南黎族的“奥雅”制度
第三节黎族审判借助于火塘的寓意
第五章生黎与熟黎的化内与化外促其族群内部世仇生成的历史原因
节汉黎族群矛盾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生黎与熟黎分化而成
第三节政府治黎抚黎政策促使生黎熟黎之间的黎族支系世仇
第四节熟黎的汉源化
第五节熟黎族群的两面性
第六节社会化交往的增多使黎汉矛盾日益频繁
第七节生黎反抗活动的再认识问题
——汉族群行政势力对黎族的压迫
结语
第六章宗族个体强者权威与刑法权威的博弈
序言
节宗族权威与国家法律权威的博弈
第二节宗族组织地方权力资源垄断
文献资料
序言
从文化的视角来看,文化本身的属性就是历史性。而对于文化的研究显然要建立在历史性研究的基础之上。同样,任何一个术语、原则、规则、制度乃至于少数民族的习俗习惯、法律文化研究也必然要从历史性文化的角度,去探寻其内在的规律和产生的真正原因。因为,对某一个术语、原则、规则、制度乃至于少数民族的习俗习惯、法律文化进行探究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说明该术语、该原则、该规则和该制度以及该少数民族习俗习惯、法律文化的起源、演变和发展;因为对这些进行说明仅仅是一种历史性研究的预演或者是一种预备阶段,即术语或者文化的历史性说明或描述阶段;而我们真正要追求的研究终极目标是,历史性研究必须在历史性说明阶段之后继续进行历史性解释。这种历史性解释不仅仅包含着对某个术语、制度,尤其是少数民族民俗习惯的产生的真正原因进行剖析;同时,更要解析出究竟是何种因素推动、影响该术语的演变和发展。在这个阶段才开始其解释性研究,其终极目标是求得真正的原因、求得蕴含于该术语之中的真正法则。
无论在中学的历史教材还是相关文献当中都曾谈及,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我们的文明史与苏美尔人和埃及人的文明一样久远,但是这两种文明早已消逝,只有我们的文明却一直保持着勃勃生机。印度人也有很长的文化传统,但有文字记载的却很少很短。应该说这种文字记载当中的资料文献得以保存应该感谢唐高僧玄奘,是他为印度文明保存宝贵的文献资料。故此,中华民族一直以五千年自居,然而这五千年又是怎么来的,没有人能说得清楚。为何呢?因为没有直接的文字文献证据直接证明。在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的早期启蒙运动发起者开始对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史自身提出了质疑。他们开始以一种理性质疑的精神,对五千年这一数字提出了拿证据证明五千年延续的要求,在这种怀疑的精神之下,单纯的文字记载已经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证明五千年文明史的延续。由此突破了传统史学的方法,即在古文字文献当中作”和合”解释,并向实物证据证明方向发展。这为我国现代考古学提供了现实基础,考古学不仅仅限于寻找证据证明华夏五千年文明史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将回答早期史学家所作的含混的描述和解释,尤其是需要明确阐释相关文明史的历史发展。这由此诞生出的两个问题就是,证明中华文明的原始根源,文明的演变与发展,阐释文明的意义与意向,挖掘推动文明发展的动力因素。
为了解决上述这些历史问题,考古学家主要集中在,谁是早的中国人,是周口店的山顶洞人吗?显然从三具头骨包含原始的蒙古人种、美拉尼西亚人种及爱斯基摩人种,无法给以任何启示。甚至有学者诸如虎腾教授将山顶洞人的发现与《山海经》及荀子的相关神话传说联系起来,试图找到相互支持的共同之处,这些论断是否有其依据呢?依据何在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本书认为,应该在日常的生活习俗当中找寻其历史根源,因为黎峒文化本身就是一种生活习俗的集成,对于研究文化的起源而言就是一种活化石,这种活化石更能够全面系统地证明文化,尤其是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源。因此,本书以找寻法律文化产生的根源轨迹这一独特的视角研究黎峒文化。
本书将对海南黎族生活习俗习惯进行一种全新的历史学研究解释方法,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共分三个阶段:
首先,通过对黎族的物俗自律中的饕餮海洋文化习酒复仇的考古式的挖掘,来解析海南黎峒法律的族群特性。
其次,通过对海南黎峒文化的田野调查,来梳理黎峒文化的起源和传说。
后,通过对海南黎峒历史文件的收集整理,并作原因性解释来分析海南黎峒生活习俗中的法律文化渊源,以及习俗习惯法。此阶段也是本研究的核心所在,即海南黎族人一直将启自远古的结绳记事为约、契刻记事、刻木为信这三种为古老的禁忌文化渊源、书契诚信文化黎峒文化渊源习俗保留下来了,诸如《广东新语》云:海南黎族人在”有所借贷,以绳作一结为左卷,或不能偿,虽百十年,子若孙,皆可执绳而问之,负者子孙莫敢诿。”《隋书·地理志下》记载:岭南二十余郡俚人,”刻木以为符契,言誓则至死不改”。宋代诗父苏东坡入海南的苏过时,在其《斜川集·论海南黎事书》中则明确记有:黎人”无文书符契之用,刻木结绳而已”。至清代,有关黎人刻木记事的记载更频繁见于有关文献。张庆长的《黎岐纪闻》云:”生黎地不属官,亦各有主,间有典卖授受者,以竹片为券。盖黎内无文字,用竹批为三,计邱段价值,划文其上。两家及中人各执之以为信,无敢欺者。近日狡黠辈,颇纷纷以诈伪生争矣。”光绪《定安县志》卷九亦称:”黎人贸易称贷,截竹有一指之长,千钱刻一痕,剖开各执一为合同。”
结绳记事为约的文化意义在于,通过结绳为约对禁忌的提示、警示,对个体及群体的行为举止的禁忌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主要从约己的角度而言的,告诫人们要不断地约己,化野蛮为文明的重要内涵和目的。同时,这些习俗,也是作为文字产生之前帮助记忆的方法之一。记事方式的一种,可以说是我国上古时期先民的一种智慧结晶,这些为后续的书籍的创造提供了实践基础。因为书籍是在一定材料上用一定的线条、文字、图画或其他符号记录知识、表达思想、积累文化的著作物。在中国,文字载体和正规书籍的演进经历了数千年漫长的历史过程,先后出现了结绳记事、契刻、陶器、甲骨、青铜器、雕石、简策、缣帛、纸等文字载体,记录知识的方法也经过了编结、写刻、手抄、拓印、雕版印刷和活字印刷等若干阶段。仅就其形式而言,结绳记事、刻木为信的发明和一次次向更为先进的形式的演进,都标志着华夏先民的科学技术水平的重大提高,凝聚其中的造纸术和印刷术两项划时代的发明,更是中华民族对全人类的伟大贡献。上古时期在没有文字产生的情况下,为了帮助人们记忆更是为了化解群体内部的矛盾冲突,先民们发明了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两种方式。结绳记事的主要目的是记录上位的族群社会的主要活动及社会现象,中位的族群社会中的主要关系,下位的族群社会成员的职责义务及具体事件的做法。透过奥雅的实证调研,分析其内在的实践性哲理,即在海南黎峒习惯法中,具体由”奥雅”具体执行,如谚语所讲”汉区的衙门,黎区的奥雅”。”奥雅”不是一种职务,它是一种在群众中自然形成,为人们所公认,有一定权威性的人物的统称,他们必须是公正、知识渊博,熟悉古往今来许多典故,有口才,善辩,能熟练地掌握、运用习惯法,并在处理重大事件中,显露过才能,为人信服的人。”奥雅”不能世袭也不能靠权威和财富。
黎族一般在家里的火塘边调解和判决,因此火塘边一般就是习惯法的法庭,同时还有审讯室、拘留室等功能。在火塘边的习惯法庭,具有广泛的履行法律手续处所的作用。”奥雅”在调解和判决案件过程中,若纠纷或案件重大,如调解民族之间,阶级之间,此支与彼支之间的纠纷;出兵打仗抵御异族或异支侵略;开除家族内部不法分子的族籍等,会有更多的”奥雅”加入调解或判决之中,有时会多至三四十人,形成一个相当于英美法系的”调节团”判决案件。诸如盗窃者是同村人并被逮捕带到村长那里时,村长通知盗窃者或其家属必须选出一个中间人作为调解人,即同受害人也同村长商议审判与罚款事项,调解人和当事人双方到一方家里或在野外,坐在塘边作为法庭判案。相当于法官的”奥雅”等调解人坐在火烫内侧即上方,当事人者之一,主人及其氏族方面的人坐在主位,另一方坐在火塘右下方,犯罪或犯罪嫌疑人坐在火塘下方靠门处,门口有作为双方氏族代表的数位青年把守。判案开始,须杀”开口牛”(或杀猪杀羊代之)喝”开口酒”后进行审案判决。案件判决成功后,杀”闭口牛”,喝”闭口酒”,让”木头沾血,嘴唇沾酒”,后判决生效。纠纷一经按习惯法调解成功决定赔偿的方法、数量、日期,为当事人双方点头认可,在杀牛宰羊喝了和解酒以后,便谁也无权推翻,具有永远终裁决的效力。后由村长作为执行者和监督者,并刻了一个盗窃者应付罚款的竹契(这个关于罚款的竹刻作为一种证书来对待)并交给罪犯。这种竹刻(nab)是刻在长20厘米,宽约1厘米的又扁又薄的竹片上。在这支竹片的侧边刻上刻纹。这些刻纹或者是具有讯息的意义,或者是具有由中间人商议确定下来的支付罚款的意思。而且,中间人是要斩一支与负债者的中指的基节恰巧同样长度的竹棍。并在此棍刻上两三个刻纹的线条,然后把它竖直破开为两半。这样,村长与中间人一方面以指节为标准,可知负债者是否为同一个人,在另一方面也可知道是否是同一支竹棍。那支棍每边的刻纹,都必须恰好符合才算。然后把这两支棍掷落地上,两支都侧向同一个方向时即意味着争论和不幸。因此,不管掷多少次,都必须投掷到一方向上,另一方向下时为止。向上的等于男性,由村长保存,另一方是女性,由中间人保存。故在黎族中有”用金子做腰带的人,推翻不了用麻绳做腰带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的格言。所以,在黎族习惯法中没有上诉和二审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火塘边仪式的价值在于凸显火塘审判活动的神圣性、庄严性、权威性、客观性,对文明的崇拜,对现世的注重、对未来的期望。火塘人类文明的起源,在于在火塘边能使人们逐渐确定并恢复人性,唤醒人们对自身的本能自然性的支配力,体现了人与动物相区别的理性。同样火能教会人们用语言交流沟通,火能促使人们进行语言性思考;因而这种在火塘边所举行的活动被期望能够给人们带来光明、温暖与文明,而不是黑暗、寒冷与野蛮。人心的准则–外在行为准则内化于心,以此活动向世人证明规则是人们的安全之源,人们的生活需要依赖于规则。无规则即无生活、无规则即无安全,这些是规则的本源性内涵,同样规则是法律文化的生命希望、动力之源,所以要求人们对规则的敬重崇拜,而不得践踏,要保证保持规则的圣洁,有圣洁有客观,而排除人为的主管肆意,这样能够引导人们去如何生活,离开了规则的生活就缺乏了生存的意义,由依赖而敬畏、而崇拜,让人们相信规则的力量是超自然的神奇的神灵,每次规则性活动在火塘边举行都期望借助于腾起的袅袅青烟,由其飘向天宇告以神灵,借以呼唤火神。通过德古的判解如同天外之声把人带入一种梦境,让那驿动的心灵得到安息,法能沟通神灵、净化万物、升华精神、驱除一切污秽,保持心灵的清洁,教化人,把具有野性的人驯化成文明人。法融信仰、知识于一体,传达着一种理性与情感的寄托,以对正义的信仰为基础,集认可遵从于一身,具有理性与实践二重属性,从而建构一种以规则崇拜为基础的心理结构与以法文化为基点的认同结构。法文化是人们为了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在永远的经验生活中所创造的,并予以传承的以律文和程序仪式为载体,以对正义信仰程序仪式合理适当为核心,包容了法律哲学思想、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法律教育学、法律伦理学、规范解释学、立法艺术与技术知识、判解艺术、评判知识等内容的一种具有类似于宗教性的文化。
后,通过上述的田野调查和历史文献资料的梳理,分析出黎峒族群间以及黎汉之间的矛盾及其产生原因,并为现实黎族区域治理描绘出一种理论模式。
总之,由于项目本身的严格时间要求和经费的限制,导致本项目研究不能进一步深入挖掘,只能作以蜻蜓点水式的研究,希望在后续工作中继续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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