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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3482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法学文库 监狱学领域*新研究专著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全书内容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案例。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专题 社区矫正的立法思考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二、我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
三、我国出台《社区矫正法》的时机
专题之附录:关于社区矫正国家层面主要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专题 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
一、域外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考察
二、我国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现状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应该排斥于社区矫正对象之外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是否应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
五、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
六、被判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罪犯是否应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
七、行政处罚人员是否应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
第三专题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衔接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衔接问题的现实状况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衔接问题的产生原因
三、社区矫正工作中衔接问题的完善对策
第四专题 社区矫正的奖惩制度
一、我国社区矫正奖惩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社区矫正奖惩制度的不足
三、我国社区矫正奖惩制度的完善
第四专题之附录:《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中的奖惩内容
第五专题 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
一、社区矫正的监督体系
二、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三、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之完善
第六专题 社区矫正中的被害人参与
一、我国社区矫正中被害人参与不足的原因
二、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的利弊分析
三、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的权利建构
四、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的程序设计
第七专题 保外就医制度之完善
一、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法制历程
二、保外就医的对象范围
三、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
四、保外就医的保证制度
五、五、保外就医的检察监督
六、六、保外就医的执行制度
第八专题 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治
一、女性犯罪概况
二、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现状与特征
三、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矫治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矫治的进一步思考
第九专题 社区服务刑之探索
一、西方国家社区服务刑的实践
二、我国社区服务刑的司法尝试
三、我国社区服务刑增设的理论探索
四、增设社区服务刑的初步构想
第十专题 社区矫正警察设置之探讨
一、我国的实践做法概览
二、二、境外的现实状况举要
三、三、社区矫正警察设置之争议
四、社区矫正警察设置之我见
第十一专题 社区矫正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一、我国社区矫正前人格调查现状
二、域外社区矫正前人格调查概览
三、社区矫正前人格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专题 社区矫正中的禁止令有关问题
一、我国禁止令制度的法制历程
二、社区矫正与禁止令之间的关系
三、禁止令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后记
上海政法学院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干,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语言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政法类院校。其中,刑事法学既是学校创立之初的主导学科,也是学校的优势学科,在依托刑事司法学院的基础上,开设了法学(刑事司法方向)、监狱学(监狱学方向和社区矫正方向)等本科专业,并承担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的培养。发展至今,学校已为上海乃至全国培养了大批应用型、实践型的政法人才,为社会输出了大批优秀的毕业生。
我校刑事法学在茁壮成长的历程中既经历了风雨又取得了许多骄人的成绩。2005年刑事司法方向被上海市*批准为上海高校本科教育高地建设项目。2007年刑法学获得上海政法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2009年刑法学被批准为上海市*第五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同年,监狱学专业又分别获得*特色专业和上海市第三批教育高地立项。之后,监狱学又于2010年获得中央财政的支持,2012年获得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B类)建设的立项。2012年刑法学又获得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重点学科和硕士点建设项目。2015年监狱学再次获得上海市*高原学科建设项目。学科队伍形成了老中青的学术梯队,聚集了一批既有相关实践经验又有一定学术造诣的教研人员,其中多人获得地方乃至荣誉称号,并远渡至德国、法国、日本等国进行访学。至今,本学科已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十余项,出版著作近百部,发表学术论文数百篇。
我院刑事法学立足于刑事一体化视野研究,经过多年的打造,已经形成了独特的学科优势和特色,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监狱学(监狱学方向和社区矫正方向)、青少年犯罪学研究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在犯罪学领域,具有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一人,常务理事四人,理事若干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设在我院,《犯罪学论坛》已经成为国内有影响的出版物,在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预防犯罪研究等方面颇有建树。依托犯罪学科成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中心”与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通力协作,为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言献策提供了理论支撑。
在刑事政策学领域,从广义刑事政策学视角出发,出版了《中国刑事政策原理》《中国刑事政策的建构理性》等著作,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司法部、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上海市*的科研项目,《刑事政策论坛》作为国内研究刑事政策的出版物已经出版了四辑,从事刑事政策研究的学术梯队已经形成,并在国内学术研究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社区矫正专题研究上海政法学院刑事法学文库总序在监狱学研究领域,监狱学专业和学科是上海高校、全国高校为数不多的本科特色专业和重点学科。学校拥有三十多年的监狱学专业和学科的发展历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来,在监狱学专业和学科建设上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先后出版二十多本监狱学专业和学科的教材、专著,发表专业论文两百多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多项,一批科研成果获奖。2009年监狱学专业获得*第四批特色专业建设点立项,2009年学校刑法学专业被批准为上海市第五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其中监狱学学科为重点研究方向之一。2011年以来,监狱学专业和学科连续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2012年获得上海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学科建设重点项目,其中监狱学为重点建设方向之一,2015年又获上海高校高原学科法学学科建设项目,其中监狱学为重点打造方向之一。
在社区矫正研究领域,2002年8月,上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市委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我校参与了上海社区矫正的研究和运作方案的设计。从2003年开始,我校先后承担了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市司法局委托的有关社区矫正的课题,起草上海市“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的草案,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服刑人员个案选编、社区矫正评价体系的构建等专题研究,成为上海等地区开展社区矫正的指导和工作用书。我校早开设社区矫正系列课程和成立社区矫正研究中心,据国家书目查询系统提供数据,我校早出版了社区矫正书籍(《美国矫正制度概述》1997年)。崔会如教授在其2010年出版的《社区矫正实现研究》(P86~87)一书中提及,社区矫正研究取得成果数量的是上海,多的是上海政法学院。2008、2009、2010、2014年,我校先后承担4项社区矫正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重点项目、2项司法部项目和1项中国法学会项目,我校社区矫正教学和学术研究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
在青少年犯罪学研究领域,我校也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在刑法学硕士点下设了专门的青少年犯罪与司法方向,依托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等设置了“全国青少年犯罪与司法研究及服务中心”,形成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学科梯队,出版了《青少年犯罪与司法论要》《少年法院的学理论证与方案设计》《法学的童真》等数十部著作,发表论文两百余篇。
为了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给学科建设人员提供更广阔的平台,使我校刑事法学再上一个新台阶,“刑事法学文库”的出版发行无疑对此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也是我校刑事法学发展历程上的新起点。同时,也以此为契机,为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尽些绵薄之力。
刑事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不同在于其研究对象主要是犯罪,然而犯罪是使人厌恶的,会给人带来不愉快的感觉,故而研究犯罪的刑事法学与社会的灰暗总是如影相随,这就要求我们每个刑事法学的研究者始终保有一颗价值无涉的公正之心,“刑事法学文库”将予以明证。
对于人格调查的主体,我国自量刑规范化改革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各地法院对此就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大致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由社会志愿者担任调查人员;二是由法庭的法官亲自参与调查;三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助理员担任调查人员;四是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担任调查人员。席小华、杨新娥:《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除此之外,还有律师自行调查的。对于这些不同的调查主体,多多少少也受到了人们一些质疑,比如,社会志愿者的调查不仅在时间、精力、专业知识等方面难以保证,而且对于这种有关被调查者具有重大利益的司法活动来说也有失其严肃性。法官的调查会导致先入为主而违背其中立性的原则。律师调查也由于其利益的选择会产生倾向性而有失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等等。于是,2012年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调查评估的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就是认可了上述第三种做法。对此,仍然有学者认为,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并非社区矫正工作实体,因此,在现实社区矫正实际管理的框架下,为了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调查人员的合理组成,可由司法所来行使调查职能(在现实中真正调查的主体往往是基层司法所——笔者注)。并且认为,基层司法所承担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改造、帮教的任务,被调查对象如果被判处社区刑罚,先前的调查工作能够为随后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便于矫正机构有的放矢地提出矫正方案。即使是终被判处监禁刑的,调查报告对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帮教也具有延伸意义。武玉红:《社区矫正执行的前置程序——审前调查》,载张荆主编:《海峡两岸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6页。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因为这既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具有现实可行性,也可以保证未来调查人员为专业素质的进一步提升提供了前提条件(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可在招录的条件中予以设置一些具有导向性的专业或相关要求)。至于设置专门的人格调查机构问题,从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是不可行的,若为此设置专门的机构,类似需要设置的专门机构会增加很多(无论是针对未成年人还是针对女性人员等类似的探讨非常之多),必然导致我国机构的肥大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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