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6710277
章联合国人权制度概论
节《联合国宪章》
第二节《世界人权宣言》
第三节联合国人权机制
第四节中国与联合国人权机制
第二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节《经社文权利公约》背景
第二节《经社文权利公约》主要内容
第三节实施机制
第四节中国与《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关系
第三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背景
第二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主要内容
第三节实施机制
第四节中国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关系
第四章《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节《消除种族歧视公约》背景
第二节《消除种族歧视公约》主要内容
第三节实施机制
第四节中国与《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的关系
第五章《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节《禁止酷刑公约》背景
第二节《禁止酷刑公约》主要内容
第三节实施机制
第四节中国与《禁止酷刑公约》的关系
第六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
节《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背景
第二节《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主要内容
第三节实施机制
第四节中国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关系
第七章《儿童权利公约》
节《儿童权利公约》背景
第二节《儿童权利公约》主要内容
第三节实施机制
第四节中国与《儿童权利公约》的关系
第八章《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节《移徙工人权利公约》背景
第二节《移徙工人权利公约》主要内容
第三节实施机制
第四节中国与《移徙工人权利公约》的关系
第九章《残疾人权利公约》
节《残疾人权利公约》背景
第二节《残疾人权利公约》主要内容
第三节实施机制
第四节中国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关系
第十章《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节《免遭强迫失踪公约》背景
第二节《免遭强迫失踪公约》主要内容
第三节实施机制
第四节中国与《免遭强迫失踪公约》的关系
参考文献
后记
总后记
文摘
版权页:
委员会应根据个人或联名的个人或其代表提供的和有关缔约国提供的一切资料审议根据本议定书收到的来文,条件是这些资料须转送有关各方。在审查来义时,应举行非公开会议。审查后,委员会应将关于来文的意见和可能有的建议转送有关各方。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及其可能有的建议,并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答复,包括说明根据委员会意见和建议采取的任何行动。委员会可邀请缔约国就其依据委员会的意见或可能有的建议采取的任何措施提供进一步资料,包括如委员会认为适当的话,在缔约国此后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8至第10条是调查程序,除非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该议定书时表示不接受,委员会有权调查在议定书缔约国境内是否发生了系统的或非常严重的侵犯人权的情形。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表明缔约国严重地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应邀请该缔约国合作审查这些资料,并为此目的提出意见。在考虑了有关缔约国可能已提出的任何意见以及委员会所获得的任何其他可靠资料后,委员会可指派一个或多个成员进行调查,并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如有正当理由并征得缔约国同意,此项调查可包括前往该缔约国领土进行访问。在审查这项调查的结果之后,委员会应将这些结果连同所有评论和建议一并转送有关缔约国。有关缔约国应在收到委员会转送的调查结果、评论和建议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意见。必要时,委员会可在这六个月结束后邀请有关缔约国向它通告为响应此项调查而采取的措施。调查应以机密方式进行,在该程序的各个阶段均应争取缔约国的合作。委员会可邀请有关缔约国在其根据该公约提交的国家履约报告中包括为响应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的调查所采取任何措施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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