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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6644904
郭建先生是复旦大学教授,著名法制史专家,其专著《中国经济立法史》的问世,填补了法史界关于中国古代和近代经济立法方面的空白。读者阅读本书,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中国法律遗产,理解历史传统及其影响,对于掌握中国法制发展和社会变迁都有所裨益。
在当下强调弘扬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新时期,本书更凸显了总结传统法制历史经验的重要性。
《中国经济立法史》探究中国经济立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全书结合中国古代和近代经济法制变革的历史背景,剖析了中国历代经济立法活动的历史脉络,融政治、社会、经济、法制于一体,客观评价中国经济立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作用及影响。作为法制史的一门重要专题史和法学的分支学科,中国经济立法史着重于研究经济法律制度的制订、主要内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执行情况,并尽可能总结历史经验,探讨其成败得失。
导 言 … …………………………………………………………………………1
章 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概论 … …………………………………………3
节 中国古代经济立法的历史沿革 … …………………………………… 3
第二节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结构 … …………………………………………… 5
第三节 传统经济立法的特点… ……………………………………………… 10
第二章 土地立法的演变历程… ……………………………………………13
节 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形态… ………………………………………… 13
第二节 “井田制”及先秦土地制度… ……………………………………… 16
第三节 秦汉的《田律》与限田法令… ……………………………………… 20
第四节 魏晋屯田和占田制… ………………………………………………… 24
第五节 北朝和隋唐均田制… ………………………………………………… 27
第六节 不立田制时代—宋、元、明、清… ………………… …………… 34
第三章 赋役制度… ……………………………………………………………41
节 赋役制度的产生… …………………………………………………… 42
第二节 租、赋、役并立时期… ……………………………………………… 47
第三节 租调制与租庸调法(三国至隋唐)… ……………………………… 51
第四节 两税法时期… ………………………………………………………… 58
第五节 一条鞭法与地丁合一… ……………………………………………… 66
第四章 手工业立法… ……………………………………………………… 73
节 手工业立法的产生… ……………………………………………… 73
第二节 汉唐手工业立法… ………………………………………………… 76
第三节 宋元手工业立法… ………………………………………………… 79
第四节 明清手工业法… …………………………………………………… 82
第五章 专卖法之一 —盐法… …………………………………………… 87
节 专卖法的产生… …………………………………………………… 87
第二节 西汉至南北朝的盐法… …………………………………………… 90
第三节 唐宋的通商法… …………………………………………………… 92
第四节 元代及明代前期的盐引法… ……………………………………… 99
第五节 明后期及清朝的盐业纲法… ……………………………………… 104
第六章 专卖法之二 —酒、茶诸法… ……………………………………109
节 酒 法………………………………………………………………… 109
第二节 茶 法………………………………………………………………… 117
第三节 其他专卖法… ……………………………………………………… 123
第七章 矿冶法………………………………………………………………125
节 矿冶法的产生… …………………………………………………… 125
第二节 汉代的冶铁官营… ………………………………………………… 128
第三节 唐、宋、金、元矿冶法… ………………………………………… 130
第四节 明清的矿税… ……………………………………………………… 134
第八章 平准、均输与常平… …………………………………………… 139
节 平籴与轻重理论… ………………………………………………… 139
第二节 均输、平准和市场诸法… ………………………………………… 143
第三节 常平仓、义仓诸法… ……………………………………………… 148
第九章 货币法… ……………………………………………………………155
节 货币法的产生… …………………………………………………… 155
第二节 秦汉货币立法… …………………………………………………… 158
第三节 两晋至隋唐的货币法… …………………………………………… 162
第四节 宋、辽、金、元货币立法… ……………………………………… 168
第五节 明清货币立法… …………………………………………………… 178
第十章 征商法……………………………………………………………… 184
节 周秦征商法… ……………………………………………………… 184
第二节 两汉至南北朝关市税… …………………………………………… 187
第三节 唐、宋、元商税… ………………………………………………… 191
第四节 明清关税与商税… ………………………………………………… 196
第十一章 市舶法… ……………………………………………………… 202
节 唐代以前的互市与市舶… ………………………………………… 202
第二节 宋代市舶条法… …………………………………………………… 206
第三节 元代市舶则法… …………………………………………………… 212
第四节 明朝市舶法与海外贸易条例… …………………………………… 216
第五节 清代海关则例… …………………………………………………… 222
第十二章 传统经济立法的解体… ………………………………………232
节 传统经济立法的困境… …………………………………………… 232
第二节 改良变法思潮的影响… …………………………………………… 236
第三节 清末改制—近代经济立法的开端… …………………………… 240
第十三章 近代土地法… …………………………………………………250
节 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 ……………………………………… 250
第二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土地立法… ……………………………………… 252
第十四章 近代税法… ………………………………………………………255
节 北洋政府税法… …………………………………………………… 255
第二节 国民政府统治前期税法… ………………………………………… 261
第三节 国民政府抗战时期税法… ………………………………………… 269
第四节 国民政府统治末期税法… ………………………………………… 274
第十五章 近代盐法、专卖法… …………………………………………279
节 近代盐法… ………………………………………………………… 279
第二节 公卖与专卖… ……………………………………………………… 285
第三节 战时统购统销… …………………………………………………… 287
第十六章 近代劳动法… ………………………………………………… 289
节 工会法… …………………………………………………………… 290
第二节 没有实行的《团体协约法》… …………………………………… 293
第三节 限制工人罢工的《劳资争议处理法》… ………………………… 294
第四节 工厂法… …………………………………………………………… 296
第五节 有关劳动救济的法规… …………………………………………… 299
第十七章 近代商事法规之一 —公司法… ……………………………300
节 民国初年的《商人通例》与《公司条例》… …………………… 300
第二节 1929 年《公司法》及其他… ……………………………………… 302
第三节 1946 年《公司法》… ……………………………………………… 305
第十八章 近代商事法规之二 —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 309
节 票据法… …………………………………………………………… 309
第二节 海商法… …………………………………………………………… 313
第三节 保险法… …………………………………………………………… 318
第四节 破产法… …………………………………………………………… 318
第十九章 近代金融法… …………………………………………………320
节 银行法… …………………………………………………………… 320
第二节 货币法… …………………………………………………………… 325
第三节 交易所法… ………………………………………………………… 329
第四节 合作社法… ………………………………………………………… 332
第二十章 近代商标法、专利法及其他…………………………………335
节 商标法… …………………………………………………………… 335
第二节 专利法… …………………………………………………………… 337
第三节 有关工业法规… …………………………………………………… 339
第二十一章 近代矿业法、森林法、水利法… …………………………343
节 矿业法… …………………………………………………………… 343
第二节 森林法… …………………………………………………………… 347
第三节 水利法… …………………………………………………………… 350
第二十二章 近代海关法… ……………………………………………… 353
节 海关的管理… ……………………………………………………… 353
第二节 关税与税则… ……………………………………………………… 356
第三节 缉私法规… ………………………………………………………… 360
主要参考文献… …………………………………………………………… 362
后 记… ……………………………………………………………………… 364
第五章 专卖法之一——盐法
专卖制度,即由国家对某项产品的生产、买卖进行垄断。在中国古代,专卖往往称之为“禁榷”。禁,即由国家禁止某一类物品的私人生产销售;榷,原是独木桥的意思,“榷,水上横木所以渡也”,转引为“专也,谓障余人卖买而自取其利也”,即指由国家垄断某一行业而从中取利。禁榷制度是中国古代经济立法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国家控制工商业的主要的法律工具。利用这一法律制度,国家得以垄断一些日用工商产品的生产、销售。利用垄断的专卖价格,获取高额利润。长期实行专卖的主要有盐、酒、茶、铁等行业,这些产品都是人民生活所必需而又无法自给自足、必仰于市场的大宗日常生活用品,从而使封建国家能获得大量的收入,对人民进行间接剥削。设立禁榷制度的目的正在于此。
专卖法内容很多,而盐专卖始终是专卖法的重点。本章主要介绍盐专卖法,在下一章再介绍其余的专卖法。
节 专卖法的产生
专卖法理论产生于社会大变革的春秋战国时代。在这一时期,生产力空前提高,人口迅速增加。人口增加,刺激了食盐的生产,而人口的流动,又刺激了食盐的贩运,盐商成为当时富的商人。另一方面,列国纷争兼并,促使各国统治者寻求各种富国之策以养战士。因而,对于获利丰厚的盐业自然不会不予以注意。据说春秋初期管仲辅佐齐桓公,曾实行“官(管)山海”的法令,使齐国专“渔盐之利”,从而国富兵强,使齐国成为春秋时期个霸主。从此以后,原来不被重视的山林泽海之利得到了高度重视,出现了种种援引“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和“工商食官”的古老传统,要求实行“壹山泽”“专山川之利”“严山泽之禁”等政策。
《管子》的“官山海”
在战国时种种“壹山泽”“专山川之利”的理论中,为典型、对后世影响的是假托管仲著的《管子》一书中提出的“官山海”理论。《管子》一书提出了完整的专卖理论,成为后世专卖法的指导性原则。
《管子》反对用增加税收办法来增加财政收入。其认为征房屋税等于毁人房屋,征牲畜税是使六畜不繁,征土地税是禁人耕种,征人头税则使人民与统治者离心离德,征户籍税则使人逃籍,成为游商大贾,与国争利。相反,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要降低税率,主张“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要增加财政收入,富国强兵,只能依靠“官山海”。
《管子·海王篇》提出了具体的盐专卖法理论。该理论指出:“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小孩)食盐二升少半,此其大历也。”食盐是每个人都不能缺少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官府只要控制盐的生产,把盐价每升提高若干,则“万乘之国,人数开口千万也”,一千万人口的大国,国家一天就可以收到二百万盐利,一个月就可收到六千万盐利。如果每月征收每人三钱人头税,只能得三千万,还要遭到人民的反对。“今夫给之盐筴,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不产盐的国家,政府可以垄断盐的运销,照样能收到如此盐利。因此,《管子》主张对盐业采取国家完全专卖,垄断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
此外,《管子》还提出铁专卖法理论(详见第七章“矿冶法”),要求由政府封禁矿山,允许百姓采矿冶铸,“民得其十,君得其三”。《管子》还提出官府在丰收之年低价收购余粮,囤积于官府仓库,遇有荒年,平价出卖。并主张森林国有,国家谨守山林、海泽、草莱之地,定时向百姓开放。
以上这些“官山海”理论,其要旨在于主张实行专卖(主要是盐专卖)来代替抽税,以间接税取代直接税,夺取商人之利归国家所有。这是中国古代有关工商经济立法的重要学说,对于后世经济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鞅抑商立法
《管子》中“官山海”理论的出发点是与商人争利,是出于增加财政的目的。公元前356 年,秦国商鞅主持变法,进一步将实行专卖与崇本抑末、推行农战国策联系起来,从政治上着眼制定、实施专卖法。据商鞅的学生们所编的《商君书》来看,当时的法令主要内容是“壹山泽”,即由国家独占山泽之利,设立盐铁官,开矿煮盐,严禁私人经营。这样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加财政收入,后人称为秦盐铁之利“十二倍于古”;另一方面是使所谓“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逼迫这些人只能从事农耕。
实行粮食统制贸易,不准私人经营粮食买卖,“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商人不得向农民收购粮食,农民不准向商人出卖粮食,粮食只能由国家经营。这一制度目的在于堵塞商人利用年岁丰歉进行粮食倒卖的发财门路,使经营粮食买卖的商人无利可图,只能转入农耕。另一方面,迫使农民只能尽力从事农耕,增加生产来解决自己的口粮,也没有余钱去买各种奢侈品以至荒弃农业。这是历史上的粮食专卖法。
商鞅变法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秦统一全国后,秦国法律推行到了全国。专卖法除了财政目的之外,又具有崇本抑末的政治作用,成为后世实行专卖制度的另一个基调。
汉初专卖法
秦统一全国后,专卖法的具体内容究竟如何,由于缺乏文献资料,难于考证。可能只对盐业继续实行专卖,对粮食实行统制,对铁业实行专卖的制度可能被放弃了。
秦朝灭亡后,汉初在黄老“无为而治”道家思想指导下,一方面继续秦朝崇本抑末的传统政策,下达“贱商令”,规定商人不得穿丝绸、坐车、持兵器,不得做官;另一方面,又“开关梁,弛山泽之禁”,允许商人向国家租赁山林纳税经营。各郡国也可以经营盐铁,当时吴国“东煮海水以为盐,以故不赋,国用饶足”。这样,汉朝放弃了秦朝的专卖法。从汉建国至武帝的七八十年间,富商大贾“采铁石鼓铸,煮海潮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
第二节 西汉至南北朝的盐法
西汉的完全专卖法
西汉武帝时,由于边境战事频繁,财政紧张,统治者逐渐开始实行盐铁官营,全面推行盐铁专卖(铁专卖详见“矿冶法”一章)。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任命东郭咸阳和孔仅为中央财政官大农令的下属官盐铁丞,专门负责盐铁专卖。东郭咸阳是“齐之大煮盐”(大盐商),孔仅是“南阳大冶”(大铁商),二人都“致生累千金”。汉朝统治者打算用这些内行来经营盐铁业,并可减少盐铁商人的反抗,争取大盐铁商的支持。公元前120年正式下达盐铁官营法令。东郭咸阳与孔仅视察全国,在各地设置铁官和盐官,选择“盐铁家富者为使”。不久,又任命商人出身的官僚、武帝的亲信桑弘羊为大司农,全面掌握盐铁官营专卖事务。古代专卖法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汉朝盐专卖法令主要内容是:在全国产盐地区设立32盐官,由盐官招募所在地区的平民参加官营盐场的生产。应募平民自行准备生活、生产费用,工具则由官府发给。所产盐按官府发给的牢盆(煮盐的平底铁盆)为单位,由官府付给一定的工价,全部收归官府。各地所需盐由官府征发民夫搬运。盐的销售也全部由官府办的官肆垄断,私人不得煮盐卖盐。私煮盐者处左趾的刑罚,即在犯人左脚上戴一个六斤重的铁制刑具,并作为刑徒为官府服役,工具及产品都予以没收。
西汉的盐专卖法的特点是:采取由官府垄断盐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完全专卖法,民产、官收、官搬、官卖。盐专卖法的施行,明显的是给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权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当此之时,四方征暴乱,车甲之费,克获之赏,以亿万计。皆赡大司农,此皆扁鹊之力,而盐铁之福也!”而实行专卖法以及同时实行的“告缗令”等法令,极大地打击了中小商人阶层,中家以下大抵破产。统治者还称之为“非独为利也,特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虽然标榜抑兼并、崇本抑末,可是却打破秦汉禁止商人任官的旧法,任命了一批大盐商担任盐官,“吏益多贾人矣”。形成了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三位一体的豪强政治。
西汉采取行政手段组织盐专卖,带来了很多弊端。盐官重量不重质(因盐场定额以量为准),生产的产品“多苦恶”。盐的运输大量征发徭役,加重了人民的负担。盐价上涨,百姓往往被迫淡食。统治阶级内部也发生争论。武帝死后,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开了“盐铁会议”,以桑弘羊等为一方,以大将军霍光为后台的贤良文学为另一方,就盐铁专卖及武帝内外政策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桑弘羊做了部分让步。第二年,桑弘羊被杀,但盐铁官营仍继续实行。西汉末年,王莽篡政,实行“五均六管”,对盐、铁、酒、山泽、五均赊贷、钱布铜冶实行全面官营。直到东汉建立63 年后,公元88 年,东汉政府宣布:“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连续实施了208年的盐专卖法被正式废除,而改以征收盐税。
三国、两晋、南北朝盐法
东汉末年,军阀割据。曹操开始实行屯田制时,为了筹集屯田开垦的耕牛、农具等经费,于建安二年(197年)又一次恢复盐专卖制度,在产盐地区设司盐校尉,召集流亡百姓从事盐生产,由官府垄断产、运、销各个环节。其具体细节不详,但依据当时屯田采取严格的军事编制来看,盐场官营可能性很大。三国鼎立局面形成后,由于战事频繁,魏、蜀、吴三国政权都按汉朝旧法,实行盐专卖。
西晋建立后,进一步实行盐专卖,统一全国后,在各郡县设立司盐都尉、司盐监丞等官署,负责盐的生产运输、销售。晋朝法律规定,“凡民不得私煮盐,犯者四岁刑”,所在地区主管官员也连坐受罚,官府不再干涉。
南朝(420—589年)历代政权对盐都不采取专卖。南朝后一个政权南陈建立后,“立煮海盐赋及榷沽之科”,立海盐赋,即对海盐生产者征税。这说明在南陈以前,盐税制度也不健全,对盐业实行完全放任。
北魏(386—534年)盐法时而禁榷,时而征税,变化无常,总的特点是比南朝控制严密。北魏分裂为东、西魏后,东魏政权在沿海的沧、瀛、幽、青四州沿海,设立二千六百六十六处官营煮盐灶生产官盐,一年收盐二十多万斛。“军国所资,得以周赡矣”。但官营官销盐法只施行了三十多年,北齐代东魏后,取消专卖法,改为征收盐税。与东魏对峙的西魏政权,专门设立掌盐官,对池盐、井盐实行专卖,禁止百姓私自生产贩运。北周代西魏后,沿袭这一制度。
隋朝统一北方后,隋文帝在开皇三年(583年)下令:“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曹魏以来断续实行了三百多年的盐局部专卖法被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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