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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508809丛书名: 普通高等院校经济管理基础教材
在逻辑结构上除了维持大的板块结构不变外,进行了微调。将国有资产法、银行法、财政法和审计会计法依次排列,其内在依据是现代国家审计已经具备了国家治理的宏观机能,国有资产、银行、财政和国有资产等均为审计监督的对象。
本书也适合其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需求。
第1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1节经济法概述
第2节法律行为制度
第3节法律关系制度
第4节法律责任制度
第5节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2章物权法
第1节物权法一般理论
第2节所有权
第3节用益物权
第4节担保物权
第5节占有
第3章知识产权法
第1节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
第2节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3节商标权法律制度
第4节专利权法律制度
第4章合同法
第1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2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第3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4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5节合同的效力
第6节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第7节合同的履行
第8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9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解除
第10节合同责任
第5章企业法
第1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2节合伙企业法
第3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6章公司法
第1节公司法总论
第2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3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7章票据法
第1节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2节票据行为
第3节票据权利与抗辩
第4节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5节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6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与票据法律责任
第8章证券法
第1节证券法概述
第2节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3节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4节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5节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9章破产法
第1节破产法概述
第2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3节管理人
第4节债务人财产
第5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6节破产债权
第7节债权人会议
第8节重整
第9节和解
第10节破产清算
第10章竞争法
第1节竞争法概述
第2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3节反垄断法
第11章产品质量法
第1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2节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3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4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12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节概述
第2节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第3节消费争议的解决
第4节消费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13章财政法
第1节财政法总论
第2节预算法
第3节国债法
第4节政府采购法
第5节财政转移支付法
第14章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1节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第2节国有资产权属管理制度
第3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律制度
第4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第5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15章税法
第1节税法概论
第2节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
第3节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第4节其他税法
第5节税收程序法
第16章银行法
第1节中央银行法
第2节银行业监管法
第3节商业银行法
第4节政策性银行法
第5节外资银行法
第17章会计审计法
第1节会计法
第2节审计法
第18章对外贸易法
第1节对外贸易法概述
第2节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3节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4节国际服务贸易
第5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6节对外贸易秩序的维护与调查
第7节对外贸易救济
第8节对外贸易促进
第9节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为了使高校非法律类专业的学生能更好地学习经济法,我们组织全国部分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优秀的教学骨干教师编写了这本经济法教材,编写团队由多年从事经济法教学和研究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和一批在经济学科各个方向有专门研究的副教授(博士)构成,保证了教材的高质量和适用性。
本教材编写内容按照*对本科生所要掌握的教学内容和学习要求来编写,我们在编写中努力构建一个符合财经类和管理类专业特色和课程层次多样化需要的经济法体系结构,以达到的教学功能。面对内容极为繁杂的经济法知识,我们充分考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定位和能力要求,理论上以“必需、够用”为度,尽可能采取经济法学科的通说理论,对理论知识精写,压缩篇幅,将基本理论知识讲透,避免在内容中加入个人学术专著的思想,也没有涉及经济法各个领域存在的复杂学术争论。
本教材由胡智强、颜运秋担任主编,王艳丽、赵建国担任副主编。全书的逻辑结构依次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微观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由于体例和篇幅所限,教材中引用了大量的学界研究成果没有一一指明,谨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本书是第四版,根据前三版出版多年来经济法领域的立法动态和研究成果,以及教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审计法、会计法、公司法、财政法、预算法、票据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权法等。
在逻辑结构上除了维持大的板块结构不变外,进行了微调。将国有资产法、银行法、财政法和审计会计法依次排列,其内在依据是现代国家审计已经具备了国家治理的宏观机能,国有资产、银行、财政和国有资产等均为审计监督的对象。
由于编者的水平等种种原因所限,书中难免有各种疏漏,恳请读者和大家指教,以便改正。
编者
2018年1月18日
第3章知识产权法
本章导读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知识的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的产生、归属、保护和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商标和专利法等法律制度。各项具体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客体制度、取得制度、限制制度和保护制度构成。
关键术语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第1节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知识的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台湾,知识产权被称为“智慧财产权或者智慧所有权”。知识产权目的在于强调智力劳动的智慧结晶是创造者享有支配权的财产。
二、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一) 狭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传统的3项基本权利,即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三项权利一般又被分为两类: 一为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二为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与商号权、专利权与外观设计权,以及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各种权利。一般来说,人们主要根据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来确定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1. 《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确定的范围
1967年签订的《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以列举的形式指出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确定的范围
1994年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部分条中也划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3. 我国民事立法确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1986年通过颁布的我国《民法通则》第5章“民事权利”下设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四节。第3节“知识产权”从第94条到第97条分别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2009年通过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了18项民事权益,其中属于知识产权的有: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三、 知识产权性质
(一) 知识产权客体特征
知识产权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客体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因此需要不同的制度体系来保护。因此在阐述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之前,有必要认识知识产权概念赖以成立的前提,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的性质。
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无形性、创造性与共享性。
(二) 知识产权本体特征
知识产权的本体特征,就是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相比,其本身所具有的特征。
1. 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取得。知识产权的法定取得首先是指知识产权的产生一般须经法定的程序并满足法定的条件。
(2) 法定内容。知识产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能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例如,不能在商标权上创设翻译权。
(3) 法定限制。知识产权的法定限制主要有: ①时间限制; ②法定许可; ③强制许可; ④合理使用; ⑤权利穷竭等方面。
2. 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属于自己的排他性的,甚至是垄断性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有形财产权是“因占有而专有”的,而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形态的非物质财产,无法通过占有而产生专有,也不能适用取得时效制度。从本质上看,有形财产权的专有是因自然属性而专有,知识产权的专有则是因法律属性而专有的。
3. 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其法定性的延伸。知识产权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能依据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同样也只是在其产生的地域内有效,这是国际社会较为普遍地承认的一项原则。知识产权的严格属地性决定了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有效,原则上不具有域外效力。
(三) 知识产权法
1.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的产生、归属、保护和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商标和专利法等法律制度。
2.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符合国际公约要求,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包括: (1)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 (2)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 (3)知识产权的取得制度; (4)知识产权的行使制度; (5)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 (6)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从立法层次上来分,主要由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四个部分组成。
第2节著作权法律制度
一、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在我国立法上与版权的含义相同,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施行,2010年4月1日修改实施。
二、 著作权的客体
(一) 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反映,记载了作者对自然界或人类社会的认识与看法。这些认识与看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如语言、文字、符号、线条、动作等表达出来,就构成了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作品在本质上是信息,需要附着于一定的物质实体,这种附着有作品的物体,则为作品的载体。同一部作品可以同时附着在不同的载体上,载体是物权的客体,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性质不同,权利形态有别。
在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关系上,可复制性是作品本身的性质,而独创性则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
(二) 作品的要件
作品的要件是指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一件作品、作品中的某一部分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条件。
一般来说,各国著作权法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为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独立思考,而不是通过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而完成的。由此可见,作品的独创性主要强调的是作品创作的过程,而非作品创作的结果,一件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情感与观点认识,无论其水平高低,也无论与他人的作品是否有某种雷同,都不影响其独创性的成立。
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除此以外,各国法律一般还要求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来表现。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除了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这一实质要件外,还要求作品必须具备固定性这一形式要件。我国《著作权法》就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在我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9种作品形式。
(三) 作品的形式
1. 可以受到保护的作品形式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作品的9种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包括: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目前,涉及这里的“其他作品”的是《著作权法》第6条所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2. 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上述9种可以作为著作权客体而受到保护的作品形式之外,还规定了不能作为著作权客体受到保护的作品。这类作品分为两类: ,其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作品。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其性质不应限制传播的作品。主要有: (1)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 著作权的主体
(一)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又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作品是由自然人创作完成的,因此著作权的主体首先应该是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两类: 一是作者; 二是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相对于已经完成的作品而言,作品的创作过程已经成为历史,难以举证。为了便于对作者的认定,《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就事实而言,任何作品都是由自然人创作完成的,因此作品的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社会组织。但是,有一些作品的创作是基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业务需要,虽然在事实上是由自然人完成创作的,但是作品里反映的不是自然人的个人意志而是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集体意志,在这种情况下,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上就被视为该作品的作者,并承担该作品的社会责任。《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二)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1. 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又称为雇佣作品,是指员工在受雇期间,在受雇工作范围内所创作完成的作品。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大陆法系一般倾向于保护作者的利益,规定著作权属于雇员,雇主只能根据劳动法在合同中与雇员约定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英美法系一般倾向于雇主的利益,大多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雇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据此可以得出,职务作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作者应为单位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员工,在该单位领取工资; 第二,作品的创作应为作者作为单位员工的职责。
关于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分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同时,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有两点限制: (1)优先使用限制。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相同使用限制。即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职务作品; 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下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属于这种情况的职务作品包括: (1)“三图一件”作品,即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定约定作品,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 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演绎作品中,既包含了演绎作者的独创性成分,又包含了原作品的表达成分。在创作作品时,如果仅是借助于原有作品的创作思想,而不是基本表达,创作出来的作品看不出原有作品的基本表述,那么就是一部完全新的作品,而不是演绎作品。
4. 匿名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5. 生前未发表的作品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6. 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7.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8. 影视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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