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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506911丛书名: 普通高等院校“十三五”规划教材
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学习要点
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公司法
第五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六节企业破产法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违约责任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四章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市场行为规制法概述
第二节反垄断法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节产品质量法
第五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五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专利法
第三节商标法
第四节著作权法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六章不动产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不动产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土地管理法
第三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七章财税及价格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财税法概述
第二节财政法
第三节税法
第四节价格法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八章金融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银行法
第三节证券法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九章会计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会计法
第二节审计法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十章诉讼法和仲裁法
学习要点
节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
第三节仲裁法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经济法”是高校经管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学生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了解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和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在具体的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基本任务就是解决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和“用”的问题。“知”是指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用”是指具体解决各种法律实务的能力。目前已经出版的同类教材,应该说在“知”的方面做得较好,在“用”的方面也有所重视,但还有不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观上是很多编者缺乏对市场主体法律需求的了解,更缺乏处理各种具体法律事务的实践;客观上是相对经管类专业其他核心课程,经济法内容多而课时安排偏少,教学方式单一,仅仅依靠课堂讲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鉴于此,我们在编写本书时,尽可能帮助学生在“用”上下功夫。
本书全面反映了近年来国家对相关法律的修订成果。例如:2013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决定;2013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并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2015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等。
本书的编写得到了山东金海瑞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的大力支持,他们参加了本书大纲的论证和具体内容的讨论,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和诸多有益的建议,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吸收了很多同行的优秀成果,也采用了一些公之于众的典型案例,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本书编者均有长期律师执业经历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实践经历,处理法律实务的经验比较丰富,也更多地利用自己的案例和律师事务所的平台实施教学,教学方法受到学生的欢迎,教学效果使学生感到满意。当然,由于教材本身的局限,具体的教学过程无法全面地反映在本书中,但是,我们还是努力体现我们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上的追求。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了解经济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特点、基本原则和地位;
2理解法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3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及类型;
4初步形成社会关系被经济法调整即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不履行经济法确定的义务就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逻辑思路;
5初步形成遵法、守法,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的法治理念。
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含义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关系的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构成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即经济学中常说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学术界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时间段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观点,因为探讨和考察的角度不同,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单个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有国家颁布的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条文,就有经济法了;另一种观点则是从部门法的角度出发,认为作为部门法划分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且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形成于资本主义社会垄断阶段。
经济法的词源
“经济法”一词首先出现在18世纪中期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学者摩莱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其宗旨在于“从根本上消除社会恶习和祸害”,从而促进理想社会的实现。1865年,法国经济学家、政治学家蒲鲁东次使用了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的矛盾。如果不改组社会,“普遍和解”就无法实现,而构成新社会基础的就是“经济法”。公法因其易于过多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因其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全部结构,都无助于实现“普遍和解”这一目标。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所以,社会组织将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的基础上。
相对于民商法来说,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因此学术界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也不完全统一。但综合来看,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含义界定的核心观念是一致的,即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的法律规范。所以,从一般意义上看,经济法是指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经济活动诸环节进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就是国家调控社会经济之法。
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合理性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形式。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是为有效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信号和自身的生产经营条件,自主决定扩大或减少某种商品的生产和需求,市场自发地调节着资源在社会范围内的分配,实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西方国家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政治上宣扬的“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表现在经济上即为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自由选择。反过来说,市场经济的产生也被视为通过自由竞争自然形成的结果。为保证充分的自由,政府不能干预经济的运行,因为经济运行自有其规则,经济运行的秩序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守夜人”而存在,干预少的政府是好的政府。
在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资本主义经济突破封建社会的藩篱飞速发展了一百多年,之后开始进入低潮期,其原因在于长期的自由放任导致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向垄断市场结构转化,垄断的出现反过来破坏了自由竞争的生存土壤,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导致人们两极分化,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分工的细化使生产社会化更为明显,个体行为看似理性,然而在整个社会生产生活中却是盲目的,个体的“理性”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的混乱和失控,市场自发的调控方式有可能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彻底打破了人们对市场无所不能的崇拜。同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苏联在工业化进程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比之下,人们开始研究市场经济的不足和政府干预的合理性,众多的经济学家不断反思市场的内在缺陷。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市场失灵理论逐渐为大众所接受,国家开始为政府不断添加新的职能,如限制垄断、通过财政税收杠杆抑制贫富分化、价格维稳、促进就业、提高公共福利、提供公共产品培育市场等,这些实践明显修补了市场经济的缺陷,减少了社会矛盾,助长了政府干预无所不能的思潮。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奉行大规模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陷入“滞胀”的困境,同时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也暴露出其僵化和低效的致命弱点。
政府对市场进行合理干预,这是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的,政府干预是为了克服纯粹自由市场经济的缺陷而存在的,如何恰当界定两者的势力范围却是一个似乎“永远无法解开”的难题。经济法的产生,就是在政府放弃完全的“守夜人”角色转而对经济运行进行主动的、有目的的调控和引导时出现的。经济法是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的产物,它在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的冲突与磨合中不断演进和发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市场主体关系主要解决市场主体的资格、准入、行为方式等,包括国有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监督关系重在发挥国家培育有序市场的功能,以便为市场提供公平、安全的交易环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宏观调控关系则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市场运行进行适时适当的调控,以解决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结构、速度、均衡等方面的问题,包括财税法、会计法等法律。
公地的悲剧——社会利益的独立存在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经济学概念。公共物品是指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物品,它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既包括有形物品,如城市道路、排污工程、公共绿地、免费游乐场所等,也包括无形物品,如国防、安全、秩序、社会稳定等。在市场机制下,每一主体由于个人利益驱动,不会主动参与增加公共产品的行动,反而化地使用公共产品。
“公地”制度是英国中古时期的一种土地制度——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中划出一片尚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无偿提供给当地的牧民。然而,差不多所有的牧场终都被废弃了,原因说来并不复杂:由于是无偿放牧,每一个牧民都尽可能地增加了自己的牛羊数量,然而牧场的承载量是一定的,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的增加,牧场终因过度放牧而成了不毛之地。
1968年,英国学者加雷特·哈丁所描述的“公地的悲剧”就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分立的典型写照。哈丁设想了一个向一切人开放的牧场,牧场中每个牧羊人的直接利益取决于他所畜养的牲畜数量的多少,当存在过度放牧的问题时,每个牧羊人只承担公用地退化成本的一部分,久而久之,悲剧发生了,牧场草木枯竭,毁灭是必然的结局。作为一个生物学家,哈丁本人只是想借公共牧场来隐喻普遍性的人口过度膨胀问题,但人们却从中发现了生态危机、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引为经典。
“公地的悲剧”充分表明了社会利益的存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对立和冲突,以及这种对立和冲突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达成的基础,而社会利益不可能通过纯粹的市场经济予以保证。同时,“公地的悲剧”也在提醒着我们,应该通过何种制度设计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和谐共存、平衡发展。
(资料来源:[美]埃里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二、经济法的特征
基于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和调整对象的范畴,经济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
公法与私法是以国家政治生活与市民社会二元论为前提,从现代法治的角度划分的,其划分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并避免国家权力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侵犯。但在公、私法之间划出一个截然分明的界限是不可能的。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看,经济法跨越了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形成了公法和私法的交集,这种交集的出现实质上是因为纯粹的市场和纯粹的国家干预都不能对现代复杂经济社会进行有效调整。经济法这种鲜明的特点,突出表现在经济法突出社会利益优先,但又不排斥个体利益,注重利益协调,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较好平衡。
2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在我国,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经济法没有独立的程序法与之相对应,这是由其调整范围的相对复杂性决定的。正因为经济法跨越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调整的目标、对象、方法不再“纯粹”。经济法介入经济领域的方式有可能是弱的方式,例如宏观调控引导;有可能是“暴力”的方式,例如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因此,经济法程序保障跨越了民法方式、行政方式和刑法方式,是三者的综合体。
3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但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律规范的变动性较大,其主要原因在于经济运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易变性,也是由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
此外,经济法还有一些较为明显的特征,如经济法多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在立法体制上大量采用授权立法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体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进行超越形式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以达到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2公平、有效竞争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营造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个市场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维持竞争主体的多元化,恢复和维护充分的自由竞争环境;对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进行有机的协调,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在经济法调整的每一个具体社会经济关系中,各经济法主体的义务、权利和利益内在相连,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一致,不允许有责无权、有责无利、有利无责、有权无责等现象存在,不允许有纯粹的权利(力)主体和义务(责任)主体存在。
四、我国的经济法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主要是从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基本上是通过行政命令、党政文件等直接干预经济活动,所以经济法规较少。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为经济法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到1992年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经济立法活动发展迅速。到目前为止,涉及经济法领域的经济活动法律规范基本都建立起来了。而今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济法律规范也将越来越完善和先进。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规范的,主体之间具有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由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即由经济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法律关系。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在大多数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主体在享有经济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
1经济法律主体资格
经济法律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只有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人”,才能参与某种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经济法律主体资格一般采用法律规定,或通过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确认。经济法律主体资格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根据主体在国家经济规制和调控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可以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国家经济规制、被调控主体与被规制、被调控主体。国家经济规制、调控主体是担负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职能机关,其余都是被规制、被调控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具体从事市场规制、调控的有关机关,是国家经济规制、调控的主要主体。被规制、被调控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这些主体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和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参加者。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从整体的角度来看,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力,只能由特定的机关来行使,这种权利不能随意转让、放弃,通常情况下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2)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在一定条件下可与所有权人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并获得收益的方式。例如,所有权人将住房出租以获得租金收入,此时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归于租赁方。
(3) 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设立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 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等方面的管理权利。
(5) 债权。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与所有权不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6)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义务人依照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经济义务的确立是为了保障经济权利的实现,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此消彼长、相互依存。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就不能保证权利的实现。一般来说,经济法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根据义务的内容,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客观标准。如果没有客体,经济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也就不会发生经济权利和义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 物。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
(2) 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或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
(3)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又称精神财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劳动创造取得的成果,如科学发明、艺术创造成果、学术论著等。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表现为物质财富,但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 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实现。它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种情形。
(二) 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有条件的,需要经济法律事实的存在。所谓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按照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1经济法律行为
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合法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例如依法签订合同,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合同等受到国家的保护。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做出的行为。违法行为不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经济法律事件
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例如地震、火山喷发、战争等。符合法律规定的事件可以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律责任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的、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经济义务,经济法律责任表现为一种“不利后果”,即违法主体所必须承担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是可以混同的概念吗?
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含义有明显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指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了法律义务而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另一方面,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
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法律责任制度中基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经济违法行为
经济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从总体来看,经济义务具有两种形式,即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与之相适应,经济违法行为既可能表现为违法主体采取积极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实施了经济法禁止的行为,如超越经营范围违法经营的行为;也可能表现为违法主体消极的不履行经济法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实施经济法要求的某种行为,如纳税人违法拒不纳税的行为。
2行为人须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经济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而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3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损害或危害事实并非承担所有经济责任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违法就应予以追究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或危害事实,在确定具体经济法律责任时,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件,特别是在确定违法主体应负何种责任、对违法主体应处以何种制裁、制裁的程度如何等时具有重要意义。
4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存在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让行为人对该危害承担责任。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不以加害人有过错为前提,而以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为要件,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正因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严厉性,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
19世纪以来,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的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过错责任原则坚持无过错即无责任,要求依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不是客观行为来确定侵权责任。
19世纪后期随着工业化的兴起,工业事故和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过错责任原则使危险活动事故的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方具有过错极为不易,法国法院开始采用《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即根据客观损害事实推定加害人的过错。《德国民法典》对雇用人责任、监督人责任和建筑物管理人责任等都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日本民法典》则大量运用过错推定弥补传统过错责任的不足,将监督人责任、雇用人责任、动物占有人责任和工作物责任等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过错推定相对应的是20世纪初形成的事实自证规则,该规则起源于1863年英国法官坡洛克对拜伦诉鲍多尔一案的裁决。在该案中,被告的一桶面粉从其库房的二楼窗口滚落,致使一行人被砸伤,泼洛克法官认为:虽原告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如何因过失而导致这桶面粉滚落窗外,但该案事实足以表明被告必定存在某种过失,否则其面粉桶不会无故滚落窗外而砸伤行人。
随着19世纪末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客观过错为基础的过错推定责任也不敷使用,为了达到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以达到实质公平的目的,在事故责任等危险活动领域,无过错责任应运而生,只要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都须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归责方式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古代客观归责的结果责任的复活。
(资料来源:杨立新.客观与主观的变奏:原因力与过错(上)——原因力主观化与过错客观化的演变及采纳综合比较说的必然性.中国民商法律网)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一种财产性的强制措施。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属于经济责任中为严厉的责任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主刑独立适用,附加刑可以单独或附加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朋友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吗?
2如何理解国家干预是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
3什么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如何?
4什么是经济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5某地山区蕴含大量铁矿石,2006年后铁矿石价格急剧上涨,当地村民便私下对铁矿石进行采挖卖钱。请从法律主体资格的角度思考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
2008年10月7日,中国足协正式公布了针对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退出2008赛季中超联赛的处罚决定。与外界所预料的一样,中国足协取消了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在中国足协的注册资格,并对其罚款30万元。中国足协表示,这一决定是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4条、第17条、第43条、第48条、第68条、第90条之规定做出的。
足协对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的两点处罚中,对于取消注册资格武汉光谷已经无力改变。至于罚款30万元,武汉光谷方面的态度颇为强硬,董事长沈烈风表示:“我们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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