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85029
内容简介
本书辑录民国法学家夏勤(1892—1950年)先生目前存世的法学论文和著作,包括《法学通论》《刑事诉讼法要论》和《刑事诉讼法释疑》三种著述,相关法学论文及序言十一篇。本书还编入谢怀栻先生《介绍夏勤氏刑诉新著二种》一文,并以《法律教育的实像》为题从法学家夏勤与朝阳大学、夏勤《法学通论》序文辑录、夏勤刑事司法观总述和关于《刑事诉讼法要论》《刑事诉讼法释疑》的点校说明等四个方面,对朝阳大学法学先贤夏勤“学法”“用法”的心路历程作了简要的考察说明。
目 录
一、论文、序言类
1.《朝阳同学录》序言二篇
2.物权法专号序言
3.论判例
4.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论
5.论新民法之法源
6.论公设辩护人制度
7.审判笔录之研究
8.司法权的统一与独立
9.宪法中司法制度之研究
1.由现行刑法联想及唐律
11.刑事诉讼之原则
二、著作类
(一)《法学通论》
《法学通论》目录
序一
序二
初版序
《再版序》
五版序
六版序
《法学通论》序
绪言
编国家论
第二编法律论
第三编权利论
第四编法学论
(二)刑事诉讼法要论
刑事诉讼法要论目录
序言
凡例
绪论
本论
编诉讼主体
第二编诉讼行为
第三编通常诉讼程序
第四编特别诉讼程序
第五编裁判之执行
第六编附带民事诉讼
(三)刑事诉讼法释疑
刑事诉讼法释疑初版序
刑事诉讼法释疑再版序
刑事诉讼法释疑三版序
序
五版序
例言
编总则
第二编审
三、其他类
1.介绍夏勤氏刑诉新著二种(谢怀栻)
1.《朝阳同学录》序言二篇
2.物权法专号序言
3.论判例
4.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论
5.论新民法之法源
6.论公设辩护人制度
7.审判笔录之研究
8.司法权的统一与独立
9.宪法中司法制度之研究
1.由现行刑法联想及唐律
11.刑事诉讼之原则
二、著作类
(一)《法学通论》
《法学通论》目录
序一
序二
初版序
《再版序》
五版序
六版序
《法学通论》序
绪言
编国家论
第二编法律论
第三编权利论
第四编法学论
(二)刑事诉讼法要论
刑事诉讼法要论目录
序言
凡例
绪论
本论
编诉讼主体
第二编诉讼行为
第三编通常诉讼程序
第四编特别诉讼程序
第五编裁判之执行
第六编附带民事诉讼
(三)刑事诉讼法释疑
刑事诉讼法释疑初版序
刑事诉讼法释疑再版序
刑事诉讼法释疑三版序
序
五版序
例言
编总则
第二编审
三、其他类
1.介绍夏勤氏刑诉新著二种(谢怀栻)
在线试读
法律教育的实像:以《夏勤法学文集》的点校说明为中心展开
宣统二年(1910)冬,由汪有龄、江庸等人牵头,联络北京的立法、司法界人士,以研究法学、鼓吹法治为目标,筹议办一所大学、一个刊物、一份报纸为中心的法学会,就商沈家本。沈家本极为赞成,并捐款相助。同年11月,北京法学会成立,沈家本被推举为首任会长,汪有龄
汪有龄(1879—1947年)字子健,浙江杭县人。清附生,1897年以浙江蚕学馆官派生身份赴日学习新技术,后奉浙抚廖中丞改派东京学习法律,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回国任京师法律学堂教席,清政府商部商业杂志编辑。民国之后,1912年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参事,8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长,法律编查会副会长,1913年被选为参议员,1914年任参政院参政,1818年8月任安福国会参议员,大理院推事。1920年任《公言报》社长。1913年朝阳大学首任校长。1921年至1931年任北京朝阳大学校长。1931年后到上海以律师为业。总理会务。根据法学会筹创以研究法学和开展法学教育为主的高等学府的宗旨,汪有龄与襄助办学的黄群、蹇念益等人,殚精竭虑,各方奔走,他们呈请清政府审批建校,结果被驳回,只同意建法律研究机构。直到1912年才批准法学会建校,定名“民国大学”。接下来是校址选择,汪有龄先呈请大总统袁世凯,获得允准用前清翰林院房屋来建校舍。可是,工商部总长刘揆一,以国务院早先已将房屋批给工商部办公为由,拒不交房。出于无奈,民国大学于1912年10月一纸诉状把工商部告到京师“地审厅”,这就是称之为民国“国民控告官署”(民告官)案。刘揆一以民事诉讼管辖不明为借口,称京师“地审厅”是司法机构,无权审理民事案件,拒不出庭答辩,仅以工商部公函知照地审厅。作为民国大学原告的汪有龄当庭表示:“当此行政裁判所未立之先,人民据约法当然有诉讼法院受其判审之权,不然即人民无所控诉,岂非约法所载之权利横被剥削?”尽管汪有龄的观点十分在理,但在当时情况下,民国大学依然败诉。
这桩“民告官”案虽以“官”胜诉告终,但另一方面却引出了民国初年中国的行政诉讼,采取“一元制”,还是“二元制”立法与司法的争论,其意义十分深远。国务院只好另批北京朝阳门外的“海运仓”旧址给民国大学,先是取名朝阳大学,象征“早晨的太阳光芒万丈,向民主法治迈进”的寓意。新成立的朝阳大学首推汪有龄为校长。1913年8月,朝阳大学开始招生,录取大学部预科生数十名,专门部法律别科及本科学生百余人。至1916年即有蒋铁珍等129人毕业。
汪有龄:《初版序》(中华民国六年12月),载夏勤、郁嶷合述:《法学通论》(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中华民国十六年版。朝阳大学初期执教者有余棨昌、钟赓言、程树德、石志泉、李浦、张孝簃、江庸、王家驹、黄右昌、冈田朝太郎、岩谷孙藏、朱深、夏勤、刘志敡、李怀亮、戴修瓒、郁嶷等,他们中,夏勤就是一位与朝阳大学极具渊源的民国法学家。接下来,本文分别从法学家夏勤与朝阳大学、夏勤《法学通论》序文辑录和夏勤刑事司法观总述三个方面,对朝阳大学法学先贤夏勤“学法”“用法”的心路历程作一简要的考察说明。
一、法学家夏勤与朝阳大学
夏勤(1892—1950),原名夏惟勤,字敬民,一字竞民,江苏泰州人。1908年,夏勤16岁时,考入由沈家本和伍廷芳奏请成立的京师法律学堂。直至清末,该学堂隶属于修订法律馆而不属于1905年12月设立的学部,这意味着当时京师法律学堂的教学条件是得天独厚的,既有修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又有重金聘请参加修律的日本法律专家充任教员,可以使法典制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专业问题直接反映到课堂的教学当中。
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夏勤京师求学的四年(1908—1912)间,不仅阅读了京师法律学堂日本教习根据手材料编译而成的法律书籍,而且实实在在受到沈家本本人及其延聘的律学家吉同钧连续五个学期主讲“大清律例”的熏陶。尽管这四年也是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与动荡剧烈的时期,然而,“赋性孤介,不好征逐”
万宗乾:《序》,载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发行,北西制版所印刷1919年版,第1页。的夏勤却以学习成绩优异,深得京师法律学堂总教习江庸、教习汪有龄、大理院院长余棨昌的赏识。1912年,夏勤东渡,入日本东京中央大学深造。留学期间,同学称其“学行优美,常冠其曹,毕业,誉闻海外”。
同上。李大钊更赞扬说:“吾友夏子竞氏,青年锐志,奋学不懈”。
李大钊:《自然律与衡平律识》,载《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8页。毕业后,夏勤又在东京帝国大学法科研究部专政刑法。1917年其归国,担任大理院推事,并“以其学诏后进,所成就甚众,凡京师各法政学校无不有夏子讲席焉”。
万宗乾:《序》,载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发行,北西制版所印刷1919年版,第1页。适江庸再度出任司法总长(1917年11月)兼朝阳大学校长(1927)期间,乃聘夏勤为朝阳大学教务长。1920年,夏勤在“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再版序言中说:“近复承乏教务,与诸君相处即久,与是校关系尤切”。
夏勤:《再版序》(中华民国九年12月),载夏勤、郁嶷合述:《法学通论》(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中华民国十六年版。正是出于对朝阳大学的关切,夏勤执掌朝阳教务以后,不负江庸重托,通过撰述“朝大讲义”,慎重选聘教师,鼓励学生参加法科讲义疏注等方式,提高了朝阳大学的教学质量。
夏勤与朝阳大学较早就有往来。1920年12月,夏勤曾说:“余主讲是校,五稔于兹”。
同上。 由此推之,夏勤大约于1915—1916年就开始在朝阳大学执教。1917年,朝阳大学校长汪有龄主张,“综核学说,研求法理,此学法者之事也。依据法条,平亭狱讼,此用法之事也。用法学法,虽分为二事,而其本则一”。
汪有龄:《初版序》(中华民国六年12月),载夏勤、郁嶷合述:《法学通论》(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中华民国十六年版。三年后,在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再版之际,夏勤不仅与江庸、汪有龄等朝阳大学领导人的办学理念不谋而合,而且认为“夫学术盛衰,国运系焉”,并厚望“名喆硕儒,潜讨幽缒,鸿篇巨制,层出不穷”。
夏勤:《再版序》(中华民国九年12月),载夏勤、郁嶷合述:《法学通论》(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中华民国十六年版。夏勤用他自己在日本留学的经历说,“彼邦人士修业之勤,进德之猛,著述浩瀚,日新月异,心窃慕之。以为其国运蒸腾,度越等夷者,有自来也”,
夏勤:《再版序》(中华民国九年12月),载夏勤、郁嶷合述:《法学通论》(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中华民国十六年版。同时,夏勤批评国人“芸芸者众,相率于颓度靡俗之中,既酣嬉而不迫”
夏勤:《再版序》(中华民国九年12月),载夏勤、郁嶷合述:《法学通论》(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中华民国十六年版。的态度,对“以法学一科言之,海通以后,承学之士习以綦众。然试走偏(遍)书肆,欲求一说理精善之著述,不可得也”
同上。等学殖荒落现象亦深表忧虑。正因如此,夏勤不仅自己亲身执教、亲编教材,以树立榜样,而且鼓励和协同教师,在认真教学之余,“穷探广搜”,撰述“朝大讲义”。当时,朝阳大学办有印刷部,教授自己编撰讲义,按课印发。这些法律学讲义自成系统,阐述中外法理,回应立法争议,成为北京各大学研究法学或参加司法官考试、文官考试的学生参考资料,许多人以拥有“朝大讲义”为荣耀并加以保存。难能可贵的是,朝大教师的私人著作也由朝阳大学资助,以丛书方式在校出版。夏勤后来总结说,朝阳大学自创办以来,“教科首重法学,凡主讲斯学者,皆当代名流,所授讲义类,网罗欧美鸿喆著述,而撷其菁英。参酌吾国现行法令,以评其得失,学者由此研求,既事半而功倍,政治家资为考镜亦驾轻就熟。所以嘉惠士林,开拓学圃者,为效尤巨”。
同上。夏勤在执掌朝阳大学教务期间,就有《法学通论》(与郁嶷合述,该书1919年10月初版发行,到1927年10月已出至第6版)、《刑事诉讼法要论》(1921年朝阳大学版内容包括绪论12章,本论4编,1944年3月,该书作为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教材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刑事诉讼法》(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该书由夏勤讲述,王材固疏,1927年10月出版)等教材出版,他还建议朝阳大学在教学过程中力求做到“稳中求快,快中求深”,以达到时间短而质量高的目的。至1926年,在夏勤和朝阳大学教师共同努力下,朝大“法科讲义”,“世论推许,颇负今誉”。
夏勤:《五版序》(中华民国十五年1月),载夏勤、郁嶷合述:《法学通论》(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中华民国十六年版。即便在今天,朝阳大学余棨昌教授的《民法要论总则》、陈谨昆教授的《民法通议总则》、王觐教授的《中华刑法论》、胡长清教授的《中国婚姻法论》、夏勤的《法学通论》和《刑事诉讼法释疑》等著作讲义,仍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夏勤认为要办好朝阳大学,首先是提高教学质量,而教学质量的提高决定于教师。在夏勤的主持下,朝阳大学对学有专长、声誉卓著的知名教授,不惜重金,礼遇有加。许多知名人士均先后被邀请到朝阳讲课。当时,吸引名师来朝阳执教的原因,除课金优厚外,主要是朝阳大学做到了真正的尊师重教。除此之外,夏勤还特别鼓励支持学生参加朝阳大学法科讲义的疏注工作。从1917年开始,朝阳同学“既毕业,乃收集三年来之讲义及闻诸诸先生之口授者,以为讲义录”,
汪有龄:《初版序》(中华民国九年12月),载夏勤、郁嶷合述:《法学通论》(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中华民国十六年版。到1927年10月,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共分《法学通论》《法院编制法》《宪法》等29种,“所有校勘疏注,均系本校同学所担任”。
《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例言。另据谷风翔:《私立朝阳学院》,载《中华民国大学志》,第179页。朝阳大学编印的《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共22册,1927年已出至第6版。这样,朝阳大学开创了一个“诸家论列,与时革新,学士疏注,不囿师说”
夏勤:《六版序》(中华民国十六年孟秋),载夏勤、郁嶷合述:《法学通论》(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中华民国十六年版。的好传统。
1924年12月2日,夏勤署总检查厅检察官、首席检察官。在这前后,作为朝阳大学教师和教务长,夏勤为朝大发展做出许多贡献。每届高等文官及司法官考试,朝阳同学录取比例都很高,多次名列前茅。迄至1926年,全国各地法院普遍有朝阳毕业生的席位,“无朝不成院”,成为当时司法界广为传播之语。朝阳大学取得这样的成绩,与夏勤明确的教育理念和发展重心有关。朝阳大学多次因办学认真、成绩卓著而屡获教育、司法两部的明令褒奖。其中,因参加历届司法官考试,质量均优,而受嘉奖居多。
1914年9月,北洋政府*派员视察该校,许为“管教认真,成绩大有可观”;1916年11月,*以该校办理成绩卓著而颁发特别奖状。1918年3月30日奉司法部第2928号指令,许为“法学模范”;1921年12月10日奉司法部第155号批示,许为“课士程功,历久不渝”;1922年6月17日奉*第302号批示,许为“办学认真,教育有方”;1924年,司法部批奖“课程邃密,造就益宏”。1927年2月11日奉司法部第99号批示,许为“成绩优异”;1927年2月14日奉*第42号批示,许为“办学认真,成绩卓著”;1929年11月15日奉司法行政部第1484号批示,奖以“该校自创办以来,成绩卓著,殊堪嘉尚”;1931年复奉*指令,谓该校“办理有年,近更努力扩充,益求精进,自足嘉尚”;1933年1月11日奉司法行政部第52号批示,谓“第三届法官初试,本学院毕业生录取几及三分之一,复多名列前茅,具征成绩优良,深堪嘉慰”;1934年8月,复经*认为该校法科办理成绩优良,特补助法科图书费八千元,1935年继续补助;1935年1月17日奉司法行政部第62号批示,奖以“办理有方,成绩卓绝”。参见刘铁锌:“校史志略”(二),载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增订版) ,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3页。另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政府的奖励和引导,又促进朝阳大学的发展。上述成绩的取得,亦与夏勤对朝阳大学的初期发展是分不开的。至1927年,朝阳大学为培养更多的法律专门人才,时任法院刑庭庭长的夏勤、任推事的叶在均和胡长清(胡次威)等,还一起筹办了朝阳大学分设的南京法政讲习所,于1928年在南京仓巷南京中学开办了期(总共办了两期)。夏勤任南京法政讲习所所长,教刑法、公司法,胡长清任教务长,教民法总则。叶在均教债篇,杨雨霖教法学通论,高熙教商法,狄秋山教国际法、公文程式,王去非教票据法,于能模教国际公法,季素文教继承法。
袁辟璋:《南京法政讲习所》,载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增订版) ,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1929年,朝阳大学以私立北平朝阳学院的名义再次立案。1929年10月24日,*指令准予朝阳学院董事会立案。但校印一直未改,仅在旁边注“暂用旧印”四字。朝阳学院校董事会是学校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由22人组成。院务会议是学校行政机构,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由院长、秘书长、训导长、教务长、总务长等人组成。朝阳学院历任正、副院长为江庸、汪有龄、居正、夏勤、张知本、孙晓楼、石志泉。朝阳历任校董会成员大都是法界名流,并有较强的政治背景。例如,董事长居正为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董事丁维汾、王宠惠、孔祥熙、邹鲁均为国民党中央委员,除江庸任律师外,孙科为立法院院长,谢冠生为司法行政部部长,张知本为行政法院院长,夏勤为法院院长,陈立夫为立法院副院长,秦德纯为国防部次长,茅祖权为司法院秘书长,胡稚威为内政部次长,邓哲熙为河北高级法院院长。
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8页。
朝阳学院校董会成立后,院内事务指定夏勤实际负责。由于原校长汪有龄有事滞留上海,夏勤等乃敦请江庸应付局面。1930年12月,*部令以朝阳学院的名义立案,江庸任院长,夏勤任副院长。其他组织仍就不变。同年,添大学部政治系,次年又设边政系。原有专门部经济科办至1927年6月第4班停止。在1924年扩成的政治经济科(政经科班),办至1933年第7班毕业时停止。专门部的法律本科办至1934年第19班毕业停止。此后即成为一个单独的独立学院。
同上书,第245、247页。据1932年朝阳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生杨玉珍回忆,法律系本科开设的课程为民法总则、债权编(包括总论和各论)、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实务、罗马法、比较宪法、法院组织法等,所聘教师中,黄右昌教罗马法,陈瑾昆教刑事诉讼法,王觐教刑法,刘志敡教民法总则,于梅僧教民事诉讼法,北平高等法院两位庭长教刑事诉讼实务和民事诉讼实务。
杨玉珍:《三十年代初期的朝阳大学》,载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增订版) ,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1936年,*限制社会科学招生名额的政策出台,朝阳学院因此受到很大影响。所幸的是,*特别放宽朝阳学院录取法科学生比例,可谓殊誉。如前所述,朝阳大学还因办学成绩突出而得到政府的鼓励和嘉奖,而政府的鼓励和嘉奖,则更促进了朝阳大学法科教育的兴盛,这二者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在朝阳大学改为朝阳学院以后,夏勤作为朝阳学院实际负责的董事,积极结交法界名流,进入朝大领导班子,为构建朝阳学院法律教育网络出策出力。
抗战末期,夏勤转移重庆后,朝阳学院也由北平而沙市、成都、重庆,辗转迁移。至重庆时期改称朝阳法学院,校本部在兴隆场,分部在歇马场的连升湾。这时的朝阳学院曾一度难以为继,经校董事会研究,一致同意聘请董事长居正为院长,夏勤为副院长。夏勤、居正通过自己的地位和声望继续为朝阳学院争取资源。例如,由于兴隆场校部离司法院、立法院、*、司法行政部、法院都比较近,连升湾离复旦大学也较近,夏勤等仍坚持朝阳大学“非名教授不聘”的传统原则,先后从校外聘请了立法委员罗鼎先生讲授民法亲属继承,赵琛先生讲授刑法,陈顾远先生讲中国法制史,陈长蘅先生讲财政学,聘请法院庭长孙潞先生讲刑事诉讼法,法院推事张善才先生讲民事审判实务,洪文澜先生讲民事诉讼法,周蕴辉先生讲刑事诉讼法,陈纲先生讲刑事审判实务,黄观效先生讲强制执行法。聘请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戴修瓒先生讲票据法、保险法,翦伯赞先生讲历史,李宜琛先生讲民法物权等。这些兼任教授都是知名学者和专家,不仅专业知识精湛,而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学生反映,理论联系与实践统一,学了就能用。
王承斌:《朝阳大学的六条办学特点》,载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增订版) ,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在1942年,作为司法部和*饬令首批办理司法组的九所院校之一,朝阳学院特聘国内有司法经验的法学家夏勤、洪文澜、章任堪、赵之远、赵琛、张鉴、杨兆龙、查良鉴等人组成的司法组教务委员会,研究并制订出一套加强实务训练,“理实并重”的教学方案,力图改变“我国过去的法律教育每偏重于理论的研究,忽视于实务的训练”的状况。按照这一方案,英美德法的“问题讨论”(seminar)、郎特尔(Langdell)的“例案研究法”(Case Book System)、“法院的实习”以及英美法学院中的“法律援助社”(Legal Aid Socierty)等实务训练项目被要求在司法组的教学中加以推行。
朝阳学院(司法组推行理实并重制注意点)(不著日期),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转引自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页。这一项目在朝阳大学实施,亦与居正的争取和夏勤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据笔者推论,也许正是参加了这一项目,夏勤得以完成其在朝阳学院就开始编写的《刑事诉讼法释疑》教材。这一教材,除以当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条文为纲领,详加注释外,还引用有关的《司法院解释》《法院判例》和日本、欧美学说为之参征,是当时一部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各级法院实际工作经验的参考资料。夏勤自认为,这是为朝阳学院写的较完善的讲义教材。1944年,《刑事诉讼法释疑》在重庆“初版问世,一月销罄”。
居正:《再版序》民国三十三年(1944),载夏勤:《刑事诉讼法释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6版,第1页。到1947年已出至第5版。该教材初版时,居正不仅认真加以审阅,而且为之作序并对夏勤赞赏有加,他说夏勤“英年读律,学优则仕,成绩斐然,法家之俊秀也。公余之暇,纂辑刑事诉讼法释疑,依文释义,就题解答。使凡有疑难者,涣然冰释,昭然理顺”。
居正:《初版序》民国三十三年(1944)7月,载夏勤:《刑事诉讼法释疑》(第六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二、夏勤《法学通论》序文辑录及说明
朝阳大学自创办以来,至中华民国九年(1920),夏勤已在朝阳讲堂耕耘了五个年头。这期间的夏勤,“年少才俊,志守端直。处京师纷华之会,值政局扰壤之秋,而抗志千古,独行踽踽,励品竺学,殚心撰述,所著指纹法一书,本其经验,宏阐理蕴。既为海内所称颂,而于刑法和刑事政策,肆力专攻。洞烛行微,节解枝蒐,徵引精博,亦将以次饷”。
郁嶷:《序》,载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发行,北西制版所印刷1919年版,第2页。特别是夏勤与郁嶷“朝夕潜研”,合编出版《法学通论》四卷,由朝阳大学出版发行于民国八年(1919年)
在夏勤、郁嶷合著的《法学通论》的版权页上,明确记载该书系由朝阳大学出版部发行,北西制版所印刷,时间是中华民国八年(1919)9月10日印,10月10日发行,全书128页。该书后收入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民国九年(1920)该书再版,到民国十六年(1927)10月,该书出自第6版。笔者知见该书的第6版系《法学通论》和《法院编制法》两部教材合编本,其中《法学通论》一书(共152页),由夏勤、郁嶷合述,王选疏,校勘者是朝阳学生李祖荫、王选等。。在是书扉页上,汪燨芝
汪燨芝(1882—1928年),字鹿园,安徽休宁人。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历任清农工商部主事、京师法律学堂教习、修订法律馆协修、民国法制局参事、大理院推事兼庭长、法典编纂会调查员、北京总检察厅检察长。民国北京政府时任大理院一庭庭长,司法部司法讲习所学科主任兼教员。题有“法治阶梯”,民法专家余棨昌
余棨昌(1881—1949年)字戟门,浙江绍兴人。1902年以京师大学堂高才生选派留学日本,1911年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毕业。回国后曾任清政府户部主事。民国北京政府任大理院民二庭庭长,司法部司法讲习所讲师、所长。历任法制局参事、司法惩戒委员会委员、司法训练处处长兼法典编纂委员会顾问、大理院院长兼司法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修订法律馆总裁。民国后,除抗战八年,一直任朝阳大学教授。南京政府成立后,任北平大学法学院教授。题有“法学津梁”,铜仁万宗乾及是书编纂者之一郁嶷分别作序。为保全资料,本书全文辑录万宗乾、郁嶷写的《法学通论》初版序言。
参见万宗乾:《序》,载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发行,北西制版所印刷1919年版,第1页。
万序中,提及的“郁子宪章夏子敬民”,即指郁嶷和夏勤。郁嶷(1890—?),又名祖述,字宪章,号愤园,湖南津市人。光绪33年(1907年)7月,郁嶷入北洋法政专门学堂。1912年秋,郁嶷参加了北洋法政学会,他和同学李大钊被推选为学会编辑部长,负责筹办法政学会刊物《言治》,主编法政学会刊物《言治》共6期。1918年,郁嶷在朝阳大学执教,同时兼任北大教授。万序中提及,“法学通论之作,近人译著不下数十种,而择其适用,可称完全者卒鲜。是编详明要约,辞旨雅训,教科善本”。
万宗乾:《序》,载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发行,北西制版所印刷1919年版,第1页。从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分析,这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学人编撰的法理学教科书。在《法学通论》绪言中,夏勤认为,法学通论“总阐法学之要义,示初学者以准的也”。“不独法学有专门,而诸法之中,类别业分。亦各驰思于所欲焉,以自为方,然其始也,非粗识大体,则无由进研邃密,此钩元箕要,为法学要旨之诠释,有不能不资乎法学通论也”。
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发行,北西制版所印刷1919年版,第1页。这一看法,在当年中国法学理论教育起步之时,其重要性自不待言。进而夏勤明确地指出,法学通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作用,“一方为学者进攻专门之阶梯,一方又为普通人类所应具之常识”。
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发行,北西制版所印刷1919年版,第1页。
从来编纂法学通论者,其详略次第,虽各不同,然夏勤之《法学通论》体例,首论国家,次述法律,再次论权利,后殿以法学,自有其特色。对这一编纂体例,时人称善,谓之为“先其浅者近者而后其精者深者”,“思有以启其錀而通其方,以徐至夫广大高明之域。法治前途,庶其有豸。其用心良苦矣”。
万宗乾《序》,载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发行,北西制版所印刷1919年版,第1页。这一编撰体例,论题已涵盖法学通论的核心内容。夏勤之所以如此编纂,一方面是因为近代中国大学的法学理论教育以法学通论为建构的起点,并没有编撰先例可寻;另一方面则是夏勤在京师法律学堂和日本留学,系统接受和学习西方法学理论使然。至于夏勤《法学通论》的内容特色,笔者已经在《朝阳法学评论》第二辑(总第1354期)的一篇文章
参见程波:《“法学津梁”——法学家夏勤与朝阳大学》,载《朝阳法律评论》第2辑(总第1354期)。另参见拙著《中国近代法理学》(1895—1949年)一书的第五章第二节,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69~206页。作了说明,此处从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时光流逝,夏勤和郁嶷在1919年写的《法学通论》教科书,现已经难得一见,甚至一些著名的图书馆也未有收藏。与朝阳大学渊源极深的中国人民大学,其图书馆藏亦仅存孤本。笔者见到这本朝阳大学出版的《法学通论》教科书时,发现本书纸张发黄、动辄易碎。至1946年,这本《法学通论》又由夏勤单独署名出版(高承恩发行,正中书局印刷实验所印刷)。这一在战争时期出版的版本,使用的是时称“土纸”的纸张,色泽不一,品质极差,纸薄透明,间或有洞,以至今天欲影印都已不能。为抢救、整理这些朝阳大学的法学作品,笔者此次点校夏勤的《法学通论》,特别参考了夏勤、郁嶷1919年的《法学通论》版本及1927年《法学通论》(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第六版。而这本作为“朝大讲义”的《法学通论》版本(1927年),收入夏勤、郁嶷合述、王选疏的《法学通论》和何超杰述、李祖荫疏的《法院编制法》等法律讲义有两种。通过这本“朝大讲义”第六版,笔者再将汪有龄写的初版序及夏勤为《法学通论》写的再版序、五版序和六版序,加以整理并辑录出来。这样,加上万宗乾、郁嶷写的《法学通论》初版序言,以及居正于1946年为夏勤《法学通论》所写的序文,
1946年10月,夏勤在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的基础上,将其与郁嶷合述的《法学通论》稍作修订,单独署名出版,发行人为高承恩,由正中书局印刷实验所印刷。该书在原版本的基础上,对所引西哲人名,均后附英文,并增加注解以释观点,有利于查证《法学通论》之思想来源。时任司法院院长的国民党元老居正先生还亲自为夏勤这本《法学通论》作序。从笔者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分析,这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学人编撰的法理学教科书。所有这些序文,既为朝阳大学法学院的《法学通论》教学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又为我们描绘朝阳法律教育的实像提供了珍贵的线索。
此次点校夏勤《法学通论》的底本是1946年由高承恩发行,正中书局印刷实验所印刷的版本。在整理过程中,还特别参考了夏勤、郁嶷1919年的《法学通论》版本,按现在通行的出版要求作了分段、标点。对不合规范的标点及明显的错误,仅作适当的技术处理,未作任何有损于原意的改动。原书文字是繁体字,竖排版,现一律改为简体字、横排版;原书每章结尾均有注释,
夏勤1946年版的《法学通论》第四编注释中,多采用李祖荫《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读者可参见本书点校的李祖荫《法律学方法论》部分。此次刊载时一律改为脚注,用“原作者注”加以标明。点校者的解义与著者的注释同为脚注,但有“点校者注”字样以示区别。原书人名或地名不符合现今统一译称的,一仍从旧,部分用括号加以说明并交代其生卒。全书点校工程浩大,若有讹脱之处,祈望读者原谅。在此真诚地希望读者加以批评指正,以便今后作进一步的改进。
三、夏勤刑事司法观总述
何勤华教授认为,民国时期法学家的“专业领域都比较宽,如夏勤,除了刑事诉讼法的业绩外,还对宪法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出版有《宪法中的司法制度》(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等作品,并对民商法有专门研究,发表有《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论》(1930年)和《新民法之法源》(1931年)等论文”。
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4页。接下来,我们仅从几下方面对夏勤的刑事司法思想加以说明:
(一)关于“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思想
夏勤早年留学日本,先后在日本东京大学、日本帝国大学攻读刑法,接受了比较先进的西方法律思想观念。担任法院刑庭庭长以后,又积累和丰富了法政实务经验。因此,夏勤的刑事司法思想主要来源于他的司法实践、任教讲课时学生的提问和自己的发掘。在其法院的同事李茇看来,“敬民(夏勤)治法律之学,于刑事诉讼法,在国内为有数之权威。其执教于南北各大学也,析疑辩难,繁征博引,必使学者豁然贯通而后已。以故凡受其教者大率能卓然成家。其任职于法院也,凡院中受理之刑事案件,于法律点有不能决定者,咸欲得其一言,以资解决;每周刑庭庭长会议,决议各案,亦以采用其意见为多。至各方面就法律疑义请求司法院解释者,所有刑事问题,亦多从其主张。于此可见其判断力之富,洵非常人所能及;而十余年所贡献于本院者,实大且多”。
李茇:夏勤《刑事诉讼法释疑》序。
1936年,担任法院推事的夏勤在《中国法学杂志》(月刊)发表《论公设辩护人制度》一文,力主“解除刑事被告之痛苦而与保证贫苦被告关系切之公设辩护人制度”,在当时的中国刑法学界,这一主张可谓空谷足音。
在夏勤看来,公设辩护人制度“颇有不可淹没之长处”,这是因为,贫苦之刑事被告,理应同享辩护之利益。然以此观念为根本基础的制度建设,更需要从政策上进行缜密研究。基于此,夏勤提出以下二个问题加以申论:,公设辩护人之制度,果足以完成其目的,而不致发生其他障碍乎?第二,除公设辩护人制度外尚有更优更善之制度乎?在他看来,公设辩护人制度实远胜于官选辩护制度,且各项事件,因有公设辩护人参与之故,进行愈见顺利,法院事物亦因此减轻不少,故此制若行之久远,则国家岁支,亦必因此减少。这是从经济上进行的观察。不仅如此,公设辩护人乃专任的,自始至终,担任同一事务,可利用个人经验及对于案件内容之切实了解,优然辩护。因此,从直接的功效上,不仅为贫苦被告提供司法救助,而且间接与将来之贡献,公设辩护人制度“实足以改良司法而为促进刑事制度发达”。
(二)关于“重视审判笔录”的思想
由于各国立法之通例要求审判上所有之一切诉讼程序均应制作笔录,因此,国民政府采用新法制以来,诉讼法中亦明文规定审判笔录问题,如《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言词辩论笔录、《刑事诉讼法》第44条之审判笔录。从概念上说,审判笔录可分为广狭二义,泛指审判期日及审判期日外一切诉讼程序之笔录,为广义之审判笔录,广义之审判笔录如拘提羁押被告时讯问被告之笔录,准备审判之笔录搜索扣押及勘验之笔录皆属之;反之,专指审判期日一切诉讼程序之笔录,为狭义之审判笔录。为便于研究,夏勤将之统称为审判笔录。
审判笔录制度之本旨,原为将审判中一切诉讼程序化成书面,以供事后审查之资料,故不论期日上或期日外之程序,依法均应制作笔录。因此,审判笔录之制作者应具有下述各款之信条:记载务求明确,整理务求迅速,开庭前之记录,务求彻底了解,尊重先例,徐图改善,修炼心身培养精神,上述诸端,实书记官必具之信条,如能遵守不渝,自有助于任务之完成也。在夏勤看来,审判笔录,除记载之事项皆有证明力外,凡一切审判期日上所行之诉讼程序,不问笔录记载与否,亦皆有证明力。这是因为,审判笔录内所记载之事项,不容另提反证,而未记载之事项,假如遇疑义发生就得依笔录以外之其他证据方法,以为证明。至于违背法律审判笔录能否据为撤销原判之理由,夏勤肯定地认为,可为撤销原判之理由,否则不生影响。
系指中华民国17年7月28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国24年1月1日国民政府有修正公布全文516条。其中49条的内容如下: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得于审判日期携同速记到庭记录)。第49条,审判期日,所为之速记,决无变更或补充审判笔录之效力,仅可供为整理笔录时之一种参考资料而已。
(三)关于“宪法中的司法制度”的思想
1946年,夏勤就“五五宪草”第四章第四节规定的司法制度(共7条)提出意见和观点,研讨问题有两个:一是司法院的组织,二是司法院的地位及其职权。
1.宪草修改原则第4项载:“司法院即为国家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干人组织之,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各级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针对此项原则,(“中华民国宪草修正案”第82条、第83条即基此原则所拟订)夏勤认为,,在五权宪法之下,司法院长之产生,本有“由总统提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规定,后经立法院修正,将此项规定删除,意味着“立法院似已处于超越地位,尤与总理所创五权宪法精神违背。第二,美国总统任命推事时,应得参议会同意,原有其理论的根据,而移植我国,如应得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则成为不通之论。第三,我国并非联邦国家,故法院亦无联邦法院与邦法院之区分,而法院,受理案件之多,工作之繁,远胜美国,若法院即为司法院,弃院长制而采大法官制,则所谓大法官者,将有百数十人之多。第四,真正的司法独立,应维持各级法院之审判独立,盖许多案件,有时不经第三审,仅在审,或至第二审即告终结,然则,任命一二审之司法官,是否亦应得监察院同意,如果无须得监察院之同意,单由司法行政部任命,即可了事,则前述大法官之任命,须得监察院同意,方能保持司法独立之理论,岂非自相矛盾乎?综上所述,无论在理论上,在实际上,政治协商会议对司法院所拟之修正案,吾人实不敢赞同。“五五宪草”第77条之规定,既无不妥,仍应维持原案,即由总统任命司法院院长,并依司法第83条
此处“依司法第83条”,应是指中华民国35年国民大会通过的《五五宪草》第七章(司法)第82条,该条内容如下:“司法院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在这里,点校者疑为作者笔误或《五五宪草》正式通过时,原第83条即为现今的第82条。组织司法院,方为合理。
2.国民政府时期,存在着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蚀。其中一个为明显的表现就是司法行政权的无限扩大和司法权的相对萎缩。这个可以从司法行政部的隶属问题的反复上可见一斑。例如,1928年司法部改为司法行政部,隶属法院,1932年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 1934年司法行政部仍隶属司法院,1943年又改隶行政院。对于这一现象,夏勤依《五五宪草》规定,“司法院为中央政府行使司法权之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行政诉讼”(“五五宪草”第76条)。“司法院有统一解释法令之权”(“五五宪草”第79条)。在他看来,司法院所职掌者,实为广义的司法权,立法的真意,在求司法权行使的完整性与同一性。然现实是,当时国民政府对于司法权行使的统一性与完整性,实已造成分崩离析之势,针对司法行政不隶属于司法院,对于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有妨害与危险,夏勤指出,“司法行政都应隶属于司法院,方为合理”。理由如下:,司法行政权是辅助司法权行使的一种权限,应该隶属于司法院。第二,历次国民政府组织法,司法行政部有时隶属司法院,有时隶属行政院,“反复隶属殊为憾事”,在一党政治之下,司法行政,不由司法院兼管,隶属于行政院,不仅“已不无流弊”,而且在理论上亦不能自圆其说。第三,司法行政隶属行政院的结果,不能监督各省的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第四,适于保留为司法院本身的业务者,莫如司法行政。
综上所述,夏勤主张:,司法院不应采大法官制,仍应采院长制;第二,司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不必得监察院之同意;第三,司法院院长不对总统而迳对国民大会负责;第四,司法院下仍应专设如今日之法院审判民刑案件之终审机关;第五,司法行政权应归司法院。
四、关于《刑事诉讼法要论》和《刑事诉讼法释疑》的点校说明
夏勤《刑事诉讼法要论》先后有两个版本。
1921年朝阳大学版(至1923年12月又有法律评论社丛书种初版版本)内容包括绪论12章,本论4编。夏勤在“凡例”中说,本书就刑事诉讼法为系统的研究除解释原条文外,重要法理亦略加引申,以供初攻法学者之参考,故命名为《刑事诉讼法要论》。编次大体依照《刑事诉讼法》条文。重在解释条文原理,不在批评。关于夏勤《刑事诉讼法要论》这一朝阳大学版本,在1931年2月再版之际,时任国民政府法院院长的林翔
林翔(1881—1935年),字璧予,侯官县(今福州市区)人。林则徐曾孙,早年东渡日本,获明治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在厦门地方法院及省高级法院任职。后历任孙中山大元帅府广东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代大理院院长、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法院院长、考试院铨叙部部长。曾为之作序,赞誉有加:“夏君敬民在日本东京帝国大学专攻刑事法数载,归国后讲学十余年,服务法曹计亦十数载,近在法院任刑庭庭长,深资臂助,顷将其研究所得之刑事诉讼法刊以饷世。予取而读之,法例明晰,秩序整然……由微致显,由浅入深,是编所著可谓无懈可击。原夫人情非妤讼学者,不尽愿为刑官。至于事境之相值,若有莫之为而为者,可不手斯编而各悉其门径乎?”
林翔:《刑事诉讼法要论》序。即便在今天,现代学者认为,这本书仍有相当高学术价值。它不仅对国民政府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从学理上进行了解释,而且系统阐述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初次建立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
陈瑞华:《二十世纪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1944年3月,夏勤《刑事诉讼法要论》作为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教材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版本根据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及当时的《法院组织法》《海陆空军审判法》《律师法》等对朝阳大学版进行了修改,绪论内容基本相同,仍为12章。本论增加2编。当年,谢怀栻先生曾为夏勤这本刑诉新著撰写过书评。在书评中,谢怀栻指出:《刑事诉讼法要论》一书系属普通之说明性著作,仅在指陈一般之刑诉法学理,而重在叙述现行法之内容,故其书除绪论部分对刑事诉讼法之原理略加介绍外,编制大概与刑诉法典同,即编论诉之主体(法院与当事人)、第二编论诉讼行为(又分总论与各论,前者论诉讼行为之通则,后者分论各种诉讼行为)、第三编论通常诉讼程序(又分审公诉及自诉,上级审上诉及抗告)、第四编论特别诉讼程序、第五编论裁判之执行、第六编论附带民事诉讼,所有各编均系以简单浅明之文字先对法律中之名词术语加以解释,然后叙述现行法之规定,不涉及过于专门之学理,亦不及于琐细之实际问题,故其书分量不多(仅二百余面),而内容已甚充实,尤其文字颇为简单明了,深入浅出,说理亦能切近事实,引人兴趣。
谢怀栻:《介绍夏勤氏刑诉新著二种》,载《中华法学杂志》(月刊)1944年第3卷第9期,第79~102页。
夏勤的《刑事诉讼法释疑》一书是“法学界公认之权威著作”,亦是夏勤在《刑事诉讼法要论》出版后继续研究所获得之成果的总结和进一步展开。该书系根据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共516条的逐条释义,分编,总则,包括法例、法院之管辖、法院职员之回避、辩护人辅助人及代理人、文书、送达、期日及期间、被告之传唤及拘提、被告之讯问、被告之羁押、勘验、人证、鉴定及通译、裁判十五章;第二编,审,包括公诉、自诉二章。该书于1944年在重庆初版时,仅对前335条逐条释义,并列有疑难问题和解答。这本《刑事诉讼法释疑》一书的学术影响或许比他的《刑事诉讼法要论》要更大一些,这从其1944年初版后的几年间不断再版的盛况即可见一斑。例如,该书1945年在渝再版,1946年2月在北平出了第3版,12月在上海出了第4版,1947年7月有第5版,1947年12月和1948年2月又分别出了第6版和第7版。尽管各版本内容无多大变动,但全书编辑体例仿德国李斯特所著《刑法问题集》,却是这本书的亮点。
由于《刑事诉讼法释疑》一书是对刑事诉讼法典条文的释疑实现的。因此,在该著作里,夏勤以问答的形式,对“随时”、“独立”和“为被告”等进行了解释,不仅为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作了发展,而且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对此,谢怀栻先生的书评中就有这样的认识:《刑事诉讼法释疑》一书体裁在现有法学著作中较为别致,乃系以法典条文为基础之一种问答体,全书章节次第完全与法典同,并依次录列条文,于每条文之后先列有关之解释号数为备考,次作极简单之释义(多系诠解名词),间或并有附记一项,然后罗列问题与答案,所有备考、释义、附记均不多,问题与答案则占主要部分,有一条之下罗列问题至十数者。此种体裁系以问答方式解释疑难,又以问答系于条文之后,使对于法典某一部分有疑者,循序检案,无头绪纷繁之感,便利殊甚。
谢怀栻:《介绍夏勤氏刑诉新著二种》,载《中华法学杂志》(月刊)1944年第3卷第9期,第79~102页。谢怀栻先生认为,人民为求明悉保障自己自由之道,亦宜注意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处处于法规许可之下行使自己之权利。关于这一点,夏勤的《释疑》一书中有极多值得注意之处,基于此,谢怀栻先生“特摘其要者供读者之参考而在适当情形中或并可应用之也”。
同上。
编辑《夏勤法学文集》的想法大约始于2013年。是年,笔者完成了对夏勤的《法学通论》一书的整理。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拟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夏勤法学文集便纳入了批编辑计划,刘雁鹏博士生还主动承担了夏勤的《刑事诉讼法要论》的文字录入工作。然而此后两年间,由于作者工作调动,其他课题任务挤迫,一直未能正式开始本书的编辑工作。直到2014年年底,笔者才完成夏勤法学著述及本书选文目录并率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高灵灵、侯一川、肖芳、周凡杰等进行文字录入。鉴于2005年4月中国方正出版社和2012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分别出版了夏勤《刑事诉讼法释疑》和《刑事诉讼法要论》的单行本。因此,此次点校《夏勤法学文集》,共辑录夏勤先生的法学论文及序言11篇,法学著作《法学通论》和《刑事诉讼法要论》《刑事诉讼法释疑》三种,另编入谢怀栻先生“介绍夏勤氏刑诉新著二种”一文。
必须特别说明的是,这本《夏勤法学文集》离不开上述同学的热心参与和积极贡献,当然,错误不当之处则与他们无关,仅与我的工作有关,敬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湘潭大学法学院程波
2014年8月27日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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