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14210630
2016年《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中提到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国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仍将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展开,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将会有一个全新的进步。研究囚权主义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和实践在监狱具体呈现的学术化表达,必将有更加广阔的研究前景,并推动人权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实践。
囚权主义是一个前沿性学术课题,涵盖囚犯教育“人性化”、矫正技术、矫正激励等问题研究的诸多方面,是建立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书从囚权的起源、视域,囚犯,监狱等多个维度展开学术探讨,内容深刻,发人深省。书后所附的《囚犯权利保障条例(建议稿)》更是国内首次尝试从专门立法的角度保障囚犯权利,极具实践参考价值。
001/ 序言“主义”源自于“问题”
001/ 囚权的起源
022/ 囚犯人权的识别误区
026/ 发展着的权利
029/ 囚权主义的视域
038/ 囚权主义的一般逻辑
047/ 人性化与囚犯权利
061/ 监狱法治化与囚犯权利
074/ 囚犯,社会的底层
081/ 囚犯是主体
086/ 怎样认识监狱
094/ 囚权主义的刑罚模式
102/ 囚犯权利的关系范畴
109/ 过当维权、滥用维权与维权
114/ 结语:浪漫乎,幻想乎
116/ 附录一《囚犯权利保障条例》(建议稿)
121/ 附录二新修订的《联合国囚犯待遇限度标准规则(修订对照版)》
157/ 跋“囚权主义”的文化场域——关于张晶的文本阅读
181/ 参考文献
186/ 个人主要学术作品
189/ 后记
“主义”源自于“问题”
囚权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命题,更是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的必然产物。囚犯权利以及关联到的囚权主义,不是停留在书斋里的学术,也不是思维异常、大脑怪异后的臆想。直面这一问题,是依法治监的需要,往大处说,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主义的概念是“表示某种观点、理论和主张”,这是百度的解释。百度还进一步阐释:“某种特定的思想、宗旨、学说体系或理论;对客观世界、社会生活以及学术问题等所持有的系统的理论和主张。”
以此而言,“主义”在本研究里,可以解释为“学术主张”,但这种主张,还谈不上是思想,更没有系统的理论或者学说体系。并且更重要的是,这里的“主义”,其实完全来自于“问题”,即保障囚权所遇到的“问题”。什么“问题”?面对囚犯矫正的日益复杂,监狱矫正官该如何“动作”;面对囚权诉求的日益提升,监狱的惩罚该如何“亮剑”;面对囚权的普遍滥用,法治该如何规制,如何“引导”;面对囚权的“长板”,囚犯的义务该如何“强化”……
所以,要回答和化解这样的“问题”,必须有相当说服力的理论来支撑。僵化的理论无法解释,陈旧的观念无法回答,传统的理念无法呼应与对接。为此,必须有广阔的视野,开阔的胸襟,开明的态度和开放的理念。“问题”催生了“主义”,而“主义”必须回答并解决现实提出的“问题”。
其实,囚权主义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和实践在监狱具体呈现的学术化表达;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和实践也必然要求保障囚犯人权。基于此,囚权主义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2016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该白皮书约13900字,除前言外共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不断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程序、努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执行力和切实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白皮书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后一道防线,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多年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恪守以民为本理念,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实现人民权利、充分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保障了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履行应尽的义务。白皮书指出,人类追求文明进步永无止境,中国的法治文明建设依然在路上。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国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仍将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中国将坚持立足本国国情,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白皮书是我国若干个白皮书里,个针对司法领域的人权白皮书。可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展开,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将会有全新的进步。因此,研究囚犯人权,必将会推动司法领域的人权进步,进而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在本研究里,对于囚权主义的思考,只是初步的。当下囚权主义还没有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不仅仅是社会公众,法学、监狱学理论界对囚权主义,还是颇有争议。甚至,也有人把当下囚犯维权、囚犯对抗改造,简单归因为研究者对于囚犯权利的理论研究所造成的“恶果”。尽管,这种归因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囚犯维权,这本身就是监狱教育改造矫正囚犯的正面价值和追求目标;还因为,囚犯维权意识的兴起,更直接地折射为全社会公民维权意识提升的必然结果。
这里,囚权主义所揭示的“问题”是什么呢?
依拙见:
,是在全社会背景下对于囚犯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利意识的觉醒;
第二,是在依法治国视野里,中国有关囚犯权利的成就与实践。尤其是在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滚滚洪流里,表现出来的对于权利的尊重和自觉;
第三,当下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人们对于囚犯权利的蔑视和漠视仍有一定的认识基础,尤其是寄生在传统文化的那些非良性的因子,一旦条件成熟,他们还会发酵和扩散,牵制人们敏感而脆弱的神经;
第四,在当下,由于有的监狱矫正官严重侵犯囚权,他们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包括性命。这同样反证了尊重囚权的意义和价值。
因此,在这里,囚权主义不是总结报告,也不是调研报告,也不单纯是一个理论推导和演绎,而是一个存在于现实,来源于现实,又立足于现实、解脱于现实的典型的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
囚权主义早于2003年9月由中国监狱学会和中国人权研究会联合举办的“中国监狱人权保障理论研讨会”上提出,笔者提交了题为《我的囚权主义主张》的论文,并收录于此后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专辑里。尽管当时有的与会者对我的观点不甚认同,但也找到了至为珍贵的知音,如时任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长徐显明教授。后来,我又进一步研究囚犯权利问题,并在《人权法评论》上继续推出《“囚权主义”论》。很自然的是,在此后我的很多关于监狱、关于囚犯、关于监狱矫正官的研究里,都贯穿和体现了囚权主义的主张和理念。如监狱管理、囚犯教育“人性化”、矫正技术、矫正激励的问题研究中,都反复和持续表达了对囚权主义的理解和思考。当然,囚权主义的学术主张还得到了中国监狱学会的支持,在《中国监狱学会20年》里加以肯定和认同。在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人权》杂志上刊登的《囚犯的主体地位和我国法律对于囚犯人权的保障》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
当下,人们提到权利总是兴奋的,以至于成为全民的时尚。公民权利一再成为新闻的焦点。侵权是新闻,维权同样是新闻;维护正当权利是新闻,维权过当、滥用维权或者维权更是新闻。
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好像权利和人权还不是一回事。所以,每每谈到人权,有的人总是心有余悸,害怕被戴上宣传资产阶级价值观的帽子,甚至担心自己成为“西化”“分化”的走狗。这当然不奇怪。刚刚走出泛政治化误区的人们,害怕那些过去在“阶级斗争”年代里的那些“受益者”所擅长的“帽子”“棍子”,更害怕有朝一日会被“秋后算账”。
当然,对普通人讲人权已经没有太大政治风险的时候,对囚犯讲人权,或者准确地说,讲囚犯的人权,似乎还是不能被人们理解:一些监狱矫正官不理解,社会公众更是不理解,甚至连一些法律专家也很难接受。人们疑惑:政府把囚犯管起来,就是让公众有安全感;就是代表公众对囚犯惩罚;就是要把他们置之于死地……人们似乎有一千个理由认为把囚犯监禁得越严格就越是体现监狱的威严和法律的权威;越严厉无道就越是张扬人们的仇视精神和报复情结;越惩罚过度越是证明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些人甚至在专政的名义下,在政治的口号中,在偏狭的心态里,演绎出更加荒诞的结论和更加可怕、更加蛊惑人心和更加危险的命题:以人为本的“人”,断然不包括囚犯。他们用古代“白马非马”的逻辑,演绎出“犯人非人”的结论。荒诞、无聊而危害至极。
社会发展的洪流毕竟是滚滚向前的,包括囚权在内的人权,几乎成为文明社会的标志性用语和法治社会的关键词。当然,人权的保障水平是和社会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的,人权的理念及其蕴涵的价值也是不断进步的。可是,不能容忍那种把人权当作资产阶级专利的判断,也不能容忍囚犯的人权是低一级人权的判断。保障囚犯的人权,就是保障所有人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王平教授曾经演绎过这样一句话,保障囚犯权利,就是意味着假使有一天你沦为囚犯,你的权利也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这句话深刻而直接,落点于对权利保障的制度建设上。当然,从逻辑上来说,这个判断有些功利,即保障囚犯权利是出于对于自己权利的保护。更致命的问题是这样的证成路径,在逻辑上很容易被反证:如果不会沦为囚犯,就可以不保护囚犯的权利了吗?在13亿中国人中,囚犯不过区区150万。这样的概率,加之中国人的侥幸以及刑事诉讼的“关系”关联,在中国沦为囚犯的毕竟是极少数。因此,以自己有朝一日沦为囚犯来论证保护囚犯的人权的价值,是不严谨的和不足取的。何况,如果真的沦为囚犯,再来无力地申明权利,其结局是可以想象的。即使有的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曾经沦为囚犯,一旦得势时,早已忘记了自己曾经的遭遇。如斯大林就曾经被流放过三次,可是,当他主政时,他的流放政策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所以,任何一个好的或者优良的制度、体制的维系、发展和提升,仅靠一个人,那是危险的,即使他是一个圣贤、伟人,依靠法治才是正确的。
这里的逻辑在于:只要是人,都有作为人的生存和尊严的权利。哪怕他是一个明天就要被执行死刑的囚犯,他在没有被执行死之前和死之后,依然具有基本的人权。也就是说,即便“以人为本”的“人”是一个集合概念、抽象概念,也依然包括囚犯。囚犯被包含在人类里,或者反过来说,囚犯也是人类的一员。如此说法如果可以确定,得出如下的结论该是不难的:“既然一切人都享有人权,那么,毫无疑问,囚犯作为人类的一员,尽管是因犯罪而被监禁的成员,同样拥有作为人的主体资格,当然享有人权。”
基于此,监狱对于囚犯的管理,无论是作为管理、作为教育、作为矫正,还是作为教诲等等出于任何良好动机的愿望,都必须建立在正当和正义的前提下。这里的前提,不仅是法律的规定性,也包括了伦理的规定性。也就是说,囚犯作为人,他所拥有的必须是和谐社会作为人的起码尊严;监狱作为文明社会的一种“不得已”的刑罚的体现者和承载者,有责任、有义务体现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应该具有的特质。这是法律的要求,是伦理的要求,更是文明社会的要求。
显然,作为暴力、专制的产物的监狱,在和谐社会必须具有质的变化和飞跃。监狱只有传统社会的躯壳,而不应当重复和承袭传统社会的野蛮、专制以及非人道、非人性化的任何思想、理念和行为。否则,何以表明社会主义监狱的优越性,何以证明社会主义监狱的囚犯的待遇是社会公正的标志。
在这里必然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对待犯罪、对待刑罚、对待监狱、对待囚犯的诸多理论和理念的突破。
“资本主义产生犯罪,社会主义消灭犯罪。”这是在阶级斗争年代里,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命题。这个命题作为一种政治学的概念,其准确性、正确性自不待言。可是,如果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对待,把预防犯罪作为一种科学来对待,其科学性就有待考察了。我们知道,犯罪的必然性是几乎不需要论证的。也就是说,犯罪作为一种自然的社会现象,在任何社会形态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何家弘认为:“犯罪是人类社会的毒瘤,与生俱来,直到永远——如果人类能够有永远的话。”即使消灭了刑法学上的犯罪,也一定会存在社会学或者犯罪学上的犯罪。更进一步地说,社会主义的中国,即使没有了犯罪的社会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根源,也还存在社会具体制度的要素。在当下如此,在未来也极大可能如此。其实,在犯罪学的规律里,还有一句话更加的振聋发聩: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可能的犯罪人。
以我从事法学研究的专业视角来看,张晶对于监狱法治与监狱人权问题的思考是极为深刻的,代表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较高水平,处于我国监狱法学的前沿地位,这是令人敬佩的。
——著名法学家 北京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陈兴良
保护着“囚犯”,也是在保护我们每个人自己,保护着我们这个社会。“囚权主义”的主张及其价值与意义将会被时间与实践证明。
——江苏省十大青年法学家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蔡道通
道德原则和理性原则的执着追求,让张晶的学术著述在充满激情的述说中到处闪耀着思想的流光。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校长 研究员 刘重兴
“囚权主义”把“人性化管理”的观念又往前推进了一大步,从人的权利本位说出发,强调囚犯在行刑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为正确处理监狱的人权与法治关系,明确囚犯法律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郭明
囚权主义的理论谱系说明,囚权主义的理论滥觞应当是现代法治思潮,而实践语境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监狱现代化转型、尤其是监狱体制改革。在这样的二重语境中解读,囚权主义所蕴含的学术特质是极富张力的。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理论研究部副主任 副研究员 刘方冰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