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7882
内容简介
《经济社会视域下犯罪参与行为的刑法边界研究》内容简介:在撰写研究课题时,考虑到中立参与行为内容过于狭窄,经课题组研究决定,适度拓展课题研究,将中立参与行为扩展到犯罪参与行为,这样内容宽度合适。同时将风险社会更为经济社会,因为参与行为中立边界问题在经济社会中更突出。在经济社会视域下,犯罪参与行为课题研究的重大使命即在于,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在将决定犯罪参与行为的规范内因素和规范外的社会因素进行系统化整合的基础上,为司法工作人员处理不同情形的犯罪参与行为提供一条尽可能清晰合理的法律标准。
目 录
章共同实行的参与行为
节相关刑法理论介绍
第二节相关司法解释评析
第三节相关司法案例评析
第二章教唆性参与行为
节相关刑法理论介绍
第二节相关司法解释评析
第三节相关司法案例评析
第三章帮助性参与行为
节相关刑法理论介绍
第二节相关司法解释评析
第三节相关司法案例评析
第四章可罚与不可罚的事后参与行为
节相关刑法理论介绍
第二节相关刑法解释辨析
第三节相关司法案例评析
第五章上下游行为构成不同犯罪的参与行为
节相关刑法理论介绍
第二节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辨析
第三节相关司法案例评析
第六章对不具有可罚性行为的参与行为
节相关刑法理论介绍
第二节相关司法解释评析
第三节相关司法案例评析
第七章共同过失中的参与行为
节相关刑法理论介绍
第二节相关司法解释评析
第三节相关司法案例评析
主要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根据犯意形成时间的不同,共同犯罪故意从理论上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已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为实行犯罪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施的行为内容而进行谋议;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在着手实行犯罪之际或在共同犯罪实行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故意,也称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既可以明示的方式形成,也可以默示的方式形成;既可以语言的方式形成,也可以行动的方式形成。本案中被告人李忠平明知被告人周文成、李忠云租用摩托车从浦江到桐庐是进行盗窃,仍然接受雇用,其行为可以视作以实际行动与被告人周文成、李忠云达成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其次,被告人李忠平在客观上有共同盗窃行为。共同犯罪行为就是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在发生犯罪结果的场合,与犯罪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从理论上看,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二是在共同犯罪联络的意思支配下,各行为人的行动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是整体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三是在发生犯罪结果的场合,每一个行为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能孤立考察,应当将共同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考查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共同犯罪中的直接行为人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结果发生,仍然不能否认这些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李忠平用摩托车将被告人周文成、李忠云从浦江接送到桐庐的行为孤立地看虽然好像不是犯罪行为,但分析行为的过程,与被告人周文成、李忠云盗窃行为是有机联系的,是整个犯罪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他们各自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可以这样说,没有被告人李忠平的行为,被告人周文成、李忠云不一定在这天进入项爱萍、沈言坤、华新莲、李爱娟家中实施盗窃。
其次,被告人李忠平在客观上有共同盗窃行为。共同犯罪行为就是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在发生犯罪结果的场合,与犯罪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从理论上看,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二是在共同犯罪联络的意思支配下,各行为人的行动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是整体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三是在发生犯罪结果的场合,每一个行为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能孤立考察,应当将共同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考查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共同犯罪中的直接行为人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结果发生,仍然不能否认这些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李忠平用摩托车将被告人周文成、李忠云从浦江接送到桐庐的行为孤立地看虽然好像不是犯罪行为,但分析行为的过程,与被告人周文成、李忠云盗窃行为是有机联系的,是整个犯罪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他们各自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可以这样说,没有被告人李忠平的行为,被告人周文成、李忠云不一定在这天进入项爱萍、沈言坤、华新莲、李爱娟家中实施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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