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9037
体例独特
创造性地采用”点对点”式注释体例,契合”刑法学是*精确的法学”理念,实现了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高度融合。
内容丰富
将有权解释与学理解释融合起来,相得益彰,拓展了刑法工具书的广度和深度。
适用面广
查阅方便,适用于司法实务人士及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又因其精到的刑法解说而适于刑法理论学习。
《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的*创新在于其体例,即开创了一种独特的”点对点”式注释体例。本书把司法解释精心拆分为一个个*小的意义单元,然后将其与刑法概念按照两者的内在逻辑关系一一对应起来,从而形成了”点对点”式注释关系。这一独特新颖的注释体例妥善处理好了刑法典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主从关系,从而使两者真正融合成一个以刑法典为主体的严密的知识之网,实现了刑法存量知识的体系化和系统化。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
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八条【保护管辖】
第九条【普遍管辖】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执行方式及禁止令规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款【自首】
第二款【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款【分裂国家罪】
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罪】
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二款【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一条款【出售、购买、运输罪】
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
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罪】
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百七十四条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百七十八条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八十条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二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百八十一条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百八十三条款【职务侵占罪】
百八十四条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八十五条款【挪用资金罪】
百八十五条之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二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百九十条款【逃汇罪】
第二款【骗购外汇罪】
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百九十四条款【票据诈骗罪】
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款【提供虚明文件罪】
第二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三款【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款【妨害公务罪】
第二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罪】
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三款【伪造、变造、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款【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三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四款【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第二百九十条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三款【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四款【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第三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爆炸物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三百条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二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款【聚众淫乱罪】
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款【赌博罪】
第二款【开设赌场罪】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款【妨害作证罪】
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款【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款【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罪、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款【脱逃罪】
第二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款【组织越狱罪】
第二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款【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二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第三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二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二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第二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款【非法行医罪】
第二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二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三款【走私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款【非法采矿罪】
第二款【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款【盗伐林木罪】
第二款【滥伐林木罪】
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二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款【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二款【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二款【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数量的计算原则】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款【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三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二款【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窝藏、包庇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二款【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款【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二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二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第二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二款【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二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款【徇私枉法罪】
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款【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二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第二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款【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二款【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二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二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二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界定】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生效日期及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附录一刑法规范要目
附录二参考资料
附录三刑法总则法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附录四《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版)》一览表
附录五聚众犯罪各类参与人的刑事责任一览表
一本书和它倡导的编纂理念
(第五版自序)
一、”点对点”式注释体例的探索
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体,刑法工具书也不例外。刑法工具书内容的准确、全面,只是其起码的要求,也是其共性所在。而刑法工具书的个性应在于其形式,确切地说,在于其体例。
在现有的刑法工具书中,司法解释通常被作为一个整体而附在刑法典相应条文之下;即使有所拆分,还是止步于对某个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并没有进一步精确到刑法典中某个特定概念。笔者姑且称之为”块对块”式注释体例。这种体例虽然实现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某种程度的结合,但依然未能从根本上脱离简单堆砌的窠臼。有鉴于此,笔者遂萌生了一个念头,编纂一部体例上更能实现刑法典与相关知识的有机融合、更能实现精准检索的刑法工具书。在刑法典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整体的评价要素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刑事司法解释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进一步界定这两类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和外延。既然司法解释与刑法典在内容上的结合点主要是这两类构成要件要素,那么刑法工具书的体例就应该在这个结合点上做足文章。惟有如此,司法解释与刑法典才能真正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在”块对块”式注释体例的刑法工具书中,盗窃罪司法解释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对应起来的。而本书则首先将盗窃罪的罪状拆分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等不同的刑法概念,然后将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相应的拆分,后将两者一一对应起来,这就是《四书集注》的”集注”式体例,也就是本书的”点对点”式注释体例。
在”点对点”式注释体例确立之后,下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注释位置的精心选择。从”刑法学是精确的法学”的理念出发,为了真正实现精细到对字、词层面的解释,就必须尽可能将司法解释与有关刑法概念直接对应起来。例如,虽然多个司法解释均针对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解释,但实际上是在解释其中的”为”这一词语,故本书将注释置于该词语之后。为求得效果,全书每一个注释位置都经历了反复调整。
二、刑法存量知识的深度融合
编纂一部刑法工具书,一方面要尽可能将与刑法典有关的信息搜集齐全,另一方面,也是为重要的,是将这些信息条理化、系统化,终形成一个编排科学、结构严谨的刑法知识体系。笔者试图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深度融合来实现这一目标。
1.刑法典与刑事司法解释的深度融合
由于刑法典和刑事司法解释在本质上存在着主从关系,刑法工具书的编纂,就应准确反映出这种主从关系。本书以刑法典为”纲”,以其中的关键概念、术语或范畴为”点”,创造性地确立了”点对点”式注释体例,将刑事司法解释与刑法典深度融合,通过”合”的路径,将刑事司法解释深深地嵌入到刑法典之中,实现了”融为一体、合而为一”。
2.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深度融合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辩律师,笔者发现,控辩双方真正的争议焦点往往是总则问题而不是分则问题,因为总则问题往往是抽象的深层次问题,而分则问题则是具体的表层问题。基于此,本书尽可能地将散布在各个司法解释中涉及总则问题的内容摘录出来,以解释刑法总则的特定概念。例如,将走私犯罪、贪污罪、抢劫罪等司法解释中关于”既遂”和”未遂”认定标准的内容,用于解释刑法总则中的”未遂”;将洗钱罪、走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司法解释中关于”明知”的内容,用于解释刑法总则的犯罪故意;将赌博犯罪、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等司法解释中形形色色的”帮助行为”汇总起来,以丰富我们对于帮助犯的理解。笔者认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有必要更加重视刑法总则问题的学习,善于运用刑法分则来加深对刑法总则的理解,再运用刑法总则原理来创造性地解决刑法分则问题。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深度融合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错误倾向,刑事诉讼法始终未得到应有的尊重,而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与没有严格遵守程序法直接相关。当前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必然要求严格司法,严格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随着刑事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深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紧密。本书适度收录了某些司法解释中关于个案的逮捕条件和立案管辖等程序性规定,以及针对特定罪名的特别程序。例如,对涉嫌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此类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等程序性规定收录其中。这种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合编的编纂技术,有助于读者树立刑事一体化的思维习惯。
4.”刑事法”与”非刑事法”的深度融合
刑法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知识体系,而是始终与其他部门法保持着紧切的互动关系。对刑法典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必须要联系到相关部门法,而相关部门法的修改势必影响到对刑法相关概念的理解。例如,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定义的修改,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广告”的内涵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再如,《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界定必然影响到刑法中”单位”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本书有意将刑法之外的知识纳入其中,意在为读者提供一个更广阔的思考空间。
5.”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深度融合
有了真问题,才有真学问。从警四年、从检六年和从事刑辩八年的工作经历,以及长达十余年的法学理论研究所产生的问题意识,使得笔者时刻关注司法实践中”多发病”和”疑难杂症”。例如,单位犯罪的认定虽然只是一个定性问题,但其结果直接影响到被追诉人刑事责任大小这一定量问题。我国刑法典只是从实质违法性而不是形式违法性的角度规定了单位犯罪,尽管有关单位犯罪和金融犯罪的两个常见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内容。笔者就产生了一个大胆的猜想,既然单位犯罪初源于《海关法》,就说明单位犯罪在走私犯罪中较为普遍,那么答案也许就隐藏在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之中。思路决定出路,笔者很快就从中找到了答案。
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无疑是一种全新的编纂体例,其生命力是否旺盛,归根到底还在于其是否能够准确地把握和妥善处理好刑法典与各类信息的内在联系,切实构筑起以刑法典为主体的严密知识之网。
凡是过去,皆为序章(whats past is prologue)。本书成书之前历经长达十年的酝酿,成书之后又历经四版,如今的第五版又会呈现一个什么样的新风貌呢,与这本书相伴相惜十五载的我,唯有始终秉执以匠心致初心的信念,努力使这本书不断进化,日臻成熟,愿第五版就是它的成年礼。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