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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73987
众所周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查士丁尼对这一经典性的定义加以肯定:“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罗马法学家这种关于法的部门的划分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种划分在法律技术方面使立法变得无比清晰。作为古代世界*完善、*发达的法律体系,是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重要的贡献就是公法、私法分立的理念及其制度安排。按德国学者梅迪库斯在其《德国民法总论》中的说法,当今各国对整个法律材料所作的一个根本性的划分几乎无一例外地就是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可以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当今整个法律制度基本的分类,当然也是首要的分类。宪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为公法,民法,广义上包括商法、劳动法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为私法。笔者以为公、私法的划分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断言,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由于受到苏联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对划分公法、私法的问题大多持否定或回避的态度。至少在笔者读大学的那个年代,就不接受这种划分。主要原因是列宁1922年说过的一段话:“目前正在制定新的民法。……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是什么私人的东西。”现在看来,这种认识受到了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解放,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许多法律问题突显出来: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国家宏观调控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规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究竟应以什么作为基本结构?如何规范公权力?法治政府该如何实现?法治政体又该如何架构?在此情况下,公私法之分重新被摆上了法学论坛。时至今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传统为当今各国普遍接受并被视为立法科学中的常识。这种划分传统是立法实践的历史的产物,也是立法实践的历史的选择。
绪论
一、在历史中探索未来
二、关键词的界定
——研究的对象与范围
章 行政诉讼裁判机关:平政院的职能、地位与性质
一、从混合职能机关到专门的行政审判机构
二、平政院的地位与性质:大总统统辖下的特别行政机关
第二章 行政诉讼主体分析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二、诉讼代理人
——共同诉讼
四、行政诉讼审判组织与评事
第三章 行政诉讼过程分析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诉讼的提起
三、行政诉讼的审理
四、行政诉讼裁决书的呈报及执行
五、行政诉讼的审级
六、裁判的法律依据
七、证据
第四章 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分析
一、行政诉讼类型
二、从行政处分类型角度对案件的归类
三、从案件涉及的行政领域角度归类
第五章 行政诉讼结果分析
一、裁判形式
二、裁决类型
三、裁决效力
第六章 行政法治的追求与实践:行政诉讼的目的与行政审判的独立性
一、行政诉讼目的与行政诉讼制度
二、北京政府时期行政诉讼的目的
三、行政诉讼目的在诉讼实践中的实现
四、平政院行政诉讼审判的独立性
结语
附录
附录一:近代中国行政救济制度
民国北京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诉讼制度比较
国家责任的确立——近代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
《平政院编制令》各草案与正式文本的比较分析
中国行政审判制度的次实践——平政院制度的形成与演进
民国北京政府立宪进程中关于行政诉讼模式的争论
附录二:平政院相关法令
平政院编制令
行政诉讼条例
行政诉讼法
诉愿条例
诉愿法
纠弹条例
纠弹法
平政院处务规则
平政院各庭办事细则
肃政厅处务规则
肃政厅肃政史办事细则
平政院裁决执行条例
修正平政院裁决执行条例
附录三:平政院各年份裁判行政诉讼案件表
附录四:平政院审理纠弹案件表
参考文献
众所周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查士丁尼对这一经典性的定义加以肯定:“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罗马法学家这种关于法的部门的划分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种划分在法律技术方面使立法变得无比清晰。作为古代世界完善、发达的法律体系,是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重要的贡献就是公法、私法分立的理念及其制度安排。按德国学者梅迪库斯在其《德国民法总论》中的说法,当今各国对整个法律材料所作的一个根本性的划分几乎无一例外地就是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可以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当今整个法律制度基本的分类,当然也是首要的分类。宪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为公法,民法,广义上包括商法、劳动法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为私法。笔者以为公、私法的划分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断言,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由于受到苏联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对划分公法、私法的问题大多持否定或回避的态度。至少在笔者读大学的那个年代,就不接受这种划分。主要原因是列宁1922年说过的一段话:“目前正在制定新的民法。……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是什么私人的东西。”现在看来,这种认识受到了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解放,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许多法律问题突显出来: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国家宏观调控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规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究竟应以什么作为基本结构?如何规范公权力?法治政府该如何实现?法治政体又该如何架构?在此情况下,公私法之分重新被摆上了法学论坛。时至今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传统为当今各国普遍接受并被视为立法科学中的常识。这种划分传统是立法实践的历史的产物,也是立法实践的历史的选择。
但笔者认为,当下的公法是不发达的,与我们正在进行着的宏业不相匹配。自由、平等、正义、民主、秩序、效率这些大词,不仅没有认真地解构,更没有好好地实践,我们为人类公法思想的宝库并没有作出多大的贡献。中国正在努力担负大国的责任,正在跨越“百年民族悲情”年代;而“思在历史,心在当下”正是公法学人应有的态度。为此,我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科提出“阅读经典,关注现实”的学科发展思路,并在法律出版社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支持下公开出版了两套丛书——“中国近代公法丛书”和“中国当代公法研究文丛”。“经典”是人类思想的结晶,是伟大思想家给人类留下的一座座思想“富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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