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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1496
刑事法治既是宏大的历史叙事,又是精巧的制度设计,包含了从理念到制度、从观念到技术、从实体到程序的广泛内容。《刑事法时评(第5卷)》秉承弘扬刑事法治精神的传统,立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法理论方面的热点问题,明辨法理、针砭时弊、启迪思考,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了解法治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进城。
· 理论前沿 ·
中国刑法哲学发展面临新机遇 赵秉志 / 3
我国资本刑法的完善之路 高铭暄 张 慧 / 6
“赎罪”——既遂后不出罪存在例外 储槐植 闫 雨 / 10
出罪应注重合理性 储槐植 / 14
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 赵秉志 / 17
再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 储槐植 / 21
新时期中国刑法的国际化延伸 吴沈括 / 27
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从“问题导向”到“理论驱动” 何 挺 / 30
· 热点研讨 ·
我国新时期特赦的政治与法治意义 高铭暄 赵秉志 / 35
2015特赦决定草案解读 储槐植 王 平 / 39
我国新时期特赦的法理研读 赵秉志 阴建峰 / 45
《刑法修正案(九)》:法益保护前置织密反恐法网 赵秉志 杜 邈 / 49
以社会防卫为核心 兼顾人权保障 赵秉志 杜 邈 / 54
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思考和建言 赵秉志 / 57
· 立法建言 ·
死刑适用标准的立法改革之建言 赵秉志 / 63
略论刑法修改中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问题 赵秉志 赵 远 / 66
预防性措施应纳入附加刑 袁 彬 / 70
略谈《反恐怖法》的立法定位 赵秉志 / 71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治理互联网时代食药犯罪 赵秉志 / 73
简论应将虚假诉讼行为独立入罪 赵秉志 商浩文 / 77
努力完善我国惩治腐败犯罪法律规定 彭新林 / 81
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也应入罪 彭新林 / 85
· 实务解析 ·
通过死缓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路径探究 刘志伟 / 89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非法买卖”枪支概念 高铭暄 徐 宏 / 92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应对暴力恐怖犯罪 赵秉志 杜 邈 / 95
“醉驾入刑”还需准确把握 赵秉志 / 99
用法治眼光看醉驾的刑法治理 袁 彬 / 102
从个案辨析认定企业的经济性质 高铭暄 彭新林 / 105
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罪重大问题探讨——以吴英案和曾成杰案为视角
赵秉志 徐文文 / 109
网络水军非法经营行为应予定罪 王志祥 / 117
网络诽谤入罪标准的细化科学合理 赵秉志 袁 彬 / 119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复合罪过 储槐植 李莎莎 / 123
以牟利区分“非法持有”与“运输” 黄晓亮 王天富 / 126
· 刑事程序 ·
人权保障原则得到充分具体体现 樊崇义 / 131
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群、专”相结合 樊崇义 / 135
刑事诉讼目的转型与诉讼法律监督 樊崇义 / 138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规定从抽象走向具体 樊崇义 / 142
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监督机制 宋英辉 / 145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目标和实现路径 樊崇义 / 150
“以审判为中心”需正确理解“分工配合制约”原则 樊崇义 / 155
监督与自身监督,二者缺一不可 樊崇义 / 160
时效意识:公正前提下实现效率价值 宋英辉 王贞会 / 165
从“排除合理怀疑”看实体真实相对性 樊崇义 / 170
“五条八款”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樊崇义 / 176
排除非法证据是收集审查证据题中之义 樊崇义 / 181
证人作证制度实现三个方面的进步 樊崇义 / 185
澄清有关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几种错误认识 彭新林 / 188
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要素应是附带处分 何 挺 / 194
高官腐败犯罪与异地审判 赵秉志 / 197
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思考 彭新林 / 202
推动腐败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完善 彭新林 / 206
修复关系促进和谐 准确把握和解制度主旨 宋英辉 / 209
公安司法机关能否成为刑事和解的促进者? 王志祥 / 212
完善我国未审没收程序的建议 黄 风 / 215
· 冤错案件防治 ·
近年我国典型冤错案件述评——当代中国冤错案件防治机制研讨之一
赵秉志 / 221
防范冤错案件中法治理念的重塑——当代中国冤错案件防治机制研讨之二
赵秉志 / 225
冤错案件防范机制的加强——当代中国冤错案件防治机制研讨之三 赵秉志 / 229
冤错案件救济机制的完善——当代中国冤错案件防治机制研讨之四 赵秉志 / 233
建立完善的冤错案件防治机制 赵秉志 / 237
对聂树斌案复查听证程序的期待 何 挺 / 241
· 少年司法 ·
实体程序并重 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赵秉志 袁 彬 / 245
实行帮教与预防一体化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宋英辉 / 250
从六个方面着手推进少年司法 宋英辉 / 252
特别程序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宋英辉 / 254
司法改革背景下未检机构何去何从 宋英辉 / 259
· 犯罪学与刑事政策 ·
中国恐怖活动犯罪的防治对策 赵秉志 / 265
切实推进刑事风险防控 服务企业家健康成长 张远煌 / 268
新形势下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刑事治理的对策 张远煌 操宏均 / 270
毒品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李希慧 董文辉 / 274
刑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高铭暄 / 277
我国刑法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 高铭暄 / 279
在死刑复核中坚守法治精神 王志祥 / 282
· 国际刑法 ·
国际法院判决引发新挑战 黄 风 / 287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理依据 王秀梅 / 290
多管齐下方能打出境外追逃重拳 黄 风 / 293
权威解密 跨境追赃需迈几道坎 黄 风 余 飞 / 295
开展国际追逃追赃 检察机关举足轻重 黄 风 陈 雷 / 299
境外追逃需宽严相济 黄 风 / 302
携手追逃让“天网”更显威力 黄 风 / 304
追逃与追赃应双管齐下 彭新林 / 306
美国“引渡”斯诺登面临多重法律障碍 黄 风 / 308
程慕阳避难申请仍面临法律难题 黄 风 / 310
· 域外法治 ·
“中西药结合疗效好”——从葛兰素史克案探寻惩治跨国商业贿赂之路 王秀梅 / 315
英国刑案审查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借鉴 印 波 / 319
意大利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资借鉴 吴沈括 / 322
俄罗斯适用缺席审判制度十分谨慎 赵 路 / 326
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自成一体 赵 路 / 330
白俄罗斯检察院监督法律的准确执行 赵 路 / 335
完善条约 加强中俄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协助 赵 路 / 338
“陈水扁案”耗时数年的几大看点 何 挺 / 341
· 案件直击 ·
社
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合理结合——谈时军锋、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案的定罪量刑 赵秉志 / 347
强化人权保障 践行法治精神 赵秉志 / 350
· 信息播报 ·
民生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
赵秉志 袁 彬 / 355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 袁 彬 孙道萃 / 358
“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前景广阔 阴建峰 黄静野 / 362
刑法学拓展性研究兼顾理论与实务 赵秉志 袁 彬 / 365
现
代法治视野下刑法学的发展——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85华诞暨联袂执教60周年学术庆典研讨综述 潘文博 刘志伟 / 372
当代刑罚改革的新方向——第五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发言综述 袁 彬 / 375
积
极探求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路径——“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路径”座谈会综述 阴建峰 黄静野 / 379
刑法的界分、协调与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2013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
赵秉志 黄晓亮 / 383
刑法学研究:及时关注前沿问题 赵秉志 袁 彬 / 386
法治缺失决定废止劳教必然性 赵秉志 袁 彬 / 393
立足犯罪治理探索刑事法治问题 赵秉志 袁 彬 / 396
积
极理性推进死刑制度改革——“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新发展问题学术座谈会”研讨综述 赵秉志 阴建峰 黄晓亮 / 403
努
力完善惩治腐败犯罪立法建设——“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学术座谈会”研讨综述 赵秉志 刘志伟 彭新林 / 407
反
恐刑事法治的理性构建——“我国惩治恐怖犯罪的立法完善学术座谈会”研讨综述 赵秉志 袁 彬 郭 晶 / 411
第六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举办中外专家共同研讨反腐制度完善
印 波 阴建峰 / 416
· 人 物 ·
鹤
发银丝映日 月 丹心热血沃新花——高铭暄教授荣膺国际社会防卫学会“切萨雷·贝卡里亚奖” 吴沈括 / 421
深情的缅怀 赵秉志 / 424
· 新书点评 ·
深思刑法立法——评赵秉志教授《刑法立法研究》一书 高铭暄 / 429
新
中国刑法学的一部扛鼎之作——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与发展完善》 赵秉志 阴建峰 / 435
紧扣时代脉搏的刑法学扛鼎之作 储槐植 彭新林 / 439
死刑改革探索的新华章——简评赵秉志教授新著《死刑改革之路》
李少平 袁 彬 / 442
《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刑法学启示 高铭暄 / 446
检察管理模式的探索创新 樊崇义 / 449
绝对不可逾越的红线 樊崇义 / 452
传统罪名的创新探索 赵秉志 / 455
· 随 笔 ·
法治建设成就非凡 高铭暄 / 461
高铭暄:刑法研究一直与实践紧密结合 高铭暄 / 463
开创刑事法治新局面 赵秉志 / 467
培育法治理念须加强对权力监督 赵秉志 / 469
法学界应如何看待社会管理创新 卢建平 / 471
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公正 卢建平 / 473
程序与实体,缺一都称不上诉讼公正 宋英辉 / 475
开启法治反腐新时代 赵秉志 / 478
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赵秉志 / 480
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宋英辉 / 483
全程留痕有依据 如实记录有保障 樊崇义 / 486
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被戴上“紧箍” 宋英辉 / 490
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有益探索 王志祥 / 493
国家安全法 关系你我他 袁 彬 / 496
韩磊究竟摔了什么? 袁 彬 / 498
“合法”为警察执法权威之源 黄晓亮 / 501
前 言
《刑事法时评》是一个专门刊载我们刑事法学术团队成员所发表的各种短评、评论和法治随感等短文的连续出版物。自2004年出版第1卷以来,其以短小的篇幅、精悍的语言和睿智的思维而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本卷是第5卷。
秉承弘扬刑事法治精神的传统,《刑事法时评(第5卷)》主要精选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2012—2015年间在各种媒体上发表的法治评论性短文,共计133篇、40余万字。这些文章在保持《刑事法时评》短小精悍、简明扼要、观点突出等一贯风格外,还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针对性和实践性强。本卷《刑事法时评》收录的短文主要都是针对当前我国刑事法治理论和实践领域的热点问题和热点事件展开。其中,既有刑事立法的热点问题,如《刑法修正案(九)》、《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等;也有刑事司法的热点问题,如2015年的特赦决定、反腐败、追逃追赃、冤错案件防范、少年司法等方面的重大刑事案件等,还有刑事法理论方面的热点问题,如死刑制度改革、证人作证、非法证据排除等。通过对这些刑事法热点问题、事件和理论的分析与讨论,既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相关法治与法理问题的认识,也有助于促进立法、司法机关探寻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二是思想性和知识性强。与许多长篇宏论的学术论文不同,《刑事法时评》收录的文章以短小见长,但这丝毫不影响文章的思想性和知识性。例如,本卷《刑事法时评》收录的储槐植教授的短文提出的“赎罪”概念就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值得刑法理论界关注。而本卷
《刑事法时评》“热点研讨”“国际刑法”“域外法治”等栏目收录的短文都包含了丰富的内容,有助于深化和丰富人们对相关刑事法问题的思考。
法治的进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将是一个全面的进程。法治思维的启迪是法治进步的重要基础,也是当前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努力的重要方面。我们期待《刑事法时评》这些简明、短小、可读性强的刑事法治短文能够有益于启迪人们对刑事法治的认识和认同。当然,囿于篇幅,这些短文只部分地反映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对刑事法治和刑事法学问题的思考。今后我们仍将继续关注和研究我国刑事法治领域的现实热点问题,积极给社会奉献更多可读性强并具有一定思想性、知识性的短文,希望读者朋友们继续关心和支持《刑事法时评》。
最后,衷心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领导和本书的责任编辑。正是他们的鼎力支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质量的编辑水平,保证了本卷《刑事法时评》的顺利出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
《刑事法时评》主编 赵秉志教授
“赎罪”
——既遂后不出罪存在例外
储槐植[1] 闫 雨[2]
在刑法适用中,人们往往不自觉地赋予原则或通说某种惰性,忽视其存在的例外情形。但大千世界,没有例外的原则是十分罕见的,例外是原则的必要补充,原则不能没有例外,只是例外不多。原则是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者标准,保证客观现实在有序状态中存在与发展。例外在一般的规律或者规定之外,给原则注入生机和活力。
“既遂之后无中止”这一通说似乎没有例外,因为根据传统的刑法理论以及各国刑法的规定,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更有甚者,通过“既遂之后无中止”引申出“既遂之后不出罪”,表面上看似乎很有道理,因为相比“犯罪中止”,犯罪既遂肯定无法“出罪”。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H在公共汽车上盗窃L的手提包一个,H回去后发现手提包内有身份证一张,手机一部,还有53件翡翠玉石,后经鉴定价值91.4万元。大喜之余,又害怕因为数额巨大,罪孽太重,所以决定将手提包送还。H按照L身份证上的地址,乘坐火车、换乘汽车,千里奔波将手提包送还到L家中。L全家对H万分感谢,并欲重谢。H谢绝。后来,警方将H抓获。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H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在此案中,法官显然颇感为难:一方面,根据刑法通说(原则):犯罪既遂之后无中止,当然更无出罪的余地。H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关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H的行为至少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方面,H又是出于自愿不远千里将盗窃所得的财物全部送还给被害人。可以说,被告人后来的善意抵消了其先前的恶意。刑法通说不可违背,但是简单地依法判决显然太过严苛,于是判决书中说H的行为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从而阻却刑事责任”,但又唯恐违反通说,于是,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实施盗窃时的主客观条件以及犯罪既遂后的归还行为”,最终作出以上判决,算是从轻发落。
法官的矛盾心情,作出了实质上矛盾的判决!
问题究竟在哪里?“既遂之后不出罪”真的没有例外吗?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该司法解释显然是关于既遂后出罪的规定。在社会生活中,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得出,“既遂之后不出罪”是存在例外情况的,原则并不排除例外的存在。
需要研究的是,在什么情况(条件)下,才能在既遂之后出罪?
回顾“H盗窃案”,之所以形成“不出罪”的判决结果,原因在于,法院在通说的指导下,形成了这样的行为逻辑:H的前后两个行为(盗窃、归还)彼此独立(孤立),各有功用,前行为即盗窃行为影响定罪,后行为即归还行为影响量刑。上述逻辑看似脉络清晰,实质上却是典型的孤立静止、片面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唯物辩证法认为:前后两个行为不是彼此孤立,而是发自同一主体,指向同一对象(财物法益);后行为与前行为在主体的两个性质相反的决意(恶意——善意)的相互作用下形成了相反相成的新结局(后行为抵消了前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即祛除了法益侵害),从而阻却主体的罪责,结论是应当出罪。
其实,上述案件以及与之相类似案件的逻辑关系应当是:对后行为(赎罪)的法律评价首先是在犯罪论方面——抵消所犯的前罪。前后行为的作用机制是:后行为矫正前行为,修复被损害的法益,从而使前行为出罪化。可见,方法论上的形而上学,导致机械地套用通说(原则),无视后罪的赎罪表现。唯物辩证法顺应人性事理,遵从实践理性,打通了赎罪的出罪路径。既然“既遂之后可出罪”,那么“既遂之后无中止”这一原则也应当松绑,便是理所当然,司法实践从此可以解套。
赎罪作为例外是对“既遂之后无中止”以及“既遂之后不出罪”原则的补充。所谓赎罪是指抵消所犯之罪,实现自我非犯罪化,即对先前罪行自动消弭危害,从而祛除罪孽(消除犯罪)的状态。赎罪的法律机理是消除前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从而使之非犯罪化。换言之,阻却实质的违法性(危害性)是赎罪成立与否的关键所在。
刑法自产生至今,都是国家的基本法,其制定和实施都是依靠国家权力作为后盾,以保障国民的共同意愿,而对严重威胁、危害社会之存在的各种越轨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法律规范。当今社会,刑法上的制刑权、量刑权以及行刑权的制定及实施已然成为一国权力的象征。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产生以来,刑法已经从最初的国家统治工具,逐渐转变为维护一般社会秩序和维持人民安定生活的同时也保障犯罪人基本人权的法律。在刑法功能认识转变的基础上,刑法学者都对刑法应该惩治的对象以及刑法应当适用的范围进行了深度思考。
以刑法的概念和功能为基础研究刑法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刑法上严重威胁、危害社会之存在的越轨行为。而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就涉及对于犯罪本质和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所依据的标准。关于犯罪本质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在刑法的发展史上先后出现了多种学说,比如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以及规范违反说等。目前,在犯罪本质的诸多学说中,“法益侵害说”为现代绝大多数成文法国家所接受。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和威胁。对于法益概念的一般含义,尽管学界存在争议,但是对不同种类犯罪的法益内涵基本上达成共识,例如侵犯财产类犯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财产所有权,贿赂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公职的不可收买性。
总体来说,刑法上的法益是指应当由刑法所保护的各种利益。无论是三阶层犯罪论还是四要件构成论,都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和威胁。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客体,实质上也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刑法之所以保护利益,在于有利益的存在就存在被侵犯的可能。这说明,将犯罪客体理解为法益,符合法的本质,也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表明了将犯罪客体理解为法益的科学性。
再者,权利与秩序等词语常在我国刑法分则出现,权利与秩序均是法益的一部分。在行为人主动赎罪的情况下,被其前行为所侵害和威胁的法益已经得以恢复,后行为在实质上就对前行为进行了全部的修复,前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在后行为的作用下得以消除,进而阻却了实质的违法性(危害性),因而应当对前行为予以“出罪”处理,而不是仅将后行为作为量刑的依据。这里还需顺带解开一个常识性的“法结”:“既遂”是“曾经有过”,它有两层意思。其一,作为主观意念,没有时空界限,不会改变。其二,作为客观行为事实,它有时空界限,因而可以改变。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不过问意念,行为才是刑法对象。
当然,一行为要构成赎罪行为,必须符合相应的主客观要件。赎罪行为的主观方面认识因素是行为人良知上的复萌。即“知道自己的前行为是为刑法所不容许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自己前行为(犯罪行为)的行为内容与社会评价是明知的。行为人对自己的前行为(犯罪行为)的认识,并不只是对外部行为的物理性质的认识,而是认识到行为的社会评价。如果缺乏对前行为内容与社会评价的认识,那么行为人就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更谈不到行为人良知上的复萌。比如,贩卖淫秽物品时,只有对于自己贩卖的物品具有淫秽性有所认识,才是对自己前行为的内容与社会评价的认识。如果行为人不认识外文,在贩卖该外文淫秽物品时,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贩卖的外文书籍是淫秽物品,那么该行为人就缺乏对于自己贩卖行为的内容与社会评价的认识。即使行为人实施了类似的赎罪行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具有“明知自己的前行为是为刑法所不容许的犯罪行为”的认识,所以,行为人的后行为也就谈不上成立赎罪行为。
赎罪行为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赎罪的决意。即行为人希望通过自己的后行为(赎罪行为)消弭前行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法益的后果。这里的“危害法益的后果”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既遂所应当具备的结果。“希望”是指行为人对于赎罪行为在主观上是积极追求的心态;消弭前行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法益的后果是行为人实施后行为(赎罪行为)直接追求的结局;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介入其他独立意识,不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后行为(赎罪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意志——消弭前行为(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正因为如此,才称之为行为人赎罪的决意。赎罪行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即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行为要素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主动恢复、消除违法的行为,而不是被动恢复。赎罪行为之所以可以出罪,很重要的依据就在于行为人对于恢复行为的主动实施,即积极的恢复行为的存在。对于积极的恢复行为的界定要把握的一点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法益恢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必须是恢复行为能够作为行为人的业绩归功于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方式,公开的方式与不公开的方式均可,对于实施赎罪行为的时间,当然应当是在犯罪以后,并且越早越好。结果要素即行为人的主动恢复行为阻却了罪责,完全消弭了前行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这也是赎罪行为予以出罪的重要因素。赎罪,作为过程具有抵消犯罪的功能,而赎罪结果是阻却违法消除危害,从而取得出罪的权利,因为已经不存在犯罪,所以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和刑法人文精神。
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法益自身的特点,并非一切犯罪类型都存在赎罪的可能。在理论上,只要实质违法性可在犯罪后被行为人自动抵消的犯罪案件都具有赎罪的可能性存在。典型的犯罪就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因为财产相对于刑法保护的其他法益而言,本身明显具有可恢复性的特点。财产遭受损失只是刑法上的认识,从物理角度来看,财产本身并未出现毁损,所以只要当事人予以返还就可以恢复刑法上的法益。虽然财产类犯罪仅是刑法规定的诸多犯罪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财产类犯罪一直占据着全部犯罪总数的大多数。
应当说,作为例外的赎罪在宏观数量上不会少,日积月累,例外增量达致质变,例外可以变成原则,成为制度。这种事例很多。在刑法的发展史上,缓刑、假释在100多年前只是作为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的罪刑关系原则的例外出现。例外多多,渐渐就成为量刑与行刑不可或缺的制度了。鉴此,认可赎罪概念将有望成为我国刑法上的一项建制,指引弃恶扬善。
[1]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
[2]广东警官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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