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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6694
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
典型案例新闻发布稿
(2016年10月19日)
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专题】
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
【执行异议之诉专题】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思路
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夫妻隐名共有问题
隐名股权的强制执行
【民事审判前沿】
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修改中的若干问题
试议网约车平台对机动车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法律后果比较观察
放弃不动产抵押权、撤销放弃的效力及其实现路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指导性案例】
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而认可的事实之证据能力
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与审查标准
——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油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新源钢铁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约定了平方米均价的未完工程如何进行结算
——唐山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以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为目的的合同,应认定为债的加入合同
——四川弘鑫农业有限公司、肖荣福与陆其明、兰彬债务移转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受人期待权阻却执行的要件分析
——黄雪贞与蔡福英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
【地方法院典型案例解析】
养育母亲获得代孕子女监护权之法律基础
——罗某某、谢某如与陈某监护权纠纷案
【域外采撷】
关于参加“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考察团”访问英国有关情况的报告
【法官沙龙】
树木之辩
——法律格言杂谈
【民事审判信箱】
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有何区别
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有何区别
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依据另案判决或调解书主张权利的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的,是否可以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另行主张权利如何处理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是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能否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事实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一、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载明:当我们深入“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时间,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因此,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该文共分“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四部分,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其中,“‘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部分载明:葛振林说:“刚才忙着打仗倒不觉得,这会歇下来,才觉得又饿又渴……正巧山地里有些散种的萝卜,我们顾不得了,每人拔个吃着。”
上述文章发表后,2013年11月23日,梅新育在经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表博文:“《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些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该博文被转发360次,被评论32次。
2014年3月,黄钟、洪振快以梅新育前述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梅新育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等。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评价梅新育对《细节》一文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通过综合评价双方言论的背景及其内容、言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首先,《细节》一文是对抗日战争时期出现的英雄人物“狼牙山五壮士”及其英雄事迹具体细节的分析。该文的作者和编辑,应当认识到,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全民族的共识。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对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评论和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将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批评,甚至较具情绪化的批评。《细节》一文从形式上虽然是在讨论细节问题,但全文意在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甚至是对该英雄事迹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在此意义上,黄钟、洪振快对该文引发的激烈批评及负面评价应当有所预见,也应当承担较高程度的容忍义务。其次,梅新育微博的内容并未直接指出“这样的编辑和作者”的姓名,公众需点击所转发的微博链接才能知晓该文的编辑和作者,此种方式限制了该条微博的影响。且公众作出的评论并未针对黄钟、洪振快,而是主要针对《炎黄春秋》杂志。从损害后果看,不能认定被告行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后,梅新育的微博内容是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和评论,虽然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但却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综上,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黄钟、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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