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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010195988
具体而言,本研究报告系统梳理和总结了近期中国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的发展动态;全面比较了国内各试点市场在总量设定、部门覆盖、配额分配、交易规则、履约机制等方面的共性和特性;深入解读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思路、路径和主要措施。
本研究报告尝试厘清中国碳市场制度设计的决定性因素,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同时也为各省市参与全国碳市场提供相关的技术参考和必要引导。
章 北京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节 北京碳交易试点概况
第二节 北京碳市场制度设计
第三节 北京碳市场试点特征
第四节 案例分析:北京碳价稳定机制
第五节 主要成效、挑战及其对全国碳市场建立的借鉴
第二章 上海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节 上海碳交易试点概况
第二节 上海碳交易市场制度介绍
第三节 市场交易与价格水平
第四节 上海碳排放交易试点特征
第五节 案例分析:上海关于碳金融的探索与发展经验
第六节 上海碳交易试点对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启示
第三章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节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概况
第二节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度设计的特点
第三节 案例分析:重要市场力量对体系设计的影响
第四节 主要政策启示
第四章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节 深圳碳交易试点概况
第二节 深圳碳交易试点制度介绍
第三节 深圳碳市场制度设计的特点
第四节 市场运行情况
第五节 深圳碳市场运行的主要经验
第六节 深圳碳交易试点对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启示
第五章 广东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节 广东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概况
第二节 广东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度介绍
第三节 广东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度设计特点
第四节 案例分析
第五节 广东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运行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第六节 广东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
启示
第六章 各地试点对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启示
节 法律保障
第二节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关键制度要素
第三节 价格机制与流动性
第四节 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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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总体框架设计
第八章 全国碳市场建设规划与推进现状
第九章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体系建设
第十章 覆盖范围、配额分配与总量设定
图索引
表索引
一、钢铁行业、纳入规则和分配方法
在湖北试点的纳入行业中,钢铁行业是仅次于电力行业的第二大高排放行业。钢铁行业工艺较为复杂多样,在没有先例可循的前提下,湖北试点在碳交易体系制度设计之初对某些钢铁企业进行了重点调研。
钢铁企业对制度设计的诉求和影响主要围绕纳入规则和分配方法两方面。
一是围绕某些钢铁企业的诉求,湖北省曾就企业纳入规则进行了讨论。湖北省在初确定纳入企业名单时,参考的是企业的统计报送层级。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湖北试点纳入的企业层级依据为拥有独立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即以法人单位纳入。某些企业在统计数据报送时确实作为一个整体,但由于企业体量巨大,配额分配之初的设想是将所属分厂进行拆分并分别分配。然而,一旦以分厂纳入碳交易体系就意味着企业不能以一个整体来享受“20万吨”的事后调节政策,而必须在分厂层面分别履约,可能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的履约成本。经过与主管部门申请,终,某些企业以整体纳入湖北试点并履约。湖北试点在处理其他集团公司的纳入和履约问题时,也遵照纳入企业需拥有独立组织机构代码的原则。当然,这也再次反映了前文所述的以企业而非设施为单位纳入排放主体的问题。
二是分配方法中标杆法和历史法的选择问题。钢铁行业生产工艺复杂,湖北试点年的数据基础并不支持制定钢铁企业的排放标杆。对钢铁行业配额分配方法的选择历经几次反复。钢铁企业初倾向对单位粗钢碳排放设置标杆进行分配,但由于钢铁生产工艺复杂,该方法并不能兼顾不同类型钢铁企业分配的公平性。终钢铁企业同意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
在湖北试点政策设计过程中,某些企业作为钢铁行业的代表,一方面为配额分配方案的制定、核查方法的试行等提供了试验田,为体系设计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在合规合理范围内,提出本企业诉求,进而影响制度设计。
二、电力行业、成本转嫁和标杆值选取
在试点制度设计初期的调研阶段,纳入湖北试点的电力企业大多反映其煤炭供应不足,发电成本过高,但为了保障电力供应,经常处于亏损生产的状态。同时,考虑到在中国现行的电力体制下,发电企业的成本无法通过电价转嫁,而电力行业又是保障民生和生产的重要能源部门。因此,对电力行业配额分配方案的总体指导思想是避免对发电企业增加过多负担。同时,电力产品具有同质性特点,易于采用标杆法分配,湖北试点因而在年就开始对电力行业实行标杆法,期初先按照企业基准年历史排放预分配50%的配额,期末再根据企业经核查的实际发电量补发另一半配额。但是由于标杆值参照的基准年距离履约年份较远,同时多数电力企业通过节能减排等手段使得单位发电量碳排放明显下降,导致标杆值较实际偏大,终电力行业出现整体性的配额盈余,盈余企业比例超过50%。
在2014年配额分配方案基础上,结合2014年电力行业履约期的配额盈缺情况,湖北试点依据的核查数据对2015年电力行业配额分配方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改进的初衷有两点:一是区分纯发电企业和热电联产企业,分别取标杆;二是收紧电力行业的标杆值。初步的方案制定出来后,在电力企业配额分配方案征求意见讨论会上,某些有热电联产机组纳入的大企业代表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热电联产行业的标杆值太紧,并阐述了相关理由。随后,这些企业向配额分配课题组提交了一份书面的申请报告,该报告不仅阐述了热电联产企业的特殊性和功能定位,还从技术层面分析了热电联产机组和纯电力机组的区别,并提出了建议方案。政府主管部门当即委托配额分配制度设计课题组对热电联产行业展开深入调研,摸清了所有纳入热电联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认为企业所提交报告内容基本属实。但课题组并没有直接采纳其所提的建议方案,而是对各种方案的潜在影响进行反复的评估和比较后,终确定了热电联产企业的标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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