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16325
《公司合同理论本土化反思》基于对公司合同理论引发的现实问题的思考而立意,运用案例分析、价值分析和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公司合同理论的渊源和发展变化情况进行了梳理。《公司合同理论本土化反思》论述了公司合同理论在我国的异变之处,探寻了司法实务中裁判错误与说理矛盾的根源,厘清了公司合同理论和公司决议规则的本质,指出公平和效率并重的资本多数决议规则是理想和现实冲突之间公司议事活动的必然选择,呼吁理性看待公司合同理论,希望能祛除公司合同理论的不当理解带来的理论干扰和司法混乱。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梳理
三、研究思路和目标
四、研究方法
五、主要创新点
章公司合同理论的渊源与流变
节公司合同理论的内容
第二节公司合同理论之委托代理理论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萌芽
二、委托代理理论的发展
第三节公司合同理论之交易费用理论
一、交易费用理论的创始
二、交易费用理论的发展
第四节“公司法中的合同自由”论战
一、公司法的属性:强制性抑或任意性
二、公司法存在的价值和理由
三、没有胜方的论争
第五节公司合同理论的实证研究
本章小结
第二章公司合同理论的本土化及其异变
节公司合同理论的承继与发展
一、公司法的属性:强行法抑或任意法
二、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三、公司合同理论下公司法的价值与功能
第二节公司合同理论下章程性质的审视
第三节章程契约性的错误理解与适用
第四节受歧视的章程修正案
第五节被扭曲的章程行为
第六节公司合同理论异变衍生的问题
一、股权理解的偏差
二、“公司法基本原则”的误读与滥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公司合同理论掩盖下的公司决议规则
节合同与决议
一、合同的民法学解读
二、决议的再认识
三、合同与决议的区别
第二节公司法中的多数决议规则
一、公司多数决议规则的形成和现状
二、“人头”多数决与资本多数决
三、多数决议规则下表决权数的要求
第三节多数决议规则的正当性
一、决议本质属性的要求
二、民主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
三、公平与效率的要求
第四节公司合同理论对公司议事活动解释力的缺陷
一、无法解释股东投票行为的非契约性
二、无法解释意思表示欠缺时的决议效力
三、无法解释公司议事活动中的代理现象
四、无法解释决议的普遍拘束力
五、无法解释公司议事活动中股东的处分行为
本章小结
第四章公司合同理论本土化反思
节理性看待公司合同理论
第二节公司多数决议规则:理想与现实冲突之间的必然选择
第三节公司多数决议规则下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路径
一、完善决议程序的保障
二、加强对小股东财产权益的保护
三、完善异议股东退出机制
四、恰当确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公司合同理论滥觞于经济学领域,随后被引介至公司法学领域,成为重要的公司法学理论学说之一。公司合同理论的到来伴随着其与传统公司法学理论之间的冲突,并引发了”公司法中的合同自由”的论战,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之争一时成为公司法学领域的焦点。公司合同理论进入我国公司法学领域后,一方面,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之争继续在我国延续,我国学者继续围绕着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界限进行论战。另一方面,由于对公司合同理论的误读、误解,我国学者在对具体学科研究目标、研究方法和具体学科语境等差异不加甄别的情形下,盲目地将公司合同理论中的”合同”视作民法学上的合同,并以民法学合同中的合意原则作为理解公司股东会决议活动正当性与否以及公司章程是否有效的依据,从而引发了合意原则与公司资本多数决议规则的冲突。对公司合同理论的误读、误解不仅引起了理论上的混乱,而且导致实务中相互矛盾的司法裁判结果以及逻辑混乱的裁判说理,严重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让公司治理活动无所适从,妨碍了公司的正常运行秩序,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既有违公平正义的实现,也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本书正是基于对公司合同理论引发的现实问题的思考而立意,运用案例分析、价值分析和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对公司合同理论的渊源和发展变化情况做一梳理,以发现公司合同理论在我国的异变之处,探寻司法实务中裁判错误与说理矛盾的根源,正确认识公司合同理论和公司决议规则的本质,祛除公司合同理论的不当理解带来的理论干扰和司法混乱,坚持公司多数决议规则,从而达到正本清源,正确指导司法实践的目的。本书共分为三个部分:导言、正文和结语。正文部分共分四章。
导言部分主要通过具体案例提出问题,说明写作目的,对公司合同理论文献作一简要梳理,并确定恰当的研究方法,点明本书的创新之处。
章主要梳理了公司合同理论的起源、发展过程。通过对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的起源和发展的考察,详细呈现了公司合同理论在经济学中的演变过程。通过对公司合同理论进入法学领域中引发的”公司法中的合同自由”论战的再现,展示了公司合同理论的观点和主张,以及与传统公司法学理论的冲突之处。然而,公司合同理论尽管是经济分析方法应用于公司法的良好开端,但是由于缺乏实证的支撑而备受诟病。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尽管公司合同理论者为公司参与者们选出他们在公司法中的权利而竭力呐喊,而实践中的公司参与者们似乎对这一权利非常冷漠,公司参与者们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往往不加选择的直接适用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则。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公司合同理论在我国的承继和异变情况。公司合同理论进入我国法学领域后,我国公司法学者依然延续着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之争,热烈地探讨着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界限,述说着公司法的功能。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对公司合同理论泛滥解读,将公司合同理论中的”合同”完全等同于民法学上的合同,进而运用合同中的合意原则去解读和评价公司章程的效力与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动摇了传统的公司资本多数决议规则,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的混乱。这种情况已经脱离了公司合同理论的应有之义,实为公司合同理论的异变。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对公司章程性质认定不清,无论是公司初始章程还是章程修正案,实际上都是公司股东会议依据多数决议规则决议的结果,只不过公司初始章程是多数决议的特殊情形–一致通过产生的,而章程修正案通常是表决权超过法定多数时产生的。公司章程应当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性规则,绝不能以合同中的合意原则评判章程对异议股东是否具有拘束力。即便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契约,也是公司合同理论下特定称谓的”契约”,而绝不可等同于民法上的契约。
第三章主要厘定了合同与决议的区别,阐述了多数决议规则的正当性。合同和决议虽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两者却存在本质的区别,而股东会议事活动的特点表明其只能是决议活动,而不是合同的缔结。既然股东会议事活动属于决议,就应当遵循决议活动的规则–多数决议规则,公司资合性的特点决定了股东会议事活动的多数决议规则必然是资本多数决议规则。资本多数决议规则是决议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是公司民主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司治理活动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应有之义。而公司合同理论对公司议事活动解释力的内在缺陷也表明,合同中的合意原则无法作为评判决议效力的依据。
第四章主要论述了多数决议规则是理想与现实冲突之间的必然选择,是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必然结果。强调了应当理性看待公司合同理论,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防止静态地、标签式地理解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指出资本多数决议规则下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应当和其股权比例与地位相适应,不应超出其合理期待而走向另一个。
本书结语部分主要是对研究结果的简要总结,呼吁应当理性看待公司合同理论,并指出公平和效率并重的资本多数决议规则是理想和现实冲突之间公司议事活动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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