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5840
内容简介
李少平编*的《*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读本》是对《*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条文理解与适用,包括条文主旨、条文说明、实践探索、域外传真等多个栏目,对于适用本司法解释性文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目 录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导言:《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
配置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部分 条文解读
1.【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4.【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5.【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6.【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7.【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8.【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9.【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10.【创新开庭方式】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11.【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12.【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13.【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14.【促进当庭宣判】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15.【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16.【完善二审案件衔接机制】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17.【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18.【推广专业化审判】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19.【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20.【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21.【切实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第二部分 专家解读
人民院司改办负责人解读繁简分流意见的
四对关系和五大特点胡仕浩 刘树德 罗灿
繁简分流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范愉
通过繁简分流撬动审判程序的再改革宋显忠
案件繁简分流与司法质效提升陈卫东
解读司法案件的繁简分流张建伟
寻求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高一飞
走向程序多元化、现代化与专门化
——从比较法视角看我国优化司法资源的改革周翠
行政案件也需繁简分流王敬波
发挥庭前会议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魏晓娜
程序简化公正不减李贵方
后记
在线试读
《读本》:
第三,提倡各级人民法院加强甄别案件难易的要素的归纳总结,借力信息化工作,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增加以案件要素为关键词的甄别难易标准的类型化、模块化研究,加快立案流程系统开发和升级。比如质量异议、环境公益诉讼、建设工程中途退场、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等等,都是可以考虑作为甄别案件难易的关键词。
第四,建立甄别过程中疑难问题、经验总结的多部门会商机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三部门会商机制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案件甄别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准确分流,更在于总结案件甄别经验,推进甄别标准的要素化、类型化、信息化工作,让科学的立案流程成为数字化、智慧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充分重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程序选择权是诉讼契约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同时可以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是立案环节推行繁简分流有力的补充和保障,也是充分激发当事人参与和推动诉讼程序的能动性的重要设置,是促进当事人达成对公权力的合法性的内心确信和与司法权和解的有力催化剂,有利于程序的公开和公平。《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这是我国在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2012年《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七条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在当事人的约定范围上,排除了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至此,关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规定,已经相对明确和完善。但是,司法解释出台前我们调研发现,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审判实践中保障并不到位。为了节省司法资源,部分基层法院只要非法定情形,即使案情非常复杂、涉案标的数千万元,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立案分流中几乎不征求当事人对适用程序的意见。审理中如果审限不足,即使案情简单也任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又几乎完全剥夺了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这些在适用程序的司法行为上的“偷懒”和“任性”,表面上是方便了法院处理案件,但实际上容易使当事人对程序产生疏离和隔膜,终增加对法院司法行为的不信任和抵触,引起司法权与当事人私权的矛盾,不利案件妥善处理。
为了推进好立案环节的甄别分流工作,应当充分重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可以学习美国民事案件分流中要求律师提供案件信息表,再根据信息表区别案件管理模式的做法,制定科学化、要素化的问卷表格,让立案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填写,进行“问诊式”立案,为精准分流及管理案件程序提供基础的要素信息。在问卷表格中应征求当事人尤其是代理律师对适用程序的意见,作为繁简分流的参考。
……
第三,提倡各级人民法院加强甄别案件难易的要素的归纳总结,借力信息化工作,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增加以案件要素为关键词的甄别难易标准的类型化、模块化研究,加快立案流程系统开发和升级。比如质量异议、环境公益诉讼、建设工程中途退场、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等等,都是可以考虑作为甄别案件难易的关键词。
第四,建立甄别过程中疑难问题、经验总结的多部门会商机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三部门会商机制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案件甄别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准确分流,更在于总结案件甄别经验,推进甄别标准的要素化、类型化、信息化工作,让科学的立案流程成为数字化、智慧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充分重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程序选择权是诉讼契约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同时可以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是立案环节推行繁简分流有力的补充和保障,也是充分激发当事人参与和推动诉讼程序的能动性的重要设置,是促进当事人达成对公权力的合法性的内心确信和与司法权和解的有力催化剂,有利于程序的公开和公平。《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这是我国在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2012年《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七条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在当事人的约定范围上,排除了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至此,关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规定,已经相对明确和完善。但是,司法解释出台前我们调研发现,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审判实践中保障并不到位。为了节省司法资源,部分基层法院只要非法定情形,即使案情非常复杂、涉案标的数千万元,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立案分流中几乎不征求当事人对适用程序的意见。审理中如果审限不足,即使案情简单也任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又几乎完全剥夺了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这些在适用程序的司法行为上的“偷懒”和“任性”,表面上是方便了法院处理案件,但实际上容易使当事人对程序产生疏离和隔膜,终增加对法院司法行为的不信任和抵触,引起司法权与当事人私权的矛盾,不利案件妥善处理。
为了推进好立案环节的甄别分流工作,应当充分重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可以学习美国民事案件分流中要求律师提供案件信息表,再根据信息表区别案件管理模式的做法,制定科学化、要素化的问卷表格,让立案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填写,进行“问诊式”立案,为精准分流及管理案件程序提供基础的要素信息。在问卷表格中应征求当事人尤其是代理律师对适用程序的意见,作为繁简分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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