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2096
★万国一线名师精华提炼
★去粗取精涵盖突出考点
★紧扣法考趋势专属手记
★备战法考必备良师益友
近年来,一系列热点案件让很多法学学子体会到了刑事诉讼中的刀光剑影,也让人更多地开始思考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规划。有的人因此决心退出刑事辩护领域,而更多的人,则更为坚定地投身刑事司法。很多同学在给我的留言中,反复引用我课堂上说过的一句话:“真的勇士,是认清生活真相以后,仍然热爱生活;真的勇士,是知道司法不公之后,仍然投身司法。”那种豪情让人感觉,国家法律资格考试不过是其前进道路上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阶段性目标,我们只是顺势将其拿下,然后挥师北上、直捣黄龙。我喜欢这种豪情,喜欢这种睥睨一切困难的积极心态。是的,法考就像生活,复习方法就像生活态度,一个生性悲观的人是无法快乐学习的,即使通过了法考,也难以在执业生涯中找到那种想象中的幸福。因此,我一直试图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融入这种理念——积极乐观、快乐高效。我近乎固执地认为,用微笑并保持微笑的态度去奋斗并保持奋斗,是通往成功和幸福之路的不二法门。
既然这样,开始一段美好的学习之旅吧。如果刑事司法是一个战场,如果所有现代法治的敌人都会在这个舞台悉数亮相,那么,请在踏上你的职业生涯之际,向敌人扔下你的白手套,并做好与之决一死战的准备。但在此之前,请与法条鏖战!站在你面前的将是有二十一章内容、两千多个条文的刑事诉讼法整编集团军,我们的任务是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然后在大决战的前夕抽出兵力支援战场的其他友军(例如刑法和行政法)。
是的,带着豪情出发吧,这是一个无声的战场,你是*一的主帅,如何搭配复习时间,如何安排复习重点,如何调节复习心情,都是这场战役的战略战术。你没有士兵,你的勤奋就是你的将士。你其实也没有敌人,你的懒惰和松懈就是你的对手。人能战胜另一个自己,还会有更为强大的敌人吗?
希望是,而且,有了你们面带微笑的投入,我相信,一定是!
这本小书以我自己的标准看来,还有很多遗憾,但十月怀胎,终要分娩,如同我们的梦想,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一切都是自然规律,努力了,就精彩。何况,著作和人生,都还有再版的机会。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第二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三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五节程序法定原则
第六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七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第八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九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三章管辖
第一节立案管辖
第二节审判管辖
第四章回避
第一节回避的适用对象、理由及种类
第二节回避的程序
第五章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辩护
第二节刑事代理
第六章证据与证明
第一节刑事证据概述
第二节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第三节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
第五节刑事证据规则
第七章强 制 措 施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三节拘留
第四节逮捕
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第九章期间、送达
第十章立案
第一节立案概念、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二节立案程序与立案监督
第十一章侦查
第一节侦查行为
第二节侦查终结与侦查羁押期限
第三节侦查监督
第十二章审查起诉
第十三章审判概述
第一节刑事审判概述
第二节刑事审判的原则
第三节审级制度
第四节审判组织
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简易程序
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三节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第四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第十六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二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第十八章执行
第一节执行概述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
第四节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十九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一章主观题命题分析及综合演练
附录:经典真题解析
导读
近年来,一系列热点案件让很多法学学子体会到了刑事诉讼中的刀光剑影,也让人更多地开始思考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规划。有的人因此决心退出刑事辩护领域,而更多的人,则更为坚定地投身刑事司法。很多同学在给我的留言中,反复引用我课堂上说过的一句话:“真的勇士,是认清生活真相以后,仍然热爱生活;真的勇士,是知道司法不公之后,仍然投身司法。”那种豪情让人感觉,国家法律资格考试不过是其前进道路上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阶段性目标,我们只是顺势将其拿下,然后挥师北上、直捣黄龙。我喜欢这种豪情,喜欢这种睥睨一切困难的积极心态。是的,法考就像生活,复习方法就像生活态度,一个生性悲观的人是无法快乐学习的,即使通过了法考,也难以在执业生涯中找到那种想象中的幸福。因此,我一直试图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融入这种理念——积极乐观、快乐高效。我近乎固执地认为,用微笑并保持微笑的态度去奋斗并保持奋斗,是通往成功和幸福之路的不二法门。
既然这样,开始一段美好的学习之旅吧。如果刑事司法是一个战场,如果所有现代法治的敌人都会在这个舞台悉数亮相,那么,请在踏上你的职业生涯之际,向敌人扔下你的白手套,并做好与之决一死战的准备。但在此之前,请与法条鏖战!站在你面前的将是有二十一章内容、两千多个条文的刑事诉讼法整编集团军,我们的任务是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然后在大决战的前夕抽出兵力支援战场的其他友军(例如刑法和行政法)。
是的,带着豪情出发吧,这是一个无声的战场,你是唯一的主帅,如何搭配复习时间,如何安排复习重点,如何调节复习心情,都是这场战役的战略战术。你没有士兵,你的勤奋就是你的将士。你其实也没有敌人,你的懒惰和松懈就是你的对手。人能战胜另一个自己,还会有更为强大的敌人吗?
希望是,而且,有了你们面带微笑的投入,我相信,一定是!
这本小书以我自己的标准看来,还有很多遗憾,但十月怀胎,终要分娩,如同我们的梦想,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一切都是自然规律,努力了,就精彩。何况,著作和人生,都还有再版的机会。
祝各位学习愉快,顺利通关。
陈少文
2018年5月
写在开篇的话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辅导教材已经很多,为什么还要多这样一套书呢?要很好地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自然是取决于读者的认可,而不是作者自我的良好感觉。所以,作为作者之一,我就不在这里进行自我评价,只是将组稿当时发给所有作者的写作要求展示给各位,供各位监督!我相信,如果我们全体作者通过一步步的努力,实现了写作的初衷,这套书自然是有价值的辅导读物!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授课精华》写作要求:
每一个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领域的优秀教师,都必应给我们的学生带来一部复习的精华之作。写作与讲课之间本是相辅相成。当我们的口述作品和书写作品完美结合之时,也就是我们成就学生人生价值、感受自我内心满足之日!我们既为法律人,无论当初的选择是自觉还是被动,今天都有一个宿命:将法律所蕴含的正义精神、专业精神弘扬天下!而今,在中国,竟然没有比法考更大、更易实现这一理想的平台!所以,我们期求:这套书不仅有知识,还有精神!
1应知必会法条
本章节所学知识必备的法条、司法解释宜精不宜多,最好的效果是该法条恰是考生掌握特定考点的必读法条,多一条嫌累赘,减一条嫌不足。千万别用法条充字数!那样会被学生骂死的。
2知识点讲解
言简意赅、案例充沛是本书特色。
此外,我们还要求语言活泼、案例生动,我们的听众欢声笑语,我们的读者也不甘寂寞!他们已经受够了死板板的法科教材,那些书曾经让他们年轻的人生很灰暗(也曾经灰暗过我们的青春)。
再者,由于个别部门法(如刑法)考试的理论性越来越强,观点已经不是唯一的考点,观点的论证过程变得更重要。所以,知识理论要讲透,还要深入浅出,一看就明白。
3解疑释惑
既然有言简意赅的要求,个别疑难点就无法在正文中畅快论述,那就放到这里吧,这里是疑难点专场。专题性质,可以淋漓尽致地表达。
4授课心得
每个优秀的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总是在与学生的互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思想的火花或是深深的教学体味,这些思想或者表现为朗朗上口的记忆口诀,或者创造性地成为一个贯穿知识点的笑话(趣味故事),或者是对学生易犯错误的深刻总结。我们希望这能够成为该章节的点睛之处。
5附录:经典真题解析
删繁就简,精选最有代表性的典型真题,改变死板的写作风格,尽可能用易懂、轻松的方式解读真题,着力体现经典解析,我们期望这种解析的力度,使得他人难以望其项背!
6署名
每本教材署执笔者名字,所以光荣属于我们,一不小心毁誉也属于我们。
7出版社
交由认真负责,制作能力、发行能力在法律图书界都很优秀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希望我们提供的内容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用心打造是佳偶天成。
这套书凝聚了万国优秀教师数年的心血,代表了万国最新、最高的教学成就,期待着读者的检阅!
最后,对于支持这套书出版并付出巨大努力的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所有编辑表示深深的感谢!
韩友谊
2018年5月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如下:(1)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所进行的一种国家专门活动;刑事案件可分为两类——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大阶段,其中审判又分为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死刑案件还有死刑复核程序;而自诉案件,则由自诉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不需经过侦查和起诉环节。但不论公诉还是自诉案件,均应有国家机关参与处理。(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必须到场,而不能缺席判决。(3)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注意:因为犯罪行为而造成物质损失的,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究竟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呢?显然,由于刑事诉讼是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而附带民事诉讼仅涉及民事赔偿,因而在本质上仍属于民事诉讼,只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加以规定而已。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指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和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3有关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刑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律师法》等。
4有关法律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根据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
5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主管部、委、局制定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等。
6有关的地方性立法。
7有关国际公约、条约。我国目前加入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国际条约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二者之间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刑法在静态上限制了国家刑罚权,而刑事诉讼法则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我们可以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来说明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的不同含义。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得到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一种规则。如果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只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就会认为,只要最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确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取证程序违法,该证据也可以用于定罪,以防止放纵犯罪,而如果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价值的话,则不论该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只要取证手段违法,就应该排除该证据,以维护程序法本身的尊严和权威。
四、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其工具价值主要体现在: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第二,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体现在:第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第二,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第三,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所谓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控制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其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其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优孰劣,主要有三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认为实体是目标,程序只是保证目标的手段。(2)并重论,即实体与程序并重,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比做“车之两轮,鸟之双翼”。(3)程序优先论,这一观点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但当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比实体优先。
二者的相互关系:(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2)程序公正相对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并不单纯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程序公正使实体公正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有助于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消弭社会冲突。因此,我们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当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三、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由于公安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权的分支,因而一般认为,侦查权不属于司法权,其运作更为偏重效率价值。因此,不得随意停止侦查活动。由此规律,可以综合记忆以下法条:“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本案的侦查工作”,“在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过程中,不得停止侦查取证工作”,“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停止侦查活动”。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消除犯罪引起的社会混乱,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并使社会在有序中发展,是国家和民众所追求的刑事程序的基本价值。对刑事诉讼秩序价值的追求,意味着对抑制犯罪行为、保持社会和平与稳定的期望。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在实现秩序方面,刑事诉讼由控诉、辩护、裁判构成的基本结构,决定了它更有利于充分展露事实、明确案件真相和正确确定刑事责任。刑事诉讼三方的活动被法律程序所约束,且彼此相互牵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刑事司法权行使本身所导致的新的社会冲突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刑事诉讼通过适用体现特定社会价值观的刑事法律,可以惩治并抑制犯罪,解脱无辜,化解冲突,弘扬美德,从而为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条件。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既包括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对犯罪惩罚本身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如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所主张的裁判者中立,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在法律关系上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及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机会对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适度,等等。在实现公正价值方面,刑事诉讼由相对中立的第三者——法院在听取控诉、辩护双方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可以体现出解决冲突的方式的公正性,这是国家行政方式所不具备的。同时,一定时期的立法常被作为公正的社会准则,刑事诉讼以此作为是非曲直的评价依据,就为案件的处理结果设定了公正的基础,从而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如果不适当地追求高效率处罚,而忽视程序的有序性和公正性,结果会造成处罚不公乃至大量冤狱,导致更尖锐的社会矛盾和更多新的犯罪,非但损害了秩序和公正,而且也没有真正实现效益,反之,同样会造成恶果。
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因此,只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才能实现刑事诉讼价值。
二、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任何国家进行刑事诉讼,都期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有关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前者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第二,家庭模式。上述两种模式的划分是基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敌对关系并以此为逻辑前提的,两个模式都可以概括为争斗模式,而家庭模式则认为刑事程序中国家和个人之间如同家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以此和谐关系为出发点,解决诉讼问题。
第三,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前者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三、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列表如下(这张表虽不会直接考查,但却是理解所有刑诉知识的基础,因此要求必须熟练掌握):
刑事诉
讼主体
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
诉讼参与人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只要刑事诉讼法中提到公安机关,非经特别指出,一律是指广义的公安机关,即侦查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检察机关(公诉人也应视为专门机关,而不应视为当事人)
自然意义上的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有三种身份: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原告人,因此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包括以上三种身份,而狭义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除非特别指出,只要以被害人三字出现,一律是指狭义被害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诉:附带民诉原告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
四、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通说认为,刑事诉讼职能主要包括控诉、辩护、审判三项:
1控诉职能,是指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
2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者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者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职能。
3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
各个职能的行使主体如图所示:
刑事诉讼职能各职能承担主体
控诉职能检察院 (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职能法院
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五、刑事诉讼结构(构造)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结构分为两类: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日本在“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形成了混合式诉讼结构。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托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导权委托给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为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它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六、刑事诉讼阶段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这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1)各个阶段的直接任务;(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3)诉讼行为方式;(4)诉讼法律关系;(5)诉讼的总结性文书等。
按上述标准,可将我国刑事诉讼划分为以下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但须注意,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诉讼阶段有所不同,自诉案件仅经过三个阶段:受理、审判、执行。
七、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
1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2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具有重要地位。
3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的三种基本职能及其行使主体是什么?
根据通说,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其行使主体如下:
刑事诉讼职能各职能承担主体
控诉职能检察院 (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职能法院
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1)有学者认为,侦查机关行使的是侦查职能,这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控诉职能有一定的区别。但通说则认为,刑事诉讼只有三种基本职能,因此,在这一观点看来,侦查机关应属于广义的控诉职能的承担者。因为,侦查机关的侦查是为检察机关履行控诉职能作必要准备,所以,侦查职能从属于控诉职能。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于检察院控诉职能的行使有一定辅助作用,同时,也可以发表与公诉人不尽相同的控诉意见;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自行承担控诉职能。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聘请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代其提出控诉意见。因而,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所行使的都是控诉职能。
(3)如果被害人同时也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还具有控诉职能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不是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其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因此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承担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
(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诉讼地位是中立的,不承担刑事诉讼基本职能。即便是控方证人,也是根据自己对案情的了解如实作证,只是其证言客观上有利于控方而已,其地位仍然是中立的。
(5)审判职能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除了人民法院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这在诉讼法上称之为法院的统一定罪权。
本章内容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性知识,随着刑事诉讼法考查理论性的增强,本章涉及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也日益重要。其中,刑事诉讼与刑法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较为重要。
多年来,刑事诉讼一直被认为只是办案的流程和手续,刑事诉讼法学也同样被认为是一门没有理论根基的学科,这种说法不能说全无道理,但是,一旦深入接触甚至研究这门学科后,可能就会有完全不同的另外一种认识。与其说刑事诉讼没有理论,
倒不如说我们不需要刑事诉讼的理论。第一,我国的刑事诉讼宏观框架尚未完全确立,具体的制度细节几乎无法深入探讨,因而难以有知识脉络上的持续推进,学术研究仍
处于跑马圈地的初级阶段;第二,西方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几乎都是以被告人权利为中心建构起来的,而我国注重实质正义的法律文化注定很难接受这样一套权利观念,近年来的司法改革经验表明,以被告人权利为中心的改革几乎都陷入困境,而强调被害人权利的改革实验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第三,刑事诉讼的理论多为理念的细化,而理念涉及价值观,只有信仰和不信仰之分,却无说服和被说服之别,因而相比于民法等理论体系而言,更难移植。
因而,能否从刑事诉讼的中国经验和教训中提炼和总结一套我们自己的理论,将是这门学科是否能够具有生命力的关键所在,也将是你我这一代法律人的必然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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