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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515388丛书名: 普通高校“十三五”规划教材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基础与应用
编辑推荐
《民法(第二版》的特色在于:一是针对性,本教材定位明确,是针对高等学校本科生编写的民法入门教材。二是基础性,本书在内容上注重概念准确,体系完整,重点突出。三是权威性,本书的编写团队由全国多所高等院校具有丰富民法教学经验的骨干中青年教师组成。四是新颖性,本书编写体例新颖,充分吸收了教辅材料的优点,增加导语、关键术语、复习思考题等环节,深入浅出。五是实践性,本书注重理论结合实践,思考题有代表性,实战性强。
内容简介
本书以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重要民事法律法规为基础,并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我国理论界的通说为主线,对民法基本理论、制度和相关知识进行了全面深入地阐述和介绍。全书具有简明易懂、系统全面与重点突出的特点。全部内容总计分为五编: *编为民法总论;第二编为物权法;第三编为债权法;第四编为婚姻法;第五编为继承法。本书不仅是高等院校法科学生学习民法学的基础教材,也可为其他民法学爱好者和研习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目 录
第一编民 法 总 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3
第一节民法概述3
一、 民法的概念3
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4
三、 民法的基本内容7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0
一、 民法的性质10
二、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2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16
一、 民法渊源的含义16
二、 我国民法的渊源17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9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功能 19
二、 西方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20
三、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21
第五节民法的历史沿革26
一、 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26
二、 我国民法的历史沿革27
第六节民法的效力、适用及解释29
一、 民法的效力29
二、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30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33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33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33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34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5
四、 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37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7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38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8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41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43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44
二、 民事法律事实45
三、 法律事实的分类45
四、 法律事实构成47
第四节民事权利48
一、 权利的本质48
二、 民事权利的行使49
三、 民事权利的保护49
第五节民事义务52
一、 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52
二、 民事义务的分类53
第三章民事主体——自然人55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55
一、 自然人与公民55
二、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56
三、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56
四、 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57
五、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57
六、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59
第二节民事行为能力61
一、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61
二、 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61
三、 成年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与恢复制度63
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63
五、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64
第三节监护64
一、 监护的概念64
二、 监护与亲权65
三、 监护的性质65
四、 监护制度的意义66
五、 监护的设立66
六、 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69
七、 监护人的职责69
八、 监护的撤销、恢复与终止70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72
一、 宣告失踪72
二、 宣告死亡74
第五节住所、户籍和身份证76
一、 住所的含义 76
二、 住所的认定76
三、 住所的法律意义 77
四、 户籍和身份证77
第六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77
一、 两户概述77
二、 个体工商户78
三、 农村承包经营户79
第四章民事主体——法人81
第一节法人概述81
一、 法人的起源与概念81
二、 法人的特征82
三、 法人的本质82
四、 法人的分类84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88
一、 法人的“设立”与“成立”88
二、 法人成立的条件89
三、 法人设立的原则90
四、 法人设立的方式91
五、 法人资格的取得92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92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92
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94
三、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94
第四节法人机关96
一、 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96
二、 法人机关的种类97
三、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98
四、 法人的分支机构98
第五节法人的变更与终止99
一、 法人的变更99
二、 法人的终止100
三、 法人的清算101
四、 法人的登记102
第五章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104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104
一、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104
二、 非法人组织的特点105
三、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能力106
四、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106
第二节非法人组织的类型107
一、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107
二、 个人独资企业107
三、 合伙企业108
四、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108
第六章民事权利110
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110
一、 民事权利的概念110
二、 民事权利的分类110
第二节人身权113
一、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113
二、 人身权的分类114
三、 人格权115
四、 身份权122
五、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124
第三节财产权126
一、 财产权的概念和类型126
二、 物权126
三、 债权131
第四节复合型民事权利132
一、 复合型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类型132
二、 知识产权132
三、 继承权134
四、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134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136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136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36
二、 法律行为的分类137
三、 法律行为的形式140
第二节意思表示143
一、 概念及构成要素143
二、 如何确定意思表示的真实内容143
三、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145
四、 意思表示瑕疵146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146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146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47
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48
第四节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150
一、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50
二、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51
第五节无效的法律行为152
一、 无效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52
二、 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类型153
第六节可撤销的法律行为156
一、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56
二、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类型157
三、 撤销权的行使162
第七节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163
一、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概念163
二、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类型163
第八节法律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164
一、 返还财产164
二、 赔偿损失165
三、 其他法律后果165
第八章代理166
第一节代理概述166
一、 代理的概念166
二、 代理的意义167
三、 代理的构成要件167
四、 代理的适用范围169
五、 代理的分类170
第二节代理权175
一、 代理权的概念175
二、 代理权的发生176
三、 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177
四、 代理证书178
五、 代理权的行使179
六、 代理权的撤回181
第三节无权代理181
一、 无权代理的概念181
二、 无权代理的特征182
三、 无权代理的类型182
四、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83
第四节表见代理185
一、 表见代理的概念185
二、 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185
三、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86
四、 表见代理的具体类型186
五、 表见代理的效力187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消灭188
一、 代理关系消灭的概念188
二、 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188
三、 代理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189
第九章民事责任190
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190
一、 民事责任的概念190
二、 民事责任的特征191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种类192
一、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无因管理责任和
缔约过失责任192
二、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192
三、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192
四、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193
五、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193
六、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193
七、 单方责任和混合责任193
第三节民事责任的承担194
一、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94
二、 责任聚合196
三、 责任竞合197
四、 免责事由197
五、 损失分担机制201
第十章诉讼时效和期限204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204
一、 时效的定义和性质204
二、 诉讼时效的定义和特征205
三、 诉讼时效的种类206
第二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209
一、 诉讼时效的起算209
二、 诉讼时效的中止211
三、 诉讼时效的中断212
四、 诉讼时效的延长214
第三节期限214
一、 期限的定义、种类和意义214
二、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215
第二编物权法
第十一章物权总论219
第一节物权概述219
一、 物权的概念219
二、 物权的特征220
第二节物权的效力222
一、 优先效力223
二、 追及效力224
三、 物上请求权效力224
第三节物权的类型225
一、 物权法定原则225
二、 物权类型的学理分类227
第四节物权变动的形态及其原因228
一、 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形态228
二、 物权变动的原则230
三、 物权变动的模式232
四、 物权的公示方法237
五、 物权的消灭245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249
一、 物权的保护概述249
二、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249
第十二章所有权253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253
一、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253
二、 所有权的内容254
第二节所有权的类型255
一、 国家所有权的概念255
二、 集体所有权257
三、 私人所有权258
四、 法人所有权259
五、 社会团体所有权259
第三节共有259
一、 共有概述259
二、 按份共有261
三、 共同共有264
第四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66
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266
二、 专有部分的专有权267
三、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268
四、 业主的管理权269
第五节相邻关系270
一、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70
二、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271
三、 各种相邻关系271
四、 邻地施工关系272
五、 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273
六、 有害物质侵害关系273
七、 相邻防险关系274
第六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274
一、 善意取得275
二、 拾得遗失物278
三、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278
四、 从物与孳息279
五、 添附279
六、 先占279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281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281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282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282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流转283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284
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285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285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285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287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内容289
四、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291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292
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292
二、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293
第五节地役权294
一、 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294
二、 地役权的取得295
三、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296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298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298
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98
二、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300
第二节抵押权301
一、 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301
二、 抵押权的设立302
三、 抵押权的内容306
四、 抵押权的实现310
五、 抵押权的消灭312
六、 特殊抵押权313
第三节质权316
一、 质权的概念316
二、 动产质权317
三、 权利质权320
第四节留置权321
一、 留置权的概念321
二、 留置权的取得322
三、 留置权的效力323
四、 留置权的消灭324
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325
一、 担保物权的竞合概述325
二、 担保物权竞合的类型325
第十五章占有328
第一节占有概述328
一、 占有的概念和特征328
二、 占有的分类329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与丧失331
一、 占有的取得331
二、 占有的变更332
三、 占有的丧失333
第三节占有的效力334
一、 占有的权利推定334
二、 事实推定335
三、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权利与义务335
第四节占有的保护337
一、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337
二、 占有保护请求权337
第三编债权法
第十六章债权法概述343
第一节债与债权法概述343
一、 债的概念与特征343
二、 债权法的概念和地位345
三、 债权的概念与特征346
四、 债务的概念与特征347
五、 债的发生原因347
第二节债的分类352
一、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352
二、 主债与从债353
三、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353
四、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355
五、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56
第十七章合同法360
第一节合同概述360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360
二、 合同的分类362
三、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70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其成立373
一、 合同的订立及成立概述373
二、 要约374
三、 承诺379
四、 格式条款381
五、 缔约过失责任383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386
一、 合同效力的概述386
二、 无效合同392
三、 可撤销的合同397
四、 效力待定的合同400
五、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404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405
一、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405
二、 合同权利的保全410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415
一、 合同的变更415
二、 合同的转让417
三、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422
第六节违约责任429
一、 违约责任概述429
二、 违约行为形态431
三、 违约责任的形式435
四、 免责事由440
第十八章侵权责任法443
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443
一、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443
二、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445
第二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447
一、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447
二、 过错责任原则448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452
第三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56
一、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456
二、 过错457
三、 因果关系460
四、 损害事实465
五、 违法行为468
第四节抗辩事由470
一、 抗辩事由概述470
二、 一般抗辩事由471
三、 特殊抗辩事由476
第五节侵权责任形态480
一、 侵权责任形态概述480
二、 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481
三、 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484
四、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490
第六节侵权损害赔偿497
一、 侵权损害赔偿概述497
二、 人身损害赔偿498
三、 财产损害赔偿502
四、 精神损害赔偿505
第十九章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债507
第一节无因管理之债507
一、 无因管理之债概述507
二、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509
三、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511
第二节不当得利之债514
一、 不当得利之债概述514
二、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516
三、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520
第四编婚姻法
第二十章婚姻法概述527
第一节婚姻与婚姻法概述527
一、 婚姻的概念和特征527
二、 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528
三、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529
第二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530
一、 婚姻自由原则530
二、 一夫一妻制原则531
三、 男女平等原则532
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原则533
五、 计划生育原则534
第二十一章结婚536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536
一、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536
二、 结婚的效力537
第二节婚约538
一、 婚约的概念和特征538
二、 婚约的历史概况538
三、 我国现实中的婚约问题及立法态度539
第三节结婚的要件540
一、 结婚的实质要件540
二、 结婚的程序要件544
第四节夫妻关系546
一、 夫妻关系概述546
二、 夫妻人身关系547
三、 夫妻财产关系550
第五节其他家庭关系552
一、 父母子女关系552
二、 祖孙关系556
三、 兄弟姐妹关系556
第六节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557
一、 婚姻的无效557
二、 婚姻的可撤销560
第七节事实婚姻562
一、 事实婚姻562
二、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562
第二十二章离婚564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564
一、 离婚的概念和特征564
二、 离婚的种类565
三、 离婚制度的变迁566
第二节离婚条件和程序567
一、 登记离婚567
二、 诉讼离婚570
第三节离婚的效力576
一、 对当事人的效力576
二、 对子女的效力581
三、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585
第五编继承法
第二十三章继承法概述591
第一节继承法和继承权591
一、 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591
二、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592
三、 继承的分类593
第二节继承法律关系595
一、 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595
二、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595
三、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596
四、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597
第三节继承法的基本原则597
一、 私有财产继承权受保护原则597
二、 继承权平等原则598
三、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599
四、 养老育幼、照顾弱者原则600
五、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601
六、 限定继承原则602
第四节继承权的丧失603
一、 继承权丧失的概念603
二、 继承权丧失的特征603
三、 继承权丧失的原因603
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606
第二十四章法定继承607
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607
一、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607
二、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608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609
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609
二、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611
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612
一、 代位继承612
二、 转继承612
三、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613
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614
一、 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614
二、 非继承人分得适当遗产权615
三、 胎儿利益的保护617
第二十五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619
第一节遗嘱619
一、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619
二、 遗嘱的形式620
三、 遗嘱见证人622
四、 遗嘱的效力622
五、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624
第二节遗嘱继承625
一、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625
二、 遗嘱继承人的权利义务626
三、 遗嘱继承的适用627
第三节遗赠628
一、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628
二、 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630
三、 遗赠的法律效力630
第四节遗赠扶养协议632
一、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632
二、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632
三、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关系634
第二十六章遗产的处理636
第一节继承开始636
一、 继承开始的原因636
二、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其意义637
三、 继承开始的地点及其意义639
四、 继承开始的通知639
第二节继承和遗赠的接受与放弃640
一、 继承的接受与放弃640
二、 遗赠的接受与放弃641
第三节遗产保管、分割与债务清偿643
一、 遗产保管643
二、 遗产分割644
三、 债务清偿646
第四节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遗产处理647
一、 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遗产647
二、 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遗产归属647
参考文献650
第一章民法概述3
第一节民法概述3
一、 民法的概念3
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4
三、 民法的基本内容7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0
一、 民法的性质10
二、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2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16
一、 民法渊源的含义16
二、 我国民法的渊源17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9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功能 19
二、 西方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20
三、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21
第五节民法的历史沿革26
一、 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26
二、 我国民法的历史沿革27
第六节民法的效力、适用及解释29
一、 民法的效力29
二、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30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33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33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33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34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5
四、 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37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7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38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8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41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43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44
二、 民事法律事实45
三、 法律事实的分类45
四、 法律事实构成47
第四节民事权利48
一、 权利的本质48
二、 民事权利的行使49
三、 民事权利的保护49
第五节民事义务52
一、 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52
二、 民事义务的分类53
第三章民事主体——自然人55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55
一、 自然人与公民55
二、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56
三、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56
四、 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57
五、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57
六、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59
第二节民事行为能力61
一、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61
二、 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61
三、 成年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与恢复制度63
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63
五、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64
第三节监护64
一、 监护的概念64
二、 监护与亲权65
三、 监护的性质65
四、 监护制度的意义66
五、 监护的设立66
六、 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69
七、 监护人的职责69
八、 监护的撤销、恢复与终止70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72
一、 宣告失踪72
二、 宣告死亡74
第五节住所、户籍和身份证76
一、 住所的含义 76
二、 住所的认定76
三、 住所的法律意义 77
四、 户籍和身份证77
第六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77
一、 两户概述77
二、 个体工商户78
三、 农村承包经营户79
第四章民事主体——法人81
第一节法人概述81
一、 法人的起源与概念81
二、 法人的特征82
三、 法人的本质82
四、 法人的分类84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88
一、 法人的“设立”与“成立”88
二、 法人成立的条件89
三、 法人设立的原则90
四、 法人设立的方式91
五、 法人资格的取得92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92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92
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94
三、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94
第四节法人机关96
一、 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96
二、 法人机关的种类97
三、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98
四、 法人的分支机构98
第五节法人的变更与终止99
一、 法人的变更99
二、 法人的终止100
三、 法人的清算101
四、 法人的登记102
第五章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104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104
一、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104
二、 非法人组织的特点105
三、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能力106
四、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106
第二节非法人组织的类型107
一、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107
二、 个人独资企业107
三、 合伙企业108
四、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108
第六章民事权利110
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110
一、 民事权利的概念110
二、 民事权利的分类110
第二节人身权113
一、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113
二、 人身权的分类114
三、 人格权115
四、 身份权122
五、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124
第三节财产权126
一、 财产权的概念和类型126
二、 物权126
三、 债权131
第四节复合型民事权利132
一、 复合型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类型132
二、 知识产权132
三、 继承权134
四、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134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136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136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36
二、 法律行为的分类137
三、 法律行为的形式140
第二节意思表示143
一、 概念及构成要素143
二、 如何确定意思表示的真实内容143
三、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145
四、 意思表示瑕疵146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146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146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47
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48
第四节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150
一、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50
二、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51
第五节无效的法律行为152
一、 无效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52
二、 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类型153
第六节可撤销的法律行为156
一、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56
二、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类型157
三、 撤销权的行使162
第七节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163
一、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概念163
二、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类型163
第八节法律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164
一、 返还财产164
二、 赔偿损失165
三、 其他法律后果165
第八章代理166
第一节代理概述166
一、 代理的概念166
二、 代理的意义167
三、 代理的构成要件167
四、 代理的适用范围169
五、 代理的分类170
第二节代理权175
一、 代理权的概念175
二、 代理权的发生176
三、 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177
四、 代理证书178
五、 代理权的行使179
六、 代理权的撤回181
第三节无权代理181
一、 无权代理的概念181
二、 无权代理的特征182
三、 无权代理的类型182
四、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83
第四节表见代理185
一、 表见代理的概念185
二、 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185
三、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86
四、 表见代理的具体类型186
五、 表见代理的效力187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消灭188
一、 代理关系消灭的概念188
二、 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188
三、 代理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189
第九章民事责任190
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190
一、 民事责任的概念190
二、 民事责任的特征191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种类192
一、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无因管理责任和
缔约过失责任192
二、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192
三、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192
四、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193
五、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193
六、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193
七、 单方责任和混合责任193
第三节民事责任的承担194
一、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94
二、 责任聚合196
三、 责任竞合197
四、 免责事由197
五、 损失分担机制201
第十章诉讼时效和期限204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204
一、 时效的定义和性质204
二、 诉讼时效的定义和特征205
三、 诉讼时效的种类206
第二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209
一、 诉讼时效的起算209
二、 诉讼时效的中止211
三、 诉讼时效的中断212
四、 诉讼时效的延长214
第三节期限214
一、 期限的定义、种类和意义214
二、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215
第二编物权法
第十一章物权总论219
第一节物权概述219
一、 物权的概念219
二、 物权的特征220
第二节物权的效力222
一、 优先效力223
二、 追及效力224
三、 物上请求权效力224
第三节物权的类型225
一、 物权法定原则225
二、 物权类型的学理分类227
第四节物权变动的形态及其原因228
一、 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形态228
二、 物权变动的原则230
三、 物权变动的模式232
四、 物权的公示方法237
五、 物权的消灭245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249
一、 物权的保护概述249
二、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249
第十二章所有权253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253
一、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253
二、 所有权的内容254
第二节所有权的类型255
一、 国家所有权的概念255
二、 集体所有权257
三、 私人所有权258
四、 法人所有权259
五、 社会团体所有权259
第三节共有259
一、 共有概述259
二、 按份共有261
三、 共同共有264
第四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66
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266
二、 专有部分的专有权267
三、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268
四、 业主的管理权269
第五节相邻关系270
一、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70
二、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271
三、 各种相邻关系271
四、 邻地施工关系272
五、 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273
六、 有害物质侵害关系273
七、 相邻防险关系274
第六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274
一、 善意取得275
二、 拾得遗失物278
三、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278
四、 从物与孳息279
五、 添附279
六、 先占279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281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281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282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282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流转283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284
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285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285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285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287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内容289
四、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291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292
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292
二、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293
第五节地役权294
一、 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294
二、 地役权的取得295
三、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296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298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298
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98
二、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300
第二节抵押权301
一、 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301
二、 抵押权的设立302
三、 抵押权的内容306
四、 抵押权的实现310
五、 抵押权的消灭312
六、 特殊抵押权313
第三节质权316
一、 质权的概念316
二、 动产质权317
三、 权利质权320
第四节留置权321
一、 留置权的概念321
二、 留置权的取得322
三、 留置权的效力323
四、 留置权的消灭324
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325
一、 担保物权的竞合概述325
二、 担保物权竞合的类型325
第十五章占有328
第一节占有概述328
一、 占有的概念和特征328
二、 占有的分类329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与丧失331
一、 占有的取得331
二、 占有的变更332
三、 占有的丧失333
第三节占有的效力334
一、 占有的权利推定334
二、 事实推定335
三、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权利与义务335
第四节占有的保护337
一、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337
二、 占有保护请求权337
第三编债权法
第十六章债权法概述343
第一节债与债权法概述343
一、 债的概念与特征343
二、 债权法的概念和地位345
三、 债权的概念与特征346
四、 债务的概念与特征347
五、 债的发生原因347
第二节债的分类352
一、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352
二、 主债与从债353
三、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353
四、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355
五、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56
第十七章合同法360
第一节合同概述360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360
二、 合同的分类362
三、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70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其成立373
一、 合同的订立及成立概述373
二、 要约374
三、 承诺379
四、 格式条款381
五、 缔约过失责任383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386
一、 合同效力的概述386
二、 无效合同392
三、 可撤销的合同397
四、 效力待定的合同400
五、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404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405
一、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405
二、 合同权利的保全410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415
一、 合同的变更415
二、 合同的转让417
三、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422
第六节违约责任429
一、 违约责任概述429
二、 违约行为形态431
三、 违约责任的形式435
四、 免责事由440
第十八章侵权责任法443
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443
一、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443
二、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445
第二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447
一、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447
二、 过错责任原则448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452
第三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56
一、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456
二、 过错457
三、 因果关系460
四、 损害事实465
五、 违法行为468
第四节抗辩事由470
一、 抗辩事由概述470
二、 一般抗辩事由471
三、 特殊抗辩事由476
第五节侵权责任形态480
一、 侵权责任形态概述480
二、 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481
三、 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484
四、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490
第六节侵权损害赔偿497
一、 侵权损害赔偿概述497
二、 人身损害赔偿498
三、 财产损害赔偿502
四、 精神损害赔偿505
第十九章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债507
第一节无因管理之债507
一、 无因管理之债概述507
二、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509
三、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511
第二节不当得利之债514
一、 不当得利之债概述514
二、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516
三、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520
第四编婚姻法
第二十章婚姻法概述527
第一节婚姻与婚姻法概述527
一、 婚姻的概念和特征527
二、 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528
三、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529
第二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530
一、 婚姻自由原则530
二、 一夫一妻制原则531
三、 男女平等原则532
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原则533
五、 计划生育原则534
第二十一章结婚536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536
一、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536
二、 结婚的效力537
第二节婚约538
一、 婚约的概念和特征538
二、 婚约的历史概况538
三、 我国现实中的婚约问题及立法态度539
第三节结婚的要件540
一、 结婚的实质要件540
二、 结婚的程序要件544
第四节夫妻关系546
一、 夫妻关系概述546
二、 夫妻人身关系547
三、 夫妻财产关系550
第五节其他家庭关系552
一、 父母子女关系552
二、 祖孙关系556
三、 兄弟姐妹关系556
第六节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557
一、 婚姻的无效557
二、 婚姻的可撤销560
第七节事实婚姻562
一、 事实婚姻562
二、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562
第二十二章离婚564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564
一、 离婚的概念和特征564
二、 离婚的种类565
三、 离婚制度的变迁566
第二节离婚条件和程序567
一、 登记离婚567
二、 诉讼离婚570
第三节离婚的效力576
一、 对当事人的效力576
二、 对子女的效力581
三、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585
第五编继承法
第二十三章继承法概述591
第一节继承法和继承权591
一、 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591
二、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592
三、 继承的分类593
第二节继承法律关系595
一、 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595
二、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595
三、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596
四、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597
第三节继承法的基本原则597
一、 私有财产继承权受保护原则597
二、 继承权平等原则598
三、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599
四、 养老育幼、照顾弱者原则600
五、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601
六、 限定继承原则602
第四节继承权的丧失603
一、 继承权丧失的概念603
二、 继承权丧失的特征603
三、 继承权丧失的原因603
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606
第二十四章法定继承607
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607
一、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607
二、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608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609
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609
二、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611
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612
一、 代位继承612
二、 转继承612
三、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613
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614
一、 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614
二、 非继承人分得适当遗产权615
三、 胎儿利益的保护617
第二十五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619
第一节遗嘱619
一、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619
二、 遗嘱的形式620
三、 遗嘱见证人622
四、 遗嘱的效力622
五、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624
第二节遗嘱继承625
一、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625
二、 遗嘱继承人的权利义务626
三、 遗嘱继承的适用627
第三节遗赠628
一、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628
二、 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630
三、 遗赠的法律效力630
第四节遗赠扶养协议632
一、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632
二、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632
三、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关系634
第二十六章遗产的处理636
第一节继承开始636
一、 继承开始的原因636
二、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其意义637
三、 继承开始的地点及其意义639
四、 继承开始的通知639
第二节继承和遗赠的接受与放弃640
一、 继承的接受与放弃640
二、 遗赠的接受与放弃641
第三节遗产保管、分割与债务清偿643
一、 遗产保管643
二、 遗产分割644
三、 债务清偿646
第四节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遗产处理647
一、 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遗产647
二、 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遗产归属647
参考文献650
前 言
本《民法》教材自2011年6月出版以来,获得广泛好评,并于两年前处脱销状态。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通过并颁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能有力促进我国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故本教材编写团队决意根据《民法总则》,以及自本教材第一版出版以来颁布实施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修订本教材,以飨广大读者。
本《民法》教材第二版与第一版一样,主要面向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学生,旨在作为其学习民法理论和制度的入门教材,故本《民法》教材第二版的编写仍然秉持了第一版教材既简明易懂,又系统全面的特点(详见第一版之《编写说明》)。在上述基础上,根据2011年6月以来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民法总则》,对全书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全书篇幅也由第一版的共二十四章增加为共二十六章。
本《民法》教材第二版由主编胡雪梅教授负责全书的组织策划、统稿、审稿与最后的定稿工作。副主编申建平教授、杨垠红教授协助主编完成上述工作。撰稿人员除主编、副主编外,还有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胡艳香教授(法学博士),福建江夏学院金融学院李良雄副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齐云博士,吴文珍老师(讲师、法学硕士)以及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张南京老师(讲师、法学硕士)。各撰写人员的分工情况如下(以撰写章节为序):
胡雪梅第一章,第八章—第九章;
齐云第二章—第四章;
吴文珍第五章—第七章;
胡艳香第十章;
申建平第十一章—第十五章;
杨垠红第十六章—第十八章;
李良雄第十九章;
张南京第二十章—第二十六章。
由于教材编写责任重大,故本教材全体编写成员在撰写过程中,精诚合作、尽心尽力,认真撰写,但限于学识与时间,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徐涛、2017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陈泉程,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夏畅、陆远,2018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张玉涛,以及2016级法学本科生刘亦艾等同学对本《民法》教材第二版全书的文字做了认真校对。在此,对他们的辛勤付出表示诚挚感谢!
特别感谢清华大学出版社李文彬老师、袁帅老师以及其他各位编辑老师,他们为本书第一版、第二版的顺利出版付出了大量心血与辛勤劳动!
本《民法》教材第二版与第一版一样,主要面向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学生,旨在作为其学习民法理论和制度的入门教材,故本《民法》教材第二版的编写仍然秉持了第一版教材既简明易懂,又系统全面的特点(详见第一版之《编写说明》)。在上述基础上,根据2011年6月以来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民法总则》,对全书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全书篇幅也由第一版的共二十四章增加为共二十六章。
本《民法》教材第二版由主编胡雪梅教授负责全书的组织策划、统稿、审稿与最后的定稿工作。副主编申建平教授、杨垠红教授协助主编完成上述工作。撰稿人员除主编、副主编外,还有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胡艳香教授(法学博士),福建江夏学院金融学院李良雄副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齐云博士,吴文珍老师(讲师、法学硕士)以及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张南京老师(讲师、法学硕士)。各撰写人员的分工情况如下(以撰写章节为序):
胡雪梅第一章,第八章—第九章;
齐云第二章—第四章;
吴文珍第五章—第七章;
胡艳香第十章;
申建平第十一章—第十五章;
杨垠红第十六章—第十八章;
李良雄第十九章;
张南京第二十章—第二十六章。
由于教材编写责任重大,故本教材全体编写成员在撰写过程中,精诚合作、尽心尽力,认真撰写,但限于学识与时间,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徐涛、2017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陈泉程,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夏畅、陆远,2018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张玉涛,以及2016级法学本科生刘亦艾等同学对本《民法》教材第二版全书的文字做了认真校对。在此,对他们的辛勤付出表示诚挚感谢!
特别感谢清华大学出版社李文彬老师、袁帅老师以及其他各位编辑老师,他们为本书第一版、第二版的顺利出版付出了大量心血与辛勤劳动!
(本《民法》教材第二版系华东师范大学精品教材建设专项基金资助项目)
胡雪梅
2018年9月于上海闵行吴泾寓中
免费在线读
第三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导读
本章是关于作为民事主体之一的自然人的基本知识,学习本章应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理解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懂得监护的概念、分类以及其设立的方式,明确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设立目的、设立条件与程序,理解住所的概念、意义和确立方法,并基本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关键词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住所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一、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们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自然人是个私法概念,主要在私法领域使用;公民是个公法概念,主要在公法领域使用。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所有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它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公民则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并且,在近代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一起构成了广义的“人”,亦被称为“民事主体”。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一般均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而《民法通则》在第二章标题上使用了“公民(自然人)”这种表达,很明显,这种表达将公民与自然人等同看待,是不严谨的,在民事法律中最好只使用“自然人”的概念,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径直采取了自然人的这种表述,反映了此种正确的做法正为立法者所接受。《民法总则》第二章这次也直接采用了“自然人”的概念。
二、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或法律地位。换言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律赋予作为“自然存在”的自然人一种作为“法律存在”的法律人格。只有具备这种人格,自然人才能作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并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二者的关系如下。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或基础,而民事权利则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实际权利。
第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其内容和范围与其个人意志无关,因而原则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不同的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因其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各有差异。
第三,自然人一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具体的民事权利,但却不能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因为它与民事主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第四,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的能力与承担义务的能力的统一,因此有些学者亦将之称为“权义能力”,而民事权利本身不包括民事义务。
三、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一) 统一性统一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又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就是说,自然人既是民事权利主体又是民事义务主体。
(二) 平等性
平等性,是指自然人平等地拥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在进行民事立法时,如无特殊理由,不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所歧视或优待。平等性是权利能力制度的出发点和目的,但需要注意,此种平等是机会的和形式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和实质的平等。
(三) 先在性
先在性,是指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得以获取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前提。相对于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而言,民事权利能力是前提基础。
(四) 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自然人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能力,其内容涉及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一切方面,其领域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领域。
(五) 不可转让性
不可转让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可转让给他人,也不得抛弃;否则,无异于放弃了自己的主体资格。
四、 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
民事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地赋予一切自然人。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参与特别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只是将其赋予具备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非一切自然人。前者坚持的是权利能力有机论的观点,也就是说权利能力总是概括的,而不可分割为具体的小类;后者坚持的是权利能力原子论的观点,也就是说权利能力可以是具体的,可分割为具体的数个小类。《民法总则》第14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可见,我国立法坚持了权利能力有机论的观点。
对于上述分类,理论上有一定争议,它还与如何区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关。比如,有所谓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的说法,这显然是坚持了原子论的权利能力观点。根据此种学说,这些权利能力基于其特殊性,不能从出生时起即享有,因此,各国立法均从年龄上予以限制。比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劳动的权利能力从年满16岁时起享有;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男性从满22岁时起享有,女性从满20岁时起享有。
五、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当然取得,无须履行任何法律手续。
(一) 出生时间的认定
“出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决定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故正确地确定出生的时间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而所谓“出生”,一要“出”,二要“生”,两者缺一不可。可见,“出生”的要件包括:
(1) 须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
(2) 须有生命。也就是说,从母体分离的胎儿必须是活体,至于说其存续时间,不影响出生的认定。
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在民法理论上主要有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三种观点,国外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我国现行民法未对出生时间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即自然人从其脱离母体独立呼吸时开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以上学说,是确定出生的理论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生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如何确定,却是一个实务性的问题。对此,《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这条不仅规定了自然人出生时间的判断标准,也规定了自然人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导读
本章是关于作为民事主体之一的自然人的基本知识,学习本章应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理解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懂得监护的概念、分类以及其设立的方式,明确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设立目的、设立条件与程序,理解住所的概念、意义和确立方法,并基本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关键词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住所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一、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们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自然人是个私法概念,主要在私法领域使用;公民是个公法概念,主要在公法领域使用。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所有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它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公民则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并且,在近代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一起构成了广义的“人”,亦被称为“民事主体”。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一般均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而《民法通则》在第二章标题上使用了“公民(自然人)”这种表达,很明显,这种表达将公民与自然人等同看待,是不严谨的,在民事法律中最好只使用“自然人”的概念,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径直采取了自然人的这种表述,反映了此种正确的做法正为立法者所接受。《民法总则》第二章这次也直接采用了“自然人”的概念。
二、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或法律地位。换言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律赋予作为“自然存在”的自然人一种作为“法律存在”的法律人格。只有具备这种人格,自然人才能作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并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二者的关系如下。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或基础,而民事权利则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实际权利。
第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其内容和范围与其个人意志无关,因而原则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不同的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因其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各有差异。
第三,自然人一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具体的民事权利,但却不能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因为它与民事主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第四,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的能力与承担义务的能力的统一,因此有些学者亦将之称为“权义能力”,而民事权利本身不包括民事义务。
三、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一) 统一性统一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又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就是说,自然人既是民事权利主体又是民事义务主体。
(二) 平等性
平等性,是指自然人平等地拥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在进行民事立法时,如无特殊理由,不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所歧视或优待。平等性是权利能力制度的出发点和目的,但需要注意,此种平等是机会的和形式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和实质的平等。
(三) 先在性
先在性,是指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得以获取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前提。相对于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而言,民事权利能力是前提基础。
(四) 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自然人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能力,其内容涉及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一切方面,其领域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领域。
(五) 不可转让性
不可转让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可转让给他人,也不得抛弃;否则,无异于放弃了自己的主体资格。
四、 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
民事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地赋予一切自然人。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参与特别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只是将其赋予具备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非一切自然人。前者坚持的是权利能力有机论的观点,也就是说权利能力总是概括的,而不可分割为具体的小类;后者坚持的是权利能力原子论的观点,也就是说权利能力可以是具体的,可分割为具体的数个小类。《民法总则》第14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可见,我国立法坚持了权利能力有机论的观点。
对于上述分类,理论上有一定争议,它还与如何区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关。比如,有所谓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的说法,这显然是坚持了原子论的权利能力观点。根据此种学说,这些权利能力基于其特殊性,不能从出生时起即享有,因此,各国立法均从年龄上予以限制。比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劳动的权利能力从年满16岁时起享有;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男性从满22岁时起享有,女性从满20岁时起享有。
五、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当然取得,无须履行任何法律手续。
(一) 出生时间的认定
“出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决定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故正确地确定出生的时间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而所谓“出生”,一要“出”,二要“生”,两者缺一不可。可见,“出生”的要件包括:
(1) 须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
(2) 须有生命。也就是说,从母体分离的胎儿必须是活体,至于说其存续时间,不影响出生的认定。
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在民法理论上主要有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三种观点,国外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我国现行民法未对出生时间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即自然人从其脱离母体独立呼吸时开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以上学说,是确定出生的理论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生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如何确定,却是一个实务性的问题。对此,《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这条不仅规定了自然人出生时间的判断标准,也规定了自然人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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