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47314913
揭示现代商业企业的历史根基!
马克斯·韦伯的首部传世之作
深刻影响韦伯后期作品的学术起点
1. 韦伯的学术奠基之作。韦伯后期的研究广为人知,但德语圈以外的读者对其早期的研究知之甚少,《中世纪商业合伙史》正是韦伯早期研究的一部重要著作,也是他的首部传世之作。本书中文版的出版有助于读者从源头出发,全面理解韦伯始终一贯的治学方法和雄伟壮阔的学术气象。
2. 揭示现代商业企业的历史先驱。本书指出,中世纪的生产经营以家户/劳动共同体为基础,须规避因家庭内外的财产纠纷而生的经营风险;因而,有必要设立某种“清算账目”,以此为动力制约合伙经营的各类社会连带关系开始转向以契约为基础,罗马法、日耳曼法以及城市贸易法规在实践中也都在变,法律观念和法律行为就在社会团体与其制度背景的相互作用中发展出来。中世纪的商业合伙关系,正是现代资本主义商业和企业的根基。
3. 具有创新和前瞻性的研究路径和方法。本书采用历史比较研究法,将商法形成史置于中世纪地中海世界这一大背景之下,跨文化和地理区域做比较,考察法律的历史变迁。重点选取意大利比萨、佛罗伦萨为个案,辨析制约海上合伙和陆上合伙的诸种社会连带关系的异同,追溯普通合伙的三大重要特征,即合伙企业、独立基金和连带责任的形成史。
4. 深刻影响了韦伯的后期作品。本书充分显现出马克斯·韦伯非凡的学术天分,书中旁征博引地中海地区多语种、多学科的文献资料,探寻现代商业合伙和资本主义的中世纪起源。这项既涉及经济史又涉及法制史的早期研究,与韦伯此后的研究在基本观点上是连贯、一致的,对他后来的《经济通史》《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经济与社会》等名著均具有重要影响。后来成为现代社会学、经济史学基础的许多主题、观念和理论思路,本书中均可见其轮廓和雏形。
《中世纪商业合伙史》是马克斯·韦伯的早期著作和首部传世之作。该书基于韦伯的博士论文,是一部重要的商法史专著。它聚焦于中世纪晚期的商业组织及其法律背景,辨析南欧地中海地区的工商业合伙经营的若干种形式,从中探寻现代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不同起源,以及二者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如何受当时“社会连带关系”的制约和法学解释的影响。本书展示了现代资本主义商业的历史先驱,对于理解现代商业的本质和局限,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本书也深刻影响了韦伯的后期作品;后来成为现代社会学、经济史学基础的许多主题、观念和理论思路,本书中均可见其轮廓和雏形。
简明目录:
解读马克斯·韦伯的博士学位论文
——以其早期事业和生活为背景
中世纪商业合伙史
题记
第一章 罗马法与现行法:研究计划
第二章 海商法中的合伙
第三章 家族共同体和劳动共同体
第四章 比萨:与《习惯法》相一致的合伙法
第五章 佛罗伦萨
第六章 法律著述:结论
注释
文献概览
索引
各领域的社会科学家、研究现代商业文化史的历史学家,以及社会理论家和韦伯研究者,肯定会关注到韦伯那些更有名的关于现代经济和社会的历史著作。但是,要知道韦伯正是在本书首次阐明,现代商业公司的历史根基深厚,其深厚程度甚至超过韦伯的畅销书《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的故事所反映出来的。
——美国卫斯理大学社会学教授 查尔斯·莱默特(Charles
Lemert)
(本书)让学者们注意到一个此前未被重视的方面,即韦伯对早期资本主义的分析。
——《当代社会学》(Contemporary Sociology)
历史经济学家、社会理论家、思想史学家,以及研究高等教育的历史学家但求一册在手。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
阿兰·西卡(Alan
Sica)
当我有一天必须走进墓穴时,可能除了极为可敬的马克斯·韦伯以外,我不会对任何人这样说:“孩子,这是我的长矛;它太沉了,我已经拿不动它了。”
——德国著名历史学家、法学家 特奥多尔·蒙森(Theodor Mommsen)
韦伯的头脑容量大得惊人,影响他思想的因素多种多样。他不是哲学家,但在大学读书时就熟悉大多数古典哲学体系。他不是神学家,但他的著作表明他广泛阅读过神学书籍。作为经济史学家,韦伯几乎读遍了这个领域以及经济理论的一切著作。他具有一流的法律头脑,对法律的历史和原理了如指掌。他对古代史、近代史以及东方社会的历史具有百科全书式的知识。当然,他专心研读过当时所有重要的社会学论著,就连那时还鲜为人知的弗洛伊德的著作也为他所熟悉。韦伯是*后一批博学者中的一个。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刘易斯·A.科瑟(Lewis A. Coser)
研究计划: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就像在罗马法中那样,“索塞特”(societas)这一术语在中世纪尤其是在意大利文献中,并不是指某种单独构建起来的法律关系,而是指各种关系构成的总的范畴。这些关系的法律结构千差万别,它们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商业由数人在共同账户(joint account,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开设的银行账户,其对账户的资金和债务都具有平等的支配权和分摊责任,如当事人死亡,生者成为账户所有人,死者的继承人无权享有此账户,也称为joint and survivorship account。参见宋雷主编:《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第604页。——中译者注)下经营,这种商业经营与利润、风险、企业耗费或者所有这些因素的整体相关。我们的问题是:当今普通合伙的各项原则,从本质上来讲,到底是源于这些迥然不同的各项社会连带关系(Vergesellschaftungsverhältnisse,德语,指人与人之间联系成具有连带关系的过程。为了翻译上的便利,英文创造新词汇“sociation”,即“社会相互作用”之意。有人将其译为“社型”,本文译为“社会连带关系”。——中译者注)中的哪一种?
首先,我们研究当今的普通合伙将货品与服务供应相结合的方法;然后为了搞清楚与当今普通合伙相近的某种历史体制何时出现并最终导致后者(当今普通合伙)的产生这个问题,我们回顾并界定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类似功能的中世纪法律的创设——如果我们这样做的话,我们是解决不了上面这个问题的。我们不能局限于这样一种视角,因为我们并不是在检验该问题经济学方面的内容,而是在调查法律原则形成的历史。在这一案例中,我们也不能先入为主地假设经济和法律的特性从一开始就趋于一致。更确切地说,这种法律本质原则很有可能在经济的其他不相关领域得到了发展;而由这些本质原则所规定的实际关系也很可能已彻底改变。因而,我们不得不将我们的研究扩展到法制史上社会连带关系的主要类型,辨明它们之间的差别将有利于我们认清它们各自不同的形式。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法律所遵循的通常是那些外来的标准。然而,这种创设法律的特殊一面意味着,当我们发现这些显著的差异完全是由于经济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后果时,我们可以由此这样认为:不同的法律形式出现了,而我们必须对它们分别进行考量。这种考量决定着下面的研究转向经济学的程度。研究主题的性质将引导我们逐层展开后面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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