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656518
内容简介
《HR实战学堂:劳动争议案例办理实务》是帮助HR从业人员学习和参加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职业资格考试的专用书籍。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从2003年开始开考至今,每年参加人数都超过10万人,成为国内职业资格考试参加人数*多的项目之一。但是,随着考试的进一步规范化,以及考试难度的不断增加,考试通过率一直在下降。因此,要想顺利通过考试,必须有丰富翔实和具有针对性的资料,再加上学员本人认真地复习才可以。
《HR实战学堂:劳动争议案例办理实务》正是为了这一目的而编写的。
《HR实战学堂:劳动争议案例办理实务》的编写者都来自于人力资源管理师专业培训机构——汇人网。汇人网从2003年开始,在上海率先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现在已经成为全国规模大、知名度高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机构之一。《HR实战学堂:劳动争议案例办理实务》的主编王伟杰作为汇人网的创始人,长期研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合同法应用等,出版了多本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专业著作。
为了保证使用效果,《HR实战学堂:劳动争议案例办理实务》内的理论与技能习题等都没有直接公布答案,建议读者先自己学习知识要点,并独立完成相关题目,全部完成后再查阅答案,答案公布在汇人网专业网站:www.hr163.com。
《HR实战学堂:劳动争议案例办理实务》正是为了这一目的而编写的。
《HR实战学堂:劳动争议案例办理实务》的编写者都来自于人力资源管理师专业培训机构——汇人网。汇人网从2003年开始,在上海率先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现在已经成为全国规模大、知名度高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机构之一。《HR实战学堂:劳动争议案例办理实务》的主编王伟杰作为汇人网的创始人,长期研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合同法应用等,出版了多本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专业著作。
为了保证使用效果,《HR实战学堂:劳动争议案例办理实务》内的理论与技能习题等都没有直接公布答案,建议读者先自己学习知识要点,并独立完成相关题目,全部完成后再查阅答案,答案公布在汇人网专业网站:www.hr163.com。
目 录
章 劳动关系确立纠纷
案例1-1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例1-2 如何区别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案例1-3 从举证角度看劳动关系
案例1-4 享受养老待遇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不视为工伤
案例1-5 签订合同后不承认,判决确认劳动关系
案例1-6 邓小姐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案例1-7 境外公司派驻,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案例1-8 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1-9 工资、社保由分公司负责,但集团公司行使管理权,认定与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1-10 网络APP平台与其服务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1-1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例1-2 如何区别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案例1-3 从举证角度看劳动关系
案例1-4 享受养老待遇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不视为工伤
案例1-5 签订合同后不承认,判决确认劳动关系
案例1-6 邓小姐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案例1-7 境外公司派驻,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案例1-8 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1-9 工资、社保由分公司负责,但集团公司行使管理权,认定与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1-10 网络APP平台与其服务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第二章 劳动合同纠纷
案例2-1 连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2-2 电邮往来是否构成劳动合同
案例2-3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4 没有条款聘书不算合同
案例2-5 招聘新员工体检后变卦,用人单位被判返还体检费
案例2-6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也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2-7 岗前培训费应由谁承担
案例2-8 劳动合同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案例2-9 不参加竞聘算自动离职?法院判定此规定违法
案例2-10 试用期可否延长
案例2-11 违反交通规章能否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
案例2-12 王阿姨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2-13 程序颠倒,公司如此解雇是否有效
案例2-14 女职工“未婚先孕”,公司可以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吗
案例2-15 食堂员工用洗菜盆洗经期内裤被开
案例2-16 是辞职还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17 申请辞职数月后“批准解除”属违法
案例2-18 公司高管“被辞职”是否合法
案例2-19 离职协议签署须谨慎,事后反悔不容易
案例2-20 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否依法终止
案例2-21 未做离岗前身体健康检查,他与公司的合同可否终止
案例2-22 她的合同是法定顺延还是约定续延
……
第三章 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
第四章 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劳动关系其他内容
在线试读
《HR实战学堂:劳动争议案例办理实务》:
【案情】
郑某某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从2013年2月17日开始在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上班。
2013年2月22日16时30分左右,郑某某因右手机器伤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外伤致掌骨骨折。郑某某受伤后,由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用。之后,郑某某多次自行至医院复诊,工贸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工贸公司为明确郑某某的身份曾多次要求郑某某提供其身份证,但郑某某一直不肯提供。
2013年5月11日,郑某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工贸公司、郑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2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6月29日,仲裁委作出了确认2013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22日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郑某某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工贸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讼至法院,要求确认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郑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22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工贸公司称,郑某某经常到工贸公司串门玩耍。2013年2月22日,郑某某出于好奇摆弄工贸公司机器,遭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的劝阻。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离开后,郑某某又去摆弄机器导致受伤。工贸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先行垫付了医药费,也没有要求郑某某出具签收材料;郑某某受伤之后,还是经常到工贸公司玩,郑某某一直说手疼要借钱去治疗,来厂里就是问人事负责人要钱,后来人事负责人通过郑某某的同事严某借给郑某某600元,但没有要求郑某某写借条。工贸公司为明确郑某某的身份曾多次要求郑某某提供其身份证,但郑某某一直不肯提供。
郑某某辩称自己是成年人,不可能出于好奇擅自摆弄公司的机器。真实情况是郑某某在为工贸公司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受伤。郑某某提供了相关录音证据,录音显示工贸公司愿意支付郑某某经济补偿金。同时,虽然双方均确认工贸有限公司有郑某某领取工资的记录本,但工贸公司撕毁了记载郑某某领取工资的部分。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贸有限公司是否与郑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确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又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等,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工贸有限公司否认与郑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分析工贸有限公司、郑某某提交的证据。
(1)根据郑某某提交的病史资料看,郑某某因右手机器伤后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外伤致掌骨骨折,郑某某是在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机器上受伤的,受伤时仅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在附近调试机器,厂里没有其他员工在上班,工贸公司所述的叶某某是到其厂里玩的说法显然不符合客观常理,且工贸公司在仲裁时也提及郑某某认为机器操作简单、易学易会,郑某某实际是在使用机器的过程中受伤。
……
【案情】
郑某某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从2013年2月17日开始在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上班。
2013年2月22日16时30分左右,郑某某因右手机器伤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外伤致掌骨骨折。郑某某受伤后,由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用。之后,郑某某多次自行至医院复诊,工贸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工贸公司为明确郑某某的身份曾多次要求郑某某提供其身份证,但郑某某一直不肯提供。
2013年5月11日,郑某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工贸公司、郑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2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6月29日,仲裁委作出了确认2013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22日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郑某某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工贸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讼至法院,要求确认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郑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22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工贸公司称,郑某某经常到工贸公司串门玩耍。2013年2月22日,郑某某出于好奇摆弄工贸公司机器,遭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的劝阻。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离开后,郑某某又去摆弄机器导致受伤。工贸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先行垫付了医药费,也没有要求郑某某出具签收材料;郑某某受伤之后,还是经常到工贸公司玩,郑某某一直说手疼要借钱去治疗,来厂里就是问人事负责人要钱,后来人事负责人通过郑某某的同事严某借给郑某某600元,但没有要求郑某某写借条。工贸公司为明确郑某某的身份曾多次要求郑某某提供其身份证,但郑某某一直不肯提供。
郑某某辩称自己是成年人,不可能出于好奇擅自摆弄公司的机器。真实情况是郑某某在为工贸公司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受伤。郑某某提供了相关录音证据,录音显示工贸公司愿意支付郑某某经济补偿金。同时,虽然双方均确认工贸有限公司有郑某某领取工资的记录本,但工贸公司撕毁了记载郑某某领取工资的部分。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贸有限公司是否与郑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确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又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等,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工贸有限公司否认与郑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分析工贸有限公司、郑某某提交的证据。
(1)根据郑某某提交的病史资料看,郑某某因右手机器伤后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外伤致掌骨骨折,郑某某是在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机器上受伤的,受伤时仅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在附近调试机器,厂里没有其他员工在上班,工贸公司所述的叶某某是到其厂里玩的说法显然不符合客观常理,且工贸公司在仲裁时也提及郑某某认为机器操作简单、易学易会,郑某某实际是在使用机器的过程中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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