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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48706144
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渊源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五节 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法
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第五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节 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八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与重整程序
第五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六节 破产法律责任
第七章 合同法
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和保全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违反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三节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及其实现方式
第十章 工业产权法
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商标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
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基本实施制度
第十三章 财政法
节 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 预算法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
第十四章 税法
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流转税法
第三节 所得税法
第十五章 金融法
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第三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证券法
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
第四节 证券监管制度
第五节 证券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 票据法
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第四节 汇票
第五节 本票
第六节 支票
第七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和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价格法
节 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价格形式的国家规制
第三节 价格总水平调控与价格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节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会计法和审计法
节 会计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二十章 社会保障法
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
第三节 社会救助
第四节 社会福利
第五节 社会优抚
参考文献
四、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其构成需要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胁迫,是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需要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所表示施加危害系属违法或不当。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是无效合同,否则只是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这一无效的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客观因素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例如:名为订立联营合同,实为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
4.损害社会公关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得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自始归于无效的合同。其具有如下特征:(1)可撤销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2)可撤销合同,得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的原因
1.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为:(1)有意思表示成立;(2)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3)表意人不知其内心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4)误解必须严重,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与否;(5)误解是表意人自己的原因所致。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2)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3)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但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则为无效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本意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1)须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境地;(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3)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在上述情况下为意思表示的行为;(4)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三)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自始归于消灭的权利,其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误解人、遭受重大不利之人,处于危难境地之人。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至于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要求撤销权人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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