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6966
民法典的编慕和民事裁判都在呼吁民法的科学性。民法的科学性表现为民法遵守和反映规律,以及具有逻辑自洽的体系。其中规律维度包括”自转规律”和”公转规律”;体系维度包括”内在体系”、”外在体系”和它们之间的统一。
《民法科学性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回应》是以”民法科学性”为研究对象的学术专著。书中综合运用历史分析、历史社会学与比较分析方法,以条分缕析的论述,首先确定科学性、民法科学性以及民法科学性的两个维度,继而从历史的角度讨论民法科学性的演进历程,*后以中国问题作为回应,具有自成体系的逻辑自洽性,对当下我国构建科学的民法体系、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至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性与学术前沿性。
第1章绪论
1.1选题背景与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文献综述
1.2.2国内文献综述
1.3本书研究对象与思路
第2章科学性与民法的科学性
2.1科学性概念的厘定:研究的逻辑起点
2.1.1科学性的语源
2.1.2科学性的含义
2.1.3科学性的表征
2.2民法的科学性之界定
2.2.1民法的科学性之含义
2.2.2民法科学性的表征
2.3民法的科学性之证成
2.3.1科学性是民法作为上层建筑本质的要求
2.3.2科学性是民法作为规则体系的要求
第3章民法科学性的历史演进
3.1引说
3.2科学性的萌芽期:古代民法
3.2.1古代民法的科学性之表现
3.2.2古代民法的科学性之论评
3.3科学性的成长期:中世纪民法
3.3.1中世纪民法的科学性之表现
3.3.2中世纪民法的科学性之论评
3.4科学性的成熟期:近代民法
3.4.1近代民法的科学性之表现
3.4.2近代民法的科学性之论评
3.5科学性的进一步发展期:现代民法
3.5.1现代民法的科学性之表现
3.5.2现代民法的科学性之论评
3.6小结
第4章中国民法科学性的现实回应
4.1中国近代民法对科学性的回应
4.2当前中国民法科学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4.2.1立法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2.2司法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3中国提升民法科学性之途径
4.3.1民法典编纂的科学性保障
4.3.2以公正司法保障民法的科学性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序
匡凯是我指导的博士生。他在攻读博士学位之前,就已经在我的指导下对民法哲学问题和法学实证研究方法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思考,博士生期间又赴美国高校社会学系接受了较为系统的训练,此后运用了几种具体的实证研究方法对法学的相关主题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体现出了较为敏捷的思维和较厚实的理论素养。这其中的法哲学基础即在于法的科学性。当他准备以”民法的科学性”为博士论文主题时,本人尤感欣慰。
当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其本质是一个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的工作,是按照民法的科学逻辑性成为一个内在和谐体系的过程。通过编纂工作,修改现行不科学的规范,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构建一个科学的民法体系,对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就是说,科学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当今社会的普遍认识。但是很可惜,”科学性”论题虽然一直被提及,但是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因此,正确认识民法的科学性并加以良好的应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性和学术前沿性。
法学是”技术之学”抑或是”艺术之学”?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学者们见仁见智,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也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交锋。当前讨论的法学是”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甚至是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都可以视为这个问题的不同提法或者推理延伸。实际上这个争论的核心问题是法学学科属性的二元划分,由于这种划分不是纯粹数学意义上的线的划分,定然存在边界上的交叉与模糊的问题,而这一点本身就体现着一种科学性的理念与认识的差异。匡凯的这部论著首先打破了学界在法学是”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这个认识上的前见,清晰地指出,科学性只是民法(法律)的一个属性,这并不排斥民法(法律)还有人文性。作者指出在”技术”和”艺术”之上,还存在一个统摄的”属性”概念,而它们是两个可以共存的属性。这个定位就很好地解释了前述力主两种观点的学者所提出的论据,同时也为法学打破学科桎梏,为其在中国的社会科学转型提供了对接点。而法教义学和实证法学也可以理解为法学自身的方法和其他学科解释法律问题的方法论之争。前者基于法律规范本身,以实定法规范和法律体系为基础,运用文意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解释和历史解释等各种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达到在不更改法律的情况下填补漏洞和空白,解释法条冲突,终解决问题。后者则是运用社会学、历史学和人类学等学科的方法来解决案件和解释制度。而从理论运用的视角看,则会发现前者是基于法学理论,后者则是其他学科知识的运用。它们则正好印证了该著作提出的”科学性”包含”自转规律”和”公转规律”两方面内容的定义。而这个结论也为当前问题导向型的研究热潮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即研究不应局限于学科属性的争论,而应以问题解决为导向,借助开放性的知识和多元的方法来开展。
放眼我国,对于”科学性”一词,人们有天然的好感,以致它已经成为一个积极向上的”符号”。也即无论何者,只要冠上”科学”一词,便天然地获得了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如果细究其内涵,却无人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答案。匡凯的这部论著首先对民法的”科学性”这个奠基性概念进行了阐释,破除了将”科学性”作为一个口号或标识的象征的局面,从语义上和历史等角度进行考察,确定了科学性的规律和体系两个表征,论述了规律的”自转规律”和”公转规律”、体系的”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并进一步阐明了这四个概念的源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较好地运用马克思历史唯物观和沃森的”镜子理论”说明了法律和民法是对经济基础的反映,民法的体系也是对社会体系、社会运行秩序的反映。民法乃至整个法律及其司法适用都应当符合规律和体系的要求。
在厘清了基本概念问题之后,这部论著以科学性为切入点,梳理了民法的发展。将民法科学性的历史演进划分为萌芽、发展、成熟和进一步发展几个阶段,分析了各阶段民法科学性的哲学基础,并结合时代背景论述了科学性发展状况的原因。这也是对自然法中的自然哲学、教会神学、理性主义科学哲学、牛顿”机械决定论”和分析哲学,以及后现代科学哲学对民法影响的一次梳理和论证。作为示例,论著也对土地制度,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对解法典和再法典化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这些论述,表现了作者具有良好的理论功底和对材料的把握能力,并体现了视野的独特和论证的娴熟。而且,作者对这些问题的探讨,能够帮助我们对民法典编纂时期所秉持的立场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也有利于厘清当前学界对法学的学科归属和法学自身的定位。
严格来说,一篇好的博士论文除了内容要创新,在研究方法上也要有所突破。匡凯这部论著除了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和比较分析法之外,还运用了历史社会学方法。在深度挖掘了科学性表征背后所影响的哲学基础、社会政治背景后,论著采用历史社会学的方法对制度的变迁及其背后的机理进行了宏观描述,将民法制度纳入时代的宏观背景中加以考察分析,较好地阐明了一个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与民法制度之间的关系,使论著的观点更有说服力。
匡凯的博士论文初稿完成较早,但却不是令人十分满意,缺点主要在于论述过于抽象,给人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没有落实到细微处。这可能也是法理类或者理论型论文普遍存在的通病。不过,在我看来,博士论文要有理论深度,就势必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诚然,论文必须要能解决具体的问题,要结合理论解释现实中的具体例子,或者结合社会中的具体事例阐述说明自己的理论学说,唯其如此,才会使论文的理论在现实中有用武之地,文章才会显得丰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的科学性是一个重要的法哲学课题,绝不是一篇博士论文所能毕其功于一役的。匡凯的论著虽然对科学性和民法的科学性进行了阐释和论证,但是对于科学性的这种规律和体系维度的总结是否到位?将科学性和人文性界定为是法学的属性是否恰当?这些都可供学界诸君商榷。
特向大家推荐这一论著。
是为序。
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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