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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5328008
《法大诉讼法学博士文库:污点证人制度研究》对证人豁免制度的历史源流和现实状况进行梳理,对证人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探讨了证人豁免制度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关系。
《法大诉讼法学博士文库:污点证人制度研究》通过司法实践数据和典型案例等对我国污点证人作证现象进行分析,并且对污点证人制度相关理论质疑作出回应。借鉴域外先进制度和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具体设想。
节 污点证人的概念
一、既有污点证人概念:界说与评析
二、污点证人概念之界定
三、污点证人制度与相关制度之辨析
第二节 污点证人制度的法律意义
章 证人豁免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挑战
节 证人豁免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证人豁免制度的早期图景
二、证人豁免制度的发展时期
三、证人豁免制度的巩固时期
第二节 证人豁免制度的现状
一、交易性豁免制度
二、使用豁免制度
三、证人豁免制度的理论阐释
第三节 证人豁免制度在美国司法实践中
所面临的挑战
一、控方证人豁免
二、辩方证人豁免
第二章 证人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节 证人豁免制度的哲学基础:实用主义
第二节 证人豁免制度的结构性基础:对抗制
一、证人豁免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对抗制背景
二、证人豁免制度的对抗制内容
第三节 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以及利益衡量
一、刑事诉讼中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
二、刑事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主要方式
三、刑事诉讼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四、利益衡量:作为利益冲突的解决方案
五、利益衡量结果的程序性控制
第三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与证人豁免制度
节 证人豁免制度作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历史必然产物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关键概念之厘定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从美国宪法规定到司法实践的理论诠释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对证人豁免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影响
第二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基本内涵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主体
二、“强迫”的含义
三、自证其罪
四、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后果
第三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行使与放弃对证人豁免制度的影响
一、侦查人员讯问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二、侦查人员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三、大陪审团程序
四、审判程序
五、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放弃
第四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功能在证人豁免制度中之呈现
一、维护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之均衡与公允
……
第四章 我国污点证人作证之现状分析
第五章 污点证人制度之理论质疑及其回应
第六章 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构建
参考文献
后记
我国近代诉讼法学肇始于一百多年前的清末修律。1906年,清政府创办了京师法律学堂,由沈家本亲自制定的法律学堂章程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均列为主要课程,这标志着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开始独立存在。之后,夏勤、陈瑾昆、蔡枢衡、熊元襄、石志泉、邵勋、邵锋等学者在翻译和介绍日本、德国等国诉讼法律与诉讼理论方面都作出了杰出贡献,并在此基础上对诉讼法学基本原理进行了可贵的探索。至20世纪40年代,旧中国的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得以初步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旧中国的“六法全书”被废除,原有的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成果也被抛弃。受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中国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开始将目光转向苏联。在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苏联法学教授来华授课,一批苏联的诉讼法学著作被翻译推介到我国。我国学者开始在学习苏联诉讼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的同时,结合中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实际经验与需要,尝试创建我国的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然而,不久后的“反右”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动乱,法律虚无主义甚嚣尘上,诉讼法学研究长期陷入停滞。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30余年,是我国诉讼法学的恢复和迅速发展时期。随着1979年中国部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诉讼法学开始全面“复苏”。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方针的指引下,诉讼法学的学术研究变得活跃起来,关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司法制度方面的多本专著先后问世。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国家统一组织编写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教材。这些统编教材,发行量大,适用面广,读者群众,影响力巨,基本确立了诉讼法学与证据学的理论框架与教学体系。诚然,此时的诉讼法学仍不够成熟,大多停留在注释法学的阶段,教学和研究的目的主要是解释法律、宣讲法律,先进的诉讼理念尚未确立。至20世纪90年代,此种状况得到很大改善。“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理论方面,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开始起步并初有成就。”其标志性成果是一系列有关诉讼目的、诉讼构造、起诉制度、审判原理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学术专著陆续出版。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日新月异的发展与进步,随着“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与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在此大背景下诉讼立法进程加快,诉讼制度日臻完善,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先进的诉讼价值观念得到大力弘扬和广泛传播,公平、正义、人权、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观不仅是诉讼理论界热衷探讨的命题,并逐步得到立法和司法实务部门的理解和认同,甚至成为普通百姓耳熟能详的大众话语。进入21世纪以来,诉讼法学研究方面显著的进展莫过于研究方法的转型。不仅实证研究方法受到重视,多元化、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也得到了提倡,哲学、社会学、逻辑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研究。
一、控方证人豁免
虽然检察机关有权豁免证人,但是证人豁免需要得到法院的审查。因而,在美国证人豁免实践中,极少数检察机关通过给予了解相关案件事实的证人以豁免允诺来迫使其作证。无论检察机关出于规避证人豁免制度法律规定之故意,以便以后追究该证人的刑事责任,还是出于工作之过失,如检察人员的疏忽、懒惰甚至缺少职业道德的约束等,检察机关有时并未严格遵守法律对证人豁免之规定。检察机关在正式豁免证人以前,就已经取得该证人证言或者其所提供案件相关信息的情况偶有发生。追诉人员可能与证人达成非正式的豁免协议,或者追诉人员与证人的律师达成口头的证人豁免协议,或者由追诉人员向证人出具一份尚未得到法院批准的书面豁免协议等,以迫使证人陈述相关案件事实。无论追诉机关的目的何在,无论其采用何种方式,证人在提供了自证其罪的证言之后,都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证人豁免只是一场幻觉,追诉机关可能并不遵守之前所达成的豁免协议。
如若检察机关证人豁免决定并未得到法院的审查,并由法院签署豁免令,那么检察机关的豁免允诺并未产生正式豁免之效果。那些根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而拒绝作证或提供案件相关信息的证人仍然会拒绝作证,而检察机关也无法强迫这些证人提供其认为可能自证其罪的证言。如果证人因信任检察机关将会给予其豁免而主动提供自证其罪的证言,那么检察机关可能以此来追究该证人的刑事责任。在此情境之下,法院往往会判决证人应当得到保障,并获得证人豁免之实效。例如,在United States v. Carter案中,联邦助理检察官向证人许诺,如果证人帮助追诉机关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那么追诉机关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是,事实并非如此,检察机关起诉了该证人。联邦第四上诉法院判决:“如果检察机关作出被告人所称之允诺,并且被告人基于此而提供其自证其罪的证言,那么应当判决检察机关遵守该允诺。……如果证人履行豁免协议而检察机关却拒绝履行,那么检察机关应当撤销起诉。”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而言,在美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允诺禁止反言规则。①正如上文Carter案所述,如若检察机关允诺将豁免证人,并且该证人据此作出自证其罪的证言,那么检察机关不应追究被豁免证人的刑事责任。此外,法院也会判决检察机关遵守其允诺。这意味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为了迫使证人作证或者提供案件相关信息而与其达成将予豁免之允诺,该允诺实际上已经和依法正式豁免证人差别不大,以此来规范检察机关证人豁免权之行使以及保障证人的宪法性权利。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普遍接受了允诺禁止反言规则。“对于正在调查中的犯罪案件而言,法律并不允许法院来豁免证人。然而,证人在根据检察机关所允诺之豁免而回答询问以后,证人不因其证言中所揭露之犯罪而受到惩处。检察机关作出豁免允诺,而证人根据该豁免允诺提供证言或者提供案件相关信息。该允诺应当得到兑现,其理由在于检察机关的尊严要求其言出必行。”②从证人的角度而言,如若证人认为其将得到正式豁免而作证或者提供案件相关信息,那么检察机关不应起诉该证人,反而应当依法豁免该证人,或者不得将其证言等作为追诉证据。这也成为美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所遵循的规则。尽管法院尚未批准正式豁免,而检察机关起诉该证人也并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但是大多数检察机关和法院认为应当公正地豁免该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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