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64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8662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秉承了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的特点,结合微信公众号和二维码技术的应用进行全面升级,更好服务于广大考生。
*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根据对高频考点的预测和对重难点法条的遴选,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标注相关法条和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司法考试真题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书在标注相关法条和司考真题的同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法规实时更新和免费增补:本书全面收录了根据多年经验预测的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学科所需的法律规定。同时,为了帮助读者随时掌握*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本书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增补,届时请读者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网站http://www.zgfzs.com资源下载频道或者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免费下载。
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经济法科目的法律法规。编排上采取关键标注、考频提示、考点对照、关联索引、对比注释、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的方式进行合理编排。同时,本书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重要的涉及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及时做了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16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17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06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5年4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年7月2日)
附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点对比()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的前身是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于2005年推出的《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自初版以来,已成为众多考生的“掌中宝”,伴随历届考生一起走过十数载司法考试征程。
值此国家司法考试向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之际,为方便广大考生复习备考,飞跃考试辅导中心全新推出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该丛书秉承了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的特点,结合微信公众号和二维码技术的应用进行全面升级,更好服务于广大考生。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
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根据对高频考点的预测和对重难点法条的遴选,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标注相关法条和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司法考试真题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书在标注相关法条和司考真题的同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4本书全面收录了根据多年经验预测的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学科所需的法律规定。同时,为了帮助读者随时掌握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本书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增补,届时请读者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网站http://www.zgfzs.com资源下载频道或者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免费下载。
第十四条【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出题点自测]
问:我国反垄断法是否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
答:不禁止。
第十五条【垄断协议豁免的情形】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17/1/28
09/1/66]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实施垄断行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13/1/64]
[真题演练]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13/1/64]答案:ACD。
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1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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