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64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8716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秉承了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的特点,结合微信公众号和二维码技术的应用进行全面升级,更好服务于广大考生。
*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根据对高频考点的预测和对重难点法条的遴选,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标注相关法条和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本书在标注相关法条和司考真题的同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法规实时更新和免费增补:本书全面收录了根据多年经验预测的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学科所需的法律规定。同时,为了帮助读者随时掌握*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本书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增补,届时请读者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网站http://www.zgfzs.com资源下载频道或者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免费下载。
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读的国际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科目的法律法规。编排上采取关键标注、考频提示、考点对照、关联索引、对比注释、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的方式进行合理编排。同时,本书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重要的涉及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及时做了更新
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10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2月25日)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
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1970年3月18日)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1993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
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
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
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
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
《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
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
达问题的批复()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
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
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
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2013年4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
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
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8月13日)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87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
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16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4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
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9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
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
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17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
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0年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
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
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08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
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2017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
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
调取证据的安排()
(2001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
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9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
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
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
民事判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
裁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
若干规定()
(2008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
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0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
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22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2011年1月1日)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7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26日)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4年3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1月18日)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6年10月14日)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0年12月6日)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2009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6年11月4日)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2016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7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
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的规定()
(2014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
执业权利的规定()
(2015年9月16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16年9月18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16年9月6日)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4年6月5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9年12月27日)
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2013年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17年9月1日)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3日)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4日)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1年1月6日)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的前身是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于2005年推出的《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自初版以来,已成为众多考生必备的“掌中宝”,伴随历届考生一起走过十数载司法考试征程。
值此国家司法考试向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之际,为方便广大考生复习备考,飞跃考试辅导中心全新推出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该丛书秉承了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的特点,结合微信公众号和二维码技术的应用进行全面升级,更好服务于广大考生。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
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根据对高频考点的预测和对重难点法条的遴选,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标注相关法条和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司法考试真题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书在标注相关法条和司考真题的同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4本书全面收录了根据多年经验预测的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学科所需的法律规定。同时,为了帮助读者随时掌握最新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本书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增补,届时请读者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网站http://www.zgfzs.com资源下载频道或者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免费下载。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1〗第一节签证第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13/1/76]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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