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64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8679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该丛书秉承了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的特点,结合微信公众号和二维码技术的应用进行全面升级,更好服务于广大考生。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
*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根据对高频考点的预测和对重难点法条的遴选,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标注相关法条和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司法考试真题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书在标注相关法条和司考真题的同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法规实时更新和免费增补:本书全面收录了根据多年经验预测的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科所需的法律规定。同时,为了帮助读者随时掌握*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本书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增补,届时请读者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网站http://www.zgfzs.com资源下载频道或者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免费下载。
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读的刑事诉讼法科目的法律法规。编排上采取关键标注、考频提示、考点对照、关联索引、对比注释、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的方式进行合理编排。同时,本书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重要的涉及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及时做了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6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7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2月20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2012年10月16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2010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2015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8月4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2016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0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10年1月1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10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2015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2001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2014年4月23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2014年7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5月4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13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2013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2014年3月6日)
编 辑 说 明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的前身是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于2005年推出的《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自初版以来,已成为众多考生必备的“掌中宝”,伴随历届考生一起走过十数载司法考试征程。
值此国家司法考试向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之际,为方便广大考生复习备考,飞跃考试辅导中心全新推出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该丛书秉承了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的特点,结合微信公众号和二维码技术的应用进行全面升级,更好服务于广大考生。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
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根据对高频考点的预测和对重难点法条的遴选,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标注相关法条和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司法考试真题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书在标注相关法条和司考真题的同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4本书全面收录了根据多年经验预测的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科所需的法律规定。同时,为了帮助读者随时掌握最新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本书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增补,届时请读者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网站http://www.zgfzs.com资源下载频道或者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免费下载。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相关法条:刑法第11条】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18章高检规则第16章】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本法第290条海关法第4条监狱法第60条国家安全法第42条六机关规定第1条高法解释第1条】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15/2/67]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08/2/24]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17/2/34 17/2/42
11/2/23 07/2/38 03/2/57 03/2/94]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02/2/17]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12~16条】
第二十四条【地区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6/2/92
13/2/65 06/2/66 04/2/27 02/2/22]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第2条高法解释第2~11条】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02/2/22]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17条】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02/2/17]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18~21条】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2条】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的法定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15/2/68 10/2/22 09/2/69 06/2/23 03/2/60
03/2/90]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3条、第25~26条】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03/2/61
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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