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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46831
章总则
条 【立法宗旨及立法依据】
经典案例1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第二条【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经典案例2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一五研究所诉启东市电子仪器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纠纷案
第三条【相关用语定义】
经典案例3美国苹果公司诉弗兰克林公司计算机程序侵权案
第四条【软件获得保护的必要条件】
经典案例4珠海市飞梭电脑中心技术开发部诉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第五条【国际保护原则】
经典案例5新加坡百灵达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在我国得到保护
第六条【保护对象的限制】
经典案例6重庆海威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名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登记】
经典案例7空运海运进出口业务系统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权利内容】
经典案例 8中科远望技术公司侵犯微宏软件研究所计算机软件复制、销售著作权纠纷
经典案例9翁××、叶××等侵犯福州××电脑公司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归属】
经典案例10加拿大迪斯克瑞特公司诉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侵权案
经典案例11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诉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基伟业科技发展中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第十条【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经典案例12北京美兰尼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安通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第十一条【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经典案例13北京超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第十二条【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经典案例14浙江大学诉李××、杭州模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第十三条【职务开发的软件的界定和著作权的归属】
经典案例15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
经典案例16上海大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大儒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的继承和继受】
经典案例17中文之星软件著作权的继受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经典案例18兴化市开元网吧与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第十七条【软件的合理使用】
经典案例19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软件使用许可】
经典案例20泰兴富士时装有限公司与无锡扬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纠纷案
经典案例21中国财政杂志社诉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第十九条 【软件专有许可】
经典案例22北京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第二十条【软件著作权转让】
经典案例23一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软件合同登记】
经典案例24中文之星V1.1软件著作权转让登记
第二十二条【软件出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精神权利的法律责任】
经典案例25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诉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第二十四条【侵犯软件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责任】
经典案例26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理工大学印刷厂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经典案例27王某销售盗版软件获利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十五条【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确定】
经典案例28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第二十六条【软件侵权诉前行为和财产保全】
经典案例29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爱必得科贸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第二十七条【软件侵权诉前证据保全】
经典案例30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飞宇信科技有限公司、魏××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第二十八条 【无合法来源的软件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法律责任】
经典案例31北京市海淀区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诉北京连邦软件产业发展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惠软计算机经营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第二十九条【因表达有限导致的软件相似不构成侵权】
经典案例32美国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第三十条【软件复制品的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经典案例33香港太平洋优利达有限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软件侵权案
第三十一条【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途径】
经典案例34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与聚友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条例不溯及既往】
经典案例35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与(台湾)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
经典案例36北京图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核心竞争力日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和调控能力,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能力,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2016年12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会议强调,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要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这是中央对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为探索突破知识产权体制机制障碍、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提供了行动指南。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知识产权规划首次被列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战略机遇期,《“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抓手和支撑,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只有30多年的历史,但发展速度较快,在某些领域走过了发达国家百余年的发展历程,在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对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经验不足,还存在着诸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尤其是公民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不强等问题还相当突出。因此,在全社会有计划地开展普遍的、生动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既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走向世界并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举措。
2017年8月17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根据《“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职责,对各项重点任务作了分工,将知识产权内容全面纳入国家普法教育和全民科学素养提升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
为推动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的多方位、多层次、深入广泛开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的组织指导下,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案说知识产权法丛书》,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精选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进行深入浅出地分析点评,使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以更加生动、形象、具体的面貌呈现出来,更易为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掌握。相信这套图书的出版,对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普法工作、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本丛书包括以下六个分册:《案说著作权法》主编刘春田,《案说专利法》主编黎淑兰、刘军华,《案说商标法》主编张学军,《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案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编邹忭、孙彦,《案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编邵建东、方小敏。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及立法依据】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第26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次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因此,本书中,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决文书引用的著作权法条文序号均是当时的著作权法条文序号,而其他部分的条文序号则是201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条文序号。】
第五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知识精要
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1条,本条阐明了条例的立法宗旨及立法依据。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当今社会已经步入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大到金融行业、交通行业的信息系统,小到百姓使用的电视、手机、冰箱等家用电器,哪样都少不了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技术及其产业早已超越了技术和产业的范围,对整个国民经济乃至科技文化、国防等多个方面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也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
与传统的农牧产品和工业产品不同,计算机软件是一个典型的高度凝聚研究开发者和相关创新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产品。计算机软件从研究、开发、传播到使用都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及巨额资金的支持。而且,计算机软件被成功地、有效地使用将给使用者带来十分明显的好处,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效益。同时,计算机软件又是一个典型的信息形态的产品,它十分容易被复制并且复制成本极低,这就决定了难以按照传统工业产品、农牧产品的模式来体现计算机软件的价值,难以规范、平衡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整个产业链中发生的各种利益。
计算机软件的固有特点决定了其应该通过知识产权来体现计算机软件的价值,调整其产品链中发生的利益关系,使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使以软件的开发创新为核心的软件产业以及国民经济信息化得以不断发展,并且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专利、著作权(版权)和商标等各个领域。本条明确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8项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另根据《著作权法》第59条规定,本条例属于著作权法配套的法规。采取这样的法律形式是考虑到条例可以在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计算机软件的特点,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有利于法律的贯彻执行,也便于今后针对技术的发展不断修改。实践证明,我国法律体系的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普遍规则,又比较切合我国国情。
本条例规定的是计算机软件基本和普遍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它并不排斥计算机软件也可以依照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而且,多种法律保护相互是不冲突的,他们各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各个方面。例如,专利保护的是有关计算机软件中的发明,商标保护的是计算机软件的商标,商业秘密保护的是计算机软件内含的有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典案例1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与被告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于2010年2月5日签订了《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编号:WJS-HS第002号)。该合同约定,交易所委托恒生公司设计、开发“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文化艺术品网上交易系统软件”。该系统软件包括属于第三方的软件、属于恒生公司拥有的软件及交易所委托恒生公司开发的软件三部分。该合同还约定:(1)该系统软件的专利申请权归交易所与恒生公司共同所有。(2)交易所委托恒生公司开发的软件部分,恒生公司应向交易所提供核心应用系统中业务功能实现部分的技术文档和源代码,交易所、恒生公司共同拥有该部分软件的知识产权,并且交易所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该部分系统软件的专利申请权归交易所和恒生公司双方共同所有。(3)属于恒生公司所拥有的软件,其专利申请权、知识产权和源代码归恒生公司独家拥有,恒生公司授权交易所永久的无偿使用权,但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复制给第三方。双方确认涉案软件即为“HUNDSUN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V1.0”,属于交易所委托恒生公司开发的交易撮合系统软件部分。2011年7月25日,恒生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315046号)。该证书体现的软件名称为“HUNDSUN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V1.0”,著作权人为恒生公司一方,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开发完成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登记号为2011SR051372。
交易所诉称:“HUNDSUN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V1.0”软件著作权应归属于交易所与恒生公司共有。
【争议焦点】
1.软件的知识产权是否包括著作权?
2.交易所是否拥有“HUNDSUN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V1.0”软件著作权?
【案件分析】
1.软件的知识产权是否包括著作权?
恒生公司在上诉中认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没有约定著作权的转让或者共有,著作权依法应属于恒生公司。涉案作品系恒生公司独立开发,依法享有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没有约定著作权的转让或者共有。合同第8条在行文中表述了“知识产权”,并不能理解为特指著作权。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若干问题”第2部分中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做了具体规定。可见,软件是由著作权和专利权进行双重保护,但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在本案中,恒生公司仅对软件申请了著作权登记保护。《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按照恒生公司的观点,本案审理需要解决的个问题就是,软件的知识产权是否包括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法学理论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应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三个主要部分。又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软件在我国是作为著作权及专利权的权利客体予以保护的。故此,在本案《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对于交易所委托恒生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双方约定由交易所、恒生公司共同拥有该涉案软件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应作为著作权及专利权来理解。因此,著作权应属知识产权的一类。本案涉诉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应当包含交易软件的著作权。
2.交易所是否拥有“HUNDSUN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V1.0”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所委托恒生公司开发的软件部分,恒生公司应向交易所提供核心应用系统中业务功能实现部分的技术文档和源代码,交易所、恒生公司共同拥有该部分软件的知识产权,并且交易所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该部分系统软件的专利申请权归交易所和恒生公司双方共同所有。根据上述分析,软件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的著作权,因此,交易所依据合同约定,拥有“HUNDSUN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V1.0”软件著作权。
【引以为鉴】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注意:
1.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种是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的著作权。
2.通过委托开发所形成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受托人和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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