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5398
《商法教程(*卷)》于1998年首次出版以来一直是葡萄牙法科学生的商法教材,至今已是第九版。更重要的是,对于非葡萄牙的学生或研究学者来说,本书章节编排合理,内容全面充实,且就理论争议与关键问题均有探讨,有助于清晰了解与深入把握葡萄牙的商法架构与具体内容。就学术探讨而言,本书的观点阐述之特点为”不急于立一家之说,重在采纳、比较与分析百家之言”,就商法学的相关难点与重点问题予以客观冷静地全面梳理与分析,无疑这是为学与治学的正确态度。
导论
1.商法概说
1.1.商法沿革史
1.2.葡萄牙商法概念
1.3.商法独立(抑或私法统一)问题
2.葡萄牙商法渊源
2.1.国际法源与内国法源
2.2.适用于商事的民法
3.教程部署
部分商行为、商人、企业、识别标志
章一般商行为
1.概述
2.商行为的概念
3.客观商行为与主观商行为
3.1.客观商行为
3.2.主观商行为
4.独立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5.形式商行为 (与实质商行为)
6.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第二章商人
1.概述
2.可取得商人资格的主体
2.1.自然人
2.2.法人
3.不可取得商人资格的主体
4.受法律禁止从事商业的主体
4.1.法人
4.2.自然人
5.若干主体的定性问题
5.1.有代理权的商业受任人
5.2.商业经理、商人助理及办事人员
5.3.商业行纪人
5.4.中介人
5.5.经纪人
5.6.商业代办
5.7.药剂师
5.8.无限责任股东
5.9.不具备法人格的公司
5.10.配偶共同体
5.11.继承人共同体
6.商人通则
6.1.商业名称及称谓
6.2.记账及提交账目
6.3.商业登记
6.4.对于商人配偶所负商业债务的责任
第三章企业
1.不以先入为主成见或学究式探讨法律意义上的企业
1.1.多视角探析企业
1.2.超法律的企业概念(概述)
2.企业的法律概念
2.1.术语
2.2.企业的主要涵义
3.客观意义上的企业
3.1.按客体划分企业类型
3.2.企业及其法律主体
3.3.客体意义上的企业一般概念
3.4.有关企业的法律行为
4.透过司法及非司法途径重整企业
4.1.支付不能解决方案
4.2.再激活企业特别程序
4.3.以非司法途径重整企业程序
第四章企业及产品识别标志
1.概述
2.徽标
2.1.概念
2.2.构成方式及指导原则
2.3.徽标权的内容及范围
2.4.徽标的转让
2.5.徽标权的消灭
3.商标
3.1.概念、种类及功能
3.2.构成商标的指导原则
3.3.商标权的内容与范围
3.4.商标移转与许可
3.5.商标注册或其授予权利的终止
4.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记
4.1.概念
4.2.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记的保护
4.3.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记的终止
5.嘉奖
译后记
葡萄牙法律经典译丛是澳门大学法学院在累积超过二十年教学科研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院内院外中葡双语精英(包括法律和法律翻译方面的专家)倾力打造的一套大型丛书。随着这套书的陆续出版,中国读者将有机会全方位接触在大陆法系内颇有特色,而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秩序关系密切的葡萄牙法学。
实际上,这套丛书的出版一开始就肩负着众多任务。首先,它当然是一个学术研究项目:系统地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代表性法学著作翻译成中文对乐于博采众长的汉语法学家群体而言,肯定有比较法意涵。这些法学论著不仅深深影响葡萄牙本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而且也直接影响继受葡萄牙法的非洲、拉美和亚洲法域(包括澳门)。深入研究相关著作既有助于他山攻玉、前车引鉴之事,也有利于中国与有关国家的交流理解。其次,由于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而澳门现行法体系主要是继受葡萄牙法而来,所以,系统地研究葡萄牙法学等于是对我国多元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次内省。后,这一套丛书本身也是对澳门社会内部一些诉求的回应。自20世纪80年代末,澳门开始建立本地的法学教育以来,就一直有声音指出以中文出版又能深刻揭示澳门现行法体系的法学文献奇缺。虽然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状况有所改善,可是仍然难言足够。在一个双语(中、葡)运作的实证法体系中,以葡萄牙语为母语的法律职业者只参考萄语著作,而以汉语为母语的同行则难以接触同样的材料会使这个社会的法律职业人渐渐走向信息割裂的状况。这对于澳门法律和社会的长远发展不是好事。因此,这套译著的推出对于澳门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肯定大有裨益。
尽管翻译葡萄牙法学著作的意义非同一般,然而在比较法的语境下,援引法国法、德国法或英美法和援引葡萄牙法的分量肯定是不一样的。法学界一般认为,古代的罗马法、近现代的法国法和英国法以及19世纪末到20世纪的德国法和美国法是法律概念和法学知识的输出者。因而,在实践论辩中援引上述法域的理论或立法例在某种意义上是诉诸权威(有时被贯以”先进”之名)。当然,权威论证一直是法律修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是在比较法这幅色彩斑斓的画卷中,权威肯定不是的颜色。不论学者也好,社会行动者也好,也许只有在不太自信的时候才会频繁地诉诸权威。当自身已经累积一定的自信而再将目光投向外界时,所寻找的可能就不再是庇荫与垂怜,而是对同一天空下的不同经验、体验或生活方式的旁观与尊重,偶尔也可能灵光一闪而备受启发。
一项如此浩大的知识工程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也需要行动者付诸行动的坚定意志。为此,我们不能不感谢为推动这套译丛而付出巨大努力的莫世健教授与Manuel Trigo教授(前者是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没有他的决断与眼光,就没有这一计划;后者是澳门大学法学院的前院长和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没有他孜孜不倦的劳动,钜细无遗的精神和丰富的学术经验,甚为复杂的版权问题和计划的具体实施就举步维艰)。法律出版社黄闽社长、朱宁分社长的大力支持,以及袁芳博士、黄琳佳编辑的辛勤劳动是本丛书能在中国大陆与读者见面的主要原因。此外,还要感谢在中葡法律翻译上造诣不凡,又曾参与《葡萄牙民法典》翻译的邓志强大律师,他一如既往的敬业认真总是让人感动和自惭。他与我院的王薇博士和蒋依娃老师三人义无反顾且无偿地承担了把关译稿的沉重工作。后,更要感谢在社会和大学层面积极支持和推动这项工作的澳门基金会主席吴志良博士、澳门大学校长赵伟教授、澳门检察院检察长何超明博士、澳门律师公会主席华年达(Jorge Neto Valente)大律师、澳门立法会议员及澳门大学任中文法学士课程主任黄显辉大律师、全国人大代表及澳门位华人大律师林笑云女士、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澳门立法会议员和行政会委员欧安利(Leonel Alves)大律师、澳门大学副校长马许愿(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澳门大学副校长何顺文教授、澳门大学副校长黎日隆博士,以及各位为译丛付出巨大努力的译者。
项目委员会主任唐晓晴教授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