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8535
《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教授著,收录了王欣新教授多年来研究破产法学术理论和实务操作的经典文章。分为上、下册,上册包括破产法的基本原理、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与未履行合同处理、破产重整制度,下册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担保债权、破产债权与撤销权。
本书是我国著名破产法学者王欣新教授的第三本自选集,共收入作者自2011年至今撰写发表的47篇破产法领域的学术论文,涵盖破产法基本原理、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待履行合同的处理、重整制度、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债务人财产制度等重要制度,虽是文集汇编,却又自成体系,既有破产法学发展中的前沿问题分析,又有破产法理念层面的基础问题论证;既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也关注到了立法改进的前瞻性问题;在研究方法上注重立法论与解释论的结合、国际性与本土性的统一。虽然中国破产法的实施遭遇到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但作者的目光始终坚定地望向远方,因为那里是破产法学的美丽新世界。
部分目录
破产法的基本原理
论破产法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僵尸企业”治理与破产法的实施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整合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经济法
——以政府保障破产法实施为例
财政资金援助《企业破产法》实施机制研究
参与分配制度不应与破产法相冲突
健全完善中国破产法制
——纪念彭真同志诞辰110周年
市场退出机制与破产法
破产申请与受理
立案登记制与破产案件受理机制改革
转换观念完善立法依法受理破产案件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深度解读
破产与执行程序的合理衔接与转换
破产程序与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管理人制度与未履行合同处理
破产管理人指定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认定
对管理人合同选择履行权的正确理解
论破产程序中未到期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
谈破产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的房屋产权界定与合同履行
破产程序中金融衍生品交易结算问题的解决
破产重整制度
Adoption and Confirmation of Draft Plan of Reorganisation for Enterprises in
China:Observing the US Lawmaking Experience
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
企业兼并重组及破产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企业重整中的商业银行债转股
维护债权人的后续重整申请权
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法律问题研究
谈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协助执行
论破产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论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破产法是挽救困境企业的法律利器
——评东北特钢重整案件的受理
无锡尚德重整
——挽救企业的法律之路
破产重整不是损害债权人的制度
序言
白驹过隙,岁月穿梭,在忙碌之中,转瞬间本人已年满65岁,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退休已5年。在2011年过虚岁60岁生日时,我的弟子与朋友们将我当时已发表的论文进行了汇编,从中选定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文章出版了《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和《公司证券法治与司法制度研究》两本文集。这一次借65岁生日之机,从我在2011年文集出版以后发表的近60篇有关破产法的文章中,选定47篇文章(含讲座稿),纳入这本《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文集。
2017年是《企业破产法》实施10周年。从1986年发表第一篇有关破产法的文章至今,我从事破产法方面的研究已30余年。在这30余年中经历也见证了破产法的风风雨雨、起起落落,我对破产法的认识也在不断的学习与研究中深化。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是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要素之一,是体现一国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健全、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的关键判断标准。破产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市场资源配置活动中具有毋庸置疑、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破产法与市场经济是一种密切关联、双向互动的关系,一方面,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完善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破产法的立法与实施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保障与制约效应。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在呼唤破产法,而破产法也在促进、倒逼市场经济各项法律与社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破产法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之地位,原因之一就是它是具有强外部性的法律,可以对整个社会与经济产生广泛的相互影响。一个企业的破产,不仅会产生债权债务清偿、财产资源分配等法律问题,还会产生诸如职工就业安置、社会救济、企业工商管理、税收调整、证券发行、信用修复等一系列需要政府履行职责解决的社会衍生问题,破产制度的发展与改革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但同时,没有充分的外部法律与社会制度环境的支撑与保障,破产法的普遍、正确、顺利实施也是不可能的。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中,诸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都已由政府通过相应的法律予以制度化、社会化的解决,所以往往并不需要通过或借助破产程序调整,不至于导致社会矛盾在此环节的集中爆发。但目前我国有关破产法实施的各种社会配套法律与制度远未建立完善,政府对破产衍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尚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以制度化的方式解决,所以我国破产法的顺利实施在很多地方(如社会保障等制度不够健全的地方),往往离不开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的个案支持与服务,这尤其体现在对衍生社会问题的解决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方面。目前这种问题解决方式是具有巨大不确定性社会风险的,是一种人治而非法治的非常态化方式的表现。这是我国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建立较稳定的“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案件处理中法院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并出台相关的地方法规、制度进行常态化的调整。
我国破产法的发展史也体现出同样曲折的过程。在《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出台、1988年实施后,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配套制度不完善,破产法的实施遇到严重阻碍,在相当长的期间内,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非常少。但同时,随之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又的确需要破产的调整,于是所谓政策性破产出台了。所谓的政策性破产,以解决国有企业破产时的职工安置等社会问题为根本目标,但却采取了违背破产法基本原则、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做法,是以错误的方法解决正确的问题,所以在制定《企业破产法》时明确将其限期废止。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日益为人们所重视。2013年11月12日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随着国家对破产制度的日益重视,破产法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也逐步纳入了解决的进程,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解决破产申请受理难、执行转破产等实践问题。破产法的实施终于迎来了春天。
我从事法学研究教学30余年,主要研究领域是破产法、企业公司法,发表论文300余篇。其中重点的研究领域是破产法,出版了10多部有关破产法的专著和教材,主编“破产法文库”系列书籍,主编出版了12部《破产法论坛》系列论文集,在报纸、杂志、文集中发表的破产法题材的论文有200余篇。在退休之后,虽然学校里的各种工作至今已基本结束,但与破产法相关的各种社会活动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每年两次的例会、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却日益频繁,让我退而不休,退而难休。幸好得到全国从事破产法研究与实务工作的众多朋友们大力支持,得到弟子徐阳光副教授和学生们的热情参与和帮助,使自己仍可以继续发挥余热,为中国破产事业添砖加瓦。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但破产法的未来一定要依靠大家的共同努力,依靠年轻人后浪推前浪的奋进。这本文集只是为大家在破产法研究与实务工作中开拓思路,提供研究素材,是在铺路,希望有志于破产事业者能够踏着我的肩膀走得更高,走得更远。破产法作为在中国一个较新兴的法学研究领域,其发展、壮大要靠不断创新,尤其是要依靠年轻人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创新,真心希望看到更多高质量、具有新意的破产法著作与论文的发表。创新永远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中国破产事业前行的力量源泉。于我而言,则人老心不能老,要永远以年轻的心态,为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创新和发展而努力。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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