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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36199
本集收录了从20世纪80年代初《法学》上所发表的大部分的法制史论文。所选文章大致能够反映新中国法制史学可的发展样貌。其中有些论文曾被广泛引用,并被收入其他学术集刊,显见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影响力。
1984年关于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看法/李光灿1985年略论《开皇律》的历史渊源及其对《唐律》的
影响 /李曙光1986年谈谈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杨鹤皋
从世界法律史的比较研究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唐律疏议·译注》序(上)/李光灿
批判、研究、借鉴
——《唐律疏议·译注》序(下) /李光灿
对扬弃中国古代法律遗产的探索/马南1987年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张伟国
《易经》与我国古代民法/武树臣
清代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一些规定/罗平
评沈家本《律例杂说》的名例篇(上) /李光灿
评沈家本《律例杂说》的名例篇(下)/李光灿1988年略论唐律在发展唐前期经济中的作用 /王立民
上海律师制度历史沿革简介 /王申1989年论朱元璋的重典政策/阎青义
新中国外国法制史的回顾与展望/何勤华1990年玄学法律观在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王召棠
嵇康法律观探析 /徐永康
唐律实施问题探究/王立民1991年“五听”:中国古代审讯艺术 /殷啸虎
论上请/王立民
朱执信法律思想刍议 /徐永康1992年中国古代伦理法观念的渊源及其流变
——兼与西方宗教伦理法观念的比较 /何勤华
中国古代妇女立法的特征/赵元信
中国古代等级法观念的渊源及其流变
——兼评西方法的等级观和平等观/何勤华1993年《法经》考辨/殷啸虎1995年试析《元典章》的特色 /舒炳麟
近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概观 /陶广峰
传统中国政治生活类型的转变
——依唐代经济法律所作的一种分析/张中秋1996年我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兼论部门法法典与诸法合体法典
问题/王立民
法律文化史论/何勤华1997年清末中国从日本民法中吸取德国民法/王立民
从清代私家注律看传统注释律学的实用
价值 /何敏
试论宋代士大夫司法活动中的德性原则与审判艺术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之二 /陈景良
先秦法哲学论考/何勤华1998年《法经》新考 /何勤华
中国古代复仇观之我见 /张建国
中国古代部法律史著作
——《汉书·刑法志》评析 /何勤华1999年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和
特点 /陈景良2000年明代律学的珍稀作品
——佚名著《律学集议渊海》简介/何勤华
清末报律与言论、出版自由 /春杨
庞德与中国之法制
——1943年至1948年之中国法制历史 /刘正中2001年新中国法制史:21世纪一个亟待开拓的中法史研究
领域/陈鹏生王立民
古罗马法学家在法治思想上的贡献/汪太贤
论唐代民事法律的发展及其特点/金眉
2002年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 /张中秋
输出与回归:法学名词在中日之间/王健
新时期中国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反思/何勤华2003年中国近代法律教育与中国近代法学
/何勤华2004年孙中山、华盛顿宪政实践过程和结果之
比较/袁曙宏董文媛
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的传播 /何勤华2005年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原理、意义 /张中秋2006年民国时期法学的“全球意义”
——以三种法理知识生产为中心/刘星
上海租界与上海法制现代化 /王立民
唐、清两代关于异族通婚的法律比较 /金眉
中国近现代史上的法官职业 /侯欣一
中国经济法律传统及其与社会盛衰之
关联 /张中秋
现代法学诠释中的“中华法系”
——以产权与合约为中心 /苏基朗2007年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
——以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为中心的
考察 /尤陈俊
论清代婚姻家庭法律的特质/金眉2008年清代京控中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和官方的结案技术
——以光绪朝为例的一个分析/胡震
春秋铸刑书刑鼎究竟昭示了什么
巨变/黄东海范忠信
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效果与影响 /张中秋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地位及
影响/侯欣一2009年论清代九卿定议
——以光绪十二年崔霍氏因疯砍死本夫案
为例/俞江
中国古代“谋杀”概念的形成与演变/闵冬芳
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方法、材料和细节
——以清代州县审断问题研究为例/里赞
2010年隋律源流若干问题考辨 /倪正茂2011年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的分离
——以民国时期女儿的祭田权利为例 /尹伟琴
中华法系道德文化精神及对未来大中国法的
意义/张中秋
先秦和秦汉的集体审判制度考论 /程政举
中国传统法中老龄犯罪宽宥的
考察/张先昌刘新媛
编后记
解放思想是法学进步的原动力 (代总序)
1981年11月,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复刊了。它的复刊,源自1978年年底的那场解放思想运动。回顾新中国60多年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国家的发展,大体可以30年为时段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30年,我们党在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方面,出现了“左”的倾向。从“批武训传”、批俞平伯的红楼梦研究、批判胡风“反革命集团”,到1957年“反右”运动扩大化,1962年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直至1966年爆发“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不断升级,终导致国民经济濒于崩溃,各项建设事业停滞,学术(包括法学)陷入了一片沙漠状态。
1978年年底,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之国策,社会各界解放思想,因而改变了整个中国的面貌,也迎来了法学研究的春天,导致了《法学》的复刊。自那时以来,我们也已经走过了整整30年。在这30年中,《法学》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通过全体办刊人的持续努力,紧贴时代发展的脉搏,跟踪社会发展的前沿,及时回应法律界所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发表了一大批高水平的作品,对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形成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在学术界乃至全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推动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和法学的进步与繁荣。在回顾总结《法学》的30年历程,探索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互动之规律时,我们感受深的一点就是,解放思想是法学进步、繁荣的原动力,没有中国改革开放和解放思想,就没有中国法律和法学的今天,更没有《法学》的今天。一关于解放思想,邓小平同志有一个定义,就是“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注: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79页。]这个定义,包含了三个要素:(1)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讲的是政治立场和认识论、方法论;(2)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这既包括政治体制上的,也涉及其他各个领域里的;(3)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就是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与时俱进。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解放思想,其精神实质就在于:一是说真话;二是实事求是;三是不唯书,不唯上;四是打破不合理的偏见和传统;五是在理念、观点和制度上创新。
30年来,《法学》就是贯彻了这一精神,解放思想,不断进步。其中,冲破政治上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提高法学研究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贡献度,是《法学》首先关注的重点。众所周知,法律与政治紧密相关,法学研究也与每一社会的政治决策息息相关。要使法学研究对同时代的乃至以后的政治决策有所贡献,必须解放思想。换言之,法学研究在推动社会政治体制改革,回应社会重大政治问题时,如能解放思想,提出有真知灼见的建言建策,就会大大彰显法学研究的贡献。1982年春天,当我国立法机关将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讨论时,《法学》月刊社就召集各方面的专家,就其内容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参与者有徐盼秋、潘念之、肖蔚云、高恭佑、浦增元、孔令望、陈云生、胡土贵、周天平等众多法学界知名人士。各位专家学者解放思想,破除禁忌,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其在《法学》第6期、第7期连续刊登出的建言建策,对我国宪法内容的确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982年9月1日到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是,如何理解和执行党章的这一规定,许多党员甚至是党的领导干部还存在许多疑问。当时,许多领导对此都曾提出了“到底是法大,还是党委大”的疑问,也有的领导认为,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会束缚自己的手脚,会妨碍开创新局面。针对党的十二大召开后社会上和党内存在的这些想法,《法学》1982年第11期刊登了楚云飞的文章《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党的一项重要原则》,系统阐述了党章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强调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充分认识这一规定对推进我们执政党的建设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所具有的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党的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而宪法的许多规定就显得落后于客观形势的发展了,但是,真的要提出修宪的主张,在当时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法学》就在这一点上,以极大的理论勇气,于1992年第12期,以纪念宪法诞生10周年为契机,发表了评论员文章《修宪: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文章指出,修宪问题,无论从宪法学抑或法理学角度来看,应属技术性问题。然而,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重提修宪问题,就不能不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人们高度的警觉和重视。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众多宪法上没有规定的事项。例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局面,特别是许多合营、合资、私营企业的出现,能否对这些经济形式进行保护,关系到改革开放能否向纵深发展的问题,而宪法对此并未规定”。同时,改革开放需要合法地出租、转让土地,而这一点也是受到宪法禁止的。因此,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要求下,1988年,我们就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允许私营经济形态的存在,以及取消了对土地出租和转让的禁令。现在,改革开放的进程,社会发展的需求,又一次需要我们对宪法作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修改,我们应当与时俱进,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在发表评论员文章的同时,这一期还刊登了孙潮、戚渊的《论确立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李伟的《宪法权威论》、李步云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权的保障体系》等文章,对修宪涉及的各个领域的一些重要问题作了阐述。《法学》的这些文章,虽然发表在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讲话之后,但此时我国在修宪问题上还是一个禁区,因此,发表上述言论,还是冒了一定政治风险的。在法理学领域,关于法的定义这一核心问题,在新中国成立的前30年,基本上是“阶级斗争论”、“阶级意志论”的一统天下。要冲破这一禁区,必须要鼓足勇气,在法学理论上来一个大胆的突破。而在这方面,《法学》也走在了全国的前面。1986年,《法学》在第1期“新年寄语慰读者”中,率先提出:“科学是没有禁区的,有禁区就不会有发展和深入。法学研究也是如此。”“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现状表明,法学理论的研究正面临着改革和挑战,无论在内容和方法上都亟须有新的突破。”“我们认为,无论是基础法学还是应用法学的研究,都应该把焦点对准现实中涌现出来的或者是历史上没有解决的问题,应该重视和倡导‘问题法学’的研究。”
同期刊登的《中国法制报》政治评论部主任张宗厚的文章《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一文,明确对我们现行的法的定义中的三个核心命题:“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统治阶级意志论”和“阶级性是法的属性”进行了质疑,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并予以了系统阐述。同期还刊登了陈浩然的《对“质疑”的质疑》,与张宗厚文中提出的观点进行了讨论和争辩。《法学》1986年新年寄语慰读者和张宗厚、陈浩然文章的发表,在我国法学界激起了巨大的冲击波,给我们的思想以极大的震撼。因为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上述从苏联引进的关于法的定义中的三个核心命题,是我们所熟悉并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几乎从来没有人去质疑过。而张宗厚的文章则将我们传统的法学观给颠覆了,其震动不能说不大。而陈浩然的文章,虽然是对张宗厚观点的反质疑,阐述的力度相对要小一些,但陈文给学术界带来的推进学术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贡献,则是有目共睹的。在法学研究发展中,一直让我们法律人纠结的就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而在阐述法律与政治之关系时,《法学》所发表的思想为解放的文章,就是陈鹏生于1987年第1期上发表的《没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法学研究的反思》一文。在文章中,作者指出:“本来,政治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相互作用,共同为自己的基础服务,是马克思主义的常理。但是,由于高度集权思想的影响,政治被强调到可以冲击,甚至代替一切的荒谬地步。政治与法律相互作用的关系,变成政治决定法律的关系。而按照‘左’的一套理论的逻辑推导,政治就是阶级斗争,阶级斗争就是敌我矛盾。于是服务于并决定于政治的法律,就只能是以阶级性作为自己的的质的规定性,以‘阶级斗争的工具’作为自己的职能了。以法作为自己研究对象的法学,当然也只能是‘阶级斗争’的[学问了]。”
作者认为,这种理论的后果,一方面,使法律失去了自己的独立性,唯政治需要决定自己的兴废存亡:政治安定时,法律成为民主的点缀;政治严峻时,一言可以废法,实际上是以“人治”代替了“法治”。另一方面,也把法律与阶级斗争捆在了一起,使法律与政治一起,成为学术讨论和争鸣的禁区,“一旦涉及,就‘以言治罪’,出现‘文笔贾祸’,法学研究也就不复存在”。作者进一步指出:“我们的民主,首先是制度,然后才是干部的思想作风。否则民主就会随领导的喜怒哀乐而变样。因此,要政治民主化,就应该依靠法律制度,保障民主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能因领导注意力的转移而改变。我们的法学家,应该通过对法制建设深刻的历史反思,从理论上令人信服地告诉人们千万不要忘记一条历史教训:政治离不开法律,没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灾难的政治。”因此,为了防止这一点,我们必须研究如何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的确立和实施,以及这种意识的形成。应该说,作者关于“没有法律的政治就是危险的政治,灾难的政治”的观点,不仅是对中国“重政治,轻法律”,崇尚“人治”,轻视“法治”之传统的深刻揭示和批判,而且也阐明了理顺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对于防止历史上的悲剧的再次发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意义。应该说,在当时的环境下,没有思想的解放,是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理论勇气提出这么尖锐和鲜明的观点的。[注:
就在此文发表两年前,谢次昌在“论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一文中,还强调“政治与法律相比,政治总是处于主导地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服从政治的需要”,载《法学》1985年第5期。]二解放思想也促进了法学研究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推动作用的发挥。1982年中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日益增多,且形态各异,尤其是许多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犯罪行为容易混淆,对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和定罪量刑等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法学》解放思想,敢于打破常规,使法学研究及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走在了全国的前沿。《法学》1982年第7期刊登的一组关于“职工受外单位聘用接受高额报酬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文章,就是突出的一例。当时,随着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的斗争的深入展开,不少单位和群众对一些在职的或退休的职工受外单位聘请、接受高额报酬的行为,向有关机关举发。当时政法机关内部对这类行为到底是否算犯罪产生了很大的分歧。而这种分歧,在1982年春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某国营工厂的技术人员王某[注:
根据《法学》1983年第3期发表的龚介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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