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0106719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梳理WTO框架下处理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争议焦点问题,
点明了WTO框架下现行海关规则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难点
对此类产品归类的意见分歧;并结合WTO《海关估价协议》在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上的法律局限性,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情况的分析,以及国际社会数字化产品相关议题的其他改革,剖析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针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了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与监管的政策建议。
点明了WTO框架下现行海关规则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难点
对此类产品归类的意见分歧;并结合WTO《海关估价协议》在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上的法律局限性,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情况的分析,以及国际社会数字化产品相关议题的其他改革,剖析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针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了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与监管的政策建议。
目 录
章 导论
节 跨境电子商务给各国海关估价征税工作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第二节 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是当今数字经济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第三节 跨境数字化产品与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的历史背景
第四节 本书研究的意义、思路和创新点
第二章 研究背景——数字经济
节 数字经济的内涵
第二节 数字经济的类型
第三节 数字经济的特征
第四节 世界范围内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第三章 电子商务对WTO法律规则的挑战和本书研究的重点
节 电子商务对WTO法律规则的挑战
第二节 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研究重点
第三节 文献综述
第四章 WTO框架下处理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历史背景和现状
节 历史背景——1998年WTO关于数字化产品“暂免”关税的决议
第二节 现状——数字化产品处于事实上的免征关税状态
第三节 争议焦点问题——是否应对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
第五章 WTO框架下基于现行海关规则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难点
——产品归类问题
节 WTO框架下现行国际贸易规则体系
第二节 数字化产品归类问题
第三节 国际社会关于数字化产品归类问题的主要观点
第四节 归类问题意见分歧的实质
第五节 数字化产品贸易归类的混合属性
第六章 WTO《海关估价协议》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法律局限性
节 WTO《海关估价协议》有关规定及其由来
第二节 WTO《海关估价协议》有关规定的局限性——“货物”必须具有“有形”特征
第三节 WTO主要成员对此问题的不同观点
第四节 突破WTO《海关估价协议》的法律局限性
第五节 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法律依据
第七章 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情况分析
节 美国的有关情况分析
第二节 欧盟的有关情况分析
第三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
第四节 不同做法原因分析——各国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
第八章 国际社会数字化产品相关议题其他改革
节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第二节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第三节 OECD渥太华电子商务会议及其后续工作
第四节 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第五节 对解决WTO框架下数字化产品问题的影响
第九章 我国针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必要性与政策建议
节 防止经济效益损失和财政收入流失
第二节 全球价值链布局的需要
第三节 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改革的要求
第四节 积极参与数字化产品议题改革
第五节 改革海关关税征管体系,适应数字化产品关税工作的要求
参考文献
索 引
后 记
节 跨境电子商务给各国海关估价征税工作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第二节 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是当今数字经济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第三节 跨境数字化产品与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的历史背景
第四节 本书研究的意义、思路和创新点
第二章 研究背景——数字经济
节 数字经济的内涵
第二节 数字经济的类型
第三节 数字经济的特征
第四节 世界范围内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第三章 电子商务对WTO法律规则的挑战和本书研究的重点
节 电子商务对WTO法律规则的挑战
第二节 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研究重点
第三节 文献综述
第四章 WTO框架下处理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历史背景和现状
节 历史背景——1998年WTO关于数字化产品“暂免”关税的决议
第二节 现状——数字化产品处于事实上的免征关税状态
第三节 争议焦点问题——是否应对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
第五章 WTO框架下基于现行海关规则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难点
——产品归类问题
节 WTO框架下现行国际贸易规则体系
第二节 数字化产品归类问题
第三节 国际社会关于数字化产品归类问题的主要观点
第四节 归类问题意见分歧的实质
第五节 数字化产品贸易归类的混合属性
第六章 WTO《海关估价协议》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法律局限性
节 WTO《海关估价协议》有关规定及其由来
第二节 WTO《海关估价协议》有关规定的局限性——“货物”必须具有“有形”特征
第三节 WTO主要成员对此问题的不同观点
第四节 突破WTO《海关估价协议》的法律局限性
第五节 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法律依据
第七章 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情况分析
节 美国的有关情况分析
第二节 欧盟的有关情况分析
第三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
第四节 不同做法原因分析——各国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
第八章 国际社会数字化产品相关议题其他改革
节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第二节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第三节 OECD渥太华电子商务会议及其后续工作
第四节 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第五节 对解决WTO框架下数字化产品问题的影响
第九章 我国针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必要性与政策建议
节 防止经济效益损失和财政收入流失
第二节 全球价值链布局的需要
第三节 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改革的要求
第四节 积极参与数字化产品议题改革
第五节 改革海关关税征管体系,适应数字化产品关税工作的要求
参考文献
索 引
后 记
前 言
序
数字革命与信息时代相伴,引发了一场由传统工业向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经济的大变革——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起来。数字经济为人类创制了一个以知识为基础的全新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系统,在以高科技为特征的全球经济的推动下,给世界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带来了根本的变化,对我们原来的关于时间和空间的观念提出了真正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市场的范围和关税的区域正变得模糊,微观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和政府宏观管理的手段方法不断变化,经济主权的宣示方式也面临调整的压力。
然而,由于各国的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巨大的“数字鸿沟”,由此造成数字经济给人类带来的好处的分配是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明显地处于劣势地位。数字经济所带来的“数字鸿沟”等问题是跨国界的,需要世界各国平等参与、深入研讨、协商处理和共同管理。在信息领域新游戏规则的制定方面,由少数几个信息大国或国家集团说了算的局面是不正常的,不符合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潮流,也不符合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缩小和消除“数字鸿沟”的努力,是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关于数字贸易的多边协调机制是大势所趋,而WTO应该是创建这一机制的好场所。2013年,WTO部长会议已经正式授权其秘书处进行数字贸易议题的专项研究。互联网给日益扩大的国际贸易特别是数字贸易带来的所有机遇和挑战,应通过WTO多边贸易体制所制定的贸易规则予以把握和解决。在这种形势下,对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由李斌博士和他的导师白树强教授合著的专著《互联网跨境数字化与关税征收》,从非常专业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填补了该领域研究的空白。他们的研究首先从澄清现行的WTO《海关估价协议》的基本概念入手,指出了《协议》的法律局限性,认为现行的《协议》已经无法在法理上对跨境数字化产品的应税性质进行有效的认定,必须制定新的关于数字贸易的规则,以终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的法律依据问题。专著还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情况的分析以及对国际社会数字化产品相关议题其他改革经验的借鉴,论证了我国针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这些政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网络主权”概念的论证更是具有启发性。
我很高兴在本书的研究写作过程中与作者有过多次的意见交流。在本书出版之际,我表示由衷的祝贺并向读者大力推荐,希望作者以此作为研究的新起点,为我国WTO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做出新的贡献。
是为序。
裴长洪 原中国社科院经济所所长
2017年4月16日
数字革命与信息时代相伴,引发了一场由传统工业向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经济的大变革——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起来。数字经济为人类创制了一个以知识为基础的全新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系统,在以高科技为特征的全球经济的推动下,给世界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带来了根本的变化,对我们原来的关于时间和空间的观念提出了真正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市场的范围和关税的区域正变得模糊,微观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和政府宏观管理的手段方法不断变化,经济主权的宣示方式也面临调整的压力。
然而,由于各国的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巨大的“数字鸿沟”,由此造成数字经济给人类带来的好处的分配是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明显地处于劣势地位。数字经济所带来的“数字鸿沟”等问题是跨国界的,需要世界各国平等参与、深入研讨、协商处理和共同管理。在信息领域新游戏规则的制定方面,由少数几个信息大国或国家集团说了算的局面是不正常的,不符合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潮流,也不符合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缩小和消除“数字鸿沟”的努力,是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关于数字贸易的多边协调机制是大势所趋,而WTO应该是创建这一机制的好场所。2013年,WTO部长会议已经正式授权其秘书处进行数字贸易议题的专项研究。互联网给日益扩大的国际贸易特别是数字贸易带来的所有机遇和挑战,应通过WTO多边贸易体制所制定的贸易规则予以把握和解决。在这种形势下,对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由李斌博士和他的导师白树强教授合著的专著《互联网跨境数字化与关税征收》,从非常专业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填补了该领域研究的空白。他们的研究首先从澄清现行的WTO《海关估价协议》的基本概念入手,指出了《协议》的法律局限性,认为现行的《协议》已经无法在法理上对跨境数字化产品的应税性质进行有效的认定,必须制定新的关于数字贸易的规则,以终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的法律依据问题。专著还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情况的分析以及对国际社会数字化产品相关议题其他改革经验的借鉴,论证了我国针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这些政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网络主权”概念的论证更是具有启发性。
我很高兴在本书的研究写作过程中与作者有过多次的意见交流。在本书出版之际,我表示由衷的祝贺并向读者大力推荐,希望作者以此作为研究的新起点,为我国WTO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做出新的贡献。
是为序。
裴长洪 原中国社科院经济所所长
201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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